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两家或多家公司如何合并成一家公司。它允许不同类型的合并,包括仅涉及国内公司的合并、涉及社会目的公司的合并,或涉及外国公司的合并。根据所涉及公司的类型,每种合并都有特定的条款进行规范。

任何两家或多家公司可以合并为其中一家公司。根据本章规定,一家公司可以与一家或多家国内公司 (Section 167)、社会目的公司 (Section 171.08)、外国公司 (Section 171) 或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174.5) 合并。仅有外国公司而非其他商业实体作为组成方的合并受 Section 1108 管辖;仅有社会目的公司而非其他商业实体作为组成方的合并受 Section 1112.5 管辖;以及有其他商业实体作为组成方的合并受 Section 1113 管辖。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相互合并。参与合并的每家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批准一份合并协议,其中概述了合并的详细信息。这包括合并条款、存续公司章程的任何变更、所有参与公司的名称和所在地,以及股东权益将如何转换或补偿。除非所有股东另有同意,否则任何参与公司同类型的所有股份必须受到同等对待。对于简易合并以及公司在合并前拥有另一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则。协议中还可以包含其他规定,例如处理零碎股份的现金支付。

(a)CA 公司法 Code § 1101(a) 意欲合并的各公司董事会应批准一份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公司应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其他人员,包括母公司(第1200条),亦可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101(a)(1)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101(a)(2) 合并后存续公司章程的修订,如有,但须符合第900条和第907条的规定。如果任何修订更改了存续公司的名称,新名称可以与一家解散的国内或外国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但须符合第201条(b)款的规定。
(3)CA 公司法 Code § 1101(a)(3) 合并各方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以及哪一家合并各方公司是存续公司。
(4)CA 公司法 Code § 1101(a)(4) 将合并各方公司各自的股份转换为存续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方式,以及如果合并各方公司的任何股份不完全转换为存续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则该等股份持有人将获得的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以交换其股份;该等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可以作为存续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补充或替代,或者该等股份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被注销。
(5)CA 公司法 Code § 1101(a)(5) 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支付现金以代替零碎股份的规定,或任何其他符合第407条规定的相关安排。
(b)CA 公司法 Code § 1101(b) 合并各方公司同类或同系列股份(合并各方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任何一方的全资子公司在另一合并各方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被注销的情况除外),除非该类或该系列的所有股东同意且第407条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分配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尽管有(a)款(4)项的规定,除简易合并以及公司合并入其子公司(该公司持有该子公司各类别已发行股份至少90%)的情况外,如果合并前合并各方公司或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份,且该股份代表合并前该另一合并各方公司表决权50%以上,则合并各方公司的不可赎回普通股或不可赎回股权证券只能转换为存续方或母公司的不可赎回普通股,除非该类别所有股东同意且第407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项交易的公平性已获得特定监管机构(例如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保险专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批准,则通常限制商业交易的法律的某些部分不适用。这些批准是根据《金融法典》、《保险法典》或《公共事业法典》的指定条款作出的。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签署协议时,必须由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或助理秘书共同签署。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当加州一家公司希望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董事会以及可能还有股东都必须批准合并。一旦获得批准,必须提交一份名为合并协议的文件,并附上一份证明书,说明已获得必要的投票。该证明书还应说明合并是否仅凭董事会批准即可进行。如果合并中将发行母公司的任何股份,证明书应注明是否需要或已获得股东投票。一旦所有文件正确提交并获得批准,合并即在法律上生效,使这些公司成为一家。州务卿可以独立于证明书认证合并协议。

