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部正式名称为《一般公司法》。它还解释说,本法的任何部分都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修改或废除。

(a)CA 公司法 Code § 100(a) 本部应称为并可引述为《一般公司法》。
(b)CA 公司法 Code § 100(b) 《公司法典》的本编,或其任何部、编、章、节或条,可随时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有特殊规定或情况需要区别对待,本章中提供的基本规则和定义将用于解释本部的其余部分。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特定类型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根据本分部组建且不受其他特定分部管辖的公司。在法律颁布或重新颁布之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其存续或成立要求不会因此而改变。此外,针对公司或其成员的现有责任或法律诉讼,也不会因法律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a)CA 公司法 Code § 102(a) 根据第23章(自第2300条起)(过渡性规定),本分部适用于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公司,以及不属于第1.5分部(自第2500条起)管辖的国内公司,以及在1976年12月31日不属于第2分部(自第5000条起)或第3分部第1部分(自第12000条起)、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第3部分(自第13200条起)或第5部分(自第14000条起)管辖的国内公司,且并非根据本法典以外的任何本州法规组建或存在的公司;本分部仅在明确包含于本分部特定条款的范围内适用于任何其他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02(b) 在本分部颁布或重新颁布之日已成立或存在的公司的存续,不应受本分部颁布或重新颁布的影响,也不受公司成立要求的任何变更的影响,也不受其成立或设立所依据法律的修订或废止的影响。
(c)CA 公司法 Code § 102(c) 本分部颁布或重新颁布所导致的废止,以及本篇的颁布或其修订,均不得损害或取消对任何公司、其股东、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任何现有责任或诉讼原因,这些责任或诉讼原因是在颁布、重新颁布或修订之前产生的。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所有股份都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拥有,那么这家公司就会自动被视为美国政府的一个机构。这意味着该公司将享有美国政府机构所能获得的所有特权和保护。

根据本州、美国任何其他州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或根据美国国会法案组建的任何公司,如果其全部股本由美国、美国的一个机构或部门,或由美国或美国的一个机构或部门拥有全部股本的任何公司实益拥有,则该等公司被最终推定为美国的机构和部门,并享有其所有股份持有人作为美国机构所享有的所有特权和豁免权。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如果本部提及其他州或联邦法律,它指的是这些法律的当前版本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修订。无论这些修订是在本部制定之前还是之后发生,都无关紧紧。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起诉一家公司或一个协会,你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程序。

公司或协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被起诉。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加州公司,无论是新成立的还是已存在的,都必须遵守允许其财产在法院下令时被合法扣押的法律。

任何根据本分部此前或此后成立的公司,作为其公司存续的条件,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典》中授权扣押公司财产的规定。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美国的官方货币才被允许用作货币。任何公司、特殊目的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创造或使用其他任何东西作为货币。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州务卿处理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件所收取的费用,在《政府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简而言之,它指明了在哪里可以找到这些费用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修正其提交的任何官方文件中的错误。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更正证书”来纠正诸如信息错误或执行问题等错误。但是,这种更正不能改变董事会或股东的决定,也不能使非法的修正案变得合法。如果错误涉及公司章程或合并协议,更正文件必须由特定的高级职员或发起人签署。更正文件必须包含相关公司的名称、原始文件的提交日期、更正后的内容以及指明的任何执行缺陷。此过程不会改变原始提交日期,也不会影响已确立的权利和责任,除非有人因错误信息而受到影响且尚未基于错误信息采取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109(a) 根据本分部提交的任何与国内或外国公司相关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可以就其中包含的任何事实虚报、执行中的任何缺陷或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错误或缺陷进行更正,通过提交一份名为“____(在此处插入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标题以及公司名称)更正证书”的更正证书;但是,任何此类更正证书不得更改董事会或股东实际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书面同意的措辞,或实施一项经更正的章程修正案,而该修正案经如此更正后,在提交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时,将无法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分部的要求。
(b)CA 公司法 Code § 109(b) 如果更正证书更正的是原始章程,则该更正证书应为高级职员证书,或由发起人或其多数人签署并核实的证书。如果更正证书更正的是合并协议或附随合并协议的高级职员证书,则该更正证书应仅为存续公司的高级职员证书。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更正证书应为高级职员证书,或根据本分部关于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规定签署并核实的证书。
(c)CA 公司法 Code § 109(c) 更正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09(c)(1) 公司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109(c)(2) 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的提交日期。
(3)CA 公司法 Code § 109(c)(3) 协议、证书或其他文书经更正后的条款,以及如果执行存在缺陷,缺陷所在。
(4)CA 公司法 Code § 109(c)(4) 如适用,声明该证书未更改董事会或股东实际通过的任何决议或书面同意的措辞。
(d)CA 公司法 Code § 109(d) 通过更正证书进行更正的章程、修订章程、重述章程或确定证书的条款,应根据第907条(a)款的规定在更正证书中予以识别。
(e)CA 公司法 Code § 109(e) 更正证书的提交不应改变待更正的协议、证书或文书的生效时间,其生效时间应保持为原始生效时间,且该提交不应影响在该提交之前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除非因待更正的错误或缺陷而产生或发生的任何权利或责任,如果拥有该权利的人未对原始文书产生不利信赖,则应通过该提交予以消灭。

Section § 10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公司章程或合并协议中的某些要素依赖外部事实,前提是这些事实如何影响条款必须在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公司引用其他文件来获取这些详细信息,它必须在其主要办事处保存一份副本,并在股东要求时免费提供给他们。此外,如果公司是被引用协议的一方,任何影响股东权利的重大变更都需要获得受影响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东批准。这包括影响股东权利、股份条件或合并条款的变更。

