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抵押、信托契据、质押或其他担保,为担保任何合同或义务的支付或履行,均可由董事会批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此类行动无需股东(Section 153)或已发行股份(Section 152)的批准。
一般公司法资产出售
Section § 1000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批准将公司财产用作担保(例如抵押或质押),以支持合同或义务。除非公司章程文件明确要求,否则公司无需为此类行动获得股东批准。
公司财产 董事会批准 抵押
Section § 10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出售或转让其大部分资产。首先,董事会必须批准交易,如果这不是公司正常业务的一部分,股东也必须批准。如果转让属于重组或转换,则有例外情况,这些情况由其他章节规定。即使股东已经批准,董事会仍可以决定不进行交易,除非涉及第三方。交易条款应有利于公司,对价可以是金钱、股票或其他财产。如果买方与出售公司有关联,则需要多数表决权批准,除非涉及特定股份。如果监管机构批准交易条款公平,某些交易可以免除此表决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1001(a) 公司可以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但须经董事会批准主要条款,并且,除非该交易属于其正常业务范围,否则须经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无论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以及在交易之前或之后。构成重组(第181条)的交易须遵守第12章(自第1200条起)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d)款除外)。构成转换(第161.9条)的交易须遵守第11.5章(自第1150条起)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
(b)CA 公司法 Code § 1001(b) 尽管已获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董事会仍可放弃拟议交易,无需股东进一步行动,但须受第三方(如有)的合同权利约束。
(c)CA 公司法 Code § 1001(c) 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可以根据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价进行。对价可以是货币、证券或其他财产。
(d)CA 公司法 Code § 1001(d) 如果根据本条(a)款或第2001条(g)款进行的交易中,收购方控制处置公司或与处置公司受共同控制,则出售的主要条款必须经处置公司至少90%的表决权批准,除非该处置是对价为收购方或其母公司的不可赎回普通股或不可赎回股权证券的国内或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
(e)CA 公司法 Code § 1001(e) 如果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保险专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已根据本法典第25142条,或《金融法典》第1209、5750或5802条,《保险法典》第838.5条,或《公共事业法典》第822条批准了该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公平性,则(d)款不适用于任何此类交易。
公司资产出售 董事会批准 股东批准
Section § 1002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通过一份特殊文件来转让其资产。这份文件可以附带公司秘书的证明,以确认董事会已批准该转让。如果所涉资产并非公司总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或者该转让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则应在证明中予以说明。如果所涉资产构成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且该转让并非正常经营活动,则必须注明股东已批准该交易,或者此类批准并非必需。这份证明可作为转让合法的证据,尤其能保护善意的买家或贷款人。
任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公司任何资产的契约或文书,可附有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证明,其中载明该交易已获董事会有效批准,并且 (a) 声明该契约或文书中所述财产少于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该转让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如属此情况;或 (b) 如该财产构成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且该转让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则声明已根据本章或Chapter 12(视情况而定)获得已发行股份(Section 152)的批准,或声明Chapter 12不要求此类批准。该证明是授权此类资产转让或其他转移的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并对任何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构成确凿证据。
资产转让 公司董事会批准 秘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