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下公司或商业实体转换过程中的关键术语。它区分了转换前的原始公司或商业实体(“转换中”)和转换后的新实体(“转换后”)。“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和“外国公司”等各种术语均引用自其他特定条款,以阐明其在此语境中的含义。

就本章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150(a) “转换后公司”指根据第1157条由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转换而成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150(b) “转换后实体”指由公司根据本章转换而成的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1150(c) “转换中公司”指根据本章转换为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1150(d) “转换中实体”指根据第1157条转换为公司的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
(e)CA 公司法 Code § 1150(e) “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具有第167.7条规定的含义。
(f)CA 公司法 Code § 1150(f) “外国公司”具有第171条规定的含义。
(g)CA 公司法 Code § 1150(g) “国外其他商业实体”具有第171.07条规定的含义。
(h)CA 公司法 Code § 1150(h) “其他商业实体”具有第174.5条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1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转换为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无论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要实现这一转变,除非所有股东同意不同的安排,否则每位股东都必须受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在他们所获得的利益或承担的责任方面。如果某些股份是不可赎回的,它们应转换为新实体的不可赎回股票,除非股东另有约定。此外,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新的业务形式必须在其管辖法律下合法允许,并且必须遵守所有其他与转换相关的法律。

(a)CA 公司法 Code § 1151(a) A corporation may be converted into a domestic other business entity, foreign other business entity, or foreign corporation pursuant to this chapter if, pursuant to the proposed conversion, (1) each share of the same class or series of the converting corporation shall, unless all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lass or series consent, be treated equally with respect to any cash, rights, securities, or other property to be received by, or any obligations or restrictions to be imposed on, the holder of that share, and (2) nonredeemable common shares of the converting corporation shall be converted only into nonredeemable equity securities of the converted entity unless all of 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lass consent; provided, however, that clause (1) shall not restrict the ability of the shareholders of a converting corporation to appoint one or more managers, if the converted entity is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ne or more general partners, if the converted entity is a limited partnership, in the plan of conversion or in the converted entity’s governing documents.
(b)CA 公司法 Code § 1151(b) Notwithstanding this section, the conversion of a corporation into a domestic other business entity, foreign other business entity, or foreign corporation may be effected only if both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1)CA 公司法 Code § 1151(b)(1) The law under which the converted entity will exist expressly permits the formation of that entity pursuant to a conversion.
(2)CA 公司法 Code § 1151(b)(2) The corporation complies with any and all other requirements of any other law that applies to conversion to the converted entity.

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通过转换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来改变其结构。公司必须制定一份转换计划,详细说明转换将如何进行、新实体将是什么样子以及如何管理股东的权益。该计划需要董事会批准,通常还需要股东投票。如果公司是紧密公司,则适用特殊规则,需要更高的投票门槛;如果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额外的批准。一旦转换生效,股东通常受新的管理文件约束,除非他们根据指定条款提出异议。转换过程在最终确定之前可以修改或放弃,但需获得某些批准。最后,实体必须保留转换计划的记录,并应要求向股东提供副本。

(a)CA 公司法 Code § 1152(a) 意欲转换为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的公司,应当批准一项转换计划。该转换计划应当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152(a)(1) 转换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152(a)(2) 转换后实体的名称、形式和组建司法管辖区。
(3)CA 公司法 Code § 1152(a)(3) 将转换公司各股东的股份转换为转换后实体的证券或权益的方式。
(4)CA 公司法 Code § 1152(a)(4) 转换后实体的管理文件条款,包括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合伙企业,则为合伙协议;如果转换后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为组织章程或成立证明和运营协议;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公司,则为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转换后实体的权益持有人将受其约束。
(5)CA 公司法 Code § 1152(a)(5) 转换后实体据以组建的法律所要求的,或转换公司所希望的任何其他细节或条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152(b) 转换计划应由转换公司的董事会 (Section 151) 批准,且转换计划的主要条款应由转换公司各类别已发行股份 (Section 152) 批准。已发行股份的批准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作出。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转换公司是一家紧密公司,转换应由各类别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或如果章程要求更高的投票比例,则由该转换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Section 152) 批准;但是,章程可以规定较低的投票比例,但不得低于各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
(c)CA 公司法 Code § 1152(c) 如果公司正在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或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则除了 (b) 款规定的股东批准外,转换计划还应由根据转换计划将成为转换后实体的普通合伙人或经理(视情况而定)的每位股东批准,除非股东根据 Section 1159 和 Chapter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 拥有异议股东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152(d) 转换生效后,转换公司的所有股东,除了那些根据 Section 1159 和 Chapter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300) 行使异议股东权利的股东外,应被视为构成转换计划一部分而通过的转换后实体管理文件的任何协议的当事方,无论股东是否已签署转换计划或转换后实体的那些管理文件。任何据此通过的管理文件应在转换的生效时间或日期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1152(e) 尽管此前已获得董事会和已发行股份或其中任何一方的批准,转换计划可在转换生效前进行修订,如果该修订获得董事会批准,并且,如果它改变了转换计划的任何主要条款,则应由转换公司的股东以与批准原始转换计划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程度进行批准。
(f)CA 公司法 Code § 1152(f) 转换计划可由转换公司的董事会放弃,或如果放弃获得已发行股份批准,则可由转换公司的股东放弃,在每种情况下,均应以批准转换计划所需的方式进行,但须遵守第三方的合同权利,在转换生效前的任何时间。

