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取得财产时,该财产的所有权自动归该区域所有。该区域持有该财产,用于本分部所概述的其自身目的。

Section § 9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管理财产的权力。他们可以持有、使用、获取、占用和拥有任何种类的财产。他们还有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租赁或出售这些财产。

Section § 9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们决定,如果任何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物品)不再需要用于该区的用途。如果他们确定不再需要,他们就可以出售或出租该财产。

董事会可通过载入其会议记录的决议确定,任何由该区持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再需要为该区的用途和目的而保留,并可在其后出售或租赁该财产。

Section § 9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资源保护区的董事们将他们的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共区。这些设备可以用于在出租区边界内的土地上或其相邻土地上保护资源。但是,设备的使用必须对出租区的土地产生直接影响。

Section § 9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资源保护区出售或转让财产时,如果是由该区的总裁和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办理的,并且该财产是以有价值的东西出售的,那么买方就能获得该财产的有效所有权。

Section § 94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某种特定类型的销售(如另一法律条款所述)中获得的资金,必须支付给县的主要金库以供该区使用,或者,如果该区按照某种特定的法律规定运作,则直接支付给该区的金库。

依照第9455条所述的销售所得款项,应支付至主要县的县金库供该区使用,或者,如果该区依照第9521条 (b) 款运作,则支付至区金库。

Section § 9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制定书面政策,用于购买物资和设备。这些政策必须符合《政府法典》中的特定条款,并且必须向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