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过渡条款
Section § 2300
本节解释了“新法”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在1975-76年度会议期间对《公司法典》所做的修改,这些修改于1977年1月1日生效。“旧法”指的是在该日期之前有效的法律。这里提到的“生效日期”特指1977年1月1日。
Section § 2301
本法规定了旧规则或新规则何时适用于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在新法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新规则仅适用于董事或股东在该日期或之后采取的行动。在此之前采取的任何行动仍受旧规则管辖。对于合同或交易,新规则仅适用于在新法生效日期或之后发生的。同样,在新法生效前做出的任何决定将根据旧规则有效,即使它们是在新法生效后根据旧规则提交的。
Section § 2302
本节规定,加州现有公司不必遵守关于其章程的某些新规定,除非它们正式选择遵守。它们可以通过提交章程修正案来选择加入,这通常只需要董事会批准。但是,如果修正案不仅仅是更改其宗旨和权力声明,或者删除像票面价值这样的提及,那么股东可能也需要批准。此外,如果最近已提交报告,此修正案不能包含指定新的送达代理人。
Section § 230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章程在某个日期之前已经根据旧规定有效并生效,它们不需要包含另一项法律要求的新规定。但是,如果在该日期之后对这些章程进行修改,它们在修改时必须符合新要求。
Section § 2303
Section § 2304
Section § 230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新法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公司,‘司库’一词将被‘首席财务官’取代。本质上,负责财务的职位和头衔现在将正式被认定为首席财务官,而不是司库。
Section § 2306
第2306条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想要提供赔偿(即为与公司相关的人员承担费用或损害),无论相关事件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之后,此规则均适用。此外,如果法律生效时,公司的官方文件中包含任何赔偿条款,除非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不会限制新赔偿规则所允许的内容。
Section § 2307
Section § 2308
Section § 2310
Section § 2311
Section § 2313
Section § 2314
Section § 2316
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在某项特定法律生效之前已在加州境内运营,并且根据第 (2105) 条规定必须获得一份资格证书,那么只要它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获得该证书,就不会因为之前没有该证书而面临任何处罚。
Section § 2317
如果一家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的官方代表(即公司代理人)是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选定的,并且其地址中包含一个具体的城市或城镇名称,那么法律文件可以送达至该代理人在某些法律备案中列出的任何办事处。即使该办事处不在最初列出的那个城市或城镇,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2318
这项法律允许在1873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加州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继续运营。为此,它们必须通过全体董事一致投票或在会议上获得多数股东投票来做出正式决定。一旦做出决定,必须将记录该决定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备案后,公司将遵循现行法律,并享有所有相关权利和承担所有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