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股利和股份回购
Section § 5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如何向其股东分配资金。在进行分配之前,董事会必须确保公司的留存收益足以支付这些款项,或者在分配后公司的资产仍将大于其负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考虑特殊情况,例如欠付给具有优先权的股东的股息。董事会可以使用合理的财务评估或估值来做出这些决定。对于与股票回购相关的债务,在这些计算中也有具体的处理规则。此外,作为经纪自营商的公司需要遵循一些不同的规则,并且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
Section § 501
Section § 503
本法律规定,当公司使用人寿保险金从已故股东处回购股份,或使用残疾保险金从残疾股东处回购股份时,第500条和第501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此例外仅适用于保险赔付金额超过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情况。此外,法律还对残疾保险进行了定义,该定义涵盖因事故或疾病导致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Section § 504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股息(公司向股东支付的款项)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是受规管投资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它们可以宣告为维持其特殊联邦税务地位所需的股息,而无需遵循常规规则。它还允许开放式投资公司从投资者手中回购股份,只要赎回权有效且符合其自身规定和联邦法律。
Section § 506
如果股东明知而从公司收到非法分配,他们可能需要负责偿还所收到款项的公平市场价值,外加利息。未同意该分配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回这些资金。追回这些分配的法律诉讼必须在四年内提起。股东还可以将其他应负责任的股东追加到诉讼中,以分担责任。本法律不改变股东在其他规定下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Section § 509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从股东手中回购股份。公司必须通知股东赎回流程,通知可以通过报纸公告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必须说明赎回的股份类型、赎回日期和赎回价格。如果公司通过银行或信托机构进行赎回,它需要存入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赎回款项,并提供向股东付款的指示。一旦存款完成,股东就放弃了对这些股份的所有权利,只保留收取赎回款的权利。
Section § 510
本法律解释了公司回购自身股份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这些股份可以再次出售。如果章程不允许,并且公司回购了某种类型的所有股份,那么该类型的股份将不再使用。如果只回购了部分股份,可用股份数量会减少,公司章程也会更新以反映这一变化。“回购”一词是指公司购买、交换或以其他方式收回其股份,并且股份数量的任何更新都必须正式备案,无需现有股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