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这是加州财政部下属的一个由州务卿管理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赔偿那些遭受公司欺诈的人。州务卿有权制定管理该基金的规则,并且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用于这些目的。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该基金应由州务卿管理,其唯一目的是向公司欺诈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州务卿应制定法规以促进本章的实施。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基金中的资金仍持续拨付给州务卿,用于本章授权的目的。

Section § 22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关于公司欺诈受害人赔偿基金一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公司欺诈中的“代理人”、从基金中获得赔偿的“申请”、受欺诈影响的“索赔人”以及何为“投诉”。它明确了“公司”、“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最终判决”的定义,这些对于理解赔偿程序至关重要。“基金”是指为公司欺诈受害人提供的赔偿资源,“判决债务人”是指经法律判决、仲裁或赔偿令确定对欺诈行为负责的公司或个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司法 Code § 2281(a) “代理人”指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是 (e) 款所定义的公司的 (“高级职员”或“董事”) 的人,在与欺诈行为相关的最终刑事赔偿令中被点名,并且在实施欺诈行为时是以该公司的 (“高级职员”或“董事”) 的身份行事的人。
(b)CA 公司法 Code § 2281(b) “申请”指根据本章规定向州务卿提交的从基金中支付款项的请求。
(c)CA 公司法 Code § 2281(c) “索赔人”指在欺诈发生时居住在本州并根据本章规定提交申请的受害人。
(d)CA 公司法 Code § 2281(d) 就基于刑事赔偿令的申请而言,“投诉”指作为刑事赔偿令基础的潜在交易的事实。
(e)CA 公司法 Code § 2281(e) “公司”指由第162条或第2509条定义的本地公司,或根据第2105条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f)CA 公司法 Code § 2281(f) “有管辖权的法院”指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
(g)CA 公司法 Code § 2281(g) “最终判决”指上诉程序已穷尽或上诉期已届满的判决、仲裁裁决或刑事赔偿令,其执行未被任何法院命令或任何法律规定所禁止,未被任何法院命令或法律规定宣告无效或作废,且索赔人未以其他方式获得全额赔偿。以下是最终判决的示例:
(1)CA 公司法 Code § 2281(g)(1) 因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意图欺诈)而对公司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包含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
(2)CA 公司法 Code § 2281(g)(2) 如果事项已提交仲裁,则为仲裁裁决书副本以及支持仲裁裁决的任何其他文件。对公司因构成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意图欺诈)的行为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包含根据美国仲裁协会或其他公认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在适用情况下,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1280条至第1294.2条(含)的规定,并且该仲裁裁决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87.4条的规定得到确认并转化为判决。
(3)CA 公司法 Code § 2281(g)(3) 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刑法典》第1202.4条 (f) 款或《美国法典》第18篇第3663条,针对公司或公司代理人因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意图欺诈)而发布的刑事赔偿令。基于刑事赔偿令的从基金中支付款项的申请,应当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h)CA 公司法 Code § 2281(h) “基金”指由第2280条设立的公司欺诈受害人赔偿基金。
(i)CA 公司法 Code § 2281(i) “判决债务人”指因构成故意欺诈的行为而被作出判决、仲裁裁决或刑事赔偿令的公司或代理人。

Section § 228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公司欺诈或欺骗而赢得官司,但无法从公司那里拿到钱,他们可以向州务卿申请从一个专门的基金中获得赔偿。他们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 18 个月内提出申请,使用特定表格,并提供判决书、仍欠金额以及已尽力追偿的证据等详细信息。申请还必须包括公司因缺乏资产或无力偿债而无法支付的证明。申请人不能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