在董事会批准合并以及根据第12章(始于第1200条)要求获得任何已发行股份(第152条)的批准后,存续公司应提交一份合并协议副本,并附上各组成公司的高级职员证明书,其中应说明有权就合并进行投票的每一类已发行股份的总数,以及所附协议的主要条款已获得该公司每一类股份的投票批准,且该投票数等于或超过所需票数,并具体说明每一类有权投票的股份及其所需的投票百分比,或者说明合并协议根据第1201条的规定有权且仅由董事会批准。如果合并中将发行组成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证券,则该组成公司的高级职员证明书应说明不需要母公司股东的投票,或者已获得所需的投票。合并以及合并协议中包含的存续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正案应随即生效(受第110条(c)款和第1108条规定约束),且协议各方应成为一家公司。州务卿可单独认证合并协议副本,不附带其所附的高级职员证明书。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想要修改合并协议,通常需要董事会批准。如果修改内容足够重大,股东也可能需要批准,就像他们当初批准原协议一样。一旦各方都同意这些修改,更新后的协议就将成为新的合并协议。

协议的任何修订均可被采纳,且经修订的协议可由董事会批准;如果修订改变了协议的任何主要条款,则还须经任何组成公司的已发行股份(Section 152)(如第12章要求)以与原协议相同的方式批准。如果经修订的协议获得董事会和(如要求)各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批准,则该经修订的协议应构成合并协议。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在计划中的合并正式生效前取消它。他们不需要股东批准,但必须考虑与合并中涉及的其他公司之间的任何权利或合同。

董事会可酌情决定放弃合并,但须受制于第三方的合同权利(如有),包括其他组成公司,且无需流通股(Section 152)的进一步批准,可在合并生效前的任何时间进行。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认证的合并协议副本在证据方面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它被视为确凿证据,证明合并的所有必要步骤以及公司官方文件(如章程)的任何相关变更均已完成,除非州政府对此提出异议。

经负责保管合并协议的官员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认证的合并协议副本,在证据方面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且,除非针对州政府,是合并所有先决条件已履行、存续公司在生效日期已存在以及合并协议中包含的章程任何修订案通过所需条件已履行的确凿证据。

Section § 1107

Explanation

公司合并时,原公司(被合并公司)将停止存在,存续公司将自动获得它们的所有权利、财产和责任,如同这些权利、财产和责任一直属于存续公司一样,无需额外的转让手续。

如果合并不改变公司的所有权,例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的情况,那么保留执照和许可证无需支付地方转让费。但是,如果涉及公共安全问题,这些许可证和执照可能会被重新评估。此外,被合并公司原有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或法律诉讼对存续公司仍然有效。

此外,在此类合并后,税务评估员仍可重新评估财产税。“地方机构”在此语境下指县或市政府机构。

(a)CA 公司法 Code § 1107(a) 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独立存在即告终止,存续公司应在无需其他转让的情况下,承继各被合并公司的所有权利和财产,并应承担各被合并公司的所有债务和责任,如同存续公司自身已产生这些债务和责任一样。
(b)CA 公司法 Code § 1107(b) 就 (a) 款而言,存续公司可以无需支付任何地方机构转让费,承继任何地方机构授予的所有执照、许可证、注册及其他特权,前提是该合并不导致所有权变更。不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合并示例包括以下任何情况之间的合并:(1) 一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2) 一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 (3)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存续公司应承担与从被合并公司获得的执照、许可证、注册或其他特权相关的相同职责和义务。
(c)CA 公司法 Code § 1107(c) 各组成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权利及其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均应不受损害地予以保留,但被合并公司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应仅限于合并生效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d)CA 公司法 Code § 1107(d) 任何针对或由任何被合并公司提起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均可继续进行直至判决,该判决将对存续公司具有约束力,或者可以对存续公司提起诉讼或由其取代。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07(e)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07(e)(b)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或约束税务评估员在所有权转让时重新评估不动产。任何地方机构授予的特权不包括财产税评估。
(f)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07(f)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107(f)(b)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限制或约束地方机构重新评估存续公司从被合并公司获得的特权,如果地方机构自行决定认为该重新评估对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目的而言是必要的。
(g)CA 公司法 Code § 1107(g) 就本节而言,“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政治分区、区或市政公司。

