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记录和报告
Section § 1500
本节规定公司必须保存准确的财务记录、会议记录,并保存载有股东姓名和股份详情的股东名册。这些记录可以书面形式保存,也可以以任何可转换为清晰纸质副本的形式保存。如果这些记录被转换为纸质形式,只要它们是准确的,就可以像原始文件一样在法庭上使用。
Section § 1501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向股东发送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果董事会批准,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对于股东少于100人的公司,该报告可能不需要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但必须清晰地列出公司的财务状况。拥有100名或更多股东的公司,还必须披露涉及内部人员且金额超过4万美元的某些交易,以及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重大赔偿或预付款,除非这些已获得股东批准。如果未发送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公司必须在30天内遵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可能需要承担股东的法律费用。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本地公司以及在加州设有主要办事处或经常召开董事会的外国公司。
Section § 1502
在加利福尼亚州,每家公司都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年度声明,首次提交应在公司成立后90天内,此后每年在特定备案期内继续提交。这份声明包含公司各种信息,例如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公司的业务活动,以及是否有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存在与劳动违规相关的未决法律判决。公司还需要指定一名法律送达代理人,并在提交时支付5美元的费用。如果自上次备案以来信息没有变化,公司可以简单地使用规定表格通知州务卿。这些声明中的信息将通过在线数据库公开,以提高透明度。
Section § 1502.1
这项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50天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详细的报表。这份报表必须包含有关其独立审计师、该审计师提供的服务、审计师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详情、向董事提供的任何低息贷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或欺诈历史,以及针对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详情。公众可以通过在线数据库查阅这些信息。
Section § 1503
当某人希望辞去其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官方联系人(即诉讼送达代理人)的职务时,他们可以填写一份特定表格并提交给州务卿。一旦提交,该代理人的职务即告终止,公司将收到通知。代理人也可以声明他们从未被正式任命,从而使其职务无效。一旦正式任命了替代代理人,州务卿即可处置这些辞职文件。
Section § 1504
Section § 1505
本法律规定,任何公司(无论是本州公司还是外州公司)在被指定代表其他实体接收法律文件之前,必须提交一份包含特定信息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括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可接收文件的办公地址、授权接收文件的员工姓名,以及同意将文件送达给这些员工即视为送达给该公司的声明。公司可以通过提交补充证明来更新这些信息,补充证明将取代之前的声明。此外,公司必须目前获准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且在州务卿的记录中保持良好信誉,才能提交此类证明。
Section § 1506
Section § 1507
Section § 1508
Section § 1509
如果您是公司的股东,您有权在股东会议结束后60天内了解会议上进行的任何投票结果。这包括赞成、反对或选择不投票的股数。如果投票是关于选举董事,公司必须告诉您每位候选人获得了多少票。如果存在不同类型的股份,结果必须显示每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是如何投票的。
Section § 1510
这项法律规定了获准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如果居住在加州的股东提出要求,这些公司必须向他们提供特定信息。法律还明确了哪些人或实体被视为加州的“居民股东”,这包括居住在本州的个人、总部设在加州的银行,以及根据州法律设立或授权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1511
本节规定,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未正式注册在加州开展业务,但其拥有已注册的子公司,则应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加州居民的要求,它必须披露某些信息。需提供的具体信息详见另一节,即第1509节。
Section § 1512
本节解释了谁有资格成为股东。这包括股票凭证上或银行或券商持有的记录中列名的人。然而,信托、遗产或某些基金的受益人不被视为股东。如果您在金融机构记录中被列名,您必须向公司提供一份声明作为所有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