(a)CA 公司法 Code § 109.5(a) 第202条(g)款(3)项以及第204条(a)款和(b)款所述的章程条款,可以取决于章程之外可确定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如何作用于这些条款的方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同样地,根据第1101条的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可以取决于该协议之外可确定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如何作用于协议条款的方式在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09.5(b) 尽管有(a)款规定,当章程或合并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通过引用某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取决于备案文件之外可确定的事实时,提交该文件的公司应(1)在其主要办事处保存任何此类协议或文件及其所有修订的副本,并且(2)在书面请求下,免费向其股东(就章程而言)或任何组成公司的股东(就合并协议而言)提供其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109.5(c) 如果对某协议或合同的引用是指公司作为一方的协议或合同(在本节中称为“被引用协议”),除另行要求的批准外,被引用协议的任何修订或修改仅在以下情况下需要股东批准,别无其他:
(1)CA 公司法 Code § 109.5(c)(1) 如果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将导致某类或某系列股份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发生重大变更,则该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需要由该类或该系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109.5(c)(2) 如果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将导致任何类或系列股份在第204条(a)款(1)、(2)、(3)、(5)或(9)项所涉事项方面的权利或责任发生重大变更,则该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需要由该类或该系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
(3)CA 公司法 Code § 109.5(c)(3) 如果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将导致任何类或系列股份的转让或抵押限制发生重大变更,则该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需要由该类或该系列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
(4)CA 公司法 Code § 109.5(c)(4) 如果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将导致合并协议的任何主要条款发生变更,则该被引用协议的修订或修改需要以第1104条要求合并协议主要条款变更的相同方式获得批准。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文件如何向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备案。一旦文件被收到并符合规定,就会被备案,并标明备案日期。对于某些文件,您可以将备案推迟到 90 天内的未来某个日期。如果文件因不符合法律标准而被退回,可以附上律师的意见书重新提交,解释为何应予接受。某些文件可以有长达 90 天的延迟生效日期,如果需要,可以在生效前通过适当通知取消。公司提交的任何文件都需要包含公司在州务卿记录中的名称和编号。

(a)CA 公司法 Code § 110(a) 州务卿收到根据本分部提交的任何文书后,如果该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州务卿在其办公室备案,并在其上注明备案日期。除根据第 1502 条提交的文书外,备案日期应为州务卿收到文书的日期,除非文书规定应推迟至未来某个日期备案(根据第 119 条提交的文书除外),或者,除非州务卿判断该备案旨在与无法备案的其他公司文件协调备案。如果文件在请求的备案日期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送达州务卿办公室,州务卿应在收到文件后不超过 90 天内的任何请求的未来日期(包括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日)备案该文件。如果未支付的费用部分不超过州务卿在此类情况下延长信用的政策所设定的限额,文书不会因未附带全部备案费而不符合法律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10(b) 如果州务卿认定提交备案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的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退还给提交人,该文书可以重新提交,并附上提交该文书或代表提交人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表明州务卿反对的文书具体条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该意见所依据的论点和权威。州务卿在确定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就任何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第 119、201、2101 和 2106 条的适用除外)依赖该书面意见。在此情况下,备案日期应为重新提交时收到文书的日期。
(c)CA 公司法 Code § 110(c) 任何与公司相关的备案文书,除原始章程或根据第 119 条备案的文书外,可以规定其生效日期不迟于备案日期后 90 天。如果指定了此类延迟生效日期,可以通过一份证书阻止该文书生效,该证书应声明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该文书已被撤销且无效,并以与原始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并在指定的生效日期之前备案。对于合并协议,撤销先前备案的证书只需由其中一家组成公司代表签署。如果未备案撤销证书,该文书将在指定日期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10(d) 任何由国内公司或根据第 2105 条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文书,应包含其在州务卿记录中存在的实体名称和编号。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支付备案费或税款的款项被拒,加州州务卿可以撤销该公司的备案文件。公司将在90天内收到书面通知,通知将给予自邮寄日期起至少20天的时间,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本票或类似支付方式支付到期金额。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前付款,撤销将生效。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本法条阐明,本法部分中所有提及股份表决之处,也包括根据公司章程中特定条款被赋予表决权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证券。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份在某些问题上拥有的表决权多于或少于一票,那么投票时所指的多数或比例是指表决权的数量,而不是股份的数量。如果股份在某个问题上没有表决权,那么在确定就该问题做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或必要多数时,这些股份不应被计算在内。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份在任何事项上拥有的表决权多于或少于一票,则第152、153和602条中提及的股份多数或其它比例,就该事项而言,指有权投出的表决权的多数或其它比例。凡本分部中规定股份在任何事项上无表决权时,该等股份不应被视为已发行股份,以确定就该事项采取行动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或根据本分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批准就该事项采取行动所需的表决权。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当本法律提及邮寄时,意指通过头等邮件寄送,且邮资已付。如果提及挂号邮件,也包括认证邮件。

Section § 1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财务信息(例如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如何根据公认会计原则(GAAP)编制。如果公司拥有子公司,财务报告必须进行合并,这意味着它们需要按照GAAP的要求包含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此外,这些财务报表应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年度财务报告如果获得权威会计规则的允许,可以进行简化。

本分部中所有提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所有提及公司的资产、负债、收益、留存收益和类似会计项目,均指按照当时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或确定,并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列报其所声称列报事项的财务报表或可比报表或项目,但须遵守本分部特定条款所要求的任何具体会计处理。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分部中所有提及财务报表均指,对于拥有子公司的公司而言,按照当时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的合并报表;所有提及会计项目均指根据合并财务报表以合并基础确定的项目。年度报表以外的财务报表可以按照权威会计准则的允许进行简化或以其他方式列报。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独立会计师是指与他们所审计的公司没有关联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他们必须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并受聘审查公司的财务记录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在本分部中,独立会计师指根据公认审计准则确定与公司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其受聘审计公司财务报表或提供其他会计服务。

Section § 116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本法此部分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改变与法律另一部分(特别是第25102条(h)款)中概述的特定豁免相关的规则或条件。

Section § 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需要公司每一类已发行股份进行表决时,这意味着所有股份都必须参与表决,即使它们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除非明确规定只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才算数。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通知何时被视为“发出”或“送达”。对于邮件,是指通知以预付邮资方式寄出的时间。对于其他书面或电子通知,如电子邮件或传真,是指它们被亲自送达、通过承运人发送或传输给收件人的时间。对于口头通知,是指信息直接通过电话传达,或作为语音邮件或类似留言系统留给收件人,或留给会将其转达给收件人的人的时间。

