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强制解散
Section § 1800
如果出现某些严重问题,加州的公司可能会被强制解散。这可能发生在董事或股东的很大一部分提出请求时,特别是如果至少有33.3%的股份被代表。采取此行动的理由包括董事会成员之间僵持不下、重大内部纠纷、业务运营放弃超过一年、控制者欺诈或不当行为,或者公司期限已届满但未续期。股东和债权人可以在审判前介入,但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金融或公用事业公司。在这里,即使是实益拥有人——即对股份拥有实益权益的人——也被视为股东。
Section § 18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解散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公司。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公司法、滥用公司特权,或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如果问题可以纠正,公司必须在诉讼提起前收到通知,并有30天时间进行纠正。法院可以决定解散公司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例如指定人员管理公司剩余事务。关于这些行动的通知会在报纸上公布,以告知股东。
Section § 1803
Section § 1804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1805
本加州公司法条款概述了公司非自愿关闭(或“解散”)的流程。该流程在法院下达解散令时启动。通常由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处理此过程,但法院也可在必要时指定其他人。公司必须停止正常业务运营,除非是为了顺利关闭或在出售前保留其价值所必需。董事必须通过邮件通知股东、债权人以及所有索赔人有关解散程序,除非有中止或禁令。
Section § 1806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当一家公司被强制关闭(或“清算”)时,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行动。首先,它可以要求提供所有针对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证明。它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这些债权,以及应预留多少资金来支付它们。法院会决定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权利,并监督关闭过程中的财务账目。它可以任命专员处理法律事务,填补董事空缺,甚至罢免不诚实或失职的董事。法院可以中止针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行动,以确保所有债权得到公平处理。最后,当一切都解决后,法院可以宣布公司正式关闭并解散。
Section § 1807
Section § 180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公司准备正式解散时会发生什么。在公司账目结清、事务处理妥当后,法院可以宣告其解散。法院的命令主要确认三件事:公司的债务已处理完毕,剩余资产已分配给合法权利人,以及董事已完成职责,对债权人或股东不再负有义务。一旦法院宣告公司解散,公司即正式停止存在,但任何剩余的清算任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