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4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根据其章程或附则的规定,发行具有不同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或条件的成员资格。如果章程或附则授权至少一类有表决权的成员资格,公司还可以授权和发行额外的、优先的或其他类别的成员资格,这些成员资格可以分为系列,或者无表决权,或者两者兼有。
(b)CA 公司法 Code § 12420(b) 所有工人成员应享有章程或附则规定的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或条件。此成员资格不得分割为部分成员资格。
(c)CA 公司法 Code § 12420(c) 工人合作社仅应向工人成员类别进行惠顾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