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成立新区。要启动这一程序,注册选民需要提交请愿书,或者官方机构必须通过一项申请决议。

Section § 9162

Explanation

要设立一个新区,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说明设立该区的提议,描述该区的边界,解释其资金来源,并阐明设立该区的原因。请愿书还应包含该区的拟定名称,以及最多三名主要请愿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此外,它还应说明该区的设立是否与附近任何城市或地区的规划相符,并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以及他们的选拔方式。

设立新区的提案可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a) 声明该提案已提出,并请求根据本章规定启动设立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b) 阐明拟纳入该区范围的地域边界描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c) 阐明该区的融资方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d) 说明设立该区的原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e) 提议该区的名称。
(f)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f) 指定不超过三名人员作为主要请愿人,并列明其姓名和邮寄地址。
(g)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g) 说明该设立是否与任何受影响市或受影响区的势力范围相符。
(h)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2(h) 明确初始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五、七或九名)及其选拔方式,具体依照第4条(第9201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916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区域,你需要发布一份通知,说明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区域。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在拟成立区域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通知必须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通知必须由最多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遵循特定格式,说明传阅请愿书以成立区域的意图及其理由。

发布后五天内,主要请愿人必须将这份通知的副本以及发布证明,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完成此项工作后,他们就可以开始为请愿书征集签名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3(a) 在传阅任何请愿书之前,主要请愿人应发布一份意向通知,其中应包含一份书面声明,长度不得超过500字,阐明成立该区的原因。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拟纳入该区的区域内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拟纳入该区的区域位于一个以上县,则该通知应在每个县至少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3(b) 该通知应由至少一名但不超过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且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传阅请愿书意向通知”
“特此通知,有意传阅一份请愿书,提议成立____(区名)。该提议的理由是:____。”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3(c) 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主要请愿人应向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提交一份通知副本,连同刊登该通知的报社代表出具的宣誓书,证明发布事实。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3(d) 根据 (c) 款要求提交后,该请愿书方可传阅征集签名。

Section § 9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将某个区域纳入一个地区的请愿书,必须由该区域至少10%的登记选民签署。请愿书的签署和格式化过程需遵循《选举法典》特定条款的指导。

Section § 9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请愿书可以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也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提交请愿书的主要人员必须在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处提交这份请愿书,包括其所有组成部分。提交的截止日期是他们按照另一相关法律条款(第9163条 (c) 款)提交宣誓书后的六个月内。

请愿书可由单一文书或独立副本组成。主要请愿人应在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处提交请愿书,包括所有副本,提交期限为主要请愿人根据第9163条 (c) 款向执行官提交宣誓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Section § 91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愿书的流程。首先,在请愿书提交后的30天内,执行官必须审查请愿书,并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如果请愿书签名不足,执行官将通过挂号信通知主要请愿人,并说明还需要多少签名。

随后,请愿人有15天时间提交附有额外签名的补充请愿书。提交补充请愿书后,执行官有10天时间审查并书面证明其结果。审查结束后,执行官会签署并注明充分性证明的日期,该证明会说明签名要求和审查结果,并将其发送给主要请愿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6(a) 在提交请愿书之日起30日内,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应当安排审查该请愿书,并应当准备一份充分性证明,表明该请愿书是否由规定数量的签署人签署。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6(b) 如果执行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不充分,执行官应当立即通过挂号信向主要请愿人发出不充分通知。该邮寄通知应当说明请愿书不充分的程度。在不充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主要请愿人可以向执行官提交一份附有额外签名的补充请愿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6(c) 在提交补充请愿书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官应当审查该补充请愿书,并书面证明其审查结果。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6(d) 执行官应当签署并注明充分性证明的日期。该证明还应当说明充分请愿书的最低签名要求,并显示执行官的审查结果。执行官应当将充分性证明的副本邮寄给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9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或市政府如何提议设立新区。首先,地方政府需通过一份“申请决议”,其中必须包含与第9162节中规定的提案请愿书相似的某些具体内容。但这份决议不需要签名。在提交之前,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社区成员有机会就该提案发表意见。

公众必须通过遵循特定指南的报纸公告获知听证会信息。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7(a) 组建新区的提议也可由任何包含拟纳入该区领土的县或市的立法机构通过采纳一份申请决议而提出。除有关签署人和签名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9162节中为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在提交申请决议之前,立法机构应就该决议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7(b) 听证会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节的规定,在该县或市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7(c) 在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应给予任何人就该决议发表其意见的机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167(d) 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应将申请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主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9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提交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组建或重组的有效请愿书或决议后会发生什么。一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必须遵循《政府法典》中从第56825条开始的特定程序来处理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