本分部中提及通知发出或送达的时间,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均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18(a) 书面通知通过邮件以预付邮资方式投入美国邮政系统的时间。
(b)CA 公司法 Code § 118(b) 任何其他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信息,亲自送达收件人,或交付给普通承运人进行传输,或由发出通知的人通过电子方式实际传输给收件人的时间。
(c)CA 公司法 Code § 118(c) 任何口头通知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其他旨在录制和传达信息的系统或技术,或无线方式)传达给收件人(包括收件人指定的语音信箱或系统地址),或传达给收件人办公室中发出通知的人有理由相信会迅速将其传达给收件人的人的时间。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公司那些可能没有完全遵守规定的行为,可以由公司追认(事后批准)或由法院确认。如果需要,高等法院可以介入确认这些行为,但涉及欺诈的情况除外。法律中列出的一些严重违规行为不能通过此程序纠正。董事会、股东或两者通常必须批准这些追认,并且他们必须清楚地记录他们正在纠正什么。如果批准的行为影响到之前向州务卿提交的文件,则必须采取具体步骤。任何追认的通知必须告知股东。如有必要,高等法院可以确认行为或证券并设定其生效日期。任何可能受这些变更影响的法律程序,都需要提前通知处理该程序的法院。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a)(1) 其他合法公司行为,如不符合或声称不符合本分部、章程、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的计划或协议(在公司行为发生时有效),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予以追认,或由高等法院予以确认。
(2)CA 公司法 Code § 119(a)(2) 除非高等法院根据 (e) 款另有决定,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或确认,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具有决定性。
(3)CA 公司法 Code § 119(a)(3) 本条不限制董事会、股东或公司采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追认或确认公司行为或更正记录的权力。
(4)CA 公司法 Code § 119(a)(4) 任何已解散公司或外国公司不得根据 (b) 款追认公司行为,且不得就此类公司的任何公司行为或证券根据 (e) 款提交申请。
(5)CA 公司法 Code § 119(a)(5) 本条不得用于追认或确认以下任何公司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19(a)(5)(A) 不符合第309条 (a) 款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19(a)(5)(B) 不符合第310条 (a) 或 (b) 款的规定。
(C)CA 公司法 Code § 119(a)(5)(C) 不符合第315条的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119(a)(5)(D) 不符合第500条 (a) 款的规定。
(E)CA 公司法 Code § 119(a)(5)(E) 不符合第501条的规定。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b)(1) (A) 根据本条对公司行为的追认,但不包括根据本款 (2) 项与初始董事选举相关的追认,须经董事会批准,并酌情经股东批准或经已发行股份批准,批准应根据本分部、章程、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的计划或协议中适用于拟追认的公司行为类型且在追认时有效的任何规定进行,除非在追认时没有已发行股份且有权对追认进行投票,在此情况下,追认应仅由董事会批准,或根据适用于公司行为最初采取或声称采取时所适用或本应适用的更高批准标准进行,在此情况下,追认应根据该更高批准标准予以批准。为根据本项批准公司行为的追认,董事会以及(如适用)股东或已发行股份应通过决议,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i)CA 公司法 Code § 119(b)(1)(i) 每一项待追认的公司行为。
(ii)CA 公司法 Code § 119(b)(1)(ii) 每一项此类公司行为声称采取的日期,以及如果与公司行为声称采取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公司行为应被视为生效的日期。
(iii)CA 公司法 Code § 119(b)(1)(iii) 对于涉及声称发行股份的公司行为,声称发行的股份数量和类型,以及声称发行此类股份的日期。
(iv)CA 公司法 Code § 119(b)(1)(iv) 每一项此类公司行为不符合或声称不符合规定的性质。
(v)CA 公司法 Code § 119(b)(1)(v) 声明每一项此类公司行为的追认已获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119(b)(1)(B) 根据任何正在追认的公司行为发行或声称发行的任何股份的投票,应为本款所要求的追认批准的所有目的而予以忽略,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东会议法定人数或所需类别投票的目的。
(2)CA 公司法 Code § 119(b)(2) 如果待追认的公司行为与根据第210条选举初始董事有关,在追认时行使董事权力的大多数人可以通过通过决议批准该追认,决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19(b)(2)(A) 首次以公司名义作为公司初始董事采取行动的人员姓名。
(B)CA 公司法 Code § 119(b)(2)(B) 该等人员首次采取该等行动或声称被选为初始董事的较早日期,以及如果与该首次行动或声称选举的日期不同,根据本条该等人员应被视为成为公司初始董事的日期,以适用者为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19(b)(2)(C) 声明该等人员作为初始董事的选举追认已获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19(c) Notice of any ratification of a corporate action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given promptly after ratific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to each shareholder and holder of shares purportedly issued at the time of the ratific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approval of the shareholders or of the outstanding shares is required for the ratification. The notice shall be given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601 and shall include a copy of any resolutions adopt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and a copy of this section. If a corporation that is subject to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federal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includes the disclosur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in a report, proxy statement, or information statement filed with or furnished to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notice shall be deemed given when that report or statement is filed with or furnished to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d)(1) If a corporate action ratifi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ould have required the filing of an instrument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division, or if such ratification would cause any instrument previously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inaccurate or incomplete in any material respect after giving effect to the ratification, the corporation shall file a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to make, amend, or correct each such instrument. The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shall have the effect as specified therein, and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shall consist of an officers’ certificate setting forth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司法 Code § 119(d)(1)(A) The name of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Secretary of State’s file number of the corporation.
(B)CA 公司法 Code § 119(d)(1)(B) The title of any such instrument whose making, amendment, or correction is being effected by the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C)CA 公司法 Code § 119(d)(1)(C) The date any such instrument was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a statement that any such instrument was not previously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as applicable, a statement that the ratification approved pursuant to the resolutions set forth in the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would cause any such instrument to be inaccurate or incomplete in any material respect after giving effect to the ratification.
(D)CA 公司法 Code § 119(d)(1)(D) The date any such instrumen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come effective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which may be prior to or after the filing date.
(E)CA 公司法 Code § 119(d)(1)(E) A statement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is making, amending, or correcting any such instrument, as applicable, and a copy of any such instrument containing all of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to be included under this division for such instrument to be so made, amended, or corrected. An instrument attached to a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pursuant to this subparagraph need not be separately executed and acknowledged and need not include any statement required by any other section of this division that such instrument has been approved and adop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ch other section.
(F)CA 公司法 Code § 119(d)(1)(F) A statement that the ratification has been approv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a copy of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b) in respect of the ratification including, in the case of the ratification of any corporate action involving the purported issuance of shares, the number and type of shares purportedly issued and the date or dates upon which such shares were purported to have been issued and, if applicable, a statem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outstanding shares of each class entitled to vote with respect to the ratification.
(G)CA 公司法 Code § 119(d)(1)(G) A statement that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each class voting in favor of the ratification equaled or exceeded the vote required, specifying the percentage vote required of each class entitled to vote.
(2)CA 公司法 Code § 119(d)(2) The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in its discretion, refuse to file any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if the instrument would render prior filings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naccurate, ambiguous, or unintelligible. Upon refusal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file a certificate of ratification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the corporation shall seek validation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9(e)(1) 经授权人士提交申请后,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具有衡平法管辖权,以裁定任何公司行为(无论该等公司行为是否为追认或曾是任何追认的主体)或公司证券的有效性,确认并宣布任何该等公司行为或公司证券有效,并根据本条规定,宣布任何该等公司行为或公司证券应被视为生效或有效的日期(如适用)。
(2)CA 公司法 Code § 119(e)(2) 本条不规定或限制高级法院在行使本条项下的管辖权时可考虑的事实和情况或可授予的补救措施,但本分节所述除外。高级法院可根据司法公正和衡平法的要求,就公司行为作出任何命令。
(3)CA 公司法 Code § 119(e)(3) 根据本条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追认相关的任何申请,应在分节 (c) 要求的通知发出后不迟于180天内提交,但本段不适用于主张追认未根据本条完成的诉讼,或不适用于根据分节 (c) 规定应向其发出追认通知但未收到该通知的任何人。
(4)CA 公司法 Code § 119(e)(4) 就本分节而言,适当县应为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者,如果主要办事处不位于本州,则为公司送达传票代理人所在地。
(5)CA 公司法 Code § 119(e)(5) 根据第 (1) 段向公司注册代理人送达申请,应被视为向公司送达,且无需加入其他方,高级法院即可裁决该事项。高级法院可要求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士提供诉讼通知,并允许该等其他人士介入诉讼。
(6)CA 公司法 Code § 119(e)(6) 就本分节而言,“授权人士”指公司、公司的任何继承实体、任何董事、任何股东或据称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截至根据本条追认的公司行为发生时据称已发行股份的任何股东或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只要该其他人士声称因根据本条追认公司行为而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7)CA 公司法 Code § 119(e)(7) 任何寻求确认公司行为的申请,应指明申请人知晓的每一项待决法律程序,且其中 (A) 公司行为的有效性正受到直接质疑,或 (B) 公司行为的确认将导致该程序全部或部分被驳回。如果申请人知晓任何额外的此类法律程序,申请人应在10个法院工作日内修改申请,或在适用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动议请求修改申请,以指明每一项此类程序。程序的指明应包括程序提交的地点或法院、在该地点或法院分配给程序的任何案件编号或其他唯一标识符、程序的当事方名称以及程序提交的日期。
(f)CA 公司法 Code § 119(f) 如果根据本条经高级法院确认的公司行为,根据本分部规定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文书,或者,如果该确认将导致先前已向州务卿提交的任何文书在确认生效后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公司应提交一份确认证书,以制定、修改或更正每一份该等文书。确认证书应具有其中规定的效力,并应提交给州务卿。确认证书应由一份高级职员证书组成,其中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19(f)(1) 公司名称和公司在州务卿处的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19(f)(2) 因确认证书而制定、修改或更正的任何该等文书的标题。
(F)CA 公司法 Code § 119(f)(2)(F) 要求任何指定人员采取单独行动,而根据本分部、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作为一方且在根据本条批准公司行动时有效的计划或协议,原本无需采取该行动。
(3)CA 公司法 Code § 119(f)(3) “证券”指公司的股份、期权或其他证券。
(i)CA 公司法 Code § 119(i) 公司应根据第1500条保留与根据本条批准或确认公司行动相关的所有记录。
(j)CA 公司法 Code § 119(j) 如果公司是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的一方,且在该诉讼中 (1) 根据本条寻求批准或确认的公司行动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或 (2) 根据本条批准或确认公司行动将导致该诉讼全部或部分被驳回,则公司应在根据 (b) 款通过决议或根据 (e) 款提交关于该公司行动的申请之前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通知审理该诉讼的法官、仲裁员或其他人员。该人员有权根据司法和衡平法的要求中止批准或确认。

