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转换
Section § 1150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下公司或商业实体转换过程中的关键术语。它区分了转换前的原始公司或商业实体(“转换中”)和转换后的新实体(“转换后”)。“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和“外国公司”等各种术语均引用自其他特定条款,以阐明其在此语境中的含义。
Section § 1151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转换为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无论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要实现这一转变,除非所有股东同意不同的安排,否则每位股东都必须受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责任方面。如果某些股份是不可赎回的,它们应转换为新实体的不可赎回股票,除非股东另有约定。此外,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新的业务形式必须在其管辖法律下合法允许,并且必须遵守所有其他与转换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152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通过转换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来改变其结构。公司必须制定一份转换计划,详细说明转换将如何进行、新实体将是什么样子以及如何管理股东的权益。该计划需要董事会批准,通常还需要股东投票。如果公司是紧密公司,则适用特殊规则,需要更高的投票门槛;如果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额外的批准。一旦转换生效,股东通常受新的管理文件约束,除非他们根据指定条款提出异议。转换过程在最终确定之前可以修改或放弃,但需获得某些批准。最后,实体必须保留转换计划的记录,并应要求向股东提供副本。
Section § 1153
Section § 1154
本节解释了当一家在加州注册的公司转换为外国公司或另一种商业实体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需要起诉这个新的外国实体,但找不到指定接收法律文件的人或公司,他们可以转而将文件送达给加州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通过邮寄文件到法院指定的地址来通知该实体。在文件送达州务卿后的第十天,送达程序即告完成。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送达时间和采取的行动,都将作为公司已收到通知的官方证据被记录下来。
Section § 1155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将其结构或形式转换为其他业务类型,例如有限合伙企业、国内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实体。为此,公司必须向州务卿提交特定的文件,包括转换声明或转换证书。转换文件需要包含公司的名称、股份以及新实体的信息等详细内容。提交文件相当于解散了原公司,新实体将承担诸如报税等责任。转换文件由州务卿标准化。
Section § 115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在加州拥有房地产的企业改变其组织结构(例如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时,其财产所有权如何合法地转移给新的实体。为了使这种转移正式化,必须将一份名为“转换证明书”的文件提交到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这份文件证明新的实体现在拥有该房地产。如果该文件符合必要要求并得到妥善记录,它将产生一个法律推定,即业务结构变更已正确完成,从而保护购买或对该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人。
Section § 1157
本节规定了境内或境外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何转换为加州公司的流程。它要求转换实体必须获得其组建地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转换。该实体必须批准一项转换计划,并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批准要求。当包含详细转换声明的公司章程提交给州务卿后,转换即告完成。对于境外实体而言,此备案还意味着它们无需在加州单独提交注销文件,并且境外公司将自动放弃其在州内开展业务的权利。
Section § 1158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个商业实体(例如从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转换为另一个实体时会发生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实体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其权利、财产、债务和义务将继续由新实体承担,如同转换前一样。债权人的权利和任何法律诉讼仍可对新实体强制执行。旧实体的股东可能仍需对其在转换前负责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他们在新实体中担任特定角色,也可能对新义务承担责任。如果有人认为某股东仍以合伙人身份参与,该股东可能在短期内对某些新义务负责。最后,新实体应在90天内通知债权人有关转换事宜,但未能这样做不会影响转换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