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会员表决
Section § 12480
Section § 12481
本法律解释了组织如何确定哪些成员有资格接收通知、投票或参与某些行动。章程(或在没有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股权登记日来决定谁享有这些权利。股权登记日设定了一个时间范围,通常在会议或重要行动前10到60天内,以确定哪些成员符合资格。如果未设定股权登记日,则资格将默认在某些关键时间点确定,例如发出通知前一天或事件发生当天。这适用于会议通知、投票资格、书面选票以及其他成员权利。
Section § 12482
Section § 12483
在成员会议召开之前,董事会可以指定一些人作为选举监督员来监督投票过程。如果董事会没有指定,或者被指定的人不能或不愿履行职责,会议主席必须指定他们,无论是主动指定还是应成员要求指定。监督员的人数应为一人或三人。这些监督员负责处理所有与投票相关的事宜,例如清点选票和解决任何相关争议。他们必须公平、迅速地履行职责。如果有三名监督员,多数人的决定就足以最终确定他们的行动。这些监督员出具的报告被视为投票结果的可靠证据。
Section § 1248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组织选举董事时的投票规则。通常,除非组织的中央机构在其章程中允许,否则不能使用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允许成员将所有票投给一名候选人,或将其分配给多名候选人。要使用累积投票,候选人必须在投票前获得提名,并且必须有人在投票前的会议上宣布使用此方法的意图。如果有一名成员这样做,那么所有成员都可以。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当选,并且除非有人要求或章程规定必须如此,否则投票无需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
Section § 12485
当有人质疑公司董事的选举或任命时,任何董事、成员或投票人都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法院将迅速确定开庭日期,通常在五天内,除非有充分理由延期。法院会要求将听证会通知公司和相关方。最终,法院有权决定谁合法担任董事职务,要求重新选举,或裁定任何相关投票协议或会员资格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