Section § 1107.5

Explanation

公司合并时,存续公司将承担消失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包括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支付任何应缴税款。如果存续公司已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经营,州务卿将把合并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a)CA 公司法 Code § 1107.5(a) 根据本章规定进行合并后,存续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应被视为已承担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税的各消失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107.5(a)(1) 准备并提交,或促使准备并提交该消失实体原本应提交的税务和信息申报表,如《收入和税收法典》第二编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所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107.5(a)(2) 支付任何经确定应付的税款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1107.5(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已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或获准经营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境外公司,州务卿应将该合并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1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境内(位于加州)和境外(位于加州以外)公司如何进行合并。如果合并后的存续公司设在加州,则合并必须遵循加州关于本地公司合并的法律。然而,如果境外公司是存续实体,则合并必须同时符合其本地规定和某些加州规定。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外公司,则需要在加州提交特定文件以使合并在此处正式生效。该法律还提及了这些文件提交的时间如何影响合并对境内公司的效力。此外,它还规定了参与此类合并的股东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108(a) 任何数量的境内公司与任何数量的境外公司可以进行合并,前提是该境外公司根据其成立地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存续公司可以是任何一个组成公司,并应根据其注册地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继续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1108(b) 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内公司,则该公司的合并程序以及任何境内解散公司的合并程序应符合本章关于境内公司合并的规定;但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外公司,则在符合 (d) 款以及第407条和第12章(自第1200条起)和第13章(自第1300条起)的规定(就任何境内组成公司而言)的前提下,合并程序可以依照存续公司注册地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1108(c) 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内公司,则各境内或境外组成公司的协议和高级职员证明书应按照第1103条的规定提交,或者所有权证明书应按照第1110条的规定提交,届时,在符合第110条 (c) 款的规定下,合并对各境内组成公司生效;并且,每个有资格进行州内业务交易的境外解散公司,凭借该提交,在符合第110条 (c) 款的规定下,自动放弃其进行州内业务交易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1108(d) 如果存续公司是境外公司,合并应依照其组建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生效,但除 (e) 款另有规定外,合并对任何境内解散公司自境外司法管辖区生效之时起生效,但须按照本款要求在本州提交文件。应就境内解散公司提交以下任一款所述文件:
(1)CA 公司法 Code § 1108(d)(1) 存续境外公司在其注册地所在州或地方为实现合并而提交的协议、证明书或其他文件的副本,该副本须经对原件负有官方保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认证。
(2)CA 公司法 Code § 1108(d)(2) 存续境外公司在其注册地所在州或地方为实现合并而提交的协议、证明书或其他文件的已签署副本。
(3)CA 公司法 Code § 1108(d)(3) 合并协议的副本,并附有存续境外公司和各组成境内公司的高级职员证明书,该高级职员证明书应符合第1103条的要求。
(4)CA 公司法 Code § 1108(d)(4) 依据第1110条提交的所有权证明书。
(e)CA 公司法 Code § 1108(e) 如果依据 (d) 款在本州提交文件的日期晚于境外司法管辖区生效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如果境内公司的权力在境外司法管辖区生效时被暂停,则合并对境内解散公司自本州提交文件之日起生效。每个有资格进行州内业务交易的境外解散公司,凭借依据 (d) 款的提交,自本州提交文件之日起自动放弃其进行州内业务交易的权利,无论对境内解散公司何时生效。
(f)CA 公司法 Code § 1108(f) 第1101条最后两句以及第12章(自第1200条起)和第13章(自第13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作为境内公司的任何组成公司以及作为任何境外组成公司母公司的任何境内公司的股东权利。

Section § 1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公司合并时,已解散公司拥有的财产可以自动转移给新公司。为了使这一转移正式生效,一份经认证的合并文件必须提交到财产所在地的县级部门备案。这份文件证明了新公司对合并中消失的公司先前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

