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管理业务中扮演主要角色,但他们可以将日常运营委托给其他人,同时仍保留最终控制权。封闭公司的股东可以就业务运营、利润分配或资产出售达成协议,即使这些协议限制了董事会的权力。这些协议必须备案,并可能影响新股东;如果新股东不同意,协议可能会终止。某些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这些协议更改。如果协议控制了董事会的决策,那么协议中的股东将分担管理行为的责任,而不是董事。封闭公司不必遵守常规的会议规定,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300(a) 受本分部条款以及章程中关于需要股东 (Section 153) 或已发行股份 (Section 152) 批准的行动,或需要某类别或系列优先股的非多数票 (Section 402.5) 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的约束,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且所有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行使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董事会可将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的管理权委托给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员,但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仍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进行管理,且所有公司权力仍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行使。
(b)CA 公司法 Code § 300(b) 尽管有 (a) 款或本分部的任何其他规定,但受 (c) 款的约束,任何股东协议,凡涉及封闭公司事务的任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其业务管理、利润分配或清算时资产分配,不得仅因其涉及公司事务的运作以致干涉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或仅因其试图将公司视为合伙企业或以仅适用于合伙人之间的方式安排其关系,而在协议各方之间被认定为无效。股份受此类协议约束的受让人,该协议已提交公司秘书处供任何潜在股份购买者查阅,且该受让人对此有实际知悉或通过根据 Section 418 在证书上的批注而获得通知,应受其条款约束,并为 (d) 款之目的成为该协议的一方。公司向未成为协议一方的新股东首次发行股份,将终止该协议,但如果协议另有规定,则在不依赖本款的情况下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协议应继续有效。未经该受让人同意,协议不得修改、延长或撤销,但协议中允许通过非一致同意修改、延长或撤销的条款除外。股份受此类协议约束的转让人,在不再是公司股东时,即不再是协议的一方,除非该转让人以非股东身份成为协议的一方。根据本款订立的协议,在公司不再是封闭公司时应终止,但如果协议另有规定,则在不依赖本款的情况下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协议应继续有效。本款不适用于根据 Section 706 (a) 款授权的协议。
(c)CA 公司法 Code § 300(c) 根据 (b) 款订立的协议不得更改或放弃 Section 158, 417, 418, 500, 501 和 1111 的任何规定,Section 1201 (e) 款的规定,Section 2009, 2010 和 2011 的规定,或第 15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500), 16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00), 18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00) 和 22 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200) 的规定。本分部的所有其他规定可在股东协议中由协议各方之间更改或放弃,但向州务卿提交任何文件的要求除外。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0(d)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0(d)(b) 款所指的协议应在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由裁量权或权力受该协议控制的范围内和期间,对作为协议一方的每位股东施加因该人根据协议实施或未实施的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该责任在本分部中原本施加于董事,且董事应在该范围内免除此类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300(e) 封闭公司未能遵守与董事或股东会议相关的公司手续,以管理其事务,根据 (b) 款授权的协议,不应被视为证明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责任的因素。

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每年在股东大会上,董事会被选举任职至下一次年度会议,除非公司正式文件另有规定。这些文件可以规定较短的任期,或者允许特定类别的股东选举董事。

董事,包括那些填补空缺职位的董事,任职至其当选任期结束,直到继任者被选出并准备好任职。

(a)CA 公司法 Code § 301(a) 除第301.5条另有规定外,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应被选举任职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但是,为实现投票权转移 (第194.7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任职期限较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作为类别或系列进行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
(b)CA 公司法 Code § 301(b) 每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选出的董事,应任职至其当选任期的届满,并且直至继任者被选举并具备任职资格。

Section § 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中必须有女性代表。到2019年底,这些公司需要至少一名女性董事。到2021年底,董事人数为六名或以上的公司需要至少三名女性董事;董事人数为五名的公司需要两名;董事人数为四名或更少的公司需要一名。州务卿必须每年报告合规情况,并可以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处以罚款。对于未能提供董事会成员信息或未达到规定女性董事人数的情况,有具体的罚款规定。“女性”一词指的是自我认同为女性的个体。

(a)CA 公司法 Code § 301.3(a) 不迟于2019日历年结束时,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SEC 10-K表格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国内或国外公司,其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性董事。公司可以增加其董事会董事人数以遵守本节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301.3(b) 不迟于2021日历年结束时,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SEC 10-K表格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国内或国外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301.3(b)(1) 如果其董事人数为六名或以上,公司应至少有三名女性董事。
(2)CA 公司法 Code § 301.3(b)(2) 如果其董事人数为五名,公司应至少有两名女性董事。
(3)CA 公司法 Code § 301.3(b)(3) 如果其董事人数为四名或以下,公司应至少有一名女性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301.3(c) 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记录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SEC 10-K表格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且至少有一名女性董事的国内和国外公司数量。
(d)CA 公司法 Code § 301.3(d) 不迟于2020年3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州务卿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至少包括第301.4节 (c) 款要求的信息以及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301.3(d)(1)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至少有一个时间点遵守本节要求的受本节约束的公司数量。
(2)CA 公司法 Code § 301.3(d)(2)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将其美国总部从其他州迁至加利福尼亚州或从加利福尼亚州迁至其他州的上市公司的数量。
(3)CA 公司法 Code § 301.3(d)(3) 在前一年受本节约束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数量。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1.3(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1.3(e)(1) 州务卿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州务卿可以对违反本节的行为处以如下罚款:
(A)CA 公司法 Code § 301.3(e)(1)(A) 对于未能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及时向州务卿提交董事会成员信息的,罚款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B)CA 公司法 Code § 301.3(e)(1)(B) 对于首次违反的,罚款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C)CA 公司法 Code § 301.3(e)(1)(C) 对于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的,罚款金额为三十万美元 ($30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301.3(e)(2) 就本款而言,本节要求由女性担任的每个董事席位,如果在日历年内至少有一段时间未由女性担任,则应计为一次违反。
(3)CA 公司法 Code § 301.3(e)(3) 就本款而言,女性董事在一年内至少有一段时间担任了席位,则不构成违反。
(4)CA 公司法 Code § 301.3(e)(4) 根据本节收取的罚款,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州务卿用于抵消执行本节的费用。
(f)CA 公司法 Code § 301.3(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301.3(f)(1) “女性”指自我认同其性别为女性的个体,无论其出生时指定的性别如何。
(2)CA 公司法 Code § 301.3(f)(2) “上市公司”指其已发行股份在主要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Section § 3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要办事处设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中必须有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到2021年底,它们必须至少有一名这样的董事。到2022年底,根据董事会规模,要求增加到最多三名董事。州务卿将跟踪合规情况,并可对不合规行为处以罚款,起步为10万美元。罚款会随着进一步的违规行为而增加。法律将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个人定义为那些认同特定种族、民族或LGBTQ+群体的个人。

