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600(a) 持有一家公司至少百分之五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持有至少百分之一的该等有表决权股份并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附表14A的股东,拥有以下一项或两项的绝对权利:(1)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后,查阅并复制股东姓名、地址和持股记录,或 (2) 在书面要求并支付其提供此类清单的通常费用后(该费用金额应由过户代理人应要求告知股东),从公司过户代理人处获取一份股东姓名、地址及其持股情况的清单,该等股东有权选举董事,清单应以最近一次编制的股权登记日为准,或以股东在要求日期之后指定的日期为准。该清单应在收到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或其中指定的清单编制日期(以较晚者为准)或之前提供。公司有责任促使其过户代理人遵守本款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00(b) 公司或过户代理人未能遵守 (a) 款规定的要求,且超出其中规定的时限的任何延迟,应赋予提出该等要求的股东一项权利,即在适当县提交经核实的诉状并经听证后(听证通知应按法院指示的方式和向法院指示的人员发出),从高等法院获得一项命令,将此前已发出通知的任何股东会议推迟一段与该延迟期间相等的时间。该权利应是股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法律或衡平法救济之外的补充。
(c)CA 公司法 Code § 1600(c) 股东名册也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向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后,供任何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查阅和复制,但目的必须与该持有人作为股东或表决权信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合理相关。
(d)CA 公司法 Code § 1600(d)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查阅和复制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本条规定的权利不得通过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加以限制。本条适用于任何国内公司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主要办事处或通常在本州举行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外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