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批准将公司转换为其他类型实体(例如外国公司)的计划后,他们必须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件以使此变更正式生效。这包括转换证明书或转换声明书。一旦文件提交并经州务卿认证,该转换即被视为法律上完整和正式生效。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家在加州注册的公司转换为外国公司或另一种商业实体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有人需要起诉这个新的外国实体,但找不到指定接收法律文件的人或公司,他们可以转而将文件送达给加州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通过邮寄文件到法院指定的地址来通知该实体。在文件送达州务卿后的第十天,送达程序即告完成。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送达时间和采取的行动,都将作为公司已收到通知的官方证据被记录下来。

(a)CA 公司法 Code § 1154(a) 为强制履行已转换为外国公司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公司的义务,如果该实体指定的送达传票代理人是自然人且经合理尽职调查无法找到,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且经合理尽职调查无法找到可送达的人,或者如果未指定代理人且经勤勉搜寻后仍无法找到该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成员、经理或代理人,并且经宣誓书向法院证明并令法院满意,则州务卿仅作为针对该已转换外国实体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的送达传票代理人。法院随后可发出命令,规定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向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送达两份传票副本以及两份命令副本,且命令应载明州务卿应将传票寄送至的地址。以此方式送达,在传票送达州务卿之日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
(b)CA 公司法 Code § 1154(b) 州务卿在收到传票、命令以及《政府法典》第12197条规定的费用后,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的方式,将传票和命令的副本寄送至命令中指定的地址,以此向该实体提供传票送达通知。
(c)CA 公司法 Code § 1154(c) 州务卿应保存所有送达给州务卿的传票记录,并应记录送达时间以及州务卿对所送达传票采取的行动。州务卿在其官方印章下出具的证明,证明已收到传票、已向该实体提供传票通知以及已转寄传票,应作为其中所述事项的有效初步证据。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将其结构或形式转换为其他业务类型,例如有限合伙企业、国内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实体。为此,公司必须向州务卿提交特定的文件,包括转换声明或转换证书。转换文件需要包含公司的名称、股份以及新实体的信息等详细内容。提交文件相当于解散了原公司,新实体将承担诸如报税等责任。转换文件由州务卿标准化。

(a)CA 公司法 Code § 1155(a) 公司转换:
(1)CA 公司法 Code § 1155(a)(1) 如果公司转换为国内有限合伙企业,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上填写转换声明。
(2)CA 公司法 Code § 1155(a)(2) 如果公司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上填写转换声明;如果未提交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则应单独提交转换证书。
(3)CA 公司法 Code § 1155(a)(3) 如果公司转换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组织章程上填写转换声明。
(4)CA 公司法 Code § 1155(a)(4) 如果公司转换为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则应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
(b)CA 公司法 Code § 1155(b) 转换公司的任何转换声明或证书应由转换公司中根据第173条要求签署高级职员证书的那些高级职员签署并确认,并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155(b)(1) 转换公司的名称以及转换公司在州务卿处的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155(b)(2) 一份声明,说明有权对转换进行投票的每类已发行股份总数,以及转换计划的主要条款已获得每类股份投票通过,其票数等于或超过第1152条要求的票数,并指明有权投票的每类股份以及每类股份所需的投票百分比。
(3)CA 公司法 Code § 1155(b)(3) 转换后实体的名称、形式和组织管辖区。
(4)CA 公司法 Code § 1155(b)(4) 转换后实体的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街道地址。如果指定根据第1505条获得资格的公司作为代理人,则无需列出其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1155(c) 就本章而言,转换证书应采用州务卿规定的格式。
(d)CA 公司法 Code § 1155(d) 按照(a)款规定,向州务卿提交组织文件上的转换声明或转换证书,应具有转换公司提交解散证书的效力,并且已提交该文件的转换公司无需因该转换而根据第1901条提交选择证书或根据第1905条提交解散证书。
(e)CA 公司法 Code § 1155(e) 根据本章规定,转换生效后,转换后的实体应被视为已承担转换公司的责任,(1) 准备并提交或促使准备并提交根据《公司税法》(《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部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要求转换公司提交的所有税收和信息申报表,以及 (2) 支付根据该法律确定应付的任何税款。

