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股东,如果他们不同意某些重大的公司决策,例如合并或重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允市场价值回购他们的股份。这仅适用于股份未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股东投票反对或未投票赞成这些变更的情况。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时间是在任何有关变更的公告发布之前,不包括因这些公告引起的任何股价变动。为获得付款,异议股东必须遵循相关章节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包括提出购买要求和提交背书。

(a)CA 公司法 Code § 1300(a) 如果根据第1201节 (a) 和 (b) 款或 (e) 或 (f) 款进行的重组需要公司现有股份 (第152节) 的批准,则公司中每位有权就该交易投票的股东以及简易合并中子公司公司的每位股东,可以通过遵守本章的规定,要求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司以其公允市场价值现金购买该股东所拥有的、属于 (b) 款所定义的异议股份。公允市场价值应以拟议重组或简易合并条款首次公布之日及其紧前之时确定,不包括因拟议重组或简易合并而产生的任何增值或贬值,并根据此后生效的任何股份拆分、反向股份拆分或股份股息进行调整。
(b)CA 公司法 Code § 1300(b) 在本章中,“异议股份”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股份:
(1)CA 公司法 Code § 1300(b)(1) 在重组或简易合并之前,未在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第25100节 (o) 款认证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旨在就重组采取行动的股东会议通知概述了本节以及第1301、1302、1303和1304节;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或任何法律法规施加转让限制的任何股份;并且,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重组或简易合并条款,该股份持有人被要求接受除以下任何一项以外的任何东西的股份:(A) 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且该股份在重组或简易合并生效时,已在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第25100节 (o) 款认证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B) 前述 (A) 项所述零碎股份的现金替代;或 (C) 前述 (A) 和 (B) 项所述股份和零碎股份现金替代的任何组合。
(2)CA 公司法 Code § 1300(b)(2) 在确定有权就重组投票的股东之日已发行,且 (A) 未投票赞成重组,或 (B) 如果属于 (1) 款所述情况,则投票反对重组,或在简易合并生效之日登记在册;但本款 (A) 项而非 (B) 项适用于通过书面同意而非会议方式寻求第1201节要求的批准的任何情况。
(3)CA 公司法 Code § 1300(b)(3) 异议股东已根据第1301节要求公司以其公允市场价值购买。
(4)CA 公司法 Code § 1300(b)(4) 异议股东已根据第1302节提交以供背书。
(c)CA 公司法 Code § 1300(c) 在本章中,“异议股东”指异议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包括登记受让人。

Section § 1301

Explanation

在公司重组中,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一些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他们的股份。公司必须在十天内向这些股东发送一份关于重组批准的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个建议的回购价格。希望出售股份的股东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该请求必须明确股份数量,并提出股东认为的公平价值。实质上,公司和股东都会就股份回购价格提出要约。

(a)CA 公司法 Code § 1301(a) 如果发生重组,公司的任何股东根据Section 1300有权(在遵守该条(b)款的(3)项和(4)项规定的前提下)要求公司以现金购买其股份,则该公司应在批准之日起10天内,向每位股东邮寄一份其已发行股份(Section 152)批准重组的通知,随附Section 1300、1302、1303、1304以及本条的副本,一份由公司确定的、代表异议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声明,以及一份关于股东若希望行使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应遵循程序的简要说明。该价格声明构成公司以所列价格购买Section 1300 (b)款所定义的任何异议股份的要约,除非这些股份根据Section 1309失去其异议股份的地位。
(b)CA 公司法 Code § 1301(b) 任何根据Section 1300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购买其股份(在遵守该条(b)款的(3)项和(4)项规定的前提下)且希望公司购买股份的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购买这些股份并以现金向股东支付其公平市场价值。该要求除非由公司或其任何过户代理人收到,否则不具有任何效力:(1) 对于Section 1300 (b)款所述的股份,不迟于股东大会就重组进行表决的日期;或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迟于根据(a)款发出的已发行股份批准通知或根据Section 1110 (h)款发出的通知邮寄给股东之日起30天内。
(c)CA 公司法 Code § 1301(c) 该要求应说明股东登记持有的、股东要求公司购买的股份数量和类别,并应包含一份股东声称的、根据Section 1300 (a)款确定的这些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声明。该公平市场价值声明构成股东以该价格出售股份的要约。

