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法公司欺诈受害人赔偿基金
Section § 2280
这项法律设立了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这是加州财政部下属的一个由州务卿管理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赔偿那些遭受公司欺诈的人。州务卿有权制定管理该基金的规则,并且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2281
本节定义了关于公司欺诈受害人赔偿基金一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公司欺诈中的“代理人”、从基金中获得赔偿的“申请”、受欺诈影响的“索赔人”以及何为“投诉”。它明确了“公司”、“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最终判决”的定义,这些对于理解赔偿程序至关重要。“基金”是指为公司欺诈受害人提供的赔偿资源,“判决债务人”是指经法律判决、仲裁或赔偿令确定对欺诈行为负责的公司或个人。
Section § 2282
如果有人因公司欺诈或欺骗而赢得官司,但无法从公司那里拿到钱,他们可以向州务卿申请从一个专门的基金中获得赔偿。他们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 18 个月内提出申请,使用特定表格,并提供判决书、仍欠金额以及已尽力追偿的证据等详细信息。申请还必须包括公司因缺乏资产或无力偿债而无法支付的证明。申请人不能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
Section § 228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涉及公司的基金中索取款项,州务卿必须通知公司及其代理人有关索赔事宜以及他们如何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该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并在寄出后五天视为收到。如果公司或其代理人希望对支付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复,并同时将副本发送给索赔人。如果他们错过此期限,他们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会被告知有关该索赔的任何后续行动。
Section § 2282.2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通过高级职员或董事对索赔作出回应。回复中必须包含已将副本发送给索赔人或其律师的证明。如果公司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反对索赔,回复中应指明负责人并提供联系方式。如果有律师代表公司,则必须包含律师的联系信息。
Section § 2283
Section § 2284
本节解释了州务卿对索赔申请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一旦收到完整的申请,州务卿必须在90天内作出决定,除非申请人同意延长处理时间。州务卿可以批准、拒绝或提议和解该索赔。如果提出和解,索赔人有60天时间接受。如果他们未回应,则该索赔将被视为被拒绝。如果索赔人日后提起诉讼,关于潜在和解的讨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2287
如果州务卿驳回了你从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获取资金的申请,你可以向法院挑战这一决定。你有六个月的时间向加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初判决的作出地点,你需要在不同的法院提交申请。你必须通过邮寄法院请愿书副本的方式通知州务卿。他们将有3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之后你可以安排法院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需要证明你符合另一法律条款中的某些条件。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同意和解,然后法院可以发布支付命令。
Section § 228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受到公司侵害时,如何从特定基金中支付赔偿金的流程。首先,它确保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索赔,并且已经遵循了必要的程序。州务卿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基金进行辩护,并审查所有证据。如果最初针对公司的法律诉讼是未经抗辩或通过协议解决的,那么提出索赔的人必须证明其中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如果涉及刑事赔偿令,他们需要证明被指名的人确实是该公司的实际代理人。如果索赔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州务卿可以要求驳回该索赔,但需提前发出通知。
Section § 228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因公司欺诈或欺骗而受损,可以从一个专项基金中索赔的金额上限。即使涉及多家公司,每人最高赔付额为5万美元。如果同一欺诈事件有多人提出索赔,每人可以单独索赔,但每人仍受5万美元的限制。即使您与配偶或以企业名义获得判决,法律仍将您视为一名索赔人。
Section § 2290
如果某个特定基金里的钱不足以支付某些已批准的和解或裁决,州务卿会在有足够资金后,按照索赔最初提交的顺序,支付这些未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2293
Section § 2293.1
如果州务卿因公司或其代理人面临的索赔或法院判决而不得不从基金中支付款项,那么该公司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偿还这笔款项及利息。如果他们未按时偿还,公司将被暂停营业,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即使公司破产,也无法免除这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