Section § 14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经确认”指一份文件以两种方式正式确认:要么根据特定民法典中的某些规定获得官方认可,要么签署文件的人书面声明他们确实是签署人,并且该文件确实是他们的。如果这种确认是由公证人或法院官员在加州以外进行的,则无需额外认证。

“经确认”指一份文书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49(a) 按照《民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编第四章第三条(自第1180条起)的规定正式确认,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49(b) 附有签署该文书的人士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他们是该等人士,且该文书是签署该文书的人士的行为和契据。
在本州以外,在公证人或有正式印章的记录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面前取得的任何确认证书,无需进一步认证。

Section § 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某公司成为另一公司的“关联公司”的含义。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控制另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者两家公司都由同一个实体控制(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控制),那么这家公司就被视为另一家公司的关联公司。

某公司是另一指定公司的“关联公司”,或与另一指定公司“关联”,如果其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间接地,控制该另一指定公司,被该另一指定公司控制,或与该另一指定公司受共同控制。

Section § 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公司董事会批准某事物的含义。它规定,批准需要由董事会本身或由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进行投票,前提是该委员会根据另一项规定被允许就该事项作出决定。

“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的批准)”指经董事会投票或经获授权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投票批准或追认,但根据第311条不属于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外。

Section § 1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一项决定需要公司股东批准时,它需要所有拥有投票权的股份的多数票通过。如果任何特定类别或系列的股份被允许就该事项单独投票,它们也需要多数批准。此外,如果公司的章程文件或本法规要求更高的票数,那么该要求也必须得到满足。

Section § 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公司中股东批准某事物的含义。批准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进行:在有足够股东出席的会议上通过多数票,通过书面同意,或者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更高的比例。实质上,它概述了可以有效获得股东批准的方式。

Section § 154

Explanation
本节将“章程”定义为与公司设立和变更相关的各种文件,例如原始的公司章程以及其后的任何修订或证明。对于紧密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也包括根据任何股东协议所需的表决。

Section § 155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特指公司的董事会。

Section § 156

Explanation

本节将“确定证书”定义为一份必须根据另一节(特别是第401节)的规定完成并提交的文件。这很可能是公司记录或决策流程的一部分。

“确定证书”指根据第401条签署并提交的证书。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记名证券”是指《商法典》中详细规定的一种股份,或由发行人发行的一种金融义务。
“记名证券”指《商法典》第 8102 条 (a) 款第 (4) 项所定义的股份 (Section 184),或《商法典》第 (a) 款第 (15) 项所述的发行人义务。