(a)CA 公司法 Code § 301.4(a) 不迟于2021日历年结束时,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SEC 10-K表格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国内或外国公司,其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公司可以增加其董事会董事人数以遵守本节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301.4(b) 不迟于2022日历年结束时,其主要行政办公室根据公司SEC 10-K表格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上市国内或外国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301.4(b)(1) 如果其董事人数为九名或以上,公司应至少有三名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
(2)CA 公司法 Code § 301.4(b)(2) 如果其董事人数多于四名但少于九名,公司应至少有两名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
(3)CA 公司法 Code § 301.4(b)(3) 如果其董事人数为四名或以下,公司应至少有一名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301.4(c) 不迟于2022年3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州务卿应在其根据第301.3节 (d)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中,至少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301.4(c)(1)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至少有一个时间点遵守本节要求的受本节约束的公司数量。
(2)CA 公司法 Code § 301.4(c)(2) 在前一个日历年内将其美国总部从其他州迁至加利福尼亚州,或从加利福尼亚州迁至其他州的上市公司的数量。
(3)CA 公司法 Code § 301.4(c)(3) 在前一年受本节约束但已不再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数量。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1.4(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01.4(d)(1)   州务卿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州务卿可以对违反本节的行为处以如下罚款:
(A)CA 公司法 Code § 301.4(d)(1)(A) 对于未能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及时向州务卿提交董事会成员信息的,罚款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B)CA 公司法 Code § 301.4(d)(1)(B) 对于 (2) 款所述的首次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C)CA 公司法 Code § 301.4(d)(1)(C) 对于 (2) 款所述的第二次或后续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三十万美元 ($30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301.4(d)(2) 就本款而言,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301.4(d)(2)(A) 本节要求由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担任的每个董事席位,如果在日历年内至少有一段时间未由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担任,则应计为一次违规。
(B)CA 公司法 Code § 301.4(d)(2)(B) 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在一年内至少有一段时间担任了席位,则不构成违规。
(3)CA 公司法 Code § 301.4(d)(3) 根据本节收取的罚款,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供州务卿用于抵消本节的行政管理成本。
(e)CA 公司法 Code § 301.4(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301.4(e)(1) “来自代表不足社区的董事”是指自我认同为黑人、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拉丁裔、亚裔、太平洋岛民、美洲原住民、夏威夷原住民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个人,或自我认同为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者的个人。
(2)CA 公司法 Code § 301.4(e)(2) “上市公司”是指其已发行股份在主要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Section § 3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以更正式的方式组织其董事会。如果一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它可以修改其规定,将其董事会分为两到三个组,董事任期两年或三年。对于非上市公司,一旦它们上市,也可以选择这样做。要进行这些修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都需要同意。此外,如果一家公司停止上市,董事会可能会恢复到更简单的结构。累积投票制允许股东投票给多名董事,可以根据公司是否上市来保留或废除。这为公司在管理董事选举和董事任期方面提供了灵活性,特别是在它们应对上市状态变化时。

(a)CA 公司法 Code § 301.5(a)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修订其章程或公司章程,采纳规定将董事会分为两类或三类,分别任期两年或三年,或废除累积投票制,或两者兼有。发行股份后,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修订其章程或公司章程,采纳在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时生效的规定,将董事会分为两类或三类,分别任期两年或三年,或废除累积投票制,或两者兼有。规定将董事会分类、或类别数量的任何变更、或废除累积投票制的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案,只能经董事会和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后方可采纳,尽管有第903条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301.5(b) 如果董事会根据 (a) 款分为两类,董事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六名,且董事人数的一半或尽可能接近该比例的董事应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选出。如果董事会分为三类,董事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九名,且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或尽可能接近该比例的董事应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选出。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在批准 (a) 款所述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股东大会上按类别选举,但董事的延长任期取决于该批准,且在章程修订的情况下,取决于根据第905条或第910条提交任何必要的章程修订案。
(c)CA 公司法 Code § 301.5(c) 如果在任何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将选举不止一类的董事,且选举是根据第708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只能累积用于选举每个类别内的董事。
(d)CA 公司法 Code § 301.5(d) 就本条而言,“上市公司”指其已发行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e)CA 公司法 Code § 301.5(e) 受 (h) 款约束,如果根据 (a) 款将董事会分类的上市公司因任何原因不再是上市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更早的日期废除董事类别,否则该公司的董事会应在该类别董事任期届满之日停止分类,且在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时任职的每位董事的任期(以及为填补因任何该等董事死亡、辞职或被免职而产生的空缺而选出的每位董事的任期)应继续直至其任期届满,如同该公司未曾停止作为上市公司一样。
(f)CA 公司法 Code § 301.5(f) 受 (h) 款约束,如果根据 (a) 款在其章程或公司章程中包含废除累积投票制或允许在董事选举中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或两者兼有的上市公司因任何原因不再是上市公司,股东有权在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期间发生的任何董事选举中,根据第708条累积其投票,尽管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有该规定。
(g)CA 公司法 Code § 301.5(g) 受 (i) 款约束,如果非上市公司根据 (a) 款修订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以将其董事会分类或废除累积投票制,或两者兼有,然后成为上市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规定这些规定在其他时间生效,并且,在规定董事类别的情况下,明确哪些董事或董事职位属于每个类别,或明确识别这些董事或董事职位的方法,否则这些规定应在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所有董事都将被选出的下一次董事选举中生效。

