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公司解散时,董事或法院指定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他们可以选举高级职员、聘请代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清理公司事务,例如处理合同、债务和诉讼。此外,他们还有权出售公司资产并追讨公司应收的债务。目的是确保在解散过程中所有事务都得到解决。

解散程序开始后,董事(或根据第 12625 条由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和高级职员的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0(a) 选举高级职员,并聘用代理人和律师以清算或清理公司事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0(b) 在为处置或清理公司事务所必需的范围内,继续处理公司事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2650(c) 履行合同,并收取、支付、和解并解决针对公司或由公司提出的债务和索赔。
(d)CA 公司法 Code § 12650(d) 辩护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e)CA 公司法 Code § 12650(e) 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追讨公司应收或欠付的所有款项,或追回其任何财产。
(f)CA 公司法 Code § 12650(f) 收取会员资格未付的任何款项,或追回非法分配。
(g)CA 公司法 Code § 12650(g) 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金额由董事会认为合理,无需遵守第 12521 条的规定,并以公司名义签署销售单据和转让契据。
(h)CA 公司法 Code § 12650(h) 总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办理任何及所有为清理、解决和清算公司事务目的可能适当或便利的事宜。

Section § 126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正在清算的公司董事会有一个空缺,可以按照另一条规定,即第 12364 条的说明来填补。

Section § 1265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身份不明,或者他们不能或不愿履行职责,或者下落不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请求法院查明董事身份,或者任命新董事来清理公司事务。

Section § 126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关闭时其资产如何处理。首先,所有已知的债务和义务必须结清。之后,剩余资产将根据其他章节中提到的具体规则进行分配。如果公司关闭是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资产分配必须等到法院批准的债权人提出索赔的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有趣的是,即使并非所有债务都已偿清,一些不能被扣押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仍然可以进行分配。

Section § 126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保债务或负债得到妥善处理,即使你不知道债权人在哪里。它规定,如果由有偿付能力的人或美国政府同意支付债务,并且董事会在分配资产时经过仔细决定认为这是合理的,则债务被视为已得到保障。另外,债务也可以通过按照另一节的规定将金额存入某个地方来处理。这并不是处理债务的唯一方法,但它提供了几种可靠的策略。

如果债务或负债的支付已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供,则无论债权人的下落已知或未知,该债务或负债的支付均视为已得到充分安排: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4(a) 其支付已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或由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善意承担或担保,且该安排(包括此类人员的财务责任能力)经董事会根据本章在分配资产时善意且审慎地认定为充分。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4(b) 债务或负债的金额已按照第12659条的规定存入。
本条不规定为债务和负债作出充分安排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1265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资产必须在特定条件下返还、转让或转让,并且这些条件已经满足或即将满足,那么这些资产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12656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解散,其资产必须根据特定规则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了如何处理资产,则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没有相关指导,那么资产应根据成员的权利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在遵守第12653条规定并除非第12655条另有规定后,公司持有的资产应在解散时按以下方式处置: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6(a) 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规定了处置方式,资产应按该方式处置。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6(b) 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未规定处置方式,资产应根据成员各自的权利分配给成员。

Section § 12656.5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劳动者合作社解散时,它需要遵循特定步骤来分配剩余资金。任何未明确分配的剩余资金将根据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规则分配给成员。这可以基于他们的工作量(业务量)、他们的资金出资,或者两者的结合。过去和现有成员的贡献都可以被考虑在内。然而,一个名为“不可分割准备金账户”的特殊账户中的资金不会在成员之间分配,而是会交给一个专门帮助发展合作社的组织。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a) 在遵守第12653条规定的前提下,除非第12655条另有规定,劳动者合作社解散时,未分配资本账户的大部分应根据合作社章程或细则中规定的以下任一方式分配给成员:
(1)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a)(1) 业务量。
(2)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a)(2) 资本出资。
(3)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a)(3) 业务量和资本出资的组合。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b) 劳动者合作社有权将其过去和现有成员提供的业务量纳入未分配资本账户的分配中。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c)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656.5(c)(a)款不适用于不可分割准备金账户中的任何金额。不可分割准备金账户中的任何金额,在解散时,应分配给章程或细则中指定的合作社发展组织。