(a)CA 公司法 Code § 2282(a) 当受害人因公司基于欺诈意图实施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针对公司的终局判决,或因代理人以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身份行事时,基于欺诈意图实施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获得针对代理人的刑事赔偿令后,受害人可在判决生效且尽力追偿后,在第 2289 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向州务卿提交申请,要求从基金中支付判决中未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应代表判定的实际和直接损失、任何判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及判给申请人的终局判决费用,但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b)CA 公司法 Code § 2282(b) 申请应在判决生效后不迟于 18 个月内,亲自递交或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州务卿。
(c)CA 公司法 Code § 2282(c) 申请应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并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2282(c)(1)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司法 Code § 2282(c)(2)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由律师代理,则应包括律师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申请人未由律师代理,则应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可以联系到申请人的电话号码。
(3)CA 公司法 Code § 2282(c)(3) 公司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和地址。
(4)CA 公司法 Code § 2282(c)(4) 终局判决的识别信息、任何来源尚未偿付的索赔金额以及索赔计算的解释。
(5)CA 公司法 Code § 2282(c)(5) 一份终局判决副本以及一份民事诉状及其任何修正案副本,据此作出了认定基于欺诈意图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判决,应视为符合本款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其认为可能有助于州务卿评估申请的任何额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在基础判决中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或详细的事实陈述,解释作为基础判决依据的诉状指控。
(6)CA 公司法 Code § 2282(c)(6) 如果终局判决是刑事赔偿令,申请人应提供起诉文件和赔偿令,如果被告是代理人,则应提供文件证明赔偿令中指明的被告是本章所定义的代理人。
(7)CA 公司法 Code § 2282(c)(7) 申请人或其代表就判决债务人可出售或用于清偿判决的资产所进行的调查和查询的描述。法院对判决债务人无力偿债或缺乏资产支付申请人的认定或裁定,应视为符合本款规定的要求。
(8)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 申请人的以下各项陈述:
(A)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A) 申请人不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也不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的个人代表。
(B)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B) 申请人已遵守本节的所有要求。
(C)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C) 索赔所依据的判决符合 (a) 和 (b) 款的要求,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i)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C)(i) 判决是针对公司或公司代理人基于欺诈意图实施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
(ii)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C)(ii) 判决部分或全部未支付。
(iii)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C)(iii) 基础判决和债务未在破产中免除,或基础判决依法不可免除,或者,如果在提交申请时或之后有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则判决和债务已被法官裁定为不可免除,或由程序中的当事人约定为不可免除,并且申请人已获得破产法院的许可,可以继续追偿或以其他方式对判决债务人提出索赔。
(D)CA 公司法 Code § 2282(c)(8)(D) 索赔人没有待决索赔,且未从任何其他赔偿基金就最终判决获得赔偿。如果索赔人有待决索赔或已从其他基金获得赔偿,则需说明待决索赔的性质以及从任何赔偿基金追回的金额。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82(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82(d)(1) 除第(2)、(3)和(4)款另有规定外,州务卿不得将从基金中支付款项的裁决,以索赔人提供(c)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文件为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2282(d)(2) 如果有利于索赔人的最终判决是缺席判决、约定判决、同意判决,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94条作出的,或者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诉讼是由破产受托人辩护的,州务卿可以要求索赔人提供额外的文件和信息,以确定索赔是否有效。
(3)CA 公司法 Code § 2282(d)(3) 如果最终判决未明确规定根据第2289条可从基金中支付的实际损失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州务卿可以要求索赔人提供有关实际和直接损失金额以及判给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或这两项认定的文件副本。就本节而言,“足够的金钱损害赔偿证明”可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显示或确认特定交易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副本、已兑现的收款人为公司的支票正反面副本、显示或确认特定交易的信用卡对账单,或证明因公司或其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财务损失以及法院判给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额的类似文件。
(4)CA 公司法 Code § 2282(d)(4) 如果法院没有裁定或认定判决债务人无力偿债或缺乏资产支付索赔人,州务卿可以要求索赔人提供额外信息和文件,以确定是否有任何资产可用于执行最终判决。
(e)CA 公司法 Code § 2282(e) 州务卿应在申请表中附上一份通知,告知索赔人其有义务保护基础判决免于破产免除,该通知应附于申请书。
(f)CA 公司法 Code § 2282(f) 如果索赔人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经营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经营代理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直系亲属的个人代表,则索赔人不能仅仅因此原因而被排除在获得裁决之外,只要索赔人能够符合本节的其他要求。

Section § 22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从涉及公司的基金中索取款项,州务卿必须通知公司及其代理人有关索赔事宜以及他们如何可以对此提出异议。该通知通过挂号信寄送,并在寄出后五天视为收到。如果公司或其代理人希望对支付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交答复,并同时将副本发送给索赔人。如果他们错过此期限,他们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会被告知有关该索赔的任何后续行动。

(a)CA 公司法 Code § 2282.1(a) 州务卿应向公司以及申请中列名的所有代理人发出通知,告知索赔人已提交从基金中支付款项的申请,并应在该通知中,按照州务卿的规定,提供对从基金中支付款项提出异议的方法。
(b)CA 公司法 Code § 2282.1(b) 向公司发出的通知应通过挂号信寄送至公司在州务卿处备案的最后指定送达法律文书代理人,且通知应在寄出后五个日历日视为完成。
(c)CA 公司法 Code § 2282.1(c) 如果公司或其代理人希望对州务卿的申请支付提出异议,公司或代理人应在收到申请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邮寄或递交一份书面答复给州务卿,并应邮寄或递交一份答复副本给索赔人。公司或代理人的书面答复不得针对基础判决已最终确定的问题和事实。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邮寄或递交答复,公司应视为放弃公司对支付该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后无权获得州务卿就该申请采取或拟采取的任何行动的通知。