Section § 3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营高尔夫和网球俱乐部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特定上市法人团体,将其董事会分为两个独立的类别。这意味着一半的董事将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但是,这只有在法人团体限制每位股东最多持有五股,并要求部分股东居住在俱乐部物业附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对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都必须获得董事会和股东的批准。此外,如果这些修改是对章程进行的,则必须向相关机构备案。上市法人团体是指符合其他地方规定的特定描述的公司,任何修正案都必须包含其上市法人团体身份的证明。

(a)CA 公司法 Code § 301.7(a) 某上市法人团体,其业务仅限于经营和维护拥有高尔夫和网球设施以及附属餐饮服务的娱乐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其章程或公司章程,采纳允许将其董事会分为两类的规定,其中一半董事(或尽可能接近一半的董事)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但前提是该法人团体的公司章程或章程限制每位证券持有人不得持有超过五股,并要求其中一些持有人居住在紧邻该法人团体不动产的住宅中。规定将董事会分为多类的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只能在董事会和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第152节)批准后方可采纳,尽管有第903节的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上市法人团体的董事,可以在批准本款所述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大会上按类别选举产生,但董事的延长任期取决于该批准,且如果涉及章程修正案,则还取决于根据第905节或第910节提交任何必要的章程修正案。
(b)CA 公司法 Code § 301.7(b) 就本节而言,“上市法人团体”是指第301.5节 (d) 款所述的法人团体。
(c)CA 公司法 Code § 301.7(c) 如果上市法人团体采纳了 (a) 款提及的章程修正案,则修正案证书应包含一份事实声明,表明该法人团体是 (b) 款意义上的上市法人团体。

Section § 30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互助水公司的章程允许,其董事可以任期错开地服务四年。当他们首次这样做时,董事们将随机决定谁任两年,谁任四年。在这次选举之前,公司必须告知股东任期将如何决定。

尽管第301条另有规定,根据本分部组建的互助水公司,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授权,可以选举董事任期错开的四年制。在首次选举错开任期的董事时,当选董事应通过抽签决定其中哪些人将担任最初的两年任期,哪些人将担任四年任期。在任何通过抽签决定当选董事任期的选举之前,互助水公司应通知其股东,当选董事的任期将由这些董事通过抽签决定。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被法院宣告精神失常,或者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将其免职。

董事会可以宣布,经法院命令宣告精神失常或被判犯有重罪的董事的职位空缺。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董事如何被免职。通常,如果股东同意,董事可以无理由被罢免。但是,根据董事的选举方式,存在一些具体规定。如果反对罢免某位董事的票数,在一次选举中足以使其当选,那么该董事就不能被罢免,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此外,如果某些股份有权选举董事,那么只有这些股份的持有人才能罢免他们。分类董事会的董事,如果反对罢免他们的票数足够多,则会获得额外的保护。

另外,仅仅减少允许的董事人数,并不会在现任董事任期结束前将其罢免。除非法律在其他地方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也不能在任期结束前被罢免。

(a)CA 公司法 Code § 303(a)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罢免,如果罢免获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303(a)(1)  除适用第 (3) 款的公司外,任何董事不得被罢免(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当反对罢免的票数,或未书面同意罢免的票数,如果以累计投票方式在一次选举中投票,且该次选举中投出的总票数相同(或者,如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所有有权投票的股份均已投票),并且在董事最近一次选举时授权的董事总人数正在被选举,则足以选出该董事时。
(2)CA 公司法 Code § 303(a)(2) 当根据章程规定,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以类别或系列方式投票,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时,任何如此选出的董事只能由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适用票数罢免。
(3)CA 公司法 Code § 303(a)(3) 根据第301.5条规定其董事会进行分类的公司董事不得被罢免,如果反对罢免该董事的票数,或未书面同意罢免的票数,如果以累计投票方式(无论股份是否可以其他方式进行累计投票)在一次选举中投票,且该次选举中投出的总票数相同(或者,如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所有有权投票的股份均已投票),并且当时正在选举的是最近一次股东年会中选出的董事人数,或者如果人数更多,则是正在寻求罢免的董事人数,则足以选出该董事时。
(b)CA 公司法 Code § 303(b) 任何减少授权董事人数的行动或减少董事类别数量的修订,均不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任何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303(c) 除本条以及第302条和第304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不得在其任期届满前被罢免。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持有公司至少10%股份的股东怀疑某位董事涉及欺诈、不诚实行为或严重滥用公司权力,他们可以请求高级法院解除该董事的职务。法院还可以禁止该董事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必须参与此法律诉讼。

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应持有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10%的股东的诉讼,在董事存在涉及公司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严重滥用职权或酌情权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并可以禁止被解除职务的任何董事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应作为该诉讼的当事方。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会有一个空缺,通常可以由董事会自己填补,除非这个空缺是因董事被免职而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股东才能填补。股东也可以填补董事会未填补的任何空缺。如果董事会填补了一个董事席位,并且在任董事中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少于多数,那么某些股东可以要求召开特别会议来选举全体董事。他们可以自己召集会议(如果他们持有5%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者他们可以请求当地法院下令召开。此外,董事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辞职,并且可以在他们正式离职前就选举继任者。

