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个人或团体,例如合伙企业或其他公司,可以通过提交必要的文件(即公司章程)来设立公司。如果章程中列出了初始董事,这些董事必须签署该文件。如果没有,提交文件的人则被视为设立人。一旦章程提交,公司即正式成立,并且可以永久存续,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2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商业信托如何转变为公司。为此,他们需要获得受托人以及多数股东的批准。之后,他们将提交一份名为“公司章程”的特定文件,该文件必须包含某些详细信息,并由协会的负责人签署。这些文件提交后,新公司将接管信托的所有资产和债务。信托的受托人将自动成为新公司的首任董事。任何涉及信托的法律诉讼都可以继续针对新公司进行。最后,他们还需要向县级部门备案公司章程,以证明公司拥有信托之前持有的任何不动产。

Section § 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公司命名的规则。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行”、“信托”或类似词语,除非获得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公司名称不得误导公众,并且必须与记录在案的其他公司名称独一无二。这包括国内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已保留的名称。本法律也适用于在加州运营或寻求运营的外国公司。如果公司使用了被禁止的名称,可以通过法律行动予以制止。您可以凭证书将名称保留60天,但不能反复保留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a)CA 公司法 Code § 201(a) 州务卿不得备案载明包含“银行”、“信托”、“受托人”或相关词语的名称的公司章程,除非附有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证书。本款不适用于受银行法管辖且已获得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背书的任何公司的章程。
(b)CA 公司法 Code § 201(b) 公司的名称不得是州务卿认定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且在州务卿的记录中应与以下所有名称可区分:
(1)CA 公司法 Code § 201(b)(1) 任何公司的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201(b)(2) 获准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的任何外国公司的名称。
(3)CA 公司法 Code § 201(b)(3) 根据本篇保留的每个名称。
(4)CA 公司法 Code § 201(b)(4) 根据第2101条注册其名称的外国公司的名称。
(5)CA 公司法 Code § 201(b)(5) 根据第2106条(b)款的外国公司的备用名称。
(6)CA 公司法 Code § 201(b)(6) 在存在延迟生效或备案日期时,将通过公司文书成为国内公司或外国公司备案名称的名称。
(c)CA 公司法 Code § 201(c) 在符合第2106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适用于在本州从事业务或已申请资格证书的外国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201(d) 尽管公司章程已由州务卿备案,但公司使用违反本条规定的名称仍可能被禁止。
(e)CA 公司法 Code § 201(e) 任何申请人均可,在支付《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章第二部分第三条(第12180条起)中为此规定的费用后,从州务卿处获得任何未被(b)款禁止的名称的保留证书;在证书签发后,其中载明的名称应保留60天。但是,州务卿不得向同一申请人或为同一人的使用或利益,签发保留同一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续60天期限的证书;也不得由同一人或为同一人的使用或利益,进行连续保留,如果这些名称相似到属于(b)款的禁止范围。

Section § 20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开办一家提供保险业务的公司,您必须先获得保险委员会对您公司名称的批准,然后才能向州务卿提交公司章程。