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迁册证明书”是另一州的官员用来批准一家加州保险公司迁往该州的文件。

Section § 1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公司法典的这一分部中,每当提到“董事会主席”时,它都包括主席可能拥有的所有不同称谓,只要这些称谓是根据法律的某个其他条款允许的。

本分部中所有提及“董事会主席”之处,均应视为指代经第312条允许的董事会主席的所有许可称谓。

Section § 157

Explanation

本节将“章”定义为《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一分编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章”指的是《公司法典》第一编第一分编的某一章,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封闭式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其所有股份必须由不超过 (35) 人持有,并且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声明其为封闭式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希望成为或不再是封闭式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实现,但这需要进行表决。要成为封闭式公司,所有股东必须一致同意;要停止作为封闭式公司,则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低的表决比例。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某些相关群体,例如夫妻或信托,只算作一人。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了允许的最大值,它将自动不再是封闭式公司。由于婚姻解除或信托终止等事件导致股东结构发生变化时,公司可能需要修改其章程,但股东们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自行决定这些事项。

(a)CA 公司法 Code § 158(a) “封闭式公司”是指一家公司,包括封闭式社会目的公司,其公司章程除第 (202) 条所要求的规定外,还包含一项规定,即公司所有类别的已发行股份应由不超过特定人数(不超过 (35) 人)的登记股东持有,以及一项声明,“本公司为封闭式公司。”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8(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8(b)(a) 款所指的特别规定可以通过修订纳入公司章程,但如果该修订是在发行股份后通过的,则仅需所有类别已发行和流通股份的全体赞成票。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8(c)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8(c)(a) 款所指的特别规定可以通过修订从公司章程中删除,或者指定的股东人数可以通过修订更改,但如果该修订是在发行股份后通过的,则仅需各类别流通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较低的表决比例,但不得低于流通股份的多数,或者可以剥夺任何类别的表决权,或两者兼有。
(d)CA 公司法 Code § 158(d) 为本条授权的公司章程规定之目的确定股东人数时,夫妻双方及其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应计为一人,无论股份由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如何持有;持有股份的信托或已故者的个人代表应计为一人,无论受托人或受益人人数多少;持有股份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商业协会应计为一人(但任何此类信托或实体,如果其主要目的是收购或表决股份,则应根据其中的受益权益数量计算)。
(e)CA 公司法 Code § 158(e) 公司在根据 (c) 款提交对其公司章程的修订后,或因根据第 (418) 条 (d) 款并非无效的生前股份转让、遗嘱分配或根据继承和分配法律进行的股份转让、合伙企业或公司或商业协会的解散、或持有股份的信托的终止、因婚姻解除的法院判决或其他依法生效的情况,导致其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数量超过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大值时,应停止作为封闭式公司。一旦其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封闭式公司应立即签署并提交对其公司章程的修订,删除 (a) 款所指的特别规定,并删除任何不适用于非封闭式公司的其他规定,该修订应由董事会迅速批准并提交,无需流通股份批准。
(f)CA 公司法 Code § 158(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使股东之间关于在特定期限届满、或特定事件或条件发生时,或以其他方式,表决从公司章程中删除 (a) 款所指的特别规定的任何协议无效。
(g)CA 公司法 Code § 158(g) 以下条款包含对封闭式公司的具体引用:第 (186)、(202)、(204)、(300)、(418)、(421)、(1111)、(1201)、(1800) 和 (1904) 条。

Section § 159

Explanation

普通股是一种公司股票,在公司倒闭时获得股息或分红方面,不享有任何优于其他股份的特殊权利或优势。

“普通股”指在清算时资产分配或股息支付方面不优先于任何其他股份的股份。

Section § 16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控制权”在公司语境下的含义。通常,“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通过他人拥有指导公司管理和政策的权力。然而,在其他地方提到的一些特定情况下,“控制权”是指拥有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16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控制权”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公司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b)CA 公司法 Code § 160(b) 在第181、1001和1200条中,“控制权”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超过50%表决权的股份或股权证券。

Section § 161

Explanation
“组成公司”是指任何与其他公司或商业实体合并的公司。这也包括合并后存续下来的那个公司。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本节将“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定义为与一个或多个公司合并的有限合伙企业,并且也包括此类合并中存续下来的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组成其他商业实体”定义为与公司合并的非公司商业实体,也可以指合并后存续的实体。

Section § 161.9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转换”是指公司法中从第1150条开始的特定章节所描述的流程。

Section § 16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公司”一词特指根据本法律特定分部设立或受其管辖的公司,具体依照第102条 (a) 款中规定的规则。

“公司”,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仅指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公司或根据第102条 (a) 款的规定受本分部管辖的公司。

Section § 16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受银行法管辖的公司”的含义。实质上,它涵盖了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从事特定金融活动的各类业务。这些业务可能包括从事商业银行、工业银行、信托运营、产权保险以及其他特定金融服务的公司。从事这些活动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受银行法管辖的公司”(《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指:
(a)CA 公司法 Code § 163(a) 任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而设立,或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63(b) 任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为从事工业银行业务而设立,或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从事工业银行业务的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163(c) 任何(除(d)款所述公司外)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为从事信托业务而设立,或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自第1000条起)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163(d) 任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和保险专员授权,设立产权保险部门从事产权保险业务,并设立信托部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或
(e)CA 公司法 Code § 163(e) 任何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批准,为从事,或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根据《金融法典》第1.1部第21章第1条(自第1850条起)从事业务的公司。

Section § 163.1

Explanation
本法澄清,在特定条款中提及“累计拖欠股息”时,仅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在某个日期前支付但未支付的股息。无论公司是否在该支付日期之前正式宣告过这些股息,都不影响其被视为拖欠。

Section § 164

Explanation
在加州,成为一家公司的“董事”意味着你是一个真实的人,你的名字被列在公司的设立文件(如章程)中,或者由公司的发起人选出。你也可能是以其他头衔被选中来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并且这还包括接替前任董事的任何人。

Section § 165

Explanation
“消失公司”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完成后将不再存在,因为它未能存续下来。

Section § 165.5

Explanation
“消失的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参与合并或其他交易的有限合伙企业,在交易后不再继续存在,而是由另一个合伙企业或实体取代其继续存在。

