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通过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决议确定,任何由该区持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再需要为该区的用途和目的而保留,并可在其后出售或租赁该财产。
资源保护区区财产
Section § 9451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取得财产时,该财产的所有权自动归该区域所有。该区域持有该财产,用于本分部所概述的其自身目的。
区域财产所有权 区域取得的财产 依法生效
Section § 9453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们决定,如果任何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物品)不再需要用于该区的用途。如果他们确定不再需要,他们就可以出售或出租该财产。
财产处置 区财产 房地产出售
Section § 9454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保护区的董事们将他们的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共区。这些设备可以用于在出租区边界内的土地上或其相邻土地上保护资源。但是,设备的使用必须对出租区的土地产生直接影响。
出租区设备 公共区 资源保护
Section § 945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转让财产时,如果是由该区的总裁和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的,并且该财产是以有价值的东西出售的,那么买方就能获得该财产的有效所有权。
资源保护区 财产出售 财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