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异议股东权利
Section § 1300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股东,如果他们不同意某些重大的公司决策,例如合并或重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允市场价值回购他们的股份。这仅适用于股份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股东投票反对或未投票赞成这些变更的情况。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时间是在任何有关变更的公告发布之前,不包括因这些公告引起的任何股价变动。为获得付款,异议股东必须遵循相关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包括提出购买要求和提交背书。
Section § 1301
在公司重组中,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一些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他们的股份。公司必须在十天内向这些股东发送一份关于重组批准的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个建议的回购价格。希望出售股份的股东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该请求必须明确股份数量,并提出股东认为的公平价值。实质上,公司和股东都会就股份回购价格提出要约。
Section § 1302
Section § 13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公司和股东都同意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异议股份”(即股东不同意其股票参与公司合并等行动)时,会如何处理。如果双方就股票价格达成一致,股东将获得该约定价格,并加上利息。约定的价格和条款必须提交给公司秘书存档。这些异议股份的款项应在价格确定或重组条件满足后的30天内支付,以较晚的日期为准。此外,如果涉及凭证式股票,股东必须交出股票凭证才能获得付款。
Section § 1304
本节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份价值或股份是否符合异议股份资格的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六个月的时间请求法院就这些问题作出裁决。多名股东可以共同提起诉讼,法院将审理此案。法院将首先裁定这些股份是否为异议股份。如果是,法院将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或指定一名中立的评估师来完成。
Section § 1305
本节规定了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时,确定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程序。如果法院指定评估师评估股份价值,他们必须迅速进行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如果法院认为报告合理,可以确认该报告。如果评估师未能提交报告或报告未获确认,法院将自行确定股份价值。一旦确定了公平市场价值,公司必须向异议股东支付该金额并附带利息。对于某些类型的股份,判决必须立即支付;对于其他股份,则仅在交付股份凭证后支付。法院还会决定由谁支付费用,但如果评估价值高于公司提出的价格,公司通常会承担费用,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1306
Section § 1307
Section § 13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并且对公司正在做出的某些决定不满意(即所谓的“异议股东”),你仍然享有持有这些股份的相同权利和利益,直到你和公司就你的股份价值达成一致,或者由其他人决定。但是,一旦你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份,除非公司同意,否则你不能改变主意。
Section § 1309
本节阐明了股份何时丧失异议股份的地位,以及股东何时丧失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如果公司取消重组,股份被转让或转换,对股份价格或地位存在分歧但六个月内未采取法律行动,或者股东经公司同意撤回其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请求,则股份将丧失此地位。如果公司取消重组,它必须承担异议股东的相关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1310
Section § 1312
本法律规定,要求现金支付其股份的股东不能质疑公司的重组或合并,除非是为了确保批准重组的股份数量已合法投票。如果股东属于在重组中有明确支付条款的类别,他们有权按照这些条款获得支付。如果合并中的一家公司控制或被合并中的另一方控制,未要求现金的股东仍可提出质疑,但之后将无法要求现金。法院需要有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才能中止合并。此外,如果合并实体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控制方必须证明合并对所有股东都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