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6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主管须向局长负责,正确履行其在本分部中规定的职责。

主管须向局长负责,妥善履行其依照本分部规定所承担的职能。

Section § 9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负责人负责协助设立、组织和管理资源保护区。

Section § 9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特定角色的人与经组织的资源保护区合作。他们可以审查与保护资源相关的计划和提案,并有权批准、不批准或建议修改这些计划。

Section § 9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在获得州资源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帮助资源保护区。这种援助的重点是指导这些区域及其合作伙伴制定和实施水土保持计划。这些计划可以包括联邦立法中规定的流域规划。

Section § 906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个人与美国政府、地方资源保护区、县、公共区或个人合作,以实现本部分中概述的目标。他们可以接受和使用资金或服务,以调查或规划旨在控制径流或防止水土流失的项目。

他可以与美国、任何资源保护区、县、公共区或个人合作,以促进本部的宗旨,并为此目的,可以接受和使用资金或服务或两者的捐助,用于调查或规划径流控制或水土流失控制或预防的工程。

Section § 9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帮助管理雨水径流并阻止水土流失,前提是不影响这些机构的其他职责。

Section § 9067

Explanation

局长有权聘请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文书、技术或其他助理人员。

局长可聘用其认为必要的文书、技术或其他助理人员。

Section § 9068

Explanation
局长的主要办公室设在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

Section § 9069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确保,除临时雇员外,所有从事已移交给资源保护司的工作或法律管理的州公务员,将保留其州公务员身份。他们的职位和权利在调动后保持不变。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已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

除临时雇员外,所有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且从事已移交给保护部资源保护司的职能履行工作,或从事已移交给该司的法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保留州公务员身份,并自本法生效之日起转入该司。此类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其调动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继续由其保留,但其职责归属于免于公务员制度的职位者除外。

Section § 9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拨给特定部门、司、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用于特定职能或职责的资金,在任何重组或变更后,都将转移给现在负责该职能或职责的部门或实体。

Section § 9071

Explanation
资源保护司将接管州资源保护委员会以前负责的所有职责和责任。这包括管理所有与资源保护相关的记录和财产,除非某些财产是供区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规定单独处理。资源保护司司长也将承担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和权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某些任务由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