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合并
Section § 1100
这项法律解释了两家或多家公司如何合并成一家公司。它允许不同类型的合并,包括仅涉及国内公司的合并、涉及社会目的公司的合并,或涉及外国公司的合并。根据所涉及公司的类型,每种合并都有特定的条款进行规范。
Section § 1101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相互合并。参与合并的每家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批准一份合并协议,其中概述了合并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合并条款、存续公司章程的任何变更、所有参与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地,以及股东权益将如何转换或补偿。除非所有股东另有同意,否则任何参与公司同类型的所有股份必须受到同等对待。对于简易合并以及公司在合并前拥有另一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则。协议中还可以包含其他规定,例如处理零碎股份的现金支付。
Section § 1101.1
Section § 1103
当加州一家公司希望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董事会以及可能还有股东都必须批准合并。一旦获得批准,必须提交一份名为合并协议的文件,并附上一份证明书,说明已获得必要的投票。该证明书还应说明合并是否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进行。如果合并中将发行母公司的任何股份,证明书应注明是否需要或已获得股东投票。一旦所有文件正确提交并获得批准,合并即在法律上生效,使这些公司成为一家。州务卿可以独立于证明书认证合并协议。
Section § 11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想要修改合并协议,通常需要董事会批准。如果修改内容足够重大,股东也可能需要批准,就像他们当初批准原协议一样。一旦各方都同意这些修改,更新后的协议就将成为新的合并协议。
Section § 1105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在计划中的合并正式生效前取消它。他们不需要股东批准,但必须考虑与合并中涉及的其他公司之间的任何权利或合同。
Section § 1106
这项法律规定,经认证的合并协议副本在证据方面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它被视为确凿证据,证明合并的所有必要步骤以及公司官方文件(如章程)的任何相关变更均已完成,除非州政府对此提出异议。
Section § 1107
公司合并时,原公司(被合并公司)将停止存在,存续公司将自动获得它们的所有权利、财产和责任,如同这些权利、财产和责任一直属于存续公司一样,无需额外的转让手续。
如果合并不改变公司的所有权,例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的情况,那么保留执照和许可证无需支付地方转让费。但是,如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这些许可证和执照可能会被重新评估。此外,被合并公司原有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或法律诉讼对存续公司仍然有效。
此外,在此类合并后,税务评估员仍可重新评估财产税。“地方机构”在此语境下指县或市政府机构。
Section § 1107.5
公司合并时,存续公司将承担消失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包括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支付任何应缴税款。如果存续公司已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经营,州务卿将把合并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108
本节解释了境内(位于加州)和境外(位于加州以外)公司如何进行合并。如果合并后的存续公司设在加州,则合并必须遵循加州关于本地公司合并的法律。然而,如果境外公司是存续实体,则合并必须同时符合其本地规定和某些加州规定。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外公司,则需要在加州提交特定文件以使合并在此处正式生效。该法律还提及了这些文件提交的时间如何影响合并对境内公司的效力。此外,它还规定了参与此类合并的股东的权利。
Section § 1109
Section § 1110
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份,它可以通过制定并经其董事会批准的正式计划来合并这两家公司。该计划会说明合并后的公司将如何承担被合并公司的责任。其他细节,例如向少数股东支付补偿、更改公司名称或转换股份,都需要仔细规划并获得批准。合并在提交特定文件后正式生效。重要的是,如果涉及州外公司,当地法律必须允许此类合并。
Section § 1111
Section § 1112.5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如果被合并公司受本法律管辖,而存续公司是社会目的公司,会发生什么。首先,该合并需要被合并公司各类别股东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或者如果其章程另有规定则需要更多。股东还享有与公司重组中类似的某些权利,且被合并公司必须履行相关责任。
Section § 1113
本节概述了公司和其他类型商业实体如何合并的流程。它允许国内和外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成一个单一实体,前提是它们遵守各自的管辖法律。合并协议必须得到所有相关方的批准,并明确股份分配或以现金代替股份的任何分配等条款。它还描述了所需的文件,包括向州务卿提交证书,并界定了合并何时生效。各方必须确保任何现有债务或负债转移给存续实体。此外,本节还涉及国内和外国参与者的合并细节,包括股东所需的批准,以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如果合同权利允许,公司也可以在合并生效前放弃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