(a)CA 公司法 Code § 305(a) 除非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且因董事被免职而产生的空缺除外,董事会空缺可由董事会批准(第151条)填补;或者,如果当时在任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可由 (1) 当时在任董事的一致书面同意,(2) 经根据符合第307条规定的通知或通知豁免召开的会议上,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赞成,或 (3) 唯一留任董事填补。除非章程或股东通过的章程细则规定董事会可以填补因董事被免职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此类空缺只能由股东批准(第153条)填补。
(b)CA 公司法 Code § 305(b) 股东可随时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未填补的任何空缺。除填补因免职而产生的空缺(该空缺要求所有有权选举董事的股份一致同意)外,任何此类书面同意选举均要求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
(c)CA 公司法 Code § 305(c) 如果在董事填补任何空缺后,当时在任的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少于当时在任董事总数的多数,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305(c)(1) 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持有5%或以上股份且有权投票选举这些董事的任何股东,可以召集股东特别会议;或者
(2)CA 公司法 Code § 305(c)(2) 有管辖权的县高级法院应此类股东的申请,立即命令召开股东特别会议,以选举全体董事会成员。任何董事的任期应在该继任者被选举后终止。
根据本款提交的任何申请的听证会应在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后举行。如果公司打算反对该申请,应不迟于听证会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反对通知。该申请和任何反对通知应附有适当的宣誓书,法院的裁决应根据记录中的文件作出;但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可在听证会上接受并考虑额外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及额外的论点和判例。该听证会应优先于在听证会日期当天待审的所有其他非类似性质的事务。
(d)CA 公司法 Code § 305(d) 任何董事均可在向公司董事会主席、总裁、秘书或董事会提交书面通知后辞职生效,除非通知指定该辞职的生效日期为更晚的时间。如果辞职在未来某个时间生效,可以在辞职生效时选举继任者就职。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尚未发行股份,且所有董事都离职或无法继续任职;或者如果章程中没有列出初始董事,且所有设立人在选举董事之前都离职或无法任职,那么,如果公司中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高等法院可以介入并任命新的董事。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会议可由特定高级职员或董事召集,如果例会已由章程确定时间地点,则无需另行通知。特别会议需要通知,但董事可以放弃接收通知的权利。法定人数(即开展业务所需的最低董事人数)被定义为多数,但不得少于董事会授权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决定可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作出。只要所有参会人员能清晰交流,董事即可通过电话或视频等电子方式参加会议。即使有董事退出,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须经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

(a)CA 公司法 Code § 307(a)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或在符合第204条(a)款第(5)项的前提下,在内部章程中另有规定,否则以下各项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307(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307(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内部章程或董事会确定,则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通过邮件发出四天通知,或通过专人递送、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公司(第20条)电子传输发出48小时通知后举行。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307(a)(3) 对于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提供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纪要的董事,或在会议之前或会议开始时未对该董事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董事,无需向其发出会议通知。这些豁免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307(a)(4) 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到场,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果会议延期超过24小时,则应在延期会议召开之前,向在延期时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发出关于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的通知。
(5)CA 公司法 Code § 307(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定;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应在内部章程中或通过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307(a)(6) 董事会成员可通过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第20条和第21条)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参加会议,只要所有参会成员能够相互听见,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公司(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会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A)CA 公司法 Code § 307(a)(6)(A) 每位参会成员能够与所有其他成员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307(a)(6)(B) 每位成员均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307(a)(7) 授权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章程不得规定法定人数少于授权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或少于两人(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除非授权董事人数为一人,在此情况下,一名董事即构成法定人数。
(8)CA 公司法 Code § 307(a)(8) 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所作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但须遵守第310条和第317条(e)款的规定。章程不得规定低于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在法定人数最初到场的情况下,会议可以继续处理事务,即使有董事退出,但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须经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307(b) 董事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可以在不开会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所有董事会成员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并且当时在职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构成法定人数。该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仅就本款而言,“所有董事会成员”应包括第310条 (a) 款所述的“有利害关系董事”或第310条 (b) 款所述的“共同董事”,其书面弃权不提供同意,但前提是:根据第310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已在非利害关系董事或非共同董事(如适用)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之前向其披露;指定的披露信息已显著包含在由非利害关系董事或非共同董事签署的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中;并且非利害关系董事或非共同董事(如适用)以不计入有利害关系董事或共同董事票数即已足够的票数批准了该行动。如果董事根据紧接前一句的规定提供了书面同意,且就该同意所涉行动进行的披露不符合第310条的要求,则该同意所涉行动应被视为已获批准,但在任何旨在质疑该行动的诉讼中,主张该行动有效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该行动在批准时对公司是公正合理的。
(c)CA 公司法 Code § 307(c) 本条亦经适当修改后适用于董事会委员会和设立人以及这些委员会和设立人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当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均等且无法就业务管理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中立的临时董事(称为“临时董事”)来帮助解决僵局。如果股东在年度会议上无法选出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任命临时董事。临时董事必须公正,且与公司董事无亲属关系。他们拥有与普通董事相同的权利,直到僵局解除。除非另有约定,其报酬由法院决定。本法律不适用于受《公用事业法》管辖的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308(a) 如果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且董事之间意见均等,无法就公司事务管理达成一致,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有利地开展,或者存在公司财产和业务受损或丧失的危险,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无论公司章程或附则有何规定,也无论公司是否正在进行非自愿清算或解散诉讼,均可根据本条规定任命一名临时董事。任何董事或持有不少于百分之331/3表决权的股东均可提起此类任命诉讼。
(b)CA 公司法 Code § 308(b) 如果公司股东陷入僵局,无法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选出应选董事,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无论公司章程或附则有何规定,经持有50%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申请,可根据本条规定任命一名或多名临时董事,或命令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c)CA 公司法 Code § 308(c) 临时董事应为公正之人,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债权人,且根据普通法,与公司其他任何董事或任命该临时董事的法院的任何法官均无三代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临时董事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利和权力,直至董事会或股东之间的僵局打破,或直至该临时董事被法院命令罢免或经已发行股份(Section 152)批准罢免。除非与公司另有约定,该人员有权获得由法院确定的报酬。
(d)CA 公司法 Code § 308(d) 本条不适用于受《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典》第1分部第1部(Section 201起))管辖的公司。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作为公司董事,你必须诚实、谨慎地履行职责,并始终将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放在心上,就像任何处于你位置的理性人会做的那样。你可以信赖来自值得信任的员工、专业人士或董事会委员会的信息或建议,只要你认为他们有能力,并且你没有理由怀疑你所获得的信息。如果你以这种方式履行职责,通常不会因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而被追究责任。此外,公司的章程文件也可能在这些情况下减少或免除你的财务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309(a) 董事应善意地履行董事职责,包括作为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如果该董事在该委员会任职),并以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以及以在类似情况下,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所会使用的谨慎程度,包括合理的调查,来履行职责。
(b)CA 公司法 Code § 309(b) 在履行董事职责时,董事有权信赖以下任何一方准备或提交的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
(1)CA 公司法 Code § 309(1) 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或雇员,董事认为其在所呈报事项上可靠且有能力。
(2)CA 公司法 Code § 309(2) 律师、独立会计师或其他人士,就董事认为属于该人士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的事项。
(3)CA 公司法 Code § 309(3) 董事未任职的董事会委员会,就其指定权限内的事项,且董事认为该委员会值得信赖的,