Section § 126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可以将其资产(货币、财产或证券)一次性或分期分配给其利益相关者。但是,这种分配必须公平进行,符合公司的章程和细则,并且时间安排应最有利于公司事务的清算。

Section § 1265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正在解散的公司有不同类型的会籍,即使分配方式不符合常规规定,它仍然可以制定一个特别方案来分配会籍或非现金资产。这个方案需要得到董事会和每类会籍成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该方案对所有相关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并且董事会必须在20天内向所有拥有清算优先权的成员发送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8(a) 如果正在清算中的公司拥有多类未偿会籍,则对任何其他公司(国内或国外)的会籍、债务或证券,或非货币资产的分配方案,即使不符合章程或附则中规定的任何一类或多类会籍的清算权利,仍可被采纳,如果获得 (1) 董事会和 (2) 每一类会籍成员(第12224条)的批准。该方案可规定,此类分配是对任何此类成员在资产分配和清算时权利的完全或部分满足。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8(b) 如此批准的分配方案对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董事会应在方案采纳后20天内,通过邮件向所有拥有清算优先权的会籍持有人发出采纳该方案的通知。

Section § 126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在无法找到应获得付款或分配的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士时应如何处理,或者在债权存在争议或不确定时应如何处理。公司可以将资金或财产存入主计长处,主计长将作为信托保管,直到合法所有者通过证明其所有权来认领。此外,任何移交给主计长的资金或财产将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管理和认领。

(a)CA 公司法 Code § 12659(a) 如果任何成员、债权人或其他人士身份不明,或未能或拒绝接受其现金或财产形式的付款或分配,或经勤勉查询仍无法确定其下落,或债权人、成员或其他人士的债权存在或金额具有或有性、存在争议或尚未确定,或任何成员资格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公司可将该等付款、分配或债权的最大金额存入主计长处,作为信托,以惠及合法享有该付款、分配或债权金额的人士。该付款或分配应由受托人向合法所有者、其代表或受让人支付,但须提供令人满意的所有权证明。
(b)CA 公司法 Code § 12659(b) 为规定根据 (a) 款存入主计长处的所有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转交、接收、核算、申领、管理和投资,该金钱或其他财产应被视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 7 章(自第 1500 条起)支付或交付给主计长处保管,并可按照该章规定的方式追回。

Section § 12660

Explanation

当公司关闭并分配资产时,如果未确保所有债务都已支付,公司可以追回那些不当分配的资产。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从收到这些资产的人那里追回。如果有人返还的金额超过了他们应承担的公平份额,他们可以向其他同样收到不当份额的人寻求分摊,以确保公平。“清算”一词涵盖了公司业务关闭时分配资产的任何过程。

(a)CA 公司法 Code § 12660(a)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果未根据法院命令,且未事先支付或未充分准备支付公司任何债务和负债的情况下进行了任何资产分配,则公司可以追回任何如此不当分配给任何人的款项。任何此类人员均可在同一诉讼中作为被告被合并,或应任何其他被告的动议被引入。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0(b) 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否已转化为判决,均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根据 (a) 款项对任何或所有收到分配的人执行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12660(c) 根据本条承担任何责任的成员,有权向其他同样负有责任的受分配人要求按比例分摊。任何被迫向公司返还超过其为支付公司债务和负债所需金额的按比例应承担份额的成员,可以要求公司从任何或所有其他受分配人处追回其因不当分配而收到的款项的相应比例,以便向根据本条被追究责任的人提供分摊,并在支付或充分准备支付公司所有债务和负债后,根据成员资格各自的权利和优先权,使资产分配公平合理。
(d)CA 公司法 Code § 12660(d) 在本条中,“清算过程”包括根据第 15 章(自第 12630 条起)和第 16 章(自第 12630 条起)进行的程序,以及任何其他在考虑终止或放弃公司业务时向个人进行的资产分配。