Section § 2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希望将其官方注册地(即“迁册”)迁入或迁出加州的流程。如果一家经保险局局长批准的公司希望迁入加州,它必须向州务卿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公司章程。这些文件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原注册地等详细信息,并确认迁册已获授权和批准。公司还需要附上保险局局长的批准证明。如果一家公司从加州迁出至其他州或国家,它必须提交一份迁册声明,其中包含类似信息,以确认其遵守加州法律和新管辖地的法律。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1.6(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 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709.5条获得保险局局长批准迁册至本州时,该迁册保险公司应向州务卿提交公司章程,其中应包含载明以下所有信息的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A) 迁册保险公司的名称和原管辖地。
(B)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B) 迁册保险公司的州务卿档案编号。
(C)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C) 一份声明,说明该迁册保险公司已根据其原组织依据的法律获授权进行迁册。
(D)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D) 一份声明,说明该迁册保险公司已批准迁册计划或根据其组织依据的法律为迁册至本州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书。
(E)CA 公司法 Code § 201.6(a)(1)(E) 一份声明,说明保险局局长已批准该保险公司迁册至本州。
(2)CA 公司法 Code § 201.6(a)(2) 州务卿不得备案包含第 (1) 款所要求信息的公司章程,除非附有经修订的授权证书副本,以证明保险局局长已批准该迁册。
(b)CA 公司法 Code § 201.6(b) 如果迁册保险公司凭借其在本州提交公司章程而有资格在本州经营业务,则该迁册保险公司应自动放弃其经营州内业务的权利。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1.6(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 已在本州提交公司章程并根据《保险法》第709.5条获得保险局局长批准迁册至另一管辖地的保险公司,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州务卿规定的迁册声明,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A) 迁册保险公司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B) 迁册保险公司的州务卿档案编号。
(C)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C) 已迁册保险公司的管辖地。
(D)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D) 已迁册保险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名称和街道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E) 一份声明,说明该迁册保险公司获授权根据加州法律以及该保险公司迁册至的管辖地法律进行迁册。
(F)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F) 一份声明,说明该迁册保险公司已遵守加州法律以及该保险公司迁册至的管辖地法律所要求的迁册规定。
(G)CA 公司法 Code § 201.6(c)(1)(G) 一份声明,说明保险局局长已批准该保险公司的迁册。
(2)CA 公司法 Code § 201.6(c)(2) 州务卿不得备案第 (1) 款所要求的迁册声明,除非附有经修订的授权证书副本,以证明保险局局长已批准该迁册。

Section § 201.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保险公司备案章程修改或新章程的流程。当国内互助保险公司或新的互助或股份控股公司获得官方专员的转换或修改授权,并提供适当的认证后,州务卿必须备案这些文件。这涉及《保险法》和《公司法》中的特定条款,以确保保险公司转换或修改过程中的程序合规。

Section § 2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司章程中需要包含的内容。关键点包括说明公司的名称(如果是紧密公司,名称必须包含特定词语),公司的宗旨(可以是任何合法活动,但某些业务如银行业或专业除外,除非另有规定),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等行业所需的任何特殊声明。此外,章程必须列出公司的初始地址和送达法律文书代理人。如果公司可以发行股份,章程需要详细说明股份的类型和数量,并描述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或限制。

公司章程应载明:
(a)CA 公司法 Code § 202(a) 公司的名称;但为使公司受本分部适用于紧密公司(Section 158)的规定管辖,公司名称必须包含“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limited”字样,或其中任一词的缩写。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2(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2(b)(1) 以下声明中适用的一个:
(A)CA 公司法 Code § 202(b)(1)(A)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一般公司法》可组建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但不包括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业务或《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允许设立公司的专业执业;或
(B)CA 公司法 Code § 202(b)(1)(B) 公司的宗旨是从事____专业(此处填入《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允许设立公司的专业)以及任何其他合法活动(银行业务或信托公司业务除外),且这些活动未被适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该专业的公司进行。
(2)CA 公司法 Code § 202(b)(2) 如果公司是受《银行法》(《金融法典》第1.1分部(自Section 1000起))管辖的公司,章程应载明《银行法》适用条款中规定的宗旨声明。
(3)CA 公司法 Code § 202(b)(3) 如果公司是受《保险法典》管辖的保险公司,章程应额外声明公司的业务是作为保险人。
(4)CA 公司法 Code § 202(b)(4) 如果公司旨在成为《莫斯科恩-诺克斯专业公司法》(第3分部第4部分(自Section 13400起))意义上的“专业公司”,章程应额外包含Section 13404要求的声明。
章程不得载明任何关于公司宗旨或权力的进一步或额外声明,除非作为限制性规定,或本分部以外的任何州法律或任何联邦或其他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包括《国内税收法典》及其项下法规,作为获取或维持特定税务地位的条件)。
(c)CA 公司法 Code § 202(c) 根据Section 1502 (b)款,公司在本州的初始送达法律文书代理人的姓名和街道地址。
(d)CA 公司法 Code § 202(d) 其主要办事处的初始街道地址。
(e)CA 公司法 Code § 202(e) 公司的初始邮寄地址,如果与初始街道地址不同。
(f)CA 公司法 Code § 202(f) 如果公司仅被授权发行一类股份,则公司被授权发行的股份总数。
(g)CA 公司法 Code § 202(g) 如果公司被授权发行多于一类股份,或任何一类股份将拥有两个或更多系列:
(1)CA 公司法 Code § 202(g)(1) 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总数,以及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每一系列股份的总数,或董事会被授权确定任何此类系列股份的数量;
(2)CA 公司法 Code § 202(g)(2) 每一类的名称,以及每一系列的名称,或董事会可决定任何此类系列的名称;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202(g)(3) 授予或施加于各类别或系列股份或其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或董事会可在任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决定或更改授予或施加于任何完全未发行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完全未发行系列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对于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份数量的任何系列,章程还可授权董事会,在章程中或在最初确定构成任何系列股份数量的任何董事会决议中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在该系列股份发行后,增加或减少(但不得低于该系列当时已发行股份的数量)任何此类系列股份的数量。如果任何系列的股份数量如此减少,构成该减少的股份应恢复其在最初确定该系列股份数量的决议通过之前的状态。

