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选择停止运营并解散。首先,如果至少一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可以自愿解散。此外,如果董事会批准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公司也可以决定解散:公司已通过联邦破产法第七章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已出售所有资产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开展业务;或者公司未发行任何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1900(a) 任何公司可经持有代表5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投票,选择自愿清算并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1900(b)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之一的公司,可经董事会批准选择清算并解散:
(1)CA 公司法 Code § 1900(b)(1) 针对其已根据联邦破产法第七章发出救济令的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1900(b)(2) 已处置其所有资产,且在采纳选择解散公司的决议之前的五年期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公司。
(3)CA 公司法 Code § 1900(b)(3) 未发行任何股份的公司。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一家公司如何在未发行任何股份且在提交公司章程后12个月内解散自己。多数董事或设立人必须同意解散,并核实一份证明书,声明已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没有债务、没有开展业务,以及已退还任何收到的股份款项。该证明书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州务卿将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从而正式解散公司并终止其权力与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当公司尚未发行股份时,多数董事,或者,如果章程中未指定或未选举董事,则设立人或多数设立人可以签署并核实一份解散证明书,其中应声明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1) 该解散证明书是在公司章程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的。
(2)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2) 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或其他负债,但第 (3) 款规定的除外。
(3)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3) 税务责任将以已缴税款为基础履行,或者某个人、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承担解散公司的税务责任(如有),并负责承担在税务责任承担之日后评估和到期的任何额外公司税款(如有)。
(4)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4) 一份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32条所述,已经或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
(5)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5) 自公司章程提交之日起,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
(6)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6) 公司在支付或充分准备支付已知债务和负债后剩余的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或者公司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视具体情况而定。
(7)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7) 多数董事,或者,如果章程中未指定或未选举董事,则设立人或多数设立人已授权解散并选择解散公司。
(8)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8) 公司尚未发行任何股份,如果公司已收到投资者支付的股份款项,这些款项已退还给这些投资者。
(9)CA 公司法 Code § 1900.5(a)(9) 公司已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1900.5(b) 根据 (a) 款签署并核实的解散证明书应提交给州务卿。州务卿应将解散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c)CA 公司法 Code § 1900.5(c) 根据 (b) 款提交解散证明书后,公司应予解散,其权力、权利和特权应终止。

Section § 1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公司正式决定清算和解散的程序。为了使其正式生效,必须迅速提交一份证书,表明已作出此决定。该证书需要由大多数董事或授权股东签署,并且必须详细说明至少50%的股东已同意此行动方案。如果所有股东一致决定解散,他们可以直接在解散证书中注明,从而省去额外的备案步骤。

(a)CA 公司法 Code § 1901(a) 凡公司已选择清算并解散时,应立即提交一份证明该选择的证书。
(b)CA 公司法 Code § 1901(b) 该证书应为高级职员证书,或应由当时在任的至少多数董事签署并核实,或由持有代表5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授权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签署并核实,并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901(b)(1) 公司已选择清算并解散。
(2)CA 公司法 Code § 1901(b)(2) 如果该选择是由股东投票作出的,则应载明投票赞成该选择的股份数量,以及该选择是由代表至少50%表决权的股东作出的。
(3)CA 公司法 Code § 1901(b)(3) 如果该证书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签署的,则应载明签署该证书的股东已获得持有代表至少5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授权签署该证书。
(4)CA 公司法 Code § 1901(b)(4) 如果该选择是由董事会根据第1900条(b)款作出的,该证书还应载明表明公司属于该款所述类别之一的情形。
(c)CA 公司法 Code § 1901(c) 如果根据第1900条(a)款作出的解散选择是由所有已发行股份投票作出的,并且根据第1905条,一份载明该情况的声明已添加到解散证书中,则无需根据本条单独提交选择证书。

Section § 190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家公司决定停止其自愿解散和关闭的计划,它可以在任何资产分配之前这样做。这个决定必须得到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或者如果最初的决定是由董事会做出的,则需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一旦决定,必须提交一份声明撤销的证书。这份证书需要说明公司不再解散,没有资产被分配,并且如果适用,还需包含投票的详细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1902(a) 公司自愿解散清算决议可在任何资产分配之前,经持有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投票撤销,或者,如果该决议是董事会根据第1900条(b)款批准的,则经董事会批准撤销。随后,一份证明撤销的证书应按照第1901条规定的方式签署、核实并提交。
(b)CA 公司法 Code § 1902(b) 该证书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902(b)(1) 公司已撤销其解散清算决议。
(2)CA 公司法 Code § 1902(b)(2) 尚未根据该决议分配任何资产。
(3)CA 公司法 Code § 1902(b)(3) 如果撤销是由股东投票作出的,则应载明投票赞成撤销的股份数量以及有权就撤销进行投票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4)CA 公司法 Code § 1902(b)(4) 如果决议和撤销均由董事会作出,则应予以说明。

