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本分部中的特定术语具有本条文所定义的特定含义,但如果上下文要求如此,这些定义可能会改变。

本分部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本条文赋予它们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Section § 901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州资源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指州资源保护委员会。

Section § 9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定义为保护部。

“部门”意指保护部。

Section § 9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局长”一词定义为特指保护局局长。

“局长”指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9019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司”一词特指本部门内的资源保护司。
“司”指本部门的资源保护司。

Section § 902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局长”指的是资源保护司的负责人。

Section § 90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提及“区”或“水土保持区”这些术语时,它们特指资源保护区。

“区”或“水土保持区”指的是资源保护区。

Section § 9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加州的“公共区”定义为根据州法律设立的任何区,但不包括资源保护区。

“公共区”指根据本州法律设立的区,但不包括资源保护区。

Section § 9023

Explanation

本法将“董事”定义为区域的董事会。当法律赋予董事权力或职责时,他们必须作为一个团体共同行动,而不是单独行动。

“董事”指区域的董事会,并且当本分部中赋予董事权力或施加职责时,该等权力应由董事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人行使,该等职责应由董事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人履行。

Section § 9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委员会”一词定义为县监事会。

“委员会”指县监事会。

Section § 9025

Explanation
“主要县”一词指的是一个区(域)内大部分私人拥有土地所在的县。即使该区(域)的边界发生变动,这一指定也不会改变。对于已合并的区(域),主要县仍由新合并区(域)内最大部分的私人拥有土地的位置来决定。

Section § 9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主要区域”定义为当两个区域合并时,覆盖更大土地面积的区域。

Section § 9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谁可以被称为“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以处理与财产相关的事宜。这个术语不仅包括持有官方产权文件的人,也包括通过进入或购买从美国或州政府获得土地权利的人。此外,像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这样,根据法院任命管理财产的人,也被视为所有者,并可在法院批准下对财产采取行动。

如果土地在税务评估名册上列为未知或虚构名称的所有者,那么除了任何真实姓名外,该土地被视为只有一个所有者。拥有财产未分割权益的人也被视为所有者,他们的份额被视为独立的权益。出于法律目的,土地的价值和所有权由最新的财产税记录最终确定。

“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包括产权凭证持有人,以及通过从美国或加利福尼亚州进入或购买而获得的占有权下的土地持有人。根据法院任命以信托身份持有财产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就本分部而言是该财产的“所有者”,因此在法院命令授权下,可以从事并履行本条文规定的任何行为,该命令可以不经通知作出。
如果任何土地在评估名册上被评估给未知或虚构名称的所有者,或除了上面列出的任何所有者之外还列有未具名的所有者,则就本分部而言,该土地除了其真实姓名可能被声称列在评估簿上的任何所有者之外,只有一个所有者。
任何土地的未分割权益的产权持有人,就其权益而言,是本分部所指的所有者,且此类未分割权益应被计算和估价,如同它们是独立的权益。如果评估名册未能指明任何未分割权益的范围,则其未分割权益未明确界定的产权持有人,就本分部而言,拥有其中的等额份额。
就本分部而言,任何土地的价值和任何土地的所有者,由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最终确定。

Section § 902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一个区域内,谁被视为“土地占用人”。这包括任何占有土地的人,无论他们是土地所有者、承租人还是租户。即使某人没有实际身处土地上,但如果他们拥有合法权利,仍被视为占用人。反之,即使某人没有合法权利,但如果他们实际身处土地上,也被视为占用人。

“土地占用人”或“土地占有人”指在区域内占有土地的人,无论是作为所有人、承租人、租户,还是以其他身份。依法有权占有土地的人,无论是否实际占有,就该土地而言都是土地占用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人,无论其是否有占有权,都是土地占用人。

Section § 9029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民”定义为根据《选举法》中指定章节合法登记投票,并居住在其将投票的选区内的人。

Section § 90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签署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请愿书时,“委托书”的含义。委托书本质上是一种书面许可,允许他人代表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个人土地所有者可以让他人代签,但他们需要亲自确认这份委托书。委托书的持有人必须年满18岁,也可以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等法律实体。如果公司拥有土地,它只能通过委托书签署请愿书,并且公司的高级职员必须核实该委托书是经过授权的。

“委托书”指签署请愿书的书面授权。土地所有者可根据本分部通过委托书签署请愿书。个人土地所有者的委托书应由其本人确认。个人土地所有者委托书的持有人应为年满18周岁的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公司的委托书应包含公司秘书或经理的声明,说明该委托书已获得公司授权。拥有土地的公司只能通过委托书签署请愿书。

Section § 9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包括个人、协会和公司。这意味着当法律中提到“人”时,可能指的是这三种实体中的任何一种。

“人”包括个人、协会或公司。

Section § 9032

Explanation

“评估名册”指的是一份完整的财产评估清单,这份清单用于确定为县级目的而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款。

“评估名册”指作为对不动产征收县级税费基础的整个评估名册。

Section § 9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评估记录”定义为包括所有与评估、征收和收取税款相关的文件。这包括评估名册、地图和其他记录,无论由谁持有。

“评估记录”包括评估名册以及所有与税款的评估、征收和收取相关的地图及其他记录,无论是否由估税官保管。

Section § 9034

Explanation

本节将“估价官”定义为县的评估官员,无论其官方头衔如何。

“估价官”指县的估价官员,无论其头衔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