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自愿解散
Section § 1900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选择停止运营并解散。首先,如果至少一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可以自愿解散。此外,如果董事会批准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公司也可以决定解散:公司已通过联邦破产法第七章进行破产清算;公司已出售所有资产且在过去五年内未开展业务;或者公司未发行任何股份。
Section § 1900.5
本节解释了加州一家公司如何在未发行任何股份且在提交公司章程后12个月内解散自己。多数董事或设立人必须同意解散,并核实一份证明书,声明已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没有债务、没有开展业务,以及已退还任何收到的股份款项。该证明书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州务卿将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从而正式解散公司并终止其权力与权利。
Section § 1901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公司正式决定清算和解散的程序。为了使其正式生效,必须迅速提交一份证书,表明已作出此决定。该证书需要由大多数董事或授权股东签署,并且必须详细说明至少50%的股东已同意此行动方案。如果所有股东一致决定解散,他们可以直接在解散证书中注明,从而省去额外的备案步骤。
Section § 1902
在加州,如果一家公司决定停止其自愿解散和关闭的计划,它可以在任何资产分配之前这样做。这个决定必须得到多数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或者如果最初的决定是由董事会做出的,则需得到董事会的批准。一旦决定,必须提交一份声明撤销的证书。这份证书需要说明公司不再解散,没有资产被分配,并且如果适用,还需包含投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903
Section § 1904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家公司选择自愿关闭,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介入监督该过程。法院的介入可以由公司本身、持有任何类别股份至少5%的股东、紧密公司的股东或至少三名债权人请求。法院可以发布命令,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公平的解散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某些关于法院程序的现有法律规则适用,但有两个特定条款除外。
Section § 1905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在不通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正式解散。董事们需要签署一份文件,确认公司已完全关闭,所有债务已支付或处理妥当,所有资产已分配,并且已提交最终纳税申报表。这份文件,称为解散证明书,必须随后提交给州务卿,以正式终止公司的存在。一旦提交,公司的法律权力即告停止,州务卿会将解散事宜通知税务机关。
Section § 1905.1
Section § 1906
Section § 1907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向法院申请,正式宣告公司解散,而不是提交常规的解散证明。申请提交后,法院将命令通知所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说明为什么不应解散公司。任何声称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对解散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未及时提出异议,他们的主张将被阻止。最后,一旦程序完成,将会发布一份正式的法院命令,宣告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