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区选举与成立
Section § 9181
本法律解释了组织选举以成立新区的步骤。首先,如果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区,执行官必须将该决定发送给该区所在地的监事会。监事会有35天时间宣布该区成立的选举。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每个受影响县的监事会负责其区域内的选举。
其次,选举必须安排在常规或特别选举日期举行,该日期必须在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少113天但不超过150天内。最后,选举通知必须按照《政府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指南,在该区所在地的广泛发行的当地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9182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不举行选举的情况下设立一个区,前提是至少80%的当地注册选民同意。一旦监事会批准,他们就可以任命该区的董事会成员。
此外,如果一个地方机构批准将区域合并或重组为一个区,且无需选举,他们可以从合并区现有董事会中任命董事。这些董事的任期由选举规则决定。
Section § 9183
当提议设立一个新区域并召集选举以成立该区域时,县监事会必须在五日内通知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该通知通过挂号邮件发送,其中包含有关拟议区域的详细信息。同时,地方机构成立委员会的执行官需要为选举官员准备一份关于该提案的公正分析。
Section § 9184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在选举期间,如何提交和处理支持或反对设立新区的论点。主要请愿人、监事会成员、选民和公民团体等关键方,可以在选举官员确定的截止日期前,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不超过300字的论点。
如果提交了多份论点,选举官员将根据优先顺序选择一份:首先是主要请愿人,其次是监事会,然后是个人选民或公民团体。
在选定主要论点后,选举官员会将这些论点发送给反对论点的作者,允许他们提交不超过250字的反驳论点。这些反驳论点必须在直接论点提交后的10天内提交,并将直接出现在选票上,紧随其所反驳的原始论点之后。
Section § 918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选民决定是否设立新区域时,准备和分发投票指南的要求。官员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0天将这些指南邮寄给符合条件的选民。
该指南必须包括:提案的完整文本、来自地方机构执行官的公正分析、支持和反对提案的论据,以及对双方论据的反驳。根据加州选举规定,所有这些都被视为“官方事项”。
Section § 9186
这项法律规定了成立新区域相关选举的公告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公告必须列出选举日期、拟议区域的名称、其预期目的,以及首批董事将如何选出——是通过选举还是任命。此外,公告还必须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
Section § 9187
这项法律解释了成立新区域并选举其董事会成员的流程。它规定这些选举必须遵循《统一区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足够的人投票赞成成立该区域,主要县的监事会必须停止成立程序。
Section § 9188
如果大多数人投票赞成设立一个区,地方政府领导人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承认该区的成立。这项决议将说明该区的名称、目的和边界。
如果该区跨越多个县,主县的书记员必须将这份决议的认证副本发送给其他相关县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