Section § 1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在加州拥有房地产的企业改变其组织结构(例如公司转变为合伙企业)时,其财产所有权如何合法地转移给新的实体。为了使这种转移正式化,必须将一份名为“转换证明书”的文件提交到财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这份文件证明新的实体现在拥有该房地产。如果该文件符合必要要求并得到妥善记录,它将产生一个法律推定,即业务结构变更已正确完成,从而保护购买或对该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156(a) 凡在本州拥有任何不动产的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根据本州法律或该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转换为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时,且转换公司或其他转换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包括本州)的法律实质性规定,该转换将转换公司或其他转换实体的所有不动产授予被转换公司或其他被转换实体,则在转换公司或其他转换实体的任何不动产所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以下文件之一:(1) 符合第1155条规定的转换声明,并由州务卿在转换生效日或之后认证的转换证明书、合伙权限声明、有限合伙证明书或组织章程;或 (2) 证明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成立的转换证明书、合伙权限声明、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其他可比的组织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包含符合 (b) 款要求的转换声明,并由州务卿或被转换实体根据其法律组建所在州或地方的任何其他授权公职人员在转换生效日或之后认证,应证明被转换公司或其他被转换实体对位于该县的不动产拥有转换公司或其他转换实体的一切权益的记录所有权。
(b)CA 公司法 Code § 1156(b) 上述 (a) 款 (2) 项中提及的、已备案且(如适用)已记录的转换证明书、合伙权限声明、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其他可比的组织文件,证明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公司的成立,其中包含转换声明,说明转换前财产登记在名下的转换公司或其他转换实体的名称以及被转换实体或被转换公司的名称,但未包含第1155条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则在 (a) 款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指明的被转换实体有效。
(c)CA 公司法 Code § 1156(c) 按照 (a) 款规定,记录包含转换声明的转换证明书、合伙权限声明、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其他可比的组织文件,证明其他商业实体或公司的成立,应为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设立一项确凿推定,即该转换已有效完成。

Section § 115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境内或境外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何转换为加州公司的流程。它要求转换实体必须获得其组建地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转换。该实体必须批准一项转换计划,并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批准要求。当包含详细转换声明的公司章程提交给州务卿后,转换即告完成。对于境外实体而言,此备案还意味着它们无需在加州单独提交注销文件,并且境外公司将自动放弃其在州内开展业务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157(a) 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境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境外公司,仅在其组建地法律授权其进行转换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章规定转换为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157(b) 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境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境外公司,如欲转换为公司,应批准转换计划或根据该实体组建地法律规定须经批准的其他文书以实施转换。
(c)CA 公司法 Code § 1157(c) 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境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境外公司的转换,应经转换实体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其他权益持有人达到其组建地法律规定的数量或百分比批准,或根据适用法律,按转换实体的合伙协议、组织章程、运营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中可能规定的更高或更低百分比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1157(d) 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境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境外公司的转换,应在向州务卿提交包含符合 (e) 款规定的转换声明的被转换公司章程后,根据本章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1157(e) 根据本章转换为公司的实体的转换声明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司法 Code § 1157(e)(1) 转换实体的名称、形式和组建地司法管辖区。
(2)CA 公司法 Code § 1157(e)(2) 转换实体的州务卿档案编号(如有)。
(3)CA 公司法 Code § 1157(e)(3) 如果转换实体是境外其他 商业实体或境外公司,转换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1157(e)(3)(A) 声明转换实体经其组建地法律授权进行转换。
(B)CA 公司法 Code § 1157(e)(3)(B) 声明转换实体已批准转换计划或根据转换实体组建地法律规定须经批准的其他文书以实施转换。
(C)CA 公司法 Code § 1157(e)(3)(C) 声明转换已获得转换实体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其他权益持有人达到其组建地法律规定的数量或百分比批准,或根据适用法律,按转换实体的合伙协议、组织章程、运营 协议、公司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中可能规定的更高或更低百分比批准。
(f)CA 公司法 Code § 1157(f) 向州务卿提交包含 (e) 款规定的声明的公司章程,应具有境外有限责任公司或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提交注销证明的效力,且已提交该文件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或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因该转换而根据第15909.07条或第17708.06条提交注销证明。如果转换实体是获准在本州从事业务的境外公司,则该境外公司应凭借该备案自动放弃其在本州内从事业务的权利。