只要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董事善意行事,在情况表明需要进行合理调查时进行调查后,且没有导致该信赖不合理的知识。
(c)CA 公司法 Code § 309(c) 依照 (a) 和 (b) 款履行董事职责的人,不承担因任何被指控未能履行其董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此外,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免除或限制,但以第 204 条 (a) 款第 (10) 项规定的范围为限。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与其董事或涉及其董事的其他实体之间的合同或交易,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何时仍然有效。核心思想是,这些合同不会仅仅因为董事有经济利益或参与其中就自动无效或可撤销。如果重要细节得到充分披露,并且交易由股东或董事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参与投票),这些合同仍然可以有效。此外,合同在签订时必须对公司是公平合理的。仅仅是共同董事身份不被视为利益冲突。最后,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仍然可以计入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a)CA 公司法 Code § 310(a) 任何公司与其一名或多名董事之间,或公司与任何其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重大经济利益的公司、商号或协会之间的合同或其他交易,不因该董事或该等董事或该其他公司、商号或协会为当事方,或不因该董事或该等董事出席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会议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310(1) 关于该交易和该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已向股东充分披露或为股东所知,且该合同或交易经股东(Section 153)善意批准,其中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所持股份无权就此投票,或者
(2)CA 公司法 Code § 310(2) 关于该交易和该董事利益的重大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充分披露或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所知,且董事会或委员会在不计入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的情况下,以足够票数善意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并且该合同或交易在授权、批准或追认时对公司是公正合理的,或者
(3)CA 公司法 Code § 310(3) 对于未按本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批准的合同或交易,主张该合同或交易有效的人承担证明该合同或交易在授权、批准或追认时对公司是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
仅为共同董事不构成本款意义上的重大经济利益。董事不因其本人也从公司获得报酬,而在确定另一名董事作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薪酬的决议中被视为本款意义上的有利害关系。
(b)CA 公司法 Code § 310(b) 任何公司与任何其一名或多名董事担任董事的公司或协会之间的合同或其他交易,不因该董事或该等董事出席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会议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310(b)(1) 关于该交易和该董事的其他董事职务的重大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充分披露或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所知,且董事会或委员会在不计入共同董事的投票的情况下,以足够票数善意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或者该合同或交易经股东(Section 153)善意批准,或者
(2)CA 公司法 Code § 310(b)(2) 对于未按本款第(1)项规定批准的合同或交易,该合同或交易在授权、批准或追认时对公司是公正合理的。
本款不适用于受(a)款涵盖的合同或交易。
(c)CA 公司法 Code § 310(c) 有利害关系或共同的董事在确定授权、批准或追认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其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时可以被计入。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设立由至少两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通常可以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但以下关键行动除外:批准某些需要股东同意的行动、填补董事会空缺、确定董事薪酬、修改公司章程细则、撤销某些董事会决议、进行某些财务分配,或设立其他董事会委员会。设立这些委员会需要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

董事会可以经由法定人数的多数董事通过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依董事会的意愿任职。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代缺席成员。委员会成员或候补成员的任命需要法定人数的多数董事投票通过。任何此类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拥有董事会的全部权力,但以下事项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311(a) 本部也要求股东批准 (Section 153) 或已发行股份批准 (Section 152) 的任何行动。
(b)CA 公司法 Code § 311(b) 填补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空缺。
(c)CA 公司法 Code § 311(c) 确定董事因在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任职而获得的报酬。
(d)CA 公司法 Code § 311(d) 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细则或通过新的公司章程细则。
(e)CA 公司法 Code § 311(e) 修改或废除董事会的任何决议,该决议明文规定不可修改或废除。
(f)CA 公司法 Code § 311(f) 分配 (Section 166),但章程中规定或董事会确定的比率、定期金额或价格范围内的分配除外。
(g)CA 公司法 Code § 311(g) 任命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或其成员。

Section § 3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司所需的职员及其职责。公司必须设有一名董事长或总裁(或两者兼有)、一名秘书、一名首席财务官,以及章程细则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职员。除非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一人可兼任多个职务。职员通常由董事会选任并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职员可随时书面通知辞职,这不影响他们与公司可能签订的任何雇佣合同。

(a)CA 公司法 Code § 312(a) 公司应设有 (1) 董事会主席,其可被授予董事会主席、董事长、主席或总裁(或两者兼有)的头衔,(2) 秘书,(3) 首席财务官,以及 (4) 章程细则或董事会规定且为使其能够签署文书和股票证书所必需的其他具有相应头衔和职责的职员。总裁,或在没有总裁的情况下由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任何数量的职务可由同一人兼任。
(b)CA 公司法 Code § 312(b) 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并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但须服从职员根据任何雇佣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任何职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但不影响公司根据该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或抵押等文件,并且由某些高级管理人员签署,那么即使这些管理人员实际上没有签署权限,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并不知道他们没有获得授权,该文件就不能被视为对公司无效。

