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03(a) 如果一项要约收购,包括换股要约收购 (Section 183.5),或一项书面提案,旨在批准受 Section 1200 约束的重组或受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001 约束的资产出售,由利害关系方(以下简称“利害关系方提案”)向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东提出,则应按以下方式提交一份书面肯定意见,说明对该公司股东而言对价的公平性:
(1)CA 公司法 Code § 1203(a)(1) 如果交易的完成无需股东批准或接受,则该意见应不迟于董事会授权和批准交易完成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
(2)CA 公司法 Code § 1203(a)(2) 如果向公司股东提出要约收购,该意见应在首次以书面形式向股东提出要约收购时提交给股东。但是,如果要约收购通过公告开始,随后要约收购材料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给股东,则该意见可在公告中省略,前提是该意见包含在分发给股东的材料中。
(3)CA 公司法 Code § 1203(a)(3) 如果将召开股东大会对交易的批准进行表决,该意见应随会议通知 (Section 601) 一并提交给股东。
(4)CA 公司法 Code § 1203(a)(4) 如果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有有权投票股东的同意 (Section 603),该意见应与该征求同时提交。
(5)CA 公司法 Code § 1203(a)(5)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有股东的同意,则该意见应在被征求同意的股东给予同意之前提交给该股东,并同时在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603 所要求的通知时提交给他们。
就本节而言,“利害关系方”是指交易的一方,并且 (A) 直接或间接控制作为要约收购或提案标的的公司,(B) 是标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或 (C) 是标的公司的任何董事或执行官持有重大财务利益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310) 的实体。就前一句而言,“任何执行官”是指总裁、负责主要业务部门、部门或职能(如销售、行政、研究、开发或财务)的任何副总裁,以及任何其他履行决策职能或具有与总裁或副总裁相同职责的官员或其他人。本分节所要求的意见应由与要约人无关联且以报酬为目的从事向他人提供财产、业务或证券价值咨询业务的人士提供。提供意见的人士此前曾向要约人或相关实体提供服务,或同时就拟议交易提供咨询或协助,且其报酬取决于拟议交易的成功,不得仅因此被视为与要约人有关联。本分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在根据 Section 310 或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312 对交易提出质疑时,交易审查标准的适用性。
如果作为利害关系方提案标的的公司没有 100 人或更多人(根据 Section 605 的规定确定)持有记录股份,或者如果该交易已根据 Section 25113 或 25121 获得资格,并且没有根据 Section 25140 或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25143 发出的命令对该资格生效,则本分节不适用于利害关系方提案。
(b)CA 公司法 Code § 1203(b) 如果正在根据利害关系方提案寻求股份要约或投票或书面同意,并且在接受要约股份或对利害关系方提案进行投票或发出股东批准通知之日前至少 10 天,由任何其他人向公司或其股东提出一项后续要约收购或书面提案,涉及受 Section 1200 约束的重组或受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001 约束的资产出售,且该后续提案需要股东投票或书面同意(以下简称“后续提案”),则应适用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203(b)(1) 股东应被告知后续提案,并且后续要约人为此目的提供的任何书面材料应由该要约人承担费用转发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