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550(a) 依据本章规定合并后,合并中被合并方的独立存在即告终止,存续方应在无需其他转让的情况下,承继各被合并方的所有权利和财产,并应承担各被合并方的所有债务和责任以及被合并方财产上的信托义务,其方式如同由存续方自身承担或产生。
(b)CA 公司法 Code § 12550(b) 各组成公司及合并其他各方的债权人所有权利以及其财产上或因其财产而产生的所有留置权和信托均应保持不受损害,但被合并方财产上的这些留置权和信托义务应仅限于合并生效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c)CA 公司法 Code § 12550(c) 任何针对被合并公司或合并其他各方提起或由其提起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均可继续进行直至判决,该判决将对存续方具有约束力,或者可以针对存续方提起诉讼或程序,或由存续方取代被合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