Section § 1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个商业实体(例如从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转换为另一个实体时会发生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实体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其权利、财产、债务和义务将继续由新实体承担,如同转换前一样。债权人的权利和任何法律诉讼仍可对新实体强制执行。旧实体的股东可能仍需对其在转换前负责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他们在新实体中担任特定角色,也可能对新义务承担责任。如果有人认为某股东仍以合伙人身份参与,该股东可能在短期内对某些新义务负责。最后,新实体应在90天内通知债权人有关转换事宜,但未能这样做不会影响转换的有效性。

(a)CA 公司法 Code § 1158(a) 一个实体根据本章转换为另一个实体后,除《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0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目的外,在所有其他目的上,仍是转换前存在的同一实体。
(b)CA 公司法 Code § 1158(b) 转换生效后,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158(b)(1) 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所有权利和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均归属于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公司(corporation)。
(2)CA 公司法 Code § 1158(b)(2) 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所有债务、负债和义务,继续作为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公司(corporation)的债务、负债和义务。
(3)CA 公司法 Code § 1158(b)(3) 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所有债权人权利及其财产上的留置权,应保持不受损害,并对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公司(corporation)保持可执行性,其程度与转换未发生时对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可执行性相同。
(4)CA 公司法 Code § 1158(b)(4) 由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提起或针对转换实体或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任何未决诉讼或程序,可以继续针对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公司(corporation)进行,如同转换未发生一样。
(c)CA 公司法 Code § 1158(c) 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股东应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158(c)(1) 转换公司(corporation)在转换前股东个人负有责任的所有义务,但仅限于股东在转换前对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义务负有个人责任的范围。
(2)CA 公司法 Code § 1158(c)(2) 转换生效后,转换实体产生的所有义务,如果 (A) 股东成为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转换实体的普通合伙人,并且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转换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或根据转换实体的管理文件负有责任,或者 (B) 股东成为转换实体中其他权益的持有人,并且作为持有人,根据转换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或根据转换实体的管理文件负有责任。
(d)CA 公司法 Code § 1158(d) 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股东仍应对转换实体在转换前股东个人负有责任的任何及所有义务承担责任,但仅限于股东在转换前对转换实体的义务负有个人责任的范围。
(e)CA 公司法 Code § 1158(e) 如果与由合伙企业转换而来的转换公司(corporation)进行交易的一方在进行交易时合理地认为,转换生效后,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股东仍是转换实体的普通合伙人,并且该股东是转换为转换公司(corporation)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则该股东应对转换生效后90天内由转换公司(corporation)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该股东对转换生效后转换公司(corporation)产生的所有其他义务的责任,与公司(corporation)股东的责任相同。
(f)CA 公司法 Code § 1158(f) 转换后的实体应在转换生效日期后90天内,通过邮件向转换实体记录中载明地址的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发出书面转换通知。不遵守本款规定不影响转换的有效性,不延长(e)款规定的90天期限,也不以其他方式影响债权人或索赔人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11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改变其形式或结构(称为“转换”)时,该公司的股东拥有与公司进行需要股东批准的重组时相同的权利。公司在此转换过程中也必须履行相同的责任。为此目的,这种转换被视为重组。

转换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第13章(自第1300条起)项下涉及需要其已发行股份批准(第152条)的重组公司的股东的所有权利,且转换公司应承担第13章(自第1300条起)项下涉及重组的公司的所有义务。仅为适用第13章的规定(而非为第12章的目的),根据第1151条或第1157条进行的转换应被视为构成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