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改善区,即使土地不相连,也可以开展旨在保护流域和预防洪水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包括防洪设施、农业用水管理以及水土流失控制。

Section § 98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改善区相关的几个术语。“改善”涵盖了维护和运营现有设施以及创建新设施等活动。“建设”不仅仅指建造,它还包括规划、维护和运营。“不动产”和“土地”可以互换使用,特指仅为土地。“不动产所有人”就是土地所有人。“改善区”是一种专门的资源保护区。这些定义适用于创建或提议改善区的语境。

在与改善区相关联的语境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a) “改善”包括现有工程的运营、维护、变更和购置,以及新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b) “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和运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c) “不动产”仅指土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d) “不动产所有人”指“土地所有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e) “改善区”指根据本章成立的资源保护区改善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2(f) “土地”指改善区内或拟议改善区内的土地。

Section § 9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要设立一个改良区,拟议区域内至少三分之二的物业所有者必须签署一份支持该设立的请愿书。

Section § 9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设立改善区的请愿书必须包含的内容。请愿书应说明改善计划,描述所涉土地,并列出业主及其最后已知地址。它还必须包含根据最新评估名册确定的每处房产的评估价值,并附有请愿人的签名。

设立改善区的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4(a) 拟议改善计划的说明。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4(b) 拟议改善区土地的描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4(c) 拟议改善区内所有不动产所有者的姓名及其最后已知地址。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4(d) 拟议改善区内每个所有者所拥有不动产的描述和评估价值,该价值应根据前一份经均衡的评估名册确定。拟议改善区内区属不动产应予以描述,无论其是否出现在前一份评估名册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4(e) 请愿人的签名。

Section § 9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为设立改善区而提交呈请书时,该呈请书、所有相关的法律活动、改善区本身以及该区内的财产,都将通过一个特定的编号来识别。

Section § 9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请愿书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这些文件除了签名部分外,其他内容都必须完全相同。

Section § 98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设立一个改善区,你需要向区秘书提交一份请愿书。任何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查看这份请愿书。

成立改善区的请愿书应提交给区秘书,并可供所有相关人员查阅。

Section § 9808

Explanation
收到成立改善区的请愿书后,董事们必须进行调查,以评估拟议的改进项目。

Section § 9809

Explanation

如果调查显示建设某些改进措施是可行的,董事需要准备几份重要文件。

首先,他们必须为拟议的改进措施制定详细的计划和规格。其次,他们需要估算成本,这份估算可以包含最多额外10%的金额,作为备用金。这笔备用金将作为额外担保,用于偿还为资助这些改进措施而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最后,他们需要根据最新的税务名册上显示的评估房产价值,确定成本将如何在区域内的业主之间分配。

如果勘测显示改进措施可行,董事应负责准备以下文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9(a) 当请愿书提议建设改进措施时,拟建改进措施的计划和规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9(b) 拟议改进措施的成本估算,其中可包含不超过拟议改进措施总成本10%的金额,用于设立储备金,作为额外担保,以支付针对为支付拟议改进措施成本而征收的评估费所发行的改进区任何凭证的本金和利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809(c) 拟议改进措施成本的拟议评估费声明,该费用应分摊至拟议改进区内每块不动产地块(按照地块在上次均衡评估名册上的显示)以及拟议改进区内的区属不动产(无论其是否出现在上次均衡评估名册上),这些评估费应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进行分摊,该价值应以紧接上次的均衡评估名册上所示为准。

Section § 9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计划、规范、成本估算和拟议评估声明都必须提交给区域秘书,并供任何感兴趣的人查阅。

Section § 9811

Explanation
一旦提交了组建申请,以及任何相关文件,例如计划、成本估算或拟议的费用说明,董事们就必须公布一个听证会。如果适用,这个听证会的目的是讨论是否应该在改善区内征收一项特别费用。

Section § 9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就改善区相关听证会通知公众的程序。它要求通知必须在该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根据特定规定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邮寄给该区域的业主。所有这些行动都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完成。

听证会通知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发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2(a) 在拟议的改善区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2(b) 依照《政府法典》第6066条的规定,在该区主要县刊登通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2(c) 将通知副本邮寄至拟议改善区内所有不动产所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即请愿书中列出的地址。
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张贴和邮寄。

Section § 9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种听证会上,董事们负责审议与项目多个方面相关的任何异议。这些方面包括最初的请愿书、拟议改善区的设立、其中包含的不动产、计划和设计、估算成本、拟议的评估以及这些评估如何在业主之间分配。

在听证会上,董事们应听取就以下任何事项提出的异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a) 请愿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b) 改善区的设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c) 拟纳入改善区的不动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d) 计划和规范。
(e)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e) 成本估算。
(f)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f) 拟议的评估。
(g)CA 公共资源 Code § 9813(g) 评估的分配。

Section § 9814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们有权对拟议的改善区进行变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认为适当的情况,决定将某些物业从该区域中移除,或向该区域中添加新的物业。

在听证会上,董事们应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对第9813条规定的事项进行任何变更。董事们可以从拟议的改善区中排除请愿书中描述的任何部分不动产,并可以纳入额外的房地产。

Section § 9815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计划中要将新土地加入改善区,听证会就必须推迟。新纳入土地的所有者必须在土地被加入改善区前至少20天收到个人通知。

Section § 981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为改进区内的物业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条件。这些规则可以涵盖费用、保护工作或他们认为需要的任何其他事宜。

董事会可以在计划和规范中包含关于改进区内各自不动产地块的条款和条件,涉及通行费、费用、评估费,或土壤和水的保护或使用,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事宜。

Section § 9817

Explanation
如果拟议改善区内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在听证会上反对其设立或反对拟议的评估,则该提案必须被驳回,且不会再采取任何行动。

Section § 9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听证会上,董事们认定成立一个改善区对本区或拟议的改善区域没有益处,他们必须驳回相关程序。然而,此次驳回并不妨碍将来再次尝试成立该改善区。

Section § 98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如果董事们认为成立改善区有利,他们必须采取哪些步骤。他们需要正式记录一项命令,批准成立该区的请愿书,设立该区,确定任何必要的评估费,并根据该区域内财产的评估价值分配这些评估费。

Section § 98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与改善区相关的官方命令都必须包含对其所涵盖土地的详细描述。

该命令应包含对改善区内土地的描述。

Section § 9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秘书必须将设立改善区的命令的认证副本,在改善区土地所在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进行官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