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股份,它可以通过制定并经其董事会批准的正式计划来合并这两家公司。该计划会说明合并后的公司将如何承担被合并公司的责任。其他细节,例如向少数股东支付补偿、更改公司名称或转换股份,都需要仔细规划并获得批准。合并在提交特定文件后正式生效。重要的是,如果涉及州外公司,当地法律必须允许此类合并。

(a)CA 公司法 Code § 1110(a) 如果一家境内公司拥有另一家或多家公司(境内或境外)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或拥有不足所有已发行股份但至少占每一类别已发行股份90%的股份,则子公司合并入母公司,或母公司及任何其他子公司合并入子公司,可通过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批准的合并决议或计划,以及按照 (e) 款规定提交所有权证明书的方式实现。该合并决议或计划应规定合并事宜,并规定存续公司承担每一解散公司的所有负债,且应包含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条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110(b) 如果母公司拥有作为合并一方的子公司的不足所有已发行股份但至少占每一类别已发行股份90%的股份,则合并决议或计划还应规定在交出母公司不拥有的子公司每一已发行股份时将发行、支付、交付或授予的证券、现金、财产或权利,并且整个合并决议或计划以及母公司不拥有的子公司每一股份将获得的对价,应由该子公司的董事会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110(c) 如果母公司将合并入其一家子公司,则合并决议或计划还应规定母公司已发行股份按比例转换为存续子公司的股份。在此情况下,整个合并决议或计划应由存续子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并且,如果该合并(若无本条规定)将构成合并重组(第181条),其主要条款根据第1201条 (d) 款要求须经母公司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则合并决议或计划的主要条款应经母公司该相同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第152条)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1110(d)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合并中,合并决议或计划可规定修订存续公司的章程以更改其名称,但须遵守第201条的规定,无论所采用的名称是否与其中一家解散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该条款应根据第907条 (a) 款 (2) 项规定修订的措辞,且合并决议或计划不得规定除更改名称以外的存续公司章程修订。
(e)CA 公司法 Code § 1110(e) 在合并决议或计划获得所需批准后,应提交一份由母公司高级职员证明书组成的所有权证明书,并为作为合并一方的每一境内子公司和合格的外国解散子公司提交一份副本。该所有权证明书应:
(1)CA 公司法 Code § 1110(e)(1) 识别母公司和子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1110(e)(2) 列明母公司对每一子公司的股份所有权为100%的已发行股份,或至少为每一类别已发行股份的90%,视情况而定。
(3)CA 公司法 Code § 1110(e)(3) 列明合并决议或计划。
(4)CA 公司法 Code § 1110(e)(4) 列明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合并决议或计划。
(5)CA 公司法 Code § 1110(e)(5) 如适用,列明根据 (b) 款或 (c) 款要求对合并决议或计划的其他批准。
(f)CA 公司法 Code § 1110(f) 提交所有权证明书后,合并即生效,且证明书中列明的存续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亦生效。
(g)CA 公司法 Code § 1110(g) 如果母公司是外国公司且至少一家子公司是境内公司,则可根据本条进行合并,但在此情况下,应就每一境内和合格的外国子公司提交按照 (e) 款准备的所有权证明书或第1108条 (d) 款要求的文书,但无需就外国母公司提交任何文件。除非其注册地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允许该行动,否则不得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与外国公司合并或合并入外国公司。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合并中要消失的公司(法律上称为“被解散公司”)是一种“紧密公司”(即一种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公司),而接管它的公司不是紧密公司,那么,被解散公司每一类股东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人必须同意这次合并。不过,公司的成立文件(章程)可以规定一个较低的批准票数,但这个票数不能低于每一类股份的一半以上。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即将解散的公司合并到一家非营利组织,那么消失公司的每一份股份都必须同意这项合并,即使这些股份通常有投票限制也一样。

Section § 11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如果被合并公司受本法律管辖,而存续公司是社会目的公司,会发生什么。首先,该合并需要被合并公司各类别股东至少三分之二的批准,或者如果其章程另有规定则需要更多。股东还享有与公司重组中类似的某些权利,且被合并公司必须履行相关责任。