Section § 12661

Explanation

公司解散后,它仍然存在,但仅限于完成其剩余事务。它仍然可以处理诉讼、管理债务,并整理和分配其财产和资产。这不意味着公司在解散后可以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清理事务所必需的。涉及公司的法律案件不会仅仅因为公司解散而停止。如果在解散过程中有任何资产被遗漏,它们仍归公司所有,并应在适当时候分配给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2661(a) 已解散的公司仍继续存在,目的在于清理其事务,提起或应诉针对其的诉讼,使其能够收取和清偿债务,处置和转让其财产,以及收取和分配其资产,但并非为了继续其业务活动,除非为清理事务所必需。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1(b) 公司作为当事方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不因公司的解散或因其清理和解散程序而中止。
(c)CA 公司法 Code § 12661(c) 任何在清理过程中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遗漏的资产,仍存在于已解散的公司中,为公司解散时有权获得该资产的人员的利益,并在变现后应相应地进行分配。

Section § 126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针对已解散公司的诉讼会发生什么。如果公司解散,仍可对其剩余资产或对公司关闭时收到资产的人提起诉讼。但是,这些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收到的资产金额。任何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或在公司解散后四年内提起,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法律还解释了如何向已解散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此外,已解散公司在产权纠纷中仍可被起诉。最后,州务卿可以通知已解散公司针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662(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2662(a)(1) 针对已解散公司的诉讼事由,无论其产生于公司解散之前或之后,均可针对以下任何一方强制执行:
(A)CA 公司法 Code § 12662(a)(1)(A) 针对已解散公司,以其未分配资产为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可用于满足索赔的任何保险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2(a)(1)(B) 如果已解散公司的任何资产已分配给其他人,则可针对这些人,以其在索赔中的按比例份额为限,或以公司解散时分配给他们的公司资产为限,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任何个人根据本条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公司解散时分配给该个人的已解散公司资产总额。
(2)CA 公司法 Code § 12662(2)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产生的针对资产被分配人的所有诉讼事由均告消灭,除非索赔人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前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针对该人的诉讼事由:
(A)CA 公司法 Code § 12662(2)(A) 适用于该诉讼事由的诉讼时效届满。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2(2)(B) 公司解散生效日期四年之后。
(3)CA 公司法 Code § 12662(3) 仅作为程序事项,而非用于确定责任,已解散公司资产的被分配人可因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事由以公司名义被起诉。本条不影响公司或其债权人根据第 2009 条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统一可撤销交易法案》可能产生的针对这些资产被分配人的任何权利。
本款适用于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当日或之后解散的公司。在此日期之前解散的公司受该日期之前生效的法律管辖。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2(b) 针对已解散公司的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可通过向其高级职员、董事或负责其资产的人交付副本进行送达;如果找不到该人,则可向公司解散时可送达法律文书的任何代理人送达。如果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找到上述任何人员,且经宣誓书证明令法院满意,则法院可下令通过向州务卿或助理或副州务卿亲自交付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以及该命令的副本,向已解散公司送达。
(c)CA 公司法 Code § 12662(c) 每家已解散公司应无限期存续,以便在任何产权确认之诉中被起诉。在任何产权确认之诉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应在其权益范围内对该公司的所有成员或拥有任何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其他人具有约束力,且该诉讼应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10.50 条和第 410.60 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在任何产权确认之诉中送达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5 编第 4 章(自第 413.10 条起)的规定进行,或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
(d)CA 公司法 Code § 12662(d) 州务卿在收到该法律文书和相关费用后,应立即按照第 1702 条的规定通知公司。

Section § 12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所有成员都同意,否则与特定类型开发项目相关的业主协会不能转让其大部分资产或自行解散。此外,只要协会仍有必须管理或控制的物业,法院就不能命令其解散。

未经全体成员100%批准,尽管本部分或章程或细则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只要存在任何地块、包裹、区域、公寓或单元,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04.5条提及的任何形式的开发而设立的业主协会有义务提供管理、维护、保存或控制,则以下规定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2663(a) 业主协会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2663(a)(1) 转让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
(2)CA 公司法 Code § 12663(a)(2) 提交解散证明。
(b)CA 公司法 Code § 12663(b) 任何法院均不得发布命令,宣布业主协会已正式清算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