依照第208条(a)款的规定,任何公司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签署或订立的本票、抵押、债务凭证、合同、股票凭证、初始交易声明或书面声明、转让书或其他书面文书,以及其任何转让或背书,当由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秘书、任何助理秘书、首席财务官或任何助理司库签署时,不会因签署人员缺乏权限而对公司无效,除非另一方实际知晓签署人员无权签署该文书。

Section § 3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公司章程或会议记录的书面或印刷版本,如果经声称是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员确认是真实副本,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该章程已通过、会议已召开,以及文件中所述内容确实发生。

公司章程或任何发起人、股东、董事、委员会或其他会议的会议记录,或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或股东通过的任何决议的原件或书面形式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的副本,经声称是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员证明为真实副本的,是证明该章程或决议的通过、该会议的合法召开以及其中所述事项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何时可以或不可以向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金钱或财产贷款。通常,此类交易需要股东批准,除非它们符合特定条件,例如合理地使公司受益或作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如果公司拥有大量股东并有特定的章程细则,董事会可能无需股东批准即可单独批准贷款。公司不得将其股份作为贷款的唯一担保,除非有足够的其他担保。但是,如果董事或高级职员需要资金用于与工作相关的开支,公司可以预支,前提是他们无论如何都有权获得报销。如果由保单收益担保,为董事或高级职员支付的寿险保费不需要此类股东批准。本节不涵盖某些法律允许的交易或某些金融机构进行的交易。

(a)CA 公司法 Code § 315(a) 公司不得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任何金钱或财产贷款,或为其义务提供担保,除非该交易,或一项员工福利计划(在披露该计划包含高级职员或董事的权利后授权此类贷款或担保),经有权采取行动的多数股东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315(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董事会批准之日拥有由 100 名或更多人(根据第 605 条的规定确定)登记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并且拥有一项经已发行股份(第 152 条)批准的章程细则,授权董事会单独批准向高级职员(无论是否为董事)提供此类贷款或担保,或授权向高级职员提供此类贷款或担保的员工福利计划,则此类贷款或担保或员工福利计划可由董事会单独批准,且投票时无需计算任何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票数,前提是董事会确定此类贷款或担保或计划可合理预期会使公司受益。
(c)CA 公司法 Code § 315(c) 公司不得以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为担保,向任何人提供任何金钱或财产贷款,或为其义务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在违约情况下的追索权仅限于贷款或担保的担保物,除非该贷款或担保在不考虑这些股份的情况下已获得充分担保,或者该贷款或担保经有权采取行动的多数股东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315(d)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预支款项,用于合理预期将在履行董事或高级职员职责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前提是如果没有该预支,该董事或高级职员将有权由公司、其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报销该费用。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15(e)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15(e)(a)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为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寿险保单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的情况,只要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偿还由保单收益及其现金价值担保。
(f)CA 公司法 Code § 315(f)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315(f)(1) 第 408 条允许的任何交易、计划或协议。
(2)CA 公司法 Code § 315(f)(2) 《存款机构管理人员兼职法》(12 U.S.C. Sec. 3201)第 202 条所定义的任何存款机构。
(3)CA 公司法 Code § 315(f)(3) 由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贷款或担保的公司所作的任何贷款或担保,如果与该公司相关的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了该公司向其高级职员或董事提供贷款或为其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g)CA 公司法 Code § 315(g) 就 (a) 款和 (c) 款而言,“经有权采取行动的多数股东批准”是指 (1) 多数已发行股份的书面同意,但不计入任何有资格参与受此批准约束的计划或交易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所拥有的股份为已发行股份或同意股份,(2) 在法定人数出席的正式召开的会议上,多数出席并投票的股份的赞成票,但在投票时,不计入任何有资格参与受此批准约束的计划或交易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所拥有的股份为出席或投票股份,或 (3) 股东的一致投票或书面同意。对于拥有多于一类或一系列已发行股份的公司,本节所指的“有权采取行动的股东”仅包括根据章程有权就股东面前的所有事项或就本节主题事项进行投票的该等类别或系列的持有人,并且仅在章程要求的情况下,才包括单独的类别或系列投票要求,或每股多于或少于一票的要求。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公司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因非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董事批准了诸如向股东不当分配、在公司解散时未偿清债务即分配资产,或提供非法贷款等行为,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后果。在会议上对这些行为弃权投票的董事,仍将被视为批准了这些行为。公司或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追回损失,董事可能需要偿还非法分配的款项,包括利息和其他费用。董事还可以向那些从其决定中受益的股东或借款人追偿。本质上,这项法律旨在让董事对其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利益(且这些债权人或股东未同意该损害行为)的决策负责。