Section § 22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通过高级职员或董事对索赔作出回应。回复中必须包含已将副本发送给索赔人或其律师的证明。如果公司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反对索赔,回复中应指明负责人并提供联系方式。如果有律师代表公司,则必须包含律师的联系信息。

(a)CA 公司法 Code § 2282.2(a) 公司的回复应由一名高级职员或董事作出,并应包含送达证明,表明回复副本已发送给索赔人,或者,如果索赔人就申请事宜由律师代理,则发送给索赔人的律师,分别发送至申请中为索赔人或索赔人律师指定的地址。
(b)CA 公司法 Code § 2282.2(b) 如果公司在反对支付申请时没有律师代理,回复中应包含授权代表公司的官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地址,以及公司希望接收与申请相关的信函和通知的地址,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联系到公司代表的电话号码。如果公司在反对申请时有律师代理,回复中应包含该律师的姓名、办公地址和电话号码。

Section § 2283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州务卿提交申请,但它不符合要求,那么对于单一申请,你会在21天内收到一份列出缺失内容的清单;对于多份申请,则会在40天内收到。如果你和州务卿无法就申请是否完整达成一致,你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处理。如果你在30天内没有回复问题清单,你将被告知需要在至少15天内解决这些问题,否则你的申请将被驳回。

Section § 228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务卿对索赔申请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一旦收到完整的申请,州务卿必须在90天内作出决定,除非申请人同意延长处理时间。州务卿可以批准、拒绝或提议和解该索赔。如果提出和解,索赔人有60天时间接受。如果他们未回应,则该索赔将被视为被拒绝。如果索赔人日后提起诉讼,关于潜在和解的讨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CA 公司法 Code § 2284(a) 州务卿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90个日历日内就该申请作出最终书面决定,除非申请人书面同意延长州务卿作出决定的时间。
(b)CA 公司法 Code § 2284(b) 州务卿可以拒绝或批准该申请,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以低于索赔全额的金额进行赔付。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州务卿提出的索赔和解,州务卿的书面决定应为拒绝该索赔。州务卿与申请人之间的和解提议和讨论的证据,不得作为申请人根据第2287条提起的司法程序中的有效证据。
(c)CA 公司法 Code § 2284(c) 在发出支付裁定或和解提议的拟议决定后,申请人应自拟议裁定或和解提议送达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接受该拟议裁定或和解提议。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拟议裁定或和解提议,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已被拒绝。

Section § 2285

Explanation
州务卿必须按照其设定的规则,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申请的任何决定。

Section § 2286

Explanation
州务卿在决定向索赔人提供资金后,会通知公司及其代理人,并向他们提供一份决定书的副本。

Section § 2287

Explanation

如果州务卿驳回了你从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获取资金的申请,你可以向法院挑战这一决定。你有六个月的时间向加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初判决的作出地点,你需要在不同的法院提交申请。你必须通过邮寄法院请愿书副本的方式通知州务卿。他们将有3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之后你可以安排法院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需要证明你符合另一法律条款中的某些条件。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同意和解,然后法院可以发布支付命令。

(a)CA 公司法 Code § 2287(a) 州务卿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索赔人,可在驳回通知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愿书,请求基于向州务卿提交的申请中所述的理由,从公司欺诈受害者赔偿基金中支付款项的命令。如果基础判决是加州州法院判决,请愿书应提交至作出该基础判决的法院。如果基础判决并非加州州法院判决或为联邦法院判决,请愿书应提交至加州境内任何县的高等法院,该法院在基础诉讼若在加州州法院提起时将是合适的审判地,或提交至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
(b)CA 公司法 Code § 2287(b) 索赔人应将请愿书副本送达州务卿。索赔人应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或宣誓书。向州务卿送达可以通过邮寄至州务卿办公室的方式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2287(c) 州务卿在收到请愿书送达后,应有30个日历日的时间提交书面答复。此后,法院应应索赔人的请求安排听证会。法院应批准州务卿一次最多30个日历日的延期请求,并可根据任何一方提出的正当理由,酌情延期听证会。
(d)CA 公司法 Code § 2287(d) 索赔人应在证据听证会上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其符合第2282条的规定。索赔人有权对行政记录中包含的申请实质内容进行全新审查。
(e)CA 公司法 Code § 2287(e) 在法院诉讼期间的任何时候,请愿书可以由州务卿和解,法院应根据索赔人和州务卿的联合请愿,发布命令指示从基金中支付款项。