Section § 16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向其股东进行“分配”的含义。这通常指公司无偿地向股东发放现金或财产,例如通过派发股息或回购股份。然而,并非所有财务活动都被视为分配。例如,如果公司被法院命令取消股份发行,或者公司自行决定取消股份发行并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司利益,这些行为都属于例外情况。同样,经董事会批准,为特定公司目的回购股份也可能不属于此定义范围。

“向其股东分配”指公司无对价地向其股东转让现金或财产,无论是通过股息或其他方式,但不包括以公司股份形式的股息,或以现金或财产购买或赎回其股份,包括由公司子公司进行的转让、购买或赎回。任何通过股息方式进行的分配时间应为该股息的宣告日期;任何通过购买或赎回股份方式进行的分配时间应为公司转让现金或财产的日期,无论是否根据较早日期的合同;但如果一项属于证券的债务义务(定义见《商法典》第 (8102) 条)是为换取股份而发行的,则分配时间为公司在该交换中取得股份的日期。在偿债基金支付的情况下,现金或财产在本节意义上被转让的时间是其交付给优先股持有人受托人以用于赎回股份时,或由公司为此目的以信托方式实际隔离时。“向其股东分配”不包括 (a) 履行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命令撤销股份发行的终局判决,(b) 公司撤销其股份的发行,如果董事会(任何作为或可能作为该交易一方的董事无权投票)认定 (1) 相关股份的持有人或多名持有人很可能能够合法强制执行撤销请求,(2) 该撤销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且 (3) 公司很可能能够在其负债到期时履行其负债(但已充分提供支付的负债除外),或 (c) 公司根据第 (408) 条回购其发行的股份,如果董事会(任何作为或可能作为该交易一方的董事无权投票)认定 (1) 该回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且 (2) 公司很可能能够在其负债到期时履行其负债(但已充分提供支付的负债除外)。

Section § 167

Explanation

“本州公司”是指依据加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本州公司”指依据本州法律成立的公司。

Section § 167.3

Explanation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具体是第17000条(t)项中定义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商业组织。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指第17000条(t)项所定义的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167.5

Explanation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成立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67.7

Explanation

“国内其他商业实体”指的是依据加州法律设立的任何类型的商业实体。

“国内其他商业实体”指的是依据本州法律组建的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 167.8

Explanation
“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指的是参与合并或整合,但之后将不再存续的业务实体。它本质上是合并后未能存续的业务实体。

Section § 168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股权证券”在某些法律条款中的含义。它包括公司中的股份或成员权益、合伙权益,以及各种商业实体中任何其他类似的股权。它还涵盖了可转换为这些权益的证券,以及购买这些权益的任何权利或期权。

在第 (181)、(1001)、(1113)、(1200) 和 (1201) 条中,“股权证券”指境内或境外公司的任何股份或成员权益;其他商业实体的任何合伙权益、成员权益或等同的股权权益;以及任何可无论有偿或无偿转换为上述任何一项的证券,或任何认购或购买上述任何一项的认股权证或权利。

Section § 169

Explanation
当本法律提及某事被“提交”时,通常指该事项已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除非另有具体地点说明。

Section § 170

Explanation

本法将“境外社团”定义为根据另一个国家或州的法律设立的商业信托。

“境外社团”指根据境外司法管辖区法律以信托形式组建的商业社团。

Section § 17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外国公司”在加州公司法中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非在加州设立或注册的公司。此外,在公司法典的某些条款和特定章节中,它也包括外国协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但是,它不包括根据美国联邦法律成立的实体。

“外国公司”指除国内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并且,当用于第191条、第201条、第2203条、第2258条和第2259条以及第21章时,包括外国协会,除非另有规定。第21章中使用的“外国公司”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律特许成立的公司或协会。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某些没有实体凭证的股票或证券(即无纸化证券)相关的金融文件的关键术语。“初始交易声明”是指发送给新所有者或贷款人,用于显示所有权转让的文件。“书面声明”是指公司定期或应所有者或贷款人请求,向其发送的关于这些无纸化证券详情的通知。

“初始交易声明”指由发行人签署或代表发行人签署,并发送给新的登记所有人或登记质权人的声明;“书面声明”在与无纸化证券相关联使用时,指由发行人定期地或应登记所有人或登记质权人的请求,发送给登记所有人或登记质权人,描述该无纸化证券所属的发行事项的书面声明。

Section § 17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并指明其完整定义可在另一特定条款中找到。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指第17701.02条(j)项所定义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171.3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引用另一法律条款来定义“有限责任公司”一词,该条款对此有具体详细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指第17701.02条(k)项所定义的有限责任公司。

Section § 171.05

Explanation
“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美国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外国法律设立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71.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有限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创建的一种商业安排,其中至少包括一名负有全部管理责任的人(普通合伙人),以及至少一名责任仅限于其投资的人(有限合伙人)。这种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名称,但遵循相同的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建,并拥有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以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或其在任何名称下的等同实体的合伙企业。

Section § 171.07

Explanation

本法将“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定义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其他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外国法律设立的任何商业实体。

“境外其他商业实体”指根据本州以外的任何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外国法律组建的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 171.08

Explanation
“社会目的公司”是一种依据第1.5部(始于第2500条)设立的特定类型的公司,旨在实现社会目标。

Section § 172

Explanation

本节将“清算价格”或“清算优先权”定义为当公司(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终止时支付给股东的款项。它包括未支付的累积股息,并优先于其他类别的股份。

“清算价格”或“清算优先权”指在公司自愿或非自愿解散、清算或分配全部资产时,任何类别股份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任何已累计但未支付的累积股息,并优先于其他类别股份。

Section § 173

Explanation

“高级职员证明书”是一份必须由公司内某些高级官员签署的文件,例如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首席财务官、司库或其助理。

“高级职员证明书”指一份由董事会主席、总裁或任何副总裁,以及由秘书、首席财务官、司库或任何助理秘书或助理司库签署并核实的证明书。

Section § 1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声明“在证书上”的含义。它可能直接出现在股票证书的正面或背面;如果是非实物(即数字形式的)股票,则必须遵守另一部法律《商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规定。

“在证书上”指声明出现在股票证书的正面或其背面,且正面有提及该声明;或者,对于非实物证券,指已遵守《商法典》第8202条 (a) 款和第8204条的适用规定。

Section § 17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州何为“其他商业实体”。它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不包括非营利协会),以及1974年后成立的某些医疗事故保险公司。每种类型都通过引用具体的法律定义或法规进行解释。