Section § 1302

Explanation
如果股东不同意公司股东批准的某项重大决定,并希望公司回购其股份,他们有30天时间通知公司。如果他们持有凭证式股份,他们必须将标明为异议股份的股票凭证提交给公司主要办事处或过户代理人。如果股份是非凭证式的,股东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股份数量。任何与这些异议股份相关的未来文件仍必须注明原始股东的姓名以及这些股份是异议股份。

Section § 1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公司和股东都同意股东持有的股票属于“异议股份”(即股东不同意其股票参与公司合并等行动)时,会如何处理。如果双方就股票价格达成一致,股东将获得该约定价格,并加上利息。约定的价格和条款必须提交给公司秘书存档。这些异议股份的款项应在价格确定或重组条件满足后的30天内支付,以较晚的日期为准。此外,如果涉及凭证式股票,股东必须交出股票凭证才能获得付款。

(a)CA 公司法 Code § 1303(a) 如果公司和股东同意股份为异议股份并就股份价格达成一致,异议股东有权获得约定的价格,并自协议之日起按判决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公司与异议股份持有人之间任何确定异议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协议,应提交公司秘书备案。
(b)CA 公司法 Code § 1303(b) 在不违反第1306条规定的前提下,异议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支付应在金额确定之日起30天内,或在重组的任何法定或合同条件满足之日起30天内(以后者为准)进行;对于凭证式证券,须以交出其凭证为前提,除非另有协议规定。

Section § 1304

Explanation

本节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份价值或股份是否符合异议股份资格的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六个月的时间请求法院就这些问题作出裁决。多名股东可以共同提起诉讼,法院将审理此案。法院将首先裁定这些股份是否为异议股份。如果是,法院将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或指定一名中立的评估师来完成。

(a)CA 公司法 Code § 1304(a) 如果公司否认这些股份是异议股份,或者公司与股东未能就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要求购买此类股份作为异议股份的股东或任何相关公司,应在向股东邮寄已发行股份批准通知(第152条)或根据第1110条 (h) 款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不得在此之后),向适当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这些股份是否为异议股份,或异议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或两者兼有,或者可以介入任何就此类诉讼正在审理的案件。
(b)CA 公司法 Code § 1304(b) 两名或多名异议股东可以在任何此类诉讼中作为原告共同起诉,或作为被告被共同起诉,并且两项或多项此类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c)CA 公司法 Code § 1304(c) 在诉讼审理中,法院应裁定各项争议。如果股份作为异议股份的地位存在争议,法院应首先裁定该争议。如果异议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应裁定,或指定一名或多名公正的评估师来裁定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Section § 13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时,确定股份公平市场价值的程序。如果法院指定评估师评估股份价值,他们必须迅速进行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如果法院认为报告合理,可以确认该报告。如果评估师未能提交报告或报告未获确认,法院将自行确定股份价值。一旦确定了公平市场价值,公司必须向异议股东支付该金额并附带利息。对于某些类型的股份,判决必须立即支付;对于其他股份,则仅在交付股份凭证后支付。法院还会决定由谁支付费用,但如果评估价值高于公司提出的价格,公司通常会承担费用,包括律师费。

(a)CA 公司法 Code § 1305(a) 如果法院指定一名或多名评估师,他们应立即着手确定每股的公平市场价值。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评估师或其多数成员应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制作并提交报告。随后,经任何一方动议,该报告应提交法院,并根据法院认为相关的证据进行审议。如果法院认为报告合理,法院可以确认该报告。
(b)CA 公司法 Code § 1305(b) 如果指定评估师的多数成员未能在其指定之日起10天内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制作并提交报告,或者报告未获法院确认,法院应确定异议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c)CA 公司法 Code § 1305(c) 在遵守第1306条规定的前提下,应判决公司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每股异议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乘以作为当事人或已介入的任何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的异议股份数量,并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
(d)CA 公司法 Code § 1305(d) 任何此类判决对于非凭证证券应立即支付,而对于凭证证券,则仅在向公司背书并交付判决中描述的股份凭证后方可支付。任何一方均可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e)CA 公司法 Code § 1305(e) 诉讼费用,包括由法院确定的评估师的合理报酬,应由法院酌情公平评估或分摊;但是,如果评估价值超过公司提出的价格,则公司应支付费用(包括在法院酌情决定下支付律师费、专家证人费以及自遵守第1300、1301和1302条之日起按判决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法院判定的股份价值超过公司根据第1301条(a)款提出的价格的125%)。