Section § 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达成的特别协议另有说明,否则所有股份及其持有人都应被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区别。

Section § 2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文件规定了某一类股票的不同系列,那么分配给这些系列的总股数不能超过该股票整体类别所规定的数量。董事会可以在无需全体股东投票的情况下,更改或调整某一系列股票的数量,只要不低于已发行的数量。此外,如果股票可以按系列发行,那么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至少一个系列,或者必须允许发行普通股。

(a)CA 公司法 Code § 203.5(a) 如果公司章程中包含某一类别内一个或多个系列股份的名称和数量,则该类别内所有系列的规定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该类别的规定股份数量,且可以少于该类别的规定股份数量。
(b)CA 公司法 Code § 203.5(b) 如果公司章程如此授权,且公司章程规定了该类别股份的数量,则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修改公司章程,以增加或减少某一系列股份的数量(但不得低于该系列当时已发行股份的数量)。
(c)CA 公司法 Code § 203.5(c) 如果公司章程授权发行一个类别股份,且该类别股份声明可按系列发行,则公司章程应包含该类别内至少一个系列股份的名称和数量,或包含普通股的授权。

Section § 2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的设立章程可以包含各种影响公司运营的规则和条件。这些可以包括:赋予公司向股东收取费用的权力;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设定谁可以成为股东的特殊要求;决定公司的存续期限;对某些决策要求比平时更多的投票;限制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允许债权人在股东事务中投票;让股东决定新股的价格;减轻董事的个人责任(严重不当行为除外);为代理人提供超出一般法律规定的保护;以及对股份转让施加限制。它还允许指定初始董事,并确保任何附加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本节还允许封闭式公司(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将其中一些条款纳入股东协议。股份转让限制必须得到现有股东的批准。最后,它提到该条款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设立章程可载明:
(a)CA 公司法 Code § 204(a) 以下任何或所有条款,但除非章程中明确规定,否则不生效力:
(1)CA 公司法 Code § 204(a)(1) 授予对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征收股款的权力,无论有无限制。
(2)CA 公司法 Code § 204(a)(2) 授予股东认购任何或所有发行股份或证券的优先认购权。
(3)CA 公司法 Code § 204(a)(3) 股东的特殊资格要求。
(4)CA 公司法 Code § 204(a)(4) 限制公司存续期限至特定日期的条款。
(5)CA 公司法 Code § 204(a)(5) 规定对于任何或所有公司行动,除第303条、第402.5条(b)款、第708条(c)款和第1900条另有规定外,需要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更大比例或全部股份的表决,或需要更大比例或全体董事的表决或法定人数才能采取行动,高于本分部另行要求的比例。
(6)CA 公司法 Code § 204(a)(6) 限制或约束公司可从事的业务或公司可行使的权力,或两者兼有的条款。
(7)CA 公司法 Code § 204(a)(7) 授予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的任何债务凭证持有人在董事选举和股东可表决的任何其他事项上投票的权利的条款。
(8)CA 公司法 Code § 204(a)(8) 授予股东决定股份发行对价的权利的条款。
(9)CA 公司法 Code § 204(a)(9) 规定任何公司行动需要股东(第153条)批准或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的条款,即使本分部未另行要求。