“其他商业实体”指国内或国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非营利协会除外),或依照《保险法》第1部第2编第3章第16条(自第1550条起)的规定,于1974年后成立的提供医疗事故保险的国内互助保险人。在本文中,“普通合伙企业”指第16101条所定义的“合伙企业”;“商业信托”指以信托形式组建的商业组织;“房地产投资信托”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856条 (a) 款所定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非法人协会”具有第18035条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母公司”指的是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控制该公司的另一家公司。然而,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特定情况下,“母公司”也可以包括控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类型商业实体的个人或实体。

除第1001、1101和1113条所用之外,特定公司的“母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权(第160(a)条)的关联公司。在第1001、1101和1113条中,“母公司”指对一家国内公司、一家外国公司或一个其他商业实体具有控制权(第160(b)条)的个人。

Section § 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优先股”定义为任何不被视为普通股的股票类型。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适当县’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的县。如果公司在加州没有主要办事处,或者根本没有办事处,那么适当县就默认为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1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公司中代表股东投票时,“代理”是什么意思。代理本质上是一种书面或电子许可,如果你不能亲自到场,其他人可以用它来为你投票。你的姓名或某种形式的授权必须在代理书上,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比如打字或电子方式。法律还允许通过电话授予代理权,只要有证据证明它确实得到了股东或其代表的授权。

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代理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代理授权被授予权力,代表他人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

Section § 180

Explanation
“赎回价格”这个词指的是股份被赎回或回购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这笔款项可以用现金、财产、证券或这些的组合来支付。除非另有说明,默认支付方式是现金。

Section § 180.5

Explanation
重新注册地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官方注册地从一个州更改到另一个州的过程,无论是迁入加州还是迁出加州。

Section § 181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公司“重组”的含义。重组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依照第11章特定规则进行的合并,但不是简易合并。第二种是一家公司通过将其所有权股份置换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来接管另一家公司,并获得对其的控制权。第三种是一家公司通过发行其股份或长期无担保债务而非现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几乎全部资产。

“重组”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公司法 Code § 181(a) 依照第11章(自第1100条起)进行的合并,但不包括简易合并(“合并重组”)。
(b)CA 公司法 Code § 181(b) 一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全部或部分以其股权证券(或控制该收购实体的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股权证券)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股权证券,且在收购后,收购实体立即控制了另一实体(“股权置换重组”)。
(c)CA 公司法 Code § 181(c) 一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全部或部分以其股权证券(或控制该收购实体的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股权证券)或以其未充分担保且在重组完成之日后到期日超过五年的债务证券(或控制该收购实体的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债务证券),或两者兼有,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资产出售重组”)。

Section § 182

Explanation
反向股票分割是指公司将某一特定类型的所有现有股份合并成数量更少的股份。这是通过修改公司的官方文件来反映新的股份数量来实现的。

Section § 18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什么是股份的“系列”。它指的是具有相同一套权利和特权,但与同一类别中的其他股份相比,其权利或限制有所不同的股份。仅仅是纸质凭证或电子记录,并不会使股份成为不同系列的一部分。

股份“系列”指同一类别中具有相同权利、优先权、特权和限制,但与同一类别中的其他股份相比,在一项或多项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上有所不同的股份。如果唯一的区别是凭证式和非凭证式状态,则凭证式证券和非凭证式证券不构成不同的系列。

Section § 183.5

Explanation

“股份交换要约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使用其自身的股权证券或其控制的公司的股权证券,从另一家公司购买股份。这种收购不同于所谓的“交换重组”。

“股份交换要约收购”指一家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证券(或由收购公司控制的公司的股权证券)作为交换,收购另一家公司股份的任何收购,但不包括交换重组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81)。

Section § 184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股份”是指公司所有权的份额或部分,这些份额在公司的官方文件(即公司章程)中有所界定。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股东”是指根据公司记录正式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指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Section § 186

Explanation

本节将封闭公司的“股东协议”定义为所有股东之间,或者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则在该公司与该股东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这指的是法律其他部分中提及的特定授权。

“股东协议”指一家封闭公司的所有股东之间,或者如果一家封闭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则在该股东与公司之间,根据第300条 (b) 款授权订立的书面协议。

Section § 187

Explanation

“简易合并”指的是在第1110条中规定的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并程序。

“简易合并”指依照第1110条规定进行的合并。

Section § 188

Explanation
股票分割是指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现有股份分成更多同类型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份总数,但这并非通过派发股息的方式。

Section § 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子公司”的定义。通常,如果另一家公司拥有其超过一半的表决权股份,则该公司被视为子公司。然而,就第703条规定的某些情况而言,如果一家公司拥有超过25%的表决权股份,就足以被视为子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189(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某特定公司的“子公司”指其股份拥有超过50%表决权的法人团体,且该股份由该特定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
(b)CA 公司法 Code § 189(b) 就第703条而言,某特定公司的“子公司”指其股份拥有超过25%表决权的法人团体,且该股份由该特定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在(a)款中定义的子公司拥有。

Section § 190

Explanation
本节将“存续公司”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公司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合并或并入后,继续存在的那家公司。

Section § 19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它指的是当一个或多个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合并到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中时,这个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

“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指一个或多个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一个或多个公司兼并入其的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90.7

Explanation

本节将“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定义为,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或公司合并入其后,存留的那个实体。