Section § 1306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因某些规定无法向持有异议股份的股东支付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这些股东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这意味着公司欠他们股份的金额,加上法定利息。但如果公司被清算,他们将在其他债权人之后才能获得支付。支付将在第5章的其他规定允许时进行。

Section § 1307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在重组获得批准后、但在回购那些反对重组的股份之前,向这些股份支付了现金股息,那么公司在购买这些股份时,会从应付的总金额中扣除这些股息。

Section § 1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并且对公司正在做出的某些决定不满意(即所谓的“异议股东”),你仍然享有持有这些股份的相同权利和利益,直到你和公司就你的股份价值达成一致,或者由其他人决定。但是,一旦你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份,除非公司同意,否则你不能改变主意。

除本章明确限制外,异议股份持有人继续享有与其股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特权,直至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或确定。异议股东不得撤回付款要求,除非公司同意。

Section § 1309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股份何时丧失异议股份的地位,以及股东何时丧失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如果公司取消重组,股份被转让或转换,对股份价格或地位存在分歧但六个月内未采取法律行动,或者股东经公司同意撤回其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请求,则股份将丧失此地位。如果公司取消重组,它必须承担异议股东的相关费用和律师费。

异议股份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丧失其异议股份的地位,其持有人不再是异议股东,也不再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1309(a) 公司放弃重组。放弃重组后,公司应根据要求向任何已根据本章善意启动程序的异议股东支付在此类程序中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b)CA 公司法 Code § 1309(b) 股份在根据第1302条提交背书之前被转让,或根据章程被交出以转换为另一类股份。
(c)CA 公司法 Code § 1309(c) 异议股东与公司未能就股份作为异议股份的地位或股份的购买价格达成一致,且双方均未在向股东邮寄已发行股份批准通知或根据第1110条(h)款发出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第13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介入待决诉讼。
(d)CA 公司法 Code § 1309(d) 异议股东经公司同意,撤回其购买异议股份的要求。

Section § 1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质疑公司重组中股东投票的有效性或程序是否正当,那么与第1304条和第1305条相关的任何程序都将暂停,直到该法庭案件得到解决。

Section § 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份明确说明在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将获得多少支付,那么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股份,但有一个特定条款(第1312条)除外。

Section § 1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要求现金支付其股份的股东不能质疑公司的重组或合并,除非是为了确保批准重组的股份数量已合法投票。如果股东属于在重组中有明确支付条款的类别,他们有权按照这些条款获得支付。如果合并中的一家公司控制或被合并中的另一方控制,未要求现金的股东仍可提出质疑,但之后将无法要求现金。法院需要有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才能中止合并。此外,如果合并实体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控制方必须证明合并对所有股东都是公平的。

(a)CA 公司法 Code § 1312(a) 根据本章规定有权要求为其所持股份支付现金的公司股东,无权通过法律或衡平法质疑重组或简易合并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或简易合并,除非在诉讼中检验批准或核准重组所需的股份数量是否已合法投票赞成;但任何持有某类股份的股东,其条款和规定明确规定了在重组或简易合并事件中应支付的金额,有权根据这些条款和规定获得支付,或者,如果重组的主要条款根据第1202条 (b) 款获得批准,则有权根据经批准的重组的条款和规定获得支付。
(b)CA 公司法 Code § 1312(b) 如果重组或简易合并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或与另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 (a) 款不适用于该方未根据本章规定要求为其股份支付现金的任何股东;但如果该股东提起任何诉讼以质疑重组或简易合并的有效性,或要求重组或简易合并被撤销或废止,则该股东此后无权根据本章规定要求为其股份支付现金。法院在任何质疑重组或简易合并有效性或要求重组或简易合并被撤销或废止的诉讼中,不得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完成,除非提前10天通知公司,并且法院认定,显然没有其他补救措施能充分保护提出异议的股东或该股东所属的股东类别。
(c)CA 公司法 Code § 1312(c) 如果重组或简易合并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或与另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在任何质疑重组或简易合并有效性或要求重组或简易合并被撤销或废止的诉讼中,(1) 控制重组或简易合并另一方的重组或简易合并一方,应承担证明该交易对被控制方的股东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以及 (2) 控制重组中两个或更多方的个人,应承担证明该交易对任何如此被控制方的股东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1313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当公司按照第11.5章的规定进行转换时,这种转换将被视为一次重组。这意味着适用于重组的各项规定也将适用于这些转换。

依照第11.5章(自第1150条起)进行的转换,为适用本章规定之目的,应被视为构成重组,并应依照第1159条的规定及其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