(10)CA 公司法 Code § 204(a)(10) 规定免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其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职责(如第309条所规定)而由公司或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中承担金钱损害赔偿个人责任的条款,但 (A) 此类条款不得免除或限制董事以下责任:(i) 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ii) 董事认为违背公司或其股东最佳利益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涉及董事缺乏诚信的行为或不作为;(iii) 董事从中获取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iv) 在董事履行职责的正常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存在对公司或其股东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却对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职责表现出鲁莽漠视的行为或不作为;(v) 构成未经允许的疏忽模式,等同于放弃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职责的行为或不作为;(vi) 根据第310条;或 (vii) 根据第316条;(B) 任何此类条款不得免除或限制董事在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以及 (C) 任何此类条款不得免除或限制高级职员作为高级职员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即使该高级职员同时也是董事,或其行为(如果存在过失或不当)已获得董事的批准。
(11)CA 公司法 Code § 204(a)(11) 规定授权(无论是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方式)对代理人(如第317条所定义)因违反其对公司及其股东的职责而提供赔偿的条款,其赔偿范围可超出第317条明确允许的范围,但该条款不得规定对任何代理人因第 (10) 款例外情况中规定董事不得免除责任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交易,或第317条明确禁止赔偿的情形提供赔偿。
尽管有本分部的规定,对于封闭式公司,上述任何条款均可有效包含在股东协议中。尽管有本分部的规定,公司章程可要求董事会的所有或任何行动须经授权董事人数的多数票赞成。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当事人之间任何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合法协议的可执行性。
(b)CA 公司法 Code § 204(b) 对转让或抵押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权利的合理限制,但对于在限制采纳之前发行的股份,除非该等股份的持有人投票赞成该限制,否则该限制不具约束力。
(c)CA 公司法 Code § 204(c) 获委任为初始董事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d)CA 公司法 Code § 204(d) 任何其他不与法律冲突的规定,用于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包括本分部要求或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任何规定。
(e)CA 公司法 Code § 204(e) 本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可以通过在其章程中包含一项引用加州法律的特定条款,来限制其董事对金钱损害赔偿的责任。它明确指出,这种措辞是足够的,并且采纳此类条款的其他方法也是可行的。然而,当公司寻求批准这项责任限制时,仍必须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204.5(a) 如果公司的章程包含一项大致如下的规定:“公司董事对金钱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予以免除”;则该公司应被视为已采纳第204条(a)款第(10)项授权的规定,且无需更具体的措辞。
(b)CA 公司法 Code § 204.5(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规定了采纳第204条(a)款第(10)项授权的章程规定的唯一方法。
(c)CA 公司法 Code § 204.5(c) 本节不应改变在寻求批准此类规定时,向股东进行充分和公平披露的其他适用标准或义务。

Section § 205

Explanation

对于基于公司价值征收税费的目的,加州公司的每股已授权股份被视为价值一美元。如果某项特定法律要求股份具有特定价值,则公司的董事会将决定该价值是多少,以符合法律要求。

仅为任何基于公司资本化征收税费的法规之目的,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公司的所有已授权股份应被视为每股具有一美元 ($1) 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如果任何适用于特定公司的联邦或其他法规要求该公司的股份具有票面价值,则该等股份应具有由董事会确定的票面价值,以满足该法规的要求。

Section § 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多数公司可以从事任何类型的业务,只要它们遵守自己的章程和其他法律。但是,银行和专业公司必须遵守特定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商业活动范围。