(a)CA 公司法 Code § 316(a) 除非受第309条规定的约束,公司董事批准以下任何公司行为的,应就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利于所有有权根据(c)款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或股东:
(1)CA 公司法 Code § 316(a)(1) 违反第500条至第503条(含)规定向其股东进行任何分配。
(2)CA 公司法 Code § 316(a)(2) 在公司解散程序启动后,未支付或充分提供公司所有已知负债(不包括债权人未在法院根据第18章(自第1800条起)、第19章(自第1900条起)和第20章(自第2000条起)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中设定的时限内申报的任何债权)的情况下,向股东分配资产。
(3)CA 公司法 Code § 316(a)(3) 违反第315条规定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
(b)CA 公司法 Code § 316(b) 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上,对(a)款规定的行为在场但弃权投票的董事,应被视为已批准该行为。
(c)CA 公司法 Code § 316(c) 诉讼可以公司名义提起,以追究责任:(1) 根据(a)款第(1)项,由根据第506条(b)款有权起诉的人士对任何或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2) 根据(a)款第(2)项或第(3)项,由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其债务或债权产生于(a)款第(2)项或第(3)项规定的任何公司行为发生之前,且未同意该公司行为,无论其是否已将其债权转化为判决)对任何或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或(3) 根据(a)款第(3)项,由在(a)款第(3)项规定的任何公司行为发生时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未同意该公司行为)对任何或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且不受第800条规定的约束。
(d)CA 公司法 Code § 316(d) 根据本条可向董事追偿的损害赔偿金额应为非法分配的金额(或如果非法分配为财产,则为该财产在非法分配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加上自分配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判决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所有合理发生的评估或其他估价费用(如有),或公司因非法贷款或担保而遭受的损失(视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违规时公司对未同意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及未同意股东所遭受的损害(视情况而定)。
(e)CA 公司法 Code § 316(e) 根据本条被起诉的任何董事可以追加所有其他负有责任的董事为被告,并可以强制分担,无论是在该诉讼中还是在针对未在该诉讼中被追加的董事的独立诉讼中。
(f)CA 公司法 Code § 316(f) 根据本条负有责任的董事还应有权代位取得公司的权利:
(1)CA 公司法 Code § 316(f)(1) 就(a)款第(1)项而言,代位取得公司对收到分配的股东的权利。
(2)CA 公司法 Code § 316(f)(2) 就(a)款第(2)项而言,代位取得公司对收到资产分配的股东的权利。
(3)CA 公司法 Code § 316(f)(3) 就(a)款第(3)项而言,代位取得公司对收到贷款或担保的人的权利。根据本条被起诉的任何董事可以对因本款规定的代位权而对该董事负有责任的人提起反诉,或在独立诉讼中对其提起诉讼。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为因其职务而卷入法律诉讼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等公司工作人员支付法律费用。如果该人员真诚行事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公司可以这样做。法律详细说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不允许赔偿(即支付律师费等费用),例如法院不允许时。如果某人成功为案件辩护,其费用应得到报销。公司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预支费用,但如果与公司章程或法院命令冲突,则会受到限制。该法规还允许这些公司为其代理人购买保险,以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本节不适用于涉及雇员福利计划受托人或管理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a)CA 公司法 Code § 317(a) 为本节之目的,“代理人”指任何现在或曾是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或现在或曾应公司请求担任另一家外国或国内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曾是作为公司前身公司的外国或国内公司或应前身公司请求担任另一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诉讼程序”指任何被威胁的、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性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根据 (d) 款或 (e) 款第 (4) 项确立赔偿权的任何费用。
(b)CA 公司法 Code § 317(b) 公司有权赔偿任何现在或曾是或被威胁成为任何诉讼程序(公司为获得有利于其自身的判决而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的诉讼除外)当事人的人,如果该人是或曾是公司的代理人,则公司应赔偿其因该诉讼程序实际和合理产生的费用、判决、罚款、和解金及其他款项,前提是该人真诚行事,并以其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违法。任何诉讼程序因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不抗辩答辩或其等效形式而终止,本身不应推定该人未真诚行事且未以其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违法。
(c)CA 公司法 Code § 317(c) 公司有权赔偿任何现在或曾是或被威胁成为公司为获得有利于其自身的判决而提起或以其名义提起的任何被威胁的、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诉讼当事人的人,如果该人是或曾是公司的代理人,则公司应赔偿其因该诉讼的辩护或和解实际和合理产生的费用,前提是该人真诚行事,并以其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根据本款,不得就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赔偿:
(1)CA 公司法 Code § 317(1) 对于任何被裁定该人在履行其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职责时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索赔、争议或事项,除非且仅限于正在进行或曾进行该诉讼程序的法院经申请认定,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有权获得合理和公平的费用赔偿,且仅限于法院确定的范围。
(2)CA 公司法 Code § 317(2) 未经法院批准而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正在进行的诉讼所支付的款项。
(3)CA 公司法 Code § 317(3) 未经法院批准而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正在进行的诉讼所产生的辩护费用。
(d)CA 公司法 Code § 317(d) 如果公司代理人在 (b) 款或 (c) 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其中任何索赔、争议或事项的辩护中取得实质性胜诉,则该代理人应获得其因此实际和合理产生的费用赔偿。
(e)CA 公司法 Code § 317(e)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赔偿,公司仅在特定情况下,经以下任何一方认定代理人符合 (b) 款或 (c) 款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因此在此情况下赔偿代理人是适当的,方可授权进行:
(1)CA 公司法 Code § 317(e)(1) 由未参与该诉讼程序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
(2)CA 公司法 Code § 317(e)(2) 如果无法获得此类董事法定人数,则由独立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
(3)CA 公司法 Code § 317(e)(3) 股东批准(第 153 节),被赔偿人所持有的股份无权就此投票。
(4)CA 公司法 Code § 317(e)(4) 正在进行或曾进行该诉讼程序的法院,经公司或代理人或律师或其他提供辩护服务的人提出申请,无论公司是否反对代理人、律师或其他人的申请。

Section § 31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建立和管理一个合格女性和少数族裔名册的流程,这些女性和少数族裔可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目标是通过记录候选人的背景和资格,包括其专业成就以及任何有助于董事会多元化的特定特质(如性别或种族),来增加多元化。参与者可以指定他们有兴趣服务的公司类型。该名册由州务卿维护,州务卿还负责设定费用以支持该计划。名册信息保密,访问权限仅限于公司、高级人才招聘顾问和其他合格实体等特定方。此外,州务卿的任务是推广该名册并向企业宣传其益处。本节还允许与相关组织合作,并要求定期向立法机构报告名册的影响。