Section § 1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能自愿决定终止其运营并解散。首先,股东或董事必须通过决议或书面同意来批准这项计划。一旦他们决定清算公司,董事会仍保留处理公司事务的权力。公司应停止经营业务,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或在资产出售前保持其价值所必需。董事会必须将清算公司的决定通知未投票赞成解散的股东,以及所有债权人和索赔人。

Section § 19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家公司选择自愿关闭,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介入监督该过程。法院的介入可以由公司本身、持有任何类别股份至少5%的股东、紧密公司的股东或至少三名债权人请求。法院可以发布命令,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平的解散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某些关于法院程序的现有法律规则适用,但有两个特定条款除外。

如果公司正在进行自愿解散,适当县的高级法院,经 (a) 公司、或 (b) 持有代表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c) 任何紧密公司的股东、或 (d) 三个或以上债权人的申请,并在法院可能命令的向公司以及作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后,如果为了保护任何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而显得必要,可以对该自愿解散程序取得管辖权。法院如果取得管辖权,可以就公司事务的解散以及保护其股东和债权人的所有事宜作出司法和衡平法所要求的命令。第18章(自第1800条起)(第1800条和第1801条除外)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法院程序。

Section § 19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在不通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正式解散。董事们需要签署一份文件,确认公司已完全关闭,所有债务已支付或处理妥当,所有资产已分配,并且已提交最终纳税申报表。这份文件,称为解散证明书,必须随后提交给州务卿,以正式终止公司的存在。一旦提交,公司的法律权力即告停止,州务卿会将解散事宜通知税务机关。

(a)CA 公司法 Code § 1905(a) 当公司已在没有法院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完全清算完毕时,当时在任的多数董事应当签署并核实一份解散证明书,声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905(a)(1) 公司已完全清算完毕。
(2)CA 公司法 Code § 1905(a)(2) 其已知债务和负债已实际支付,或已充分备妥,或在其资产允许的范围内已支付或充分备妥,或其未产生任何已知债务或负债,视情况而定。如果存在已为其支付作出充分备妥的已知债务或负债,该证明书应说明已作出何种备妥,列明已承担或担保支付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已存入款项的保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任何其他可能必要的信息,以使债权人或应获得支付的其他人能够出现并主张该债务或负债的支付。
(3)CA 公司法 Code § 1905(a)(3) 其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或其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视情况而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905(a)(4) 公司已解散。
(5)CA 公司法 Code § 1905(a)(5) 如果无需根据第1901条 (c) 款提交选举证明书,则解散的决定是由所有已发行股份投票作出的。
(6)CA 公司法 Code § 1905(a)(6) 一份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如《税收和税法典》第23332条所述,已或将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2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
(b)CA 公司法 Code § 1905(b) 解散证明书应提交给州务卿,并且公司的法人权力、权利和特权应随即终止。州务卿应将解散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905.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1992年1月1日到本法律更新前的某个日期之间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尚未确认该解散,那么该公司将被视为从提交解散证明之日起解散。这意味着该公司将不再存在。

Section § 190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设定存续期结束,且未续期或延展,董事会必须关闭业务并处理其剩余事务。在一切处理完毕后,大多数董事需要签署并提交一份法律其他条款中描述的特殊证明。

Section § 1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向法院申请,正式宣告公司解散,而不是提交常规的解散证明。申请提交后,法院将命令通知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说明为什么不应解散公司。任何声称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对解散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未及时提出异议,他们的主张将被阻止。最后,一旦程序完成,将会发布一份正式的法院命令,宣告公司解散。

(a)CA 公司法 Code § 1907(a) 董事会可以代替提交解散证明书,向适当县的高等法院申请一项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申请应以公司名义提交。
(b)CA 公司法 Code § 1907(b) 申请提交后,法院应发出命令,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说明为什么不应颁布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并应指示通过通知所有债权人、索赔人和股东送达该命令,其方式与根据第1807条 (b) 款发出的通知相同。
(c)CA 公司法 Code § 1907(c) 任何声称作为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方式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在说明理由命令公布完成之日起30天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出庭参与诉讼并对申请提出异议,如果未能出庭,该人的主张将被禁止。
(d)CA 公司法 Code § 1907(d) 此后,应录入并提交一项命令,并具有第1808条和第1809条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