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做很多事情,但必须遵守其章程文件和相关法律。公司可以设立和修改其公司印章、章程,并在其他州或国家开展业务。公司有权发行和管理自己的股票和证券,为公共福利捐款,并为其员工提供养老金等福利。公司还可以签订借款或担保等财务协议,参与合伙企业,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其运营,例如修改继承顺序或迁移总部,而无需股东投票,以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需遵守章程中包含的任何限制以及本分部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公司在开展其业务活动时,应拥有自然人的一切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力:
(a)CA 公司法 Code § 207(a) 采用、使用并可随意更改公司印章,但未加盖印章不影响任何文书的有效性。
(b)CA 公司法 Code § 207(b) 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章程。
(c)CA 公司法 Code § 207(c) 在任何其他州、属地、附属国或外国取得经营资格。
(d)CA 公司法 Code § 207(d) 在遵守第 510 条规定的前提下,发行、购买、赎回、接收、取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拥有、持有、出售、出借、交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使用以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自身的股份、债券、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e)CA 公司法 Code § 207(e) 为公共福利或社区基金、医院、慈善、教育、科学、公民或类似目的进行捐赠,无论是否具有特定的公司利益。
(f)CA 公司法 Code § 207(f) 支付养老金,并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或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设立并执行养老金、利润分享、股份红利、股份购买、股份期权、储蓄、节俭以及其他退休、激励和福利计划、信托和规定,并为这些计划、信托或规定的任何受托人提供赔偿并购买和维持保险。
(g)CA 公司法 Code § 207(g) 在遵守第 315 条规定的前提下,承担义务,签订合同,包括担保或保证合同,承担债务,借贷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信用,并通过抵押、质押或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特许经营权和收入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来确保其任何义务、合同或债务。
(h)CA 公司法 Code § 207(h) 与他人参与任何合伙、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协会、交易或安排,无论此类参与是否涉及与他人共享或委托控制权。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7(i)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07(i)(1) 在紧急情况发生前或发生期间,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必要行动以开展公司的业务运营和事务,除非紧急章程根据第 212 条 (c) 款另有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07(i)(1)(A) 修改继承顺序,以适应因紧急情况导致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员工或代理人的丧失行为能力。
(B)CA 公司法 Code § 207(i)(1)(B) 迁移主要办事处,指定替代主要办事处或区域办事处,或授权高级职员这样做。
(2)CA 公司法 Code § 207(i)(2) 在紧急情况期间,采取以下一项或两项必要行动以开展公司的业务运营和事务,除非紧急章程根据第 212 条 (c) 款另有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07(i)(2)(A) 在无法按照章程或第 307 条规定的方式向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时,以当时情况下任何可行的方式向一名或多名董事发出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出版物和广播。
(B)CA 公司法 Code § 207(i)(2)(B) 认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一名或多名公司高级职员为董事,按级别顺序,同级别内按资历顺序,以达到该会议的法定人数。
(3)CA 公司法 Code § 207(i)(3) 在紧急情况发生前或发生期间,董事会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应对紧急情况、减轻紧急情况的影响或遵守合法的联邦和州政府命令,但不得采取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行动,除非在紧急情况发生前已获得所需的股东投票。
(4)CA 公司法 Code § 207(i)(4) 根据本款在紧急情况发生前或发生期间善意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不得用于追究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员工或代理人的责任。
(5)CA 公司法 Code § 207(i)(5) 就本款而言,“紧急情况”是指以下任何事件或情况,因此,且仅在此期间,公司董事会无法轻易召集法定人数采取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207(i)(5)(A)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飓风、龙卷风、风暴、洪水、风浪、海啸、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暴风雪、干旱、流行病、大流行病或疾病爆发,或无论原因如何的任何火灾、洪水或爆炸。
(B)CA 公司法 Code § 207(i)(5)(B) 由本州之敌对本州或本州境内或对其居民公共安全发动的袭击,或由美利坚合众国之敌对全国发动的袭击,或本州收到联邦政府的警告,表明任何此类敌方袭击可能发生或迫在眉睫。
(C)CA 公司法 Code § 207(i)(5)(C) 恐怖主义行为或其他导致异常程度的人员伤亡、损害或中断的人为灾害,严重影响基础设施、环境、经济、政府职能或人口,包括但不限于大规模疏散。
(D)CA 公司法 Code § 207(i)(5)(D) 由本州州长(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五条第10款和《政府法典》第12058条履行州长职责的任何人)或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公司章程或协议中规定的对公司活动、权力或运营方式的限制,通常不能在商业交易中用来对抗外部第三方。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阻止未经授权的业务、解散公司或某些诉讼。如果公司签订的合同经董事会批准或在其领导被允许的权限范围内,那么该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在本州开展业务或拥有财产的外国公司。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持有经州务卿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这被视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明确证据。对于大多数法律事务,这也足以证明公司存在,但不包括某些关于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公司行事的特定法律挑战(即“准据令状之诉”)。