(a)CA 公司法 Code § 318(a) 州务卿应建立并维护一个杰出女性和少数族裔名册,供其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本节中,“少数族裔”指有色人种,包括美洲原住民、亚洲人(包括但不限于华人、日本人、韩国人、太平洋岛民、萨摩亚人和东南亚人)、黑人、菲律宾人和西班牙裔。
(b)CA 公司法 Code § 318(b) 对于每位参与名册的女性或少数族裔,州务卿应维护其教育、专业、社区服务和公司治理背景信息。该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
(1)CA 公司法 Code § 318(b)(1) 有偿或志愿工作。
(2)CA 公司法 Code § 318(b)(2) 在民选公职或公共委员会或理事会任职。
(3)CA 公司法 Code § 318(b)(3) 商业和非营利实体的董事职务、高级职员职务和受托人职务,包括委员会经验。
(4)CA 公司法 Code § 318(b)(4) 专业、学术或社区奖项或荣誉。
(5)CA 公司法 Code § 318(b)(5) 出版物。
(6)CA 公司法 Code § 318(b)(6) 政府关系经验。
(7)CA 公司法 Code § 318(b)(7) 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经验。
(8)CA 公司法 Code § 318(b)(8) 任何其他特殊专业领域。
(c)CA 公司法 Code § 318(c) 除了 (b) 款要求的信息外,每位参与名册的女性或少数族裔可披露任何数量的有助于董事会多元化的个人特质。这些特质可包括但不限于性别、身体残疾、种族或民族出身。
(d)CA 公司法 Code § 318(d) 除了 (b) 款要求的信息外,每位参与名册的女性或少数族裔可指明其会考虑或特别有兴趣担任董事的公司特征。这些特征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模、行业、地理位置、董事会会议频率、董事时间投入、董事薪酬、董事保险或赔偿,或社会政策关注点。
(e)CA 公司法 Code § 318(e) 任何女性或少数族裔可通过向州务卿提交其规定的表格上 (b) 款要求的信息,自行提名加入名册。任何注册人可将其简历副本和最多两封推荐信附在其注册表格上。每位注册人的注册表格,连同任何附带的简历或推荐信,应构成其名册记录。
(f)CA 公司法 Code § 318(f) 州务卿应制定适当规则,要求注册人根据需要更新或续订其在名册中的备案,以确保名册信息的持续准确性。
(g)CA 公司法 Code § 318(g) 州务卿应为每位注册人分配一个档案号,然后将 (b)、(c) 和 (d) 款所述信息输入数据库,使用注册人的档案号来识别其身份。名册数据库不得披露任何注册人的姓名或街道地址,但可列出其商业或住宅地址的城市、县或邮政编码。州务卿应向 (i) 和 (j) 款所述人员提供数据库信息。州务卿可通过允许直接数据库搜索或应书面请求执行数据库搜索来提供该访问。
(h)CA 公司法 Code § 318(h) 州务卿还可向任何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资格从事业务并定期从事提供数据库访问或搜索服务的个人或实体提供名册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但数据库访问不应被解释为赋予用户访问任何注册人记录的权利。
(i)CA 公司法 Code § 318(i) 州务卿应向任何公司或其代表提供合理数量的注册人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就本款而言,“代表”可以是律师、会计师或受聘的高级人才招聘顾问。就本款而言,“受聘的高级人才招聘顾问”是指从事高级人才搜索业务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其定期受聘寻找合格候选人以任命或选举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
(j)CA 公司法 Code § 318(j) 州务卿还可允许任何其他人士访问合理数量的注册人记录,前提是该人士能令州务卿满意地证明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318(j)(1) 寻求访问名册是为了实际寻找公司董事。
(2)CA 公司法 Code § 318(j)(2) 打算仅将从名册中获取的任何信息用于为公司董事会空缺职位寻找合格候选人。
(l)CA 公司法 Code § 318(l) 收到载明登记人档案编号的书面请求后,州务卿应向任何有权获取登记册副本的一方提供任何登记人的副本。州务卿可通过规章规定其他合理方式,供有权获取者订购登记人的副本。
(m)CA 公司法 Code § 318(m)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人均无权获取登记册所载信息,除非本节另有明确规定。
(n)CA 公司法 Code § 318(n) 州务卿应就登记注册、获取登记册数据库访问权限以及获取登记人副本收取费用。州务卿应与参议院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商,通过规章确定这些费用。费用应确定为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总额足以覆盖管理登记册项目的总成本。注册费应确定为鼓励合格的女性和少数族裔参与。费用应存入州务卿商业费用基金。
(o)CA 公司法 Code § 318(o) 州务卿可制定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规章、条例、指南或协议,以执行本节的宗旨和规定。
(p)CA 公司法 Code § 318(p) 州务卿可与妇女和女童地位委员会、加州促进女性创业理事会、参议院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妇女组织、少数族裔组织、商业和专业组织以及州务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合作,以实现以下任何目的:
(1)CA 公司法 Code § 318(p)(1) 促进公司使用登记册。
(2)CA 公司法 Code § 318(p)(2) 寻找合格的女性和少数族裔并鼓励他们参与登记册。
(3)CA 公司法 Code § 318(p)(3) 就登记册的目的和最有效利用方式对相关方进行教育。
州务卿还可准备和分发旨在促进知情使用登记册的出版物。
(q)CA 公司法 Code § 318(q) 州务卿可征求登记人的同意,将其列入一份已出版的、符合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女性和少数族裔名录中,该名录将包含每位列入登记人的资格摘要。州务卿可定期出版或促使出版该名录。只有书面同意的登记人方可列入该名录。该印刷版名录应在支付费用后提供给任何人,该费用将由州务卿与参议院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商后通过规章确定。
(r)CA 公司法 Code § 318(r) 州务卿应不迟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本节。
(s)CA 公司法 Code § 318(s) 在登记册可供公司使用的每个三年期内,州务卿应至少一次与参议院公司治理、股东权利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商,向立法机关报告登记册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女性和少数族裔在公司董事会任命或选举中实现平等。
(t)CA 公司法 Code § 318(t) 州务卿应通知加州大学各校区和加州州立大学各校区有机会维护根据本节设立的登记册。如果多于一个大学或州立大学校区表示有兴趣维护该登记册,州务卿应根据竞争性遴选程序选择一个校区。如果选定一个校区,州务卿应将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免费转移给该校区。任何被选定维护登记册的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应以符合本节规定的方式进行维护。根据本节存入州务卿商业费用基金的资金应转移给被选定维护登记册的大学,并应用于管理登记册项目。州务卿应维护该登记册,直至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校区同意维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