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一家公司至少5%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者拥有1%并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特定表格,你就有权查看并复制所有股东及其地址的清单。你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但需要提前五天通知公司。如果公司或其代理人拖延不办,你可以请求法院推迟任何股东会议,直到他们遵守为止。公司章程或细则不能剥夺这项权利。此外,任何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如果与他们的利益相关,也可以查阅这些记录。你可以亲自查阅,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律师进行,这些规定适用于任何在加州注册的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1600(a) 持有一家公司至少百分之五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持有至少百分之一的该等有表决权股份并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附表14A的股东,拥有以下一项或两项的绝对权利:(1)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后,查阅并复制股东姓名、地址和持股记录,或 (2) 在书面要求并支付其提供此类清单的通常费用后(该费用金额应由过户代理人应要求告知股东),从公司过户代理人处获取一份股东姓名、地址及其持股情况的清单,该等股东有权选举董事,清单应以最近一次编制的股权登记日为准,或以股东在要求日期之后指定的日期为准。该清单应在收到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或其中指定的清单编制日期(以较晚者为准)或之前提供。公司有责任促使其过户代理人遵守本款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00(b) 公司或过户代理人未能遵守 (a) 款规定的要求,且超出其中规定的时限的任何延迟,应赋予提出该等要求的股东一项权利,即在适当县提交经核实的诉状并经听证后(听证通知应按法院指示的方式和向法院指示的人员发出),从高等法院获得一项命令,将此前已发出通知的任何股东会议推迟一段与该延迟期间相等的时间。该权利应是股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救济之外的补充。
(c)CA 公司法 Code § 1600(c) 股东名册也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向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后,供任何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查阅和复制,但目的必须与该持有人作为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合理相关。
(d)CA 公司法 Code § 1600(d)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查阅和复制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本条规定的权利不得通过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加以限制。本条适用于任何国内公司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主要办事处或通常在本州举行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外国公司。

Section § 16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在加州注册或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公司的股份,您有权查阅公司的重要记录,例如会计账簿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只要您有与股东利益相关的合理原因,就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查阅。如果您愿意,也可以要求公司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将这些记录发送给您,但您需要承担相关费用。这项权利也适用于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您可以亲自查阅这些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并且您还可以制作副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限制或取消这项权利。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01(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01(a)(1) 任何本州公司,以及在本州保存任何记录或在加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任何外国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以及股东和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或其真实准确的副本(如果原件已丢失、毁坏或通常不实际位于本州境内),应在公司位于加州的主要办事处(如果无此办事处,则在其在本州的注册送达代理人的实际所在地)开放供任何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的任何合理时间,以与持有人作为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后查阅。
(2)CA 公司法 Code § 1601(a)(2) 作为(a)款程序的替代方案,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可以选择要求公司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提供账簿、记录和会议记录,前提是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支付复制或将所要求文件转换为电子格式的合理费用。
(3)CA 公司法 Code § 1601(a)(3) 本款所设立的查阅权应延伸至受本款约束的公司的每个子公司的记录。
(b)CA 公司法 Code § 1601(b) 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查阅,查阅权包括复制和摘录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记录的权利不得受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限制。

Section § 16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公司的董事,您有绝对的权利在任何您认为合适的时候,查看、复制公司所有文件并从中做笔记,也可以检查公司的实物资产。这适用于您担任董事的母公司以及任何关联公司,无论它们是本地的还是国际的。您可以亲自进行这些操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律师代劳。这条规定也适用于那些主要办事处设在加州或经常在加州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外国公司的董事。

Section § 16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拒绝查阅公司的记录,他们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强制执行这项权利。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指定专家来检查公司的记录和资产。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都必须提供所需文件,否则他们可能面临法院的处罚。通常,提出检查请求的人需要支付相关费用,除非法院裁定公司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603(a) 在合法检查要求被拒绝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以附带公正和适当的条件强制执行检查权,或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格的检查员或会计师,审计在本州保存的任何国内公司或任何在本州保存记录的外国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并调查其财产、资金和事务,以及其任何在本州保存记录的附属公司(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外国的)的财产、资金和事务,并按照法院指示的方式报告。
(b)CA 公司法 Code § 1603(b) 公司的所有高级职员和代理人应向如此指定的检查员或会计师出示其保管或控制下的所有账簿和文件,否则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
(c)CA 公司法 Code § 1603(c) 调查或审计的所有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除非法院命令由公司支付或分担。

Section § 1604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遵守特定公司行动下的正当要求,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支付股东因此事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律师费。

Section § 160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有需要向他人展示的记录,而这些记录尚未以书面形式存在,那么公司必须自费将其转换为书面形式,才能被视为完全满足了查阅请求。
如果依照本章规定可供查阅的任何记录未以书面形式保存,则除非且直到公司自费将该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供,否则查阅请求不视为已获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