除性质为“准据令状之诉”的诉讼外,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是公司成立的决定性证据,并且是其公司存在性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的设立文件中没有指定初始董事,那么设立公司的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妥善设立公司。这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章,以及选举董事和高级职员。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即章程细则,可以被制定、修改或废除,既可以通过股东批准,也可以通过董事会批准。但是,可能会有特定的规定来限制或取消董事会执行此项操作的权力。

章程细则可以经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或经董事会批准通过、修订或废止,但第21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符合第204条(a)(5)款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可以限制或取消董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任何或所有章程细则的权力。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章程必须如何明确董事的人数或范围,除非公司股东人数很少或尚未发行股份,否则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股份发行后,改变董事人数有更严格的投票规定。章程还可以详细规定各种公司职能,例如会议程序、董事职责、委托书的使用等。在紧急情况下,特定的章程可以指导公司的应对,但除非事先获得批准,否则不能凌驾于股东决定之上。按照紧急章程采取的行动不会追究董事或员工的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212(a) 章程应规定(除非该规定包含在公司章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进行更改)公司的董事人数;或者规定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人数,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在任何情况下,最高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最低人数的两倍减一),董事的确切人数应在规定的限度内,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经董事会或股东(第153条)批准确定,但须遵守第204条(a)款第(5)项的规定。董事人数或最低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1) 在发行股份之前,人数可以为一人,(2) 在发行股份之前,人数可以为两人,(3) 只要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人数可以为一人,(4) 只要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人数可以为两人,以及 (5) 只要公司只有两名股东,人数可以为两人。股份发行后,规定或改变固定董事人数或最高或最低人数,或从固定董事会改为可变董事会,反之亦然的章程,只能通过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才能通过;但,如果在一场会议上反对通过将固定董事人数或最低董事人数减少到少于五人的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票数,或在书面同意行动中未同意的股份,等于或超过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162/3%时,则不能通过。
(b)CA 公司法 Code § 212(b) 章程可以包含任何不与法律或公司章程冲突的规定,用于公司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CA 公司法 Code § 212(b)(1) 第204条(b)、(c)或(d)款中提及的任何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212(b)(2) 召集、举行和通知股东、董事和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CA 公司法 Code § 212(b)(3) 委托书的签署、撤销和使用方式。
(4)CA 公司法 Code § 212(b)(4) 董事的资格、职责和报酬;他们年度选举的时间;以及董事会和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
(5)CA 公司法 Code § 212(b)(5) 董事会委员会的任命和权限。
(6)CA 公司法 Code § 212(b)(6) 高级职员的任命、职责、报酬和任期。
(7)CA 公司法 Code § 212(b)(7) 确定其股份登记股东的方式。
(8)CA 公司法 Code § 212(b)(8) 向股东提交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12(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12(c)(1) 章程可以包含任何不与公司章程冲突的规定,以管理和处理公司的业务事务,仅在第207条定义的紧急情况下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召集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以及指定额外或替代董事。
(2)CA 公司法 Code § 212(c)(2) 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应对紧急情况、减轻紧急情况的影响或遵守合法的联邦和州政府命令,但不得采取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行动,除非在紧急情况发生前已获得所需的股东投票。
(3)CA 公司法 Code § 212(c)(3) 所有与紧急章程一致的常规章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仍有效,紧急章程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失效。
(4)CA 公司法 Code § 212(c)(4) 依据紧急章程善意采取的公司行动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不得用于追究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责任。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保存在其在加州的主要办公地点。如果主要办公地点不在加州,则应保存在其在加州的主要营业办公地点。股东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有权查阅这些章程。如果一家公司在加州没有任何办公地点,则必须在收到任何股东的书面请求后,向该股东提供一份公司章程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