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区启动
Section § 9162
要设立一个新区,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说明设立该区的提议,描述该区的边界,解释其资金来源,并阐明设立该区的原因。请愿书还应包含该区的拟定名称,以及最多三名主要请愿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此外,它还应说明该区的设立是否与附近任何城市或地区的规划相符,并明确董事会成员的人数以及他们的选拔方式。
Section § 9163
如果你想成立一个新区域,你需要发布一份通知,说明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区域。这份通知不能超过500字,并且必须在拟成立区域的报纸上刊登。如果该区域跨越多个县,通知必须在每个县的报纸上刊登。
通知必须由最多三名主要请愿人签署,并遵循特定格式,说明传阅请愿书以成立区域的意图及其理由。
发布后五天内,主要请愿人必须将这份通知的副本以及发布证明,提交给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完成此项工作后,他们就可以开始为请愿书征集签名了。
Section § 9164
Section § 9165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请愿书可以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也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提交请愿书的主要人员必须在主要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处提交这份请愿书,包括其所有组成部分。提交的截止日期是他们按照另一相关法律条款(第9163条 (c) 款)提交宣誓书后的六个月内。
Section § 9166
本节概述了处理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请愿书的流程。首先,在请愿书提交后的30天内,执行官必须审查请愿书,并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有效签名。如果请愿书签名不足,执行官将通过挂号信通知主要请愿人,并说明还需要多少签名。
随后,请愿人有15天时间提交附有额外签名的补充请愿书。提交补充请愿书后,执行官有10天时间审查并书面证明其结果。审查结束后,执行官会签署并注明充分性证明的日期,该证明会说明签名要求和审查结果,并将其发送给主要请愿人。
Section § 9167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或市政府如何提议设立新区。首先,地方政府需通过一份“申请决议”,其中必须包含与第9162节中规定的提案请愿书相似的某些具体内容。但这份决议不需要签名。在提交之前,立法机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让社区成员有机会就该提案发表意见。
公众必须通过遵循特定指南的报纸公告获知听证会信息。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构的书记员必须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