(a)CA 公司法 Code § 12490(a) 尽管有 (c) 至 (f) 款的规定,由少于 100 名成员或少于 5% 的成员提起的诉讼中,不得准予要求提供担保的动议。
(b)CA 公司法 Code § 12490(b) 任何公司成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提起或维持诉讼,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12490(b)(1)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原告在原告所控交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是成员,或者原告的成员资格此后通过法律运作从在所控交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是持有人的人那里转移给原告;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2490(b)(2) 原告在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原告为促使董事会采取其所希望的行动所做的努力,或未做此努力的理由,并进一步主张原告已书面告知公司或董事会针对每位被告的每项诉讼事由的最终事实,或已向公司或董事会递交了原告拟提交的诉状的真实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12490(c) 受 (a) 款的约束,在 (b) 款提及的任何诉讼中,在传票送达公司或任何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被告,或在被控行为发生时担任该职务的被告后 30 天内的任何时间,公司或该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经通知和听证后,要求原告按照下文规定提供担保的命令。该动议应基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理由:
(1)CA 公司法 Code § 12490(c)(1) 针对动议方在诉状中主张的诉讼事由的提起,没有合理的可能性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使公司或其成员受益。
(2)CA 公司法 Code § 12490(c)(2) 动议方(如果不是公司)未以任何身份参与被控交易。
法院应公司或任何被告的申请,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 30 天的期限延长一个或多个额外期限,总计不超过 60 天。
(d)CA 公司法 Code § 12490(d) 在根据 (c) 款提出的任何动议的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证人证言或宣誓书形式的书面或口头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与 (1) 动议所依据的理由,或 (2) 确定公司和动议方在辩护诉讼中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有关。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后,认定动议方已就动议所依据的任何理由建立了可能性,法院应确定原告为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提供的担保的性质和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这些费用可能由动议方和公司因诉讼而产生,包括公司根据第 12377 条可能承担责任的费用。法院对该动议的裁决不应是对诉讼中任何问题或其案情实质的裁决。此后,如果证明所提供的担保已不足或可能不足,或过高,法院可酌情增加或减少担保金额,但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所有被告的担保总额增加到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如果法院在任何此类动议中裁定原告应向一个或多个被告提供担保,则除非原告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了法院要求的担保,否则该诉讼应针对该被告或这些被告予以驳回。公司和动议方应在诉讼结束后,根据法院确定的金额,对担保享有追索权。
(e)CA 公司法 Code § 12490(e) 如果原告在根据 (c) 款提出动议之前或之后,或根据该动议作出任何命令或裁定之前或之后,提交总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良好且充分的保证金或多份保证金,以担保有权提出动议的当事人的合理费用,则原告即已遵守本节的规定以及此前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担保命令,并且任何当时待决的此类动议应予驳回,且不得要求进一步或额外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f)CA 公司法 Code § 12490(f) 如果根据 (c) 款提出动议,公司或任何其他被告无需提交任何诉辩状,并且诉讼的进行应予中止,直至动议处理完毕后 1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