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400(a) 任何根据美国现行或此后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就公司重组事宜已启动程序的境内公司,拥有完全权力与授权,以实施并执行任何重组计划以及在该程序中作出的法院或法官命令,并可采取计划中规定或此类命令指示的任何程序和行动,无需其董事会或股东的进一步行动。此类权力与授权以及此类程序和行动,可根据此类命令的指示,由在该重组程序中任命的该公司的受托人(或其多数)行使和采取,或者,如果未任命受托人且无受托人履职,则由公司指定的高级职员或法院或法官任命的管理人或其他代表行使和采取,其效力如同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一致行动行使和采取。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b) 该等公司可按照 (a) 款规定的方式,但不限制 (a) 款的普遍性或效力,修改、修订或废除其章程;组建或重组其董事会,并任命、组建或委任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取代或增补当时在任的全部或部分董事或高级职员;修订其公司章程;对其股本进行任何变更;进行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其他修订、变更、修改或规定;解散、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按本分部允许的方式合并,但在此情况下,任何股东均不享有任何法定异议股东权利;变更其主要办事处地点或撤换或任命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授权并确定发行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的条款、方式和条件,无论其是否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份,或是否附带认股权证或购买或认购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财产和特许经营权租赁给任何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