如果合并中的被合并公司是受本分部管辖的公司,且存续公司是社会目的公司,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112.5(a) 该合并应经被合并公司已发行股份 (Section 152) 的各类别至少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批准,或章程要求更高票数时按章程规定,尽管有第12章(自Section 1200起)的任何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112.5(b) 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第13章(自Section 1300起)项下重组所涉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该重组需要其已发行股份 (Section 152) 的批准;且被合并公司应承担第13章(自Section 1300起)项下重组所涉公司的所有义务。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司和其他类型商业实体如何合并的流程。它允许国内和外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成一个单一实体,前提是它们遵守各自的管辖法律。合并协议必须得到所有相关方的批准,并明确股份分配或以现金代替股份的任何分配等条款。它还描述了所需的文件,包括向州务卿提交证书,并界定了合并何时生效。各方必须确保任何现有债务或负债转移给存续实体。此外,本节还涉及国内和外国参与者的合并细节,包括股东所需的批准,以及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如果合同权利允许,公司也可以在合并生效前放弃合并。

(a)CA 公司法 Code § 1113(a) 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可以与一家或多家其他商业实体(第174.5条)合并。一家或多家不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国内公司(第167条)以及一家或多家外国公司(第171条)可以成为合并的当事方。尽管有本条的规定,任何数量的公司与任何数量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并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CA 公司法 Code § 1113(a)(1) 在合并中,如果一家不根据本分部组建的国内公司或一家国内其他商业实体是当事方,则其必须根据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
(2)CA 公司法 Code § 1113(a)(2) 在合并中,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是当事方,则其必须根据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
(3)CA 公司法 Code § 1113(a)(3) 在合并中,如果一家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是当事方,则其必须根据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
(b)CA 公司法 Code § 1113(b) 每一家希望合并的公司和每一方其他当事方均应批准并成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其他人,包括母公司(第1200条),可以成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每一家希望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如果要求)股东均应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由根据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要求批准合并的人员代表各方批准。合并协议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113(b)(1)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113(b)(2) 合并各方的名称和注册或组建地以及存续方的身份。
(3)CA 公司法 Code § 1113(b)(3) 如果适用,合并将对存续公司的章程进行的修订(如有),但须遵守第900条和第907条的规定。如果任何修订更改了存续公司的名称(如果适用),新名称在遵守第201条(b)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合并中消失方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4)CA 公司法 Code § 1113(b)(4) 将各组成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存续方的股份、权益或其他证券的方式。如果任何组成公司的股份不完全转换为存续方的股份、权益或其他证券,合并协议应载明 (A) 该等股份持有人将获得的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该等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可以作为存续方股份、权益或其他证券的补充或替代,或 (B) 该等股份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被注销。
(5)CA 公司法 Code § 1113(b)(5) 合并任何一方根据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细节或规定,包括:如果公共利益公司或宗教公司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6019.1条;如果互助利益公司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8019.1条;如果消费者合作社公司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12540.1条;如果非法人协会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18370条;如果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15911.12条;如果国内合伙企业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16911条;或者如果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是合并当事方,则为第17710.12条。
(6)CA 公司法 Code § 1113(b)(6) 任何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现金支付零星股份的规定,或与第407条规定一致的任何其他相关安排。
(c)CA 公司法 Code § 1113(c) 任何组成公司的同一类别或系列的每一股股份(合并当事方或其母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全资子公司在另一组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被注销的情况除外),除非该类别或系列的所有股东同意且第407条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现金、权利、证券或其他财产的分配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尽管有(b)款第(4)项的规定,如果合并的另一方或其母公司在合并前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公司的股份,且该股份代表该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则组成公司的不可赎回普通股只能转换为存续公司或母公司(第1200条)的不可赎回普通股,或非公司存续方的不可赎回股权证券,除非该类别所有股东同意且第407条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