Section § 22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有人受到公司侵害时,如何从特定基金中支付赔偿金的流程。首先,它确保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索赔,并且已经遵循了必要的程序。州务卿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基金进行辩护,并审查所有证据。如果最初针对公司的法律诉讼是未经抗辩或通过协议解决的,那么提出索赔的人必须证明其中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如果涉及刑事赔偿令,他们需要证明被指名的人确实是该公司的实际代理人。如果索赔被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州务卿可以要求驳回该索赔,但需提前发出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2288(a) 凡法院根据第2287条处理申请时,仅在确定受害方在第2282条范围内具有有效的诉讼理由且已遵守第2287条后,方可命令从基金中支付。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88(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288(b)(1) 州务卿可代表基金进行任何抗辩,并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抗辩和审查手段,包括质询证人以及重新审理针对基金的诉讼中任何重要和相关问题的权利。索赔人的判决应构成对公司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可反驳推定,该推定应影响举证责任。
(2)CA 公司法 Code § 2288(b)(2) 如果支持申请人的最终判决所依据的基础诉讼中的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或刑事赔偿令是缺席判决、约定、同意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94条作出的,或者如果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诉讼是由破产受托人进行抗辩的,则申请人应承担证明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诉讼理由是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的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2288(c) 如果最终判决是针对代理人的刑事赔偿令,申请人应承担证明刑事赔偿令中指明的被告符合本章所定义的代理人资格的责任。一家根据第2282.2条对申请提交了答复的活跃公司,经法院允许,可就刑事赔偿令中指明的被告是否符合本章所定义的其代理人资格这一唯一问题出庭。
(d)CA 公司法 Code § 2288(d) 州务卿可随时向法院申请驳回申请,如果看起来没有可审理的问题且申请缺乏依据。该申请可由任何知情人士的宣誓书支持,并且可以基于申请及其中所提及的判决不构成第2282条范围内的有价值的追偿请求的理由提出;但前提是,州务卿应在动议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向索赔人发出书面通知。

Section § 2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因公司欺诈或欺骗而受损,可以从一个专项基金中索赔的金额上限。即使涉及多家公司,每人最高赔付额为5万美元。如果同一欺诈事件有多人提出索赔,每人可以单独索赔,但每人仍受5万美元的限制。即使您与配偶或以企业名义获得判决,法律仍将您视为一名索赔人。

(a)CA 公司法 Code § 2289(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无论在公司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导致符合第2282条要求的判决)的案件中受害人数有多少,也无论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判决数量有多少,基金的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一名索赔人,在认定存在欺诈、虚假陈述或欺骗(且有欺诈意图)的单一判决中,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b)CA 公司法 Code § 2289(b) 当多个公司或其代理人参与了构成索赔人最终判决基础的同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且其中两个或更多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为导致了符合第2282条要求的判决时,索赔人可以根据针对任何一个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判决,向基金寻求赔偿,但须遵守 (a) 款的限制。
(c)CA 公司法 Code § 2289(c) 当多个索赔人涉及公司欺诈,或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虚假陈述或欺骗(导致符合第2282条要求的判决)时,每位索赔人可以单独向基金寻求赔偿,但须遵守 (a) 款的限制。
(d)CA 公司法 Code § 2289(d) 获得符合条件的最终判决的索赔人,如果是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非自然人,应被视为一名索赔人。

Section § 2290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特定基金里的钱不足以支付某些已批准的和解或裁决,州务卿会在有足够资金后,按照索赔最初提交的顺序,支付这些未支付的款项。

如果在任何时候,存入该基金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任何经正式授权的裁决或和解提议,州务卿应在有足够款项存入该基金后,按照裁决或和解提议最初提交的顺序,清偿未支付的裁决或和解提议。

Section § 2291

Explanation
只要州务卿根据本章收取款项,这些钱就必须存入州金库,并分配给一个特定的基金。

Section § 2292

Explanation
任何人向加州州务卿提交虚假或误导性文件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故意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2293

Explanation
如果州务卿从某个基金中向索赔人支付了款项,那么州务卿就会接管索赔人根据判决追讨款项的权利。索赔人必须将这些权利转交给州务卿,而州务卿根据该判决追回的任何款项都将重新存入该基金。

Section § 2293.1

Explanation

如果州务卿因公司或其代理人面临的索赔或法院判决而不得不从基金中支付款项,那么该公司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偿还这笔款项及利息。如果他们未按时偿还,公司将被暂停营业,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即使公司破产,也无法免除这项责任。

如果州务卿从基金中支付任何款项,以和解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索赔,或履行针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终局判决,则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州务卿发出支付裁决或和解款项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该基金支付已支付的款项以及按适用于本州任何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现行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公司或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该基金支付所需款项,则该公司将被暂停(营业资格),直至款项付清。破产免责不应免除公司或其代理人承担本章规定的罚款和限制。

Section § 2294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经就某项判决从其他来源获得了款项,例如从赔偿基金或直接从案件相关方处获得,那么您就不能再通过州务卿从该基金中获得额外款项。

Section § 22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他们就会失去本章赋予的权利。

Section § 2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及之后提交给州务卿的申请。
本章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给州务卿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