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须向局长负责,妥善履行其依照本分部规定所承担的职能。
资源保护司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906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在获得州资源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帮助资源保护区。这种援助的重点是指导这些区域及其合作伙伴制定和实施水土保持计划。这些计划可以包括联邦立法中规定的流域规划。
资源保护区 技术援助 水土保持
Section § 9065
本节允许个人与美国政府、地方资源保护区、县、公共区或个人合作,以实现本部分中概述的目标。他们可以接受和使用资金或服务,以调查或规划旨在控制径流或防止水土流失的项目。
他可以与美国、任何资源保护区、县、公共区或个人合作,以促进本部的宗旨,并为此目的,可以接受和使用资金或服务或两者的捐助,用于调查或规划径流控制或水土流失控制或预防的工程。
合作 资源保护 径流控制
Section § 9069
本法旨在确保,除临时雇员外,所有从事已移交给资源保护司的工作或法律管理的州公务员,将保留其州公务员身份。他们的职位和权利在调动后保持不变。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已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
除临时雇员外,所有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且从事已移交给保护部资源保护司的职能履行工作,或从事已移交给该司的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留州公务员身份,并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转入该司。此类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其调动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继续由其保留,但其职责归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者除外。
州公务员制度 资源保护司 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