“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是指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或一个或多个公司合并入其中的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 19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外国公司在加州“州内经营业务”的含义。基本上,这指的是在本州内进行常规的商业交易,不包括州际或国际贸易。仅仅持有在加州经营业务的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者进行某些孤立的活动,不被视为在该州经营业务。此外,从事贷款业务的外国公司,如果其活动涉及从州外处理的贷款,通常不被视为在加州经营业务。这些活动包括购买贷款、检查财产和执行贷款协议。例如,如果外国贷款机构的员工进行财产检查,但这些员工不是加州居民且未在本州为此目的设立专门办事处,则不被视为经营业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91(a) 为第21章(自第2100条起)之目的,“州内经营业务”指在本州内进行其业务的重复和连续交易,州际或对外贸易除外。
(b)CA 公司法 Code § 191(b) 外国公司不应仅因其子公司在州内经营业务,或仅因其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身份而被视为在州内经营业务:
(1)CA 公司法 Code § 191(b)(1) 国内公司的股东。
(2)CA 公司法 Code § 191(b)(2) 在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的股东。
(3)CA 公司法 Code § 191(b)(3) 国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4)CA 公司法 Code § 191(b)(4) 在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5)CA 公司法 Code § 191(b)(5)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
(6)CA 公司法 Code § 191(b)(6) 在州内经营业务的外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
(c)CA 公司法 Code § 191(c) 在不排除其他可能不构成州内经营业务的活动的情况下,外国公司不应仅因在本州内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而被视为(a)款意义上的州内经营业务:
(1)CA 公司法 Code § 191(c)(1) 提起或应诉任何诉讼或行政或仲裁程序,或达成其和解或解决索赔或争议。
(2)CA 公司法 Code § 191(c)(2)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或进行其他与其内部事务相关的活动。
(3)CA 公司法 Code § 191(c)(3) 维持银行账户。
(4)CA 公司法 Code § 191(c)(4) 设立用于其证券的转让、交换和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或与其证券相关的存管处。
(5)CA 公司法 Code § 191(c)(5) 通过独立承包商进行销售。
(6)CA 公司法 Code § 191(c)(6) 通过邮件、雇员、代理人或其他方式招揽或获取订单,但这些订单在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之前需要在本州以外获得接受。
(7)CA 公司法 Code § 191(c)(7) 设立债务凭证或不动产或动产上的抵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8)CA 公司法 Code § 191(c)(8) 进行在180天内完成的孤立交易,且该交易并非一系列类似重复交易的一部分。
(d)CA 公司法 Code § 191(d) 在不排除其他可能不构成州内经营业务的活动的情况下,任何外国贷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外国银行公司、其全部股本由一家或多家外国银行公司拥有的任何外国公司、任何外国储蓄和贷款协会、任何外国保险公司或任何经其章程授权投资于以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的贷款的外国公司或协会,无论其是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任何其他州、地区或领土的法律组建的,不应仅因以下任何或所有活动而被视为在本州内从事、经营或参与业务,无论是代表其自身,还是作为养老金计划、员工利润分享或退休计划的受托人、遗嘱信托或生前信托的受托人,或以任何其他信托身份:
(1)CA 公司法 Code § 191(1) 如果这些活动是由贷款机构在本州以外进行的,则通过购买、签订购买合同、作出预先购买承诺或转让有担保或无担保贷款或其中任何权益而进行的收购。
(2)CA 公司法 Code § 191(2) 如果进行任何实物检查或评估的官员或雇员不是本州居民,且未在本州为此目的设立营业地点,则由官员或雇员对担保或拟担保任何贷款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实物检查和评估。
(3)CA 公司法 Code § 191(3) 拥有任何贷款,并通过受托人出售、司法程序、以契代赎或其他方式强制执行任何贷款。
(4)CA 公司法 Code § 191(4) 如果这些活动是由贷款机构在本州以外进行的,则对贷款进行修改、续期、展期、转让或出售,或接受额外的或替代的担保,或全部或部分解除其担保,或接受替代的或额外的债务人。
(5)CA 公司法 Code § 191(5) 通过合同安排,聘请在本州有资格开展业务的、非贷款机构的子公司或母公司且与贷款机构无共同管理的公司、商号或协会,以任何方式进行收款和贷款服务,包括支付地租、税款、评估费、保险等,并代表贷款机构对担保任何贷款或拟担保任何贷款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实地检查和估价,以及履行任何此类约定。
(6)CA 公司法 Code § 191(6) 通过受托人出售、司法出售、止赎或以契据代替止赎的方式,取得任何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担保文书所涵盖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为将所有权转让给作为任何贷款的保险人或担保人的任何联邦机构或部门而取得所有权,以及在有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之前,保留如此取得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7)CA 公司法 Code § 191(7) 从事为开展上述任何活动所必需或适当的活动。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外国银行公司在本州设立办事处,除非本州法律另有规定;亦不得解释为限制本州法律所规定的赋予任何外国银行公司的权力;亦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外国贷款机构在本州设立办事处,除非本州法律另有允许。

Section § 1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非凭证证券”是什么。它指的是一种不涉及实物凭证的股份或发行人的义务,具体细节在《商法典》的特定部分有进一步阐述。

“非凭证证券”指《商法典》第8102条 (a) 分款第 (15) 和 (18) 款中描述的股份(第184条)或发行人的义务。

Section § 192

Explanation
就公司董事会而言,“空缺”是指董事职位空着,且尚未由正式选出的人员填补。这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董事去世、辞职、被免职,或者允许的董事人数发生变化。

Section § 193

Explanation

当一份文件在此语境中被称为“经核证”时,这意味着签署文件的人声明其内容根据他们自己的了解是真实的。这可以通过签署宣誓书来完成,宣誓书是在授权官员面前宣誓后作出的声明;或者通过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地点和时间。如果宣誓书是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带有公章的法院官员面前签署的,则无需额外认证。

“经核证”指证书或其他文件所载声明经签署人根据自身所知声明属实,且通过以下任一方式:
(a)CA 公司法 Code § 193(a) 签署人根据宣誓在本州法律或签署地法律授权的宣誓官面前签署的宣誓书,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93(b) 签署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书面声明,并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无论在本州境内或境外)。
任何在本州境外在公证人或具有正式印章的备案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面前宣誓的宣誓书,无需进一步认证。

Section § 194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投票”一词也指通过书面同意给予许可或批准,但这须遵守法律其他条款(第307条和第603条)中列出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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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公司选举董事时“表决权”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表决权”是指在当下选举董事的能力,不包括由某些特定事件触发的未来投票权。如果股份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分别选举各自的董事,那么表决权将根据这些股份能够选举的董事人数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来确定。

“表决权”指在确定表决权时选举董事的权力,不包括在尚未发生的某种条件或事件发生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同类别的股份有权作为单独的类别为董事会的不同成员投票,则表决权百分比的确定应以该等股份(无论是一个或多个类别)在所有当时有权选举任何董事的股份均已投票的选举中,有权选举的授权董事总数百分比为基础。

Section § 194.7

Explanation
“投票权转移”指的是不同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东权利结构发生变化,特别是关于他们选举董事的权力。这可能由于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而发生。

Section § 19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书面”或“以书面形式”不仅指传统的纸质文件,也指传真、电报等电子通信,前提是公司和法律中其他地方描述的规则批准这些通信。公司发出的电子信息必须符合第20条中列出的某些标准,才能被视为有效的“书面”形式。

“书面”或“以书面形式”包括经本法典授权的传真、电报及其他电子通信,包括公司进行的满足第20条要求的电子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