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强调了资源保护、增进、恢复、适应和韧性对加利福尼亚州繁荣的重要性。本州旨在主导保护土壤、水和生物多样性,并围绕野火和干旱等气候变化影响进行规划。资源保护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

该法律的目的包括与联邦机构和地方区域合作,推广保护基本资源的实践,以及组织专注于气候韧性和碳减排的保护区。各区可以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支持资源增进项目,但不能为发电目的蓄水或生产电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特此声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1) 资源保护、增进、恢复、适应和韧性对于本州人民的繁荣和福祉至关重要。立法机关认为,本州必须在制定和实施全州范围的土壤、水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增进、恢复、适应和韧性以及相关自然资源保护计划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2) 气候危机正在发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着加利福尼亚州,包括加剧的野火、泥石流、洪水和干旱、海平面上升以及极端高温,这些都威胁着我们的经济、社区、公共安全以及文化和自然资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3) 资源保护区是本州实现其不断演变的目标的重要合作伙伴,这些目标包括保护、养护、恢复和增进自然资源,以及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4) 制定本分部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4)(A) 提供本州与美国以及根据本分部组建的资源保护区合作的途径,以确保本州采纳保护、增进、恢复、适应和韧性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农田、牧场、开放空间、城市发展、野生动物、娱乐、流域、水质和林地,这些实践最能有效地保护本州的基本资源——土壤、水和空气,使其免受不合理和经济上可预防的浪费和破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a)(4)(B) 规定资源保护区的组织和运作,旨在保护、养护、恢复或增进自然资源,改善或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或韧性,减轻或固存自然土地和耕作土地上的碳排放,进行水土保持,控制径流,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以及稳定侵蚀,包括但不限于在开放区域、农业区域、城市发展、野生动物区域、娱乐开发、流域管理、水质保护和水回收、水储存和分配的开发以及根据每英亩土地的需求进行处理等方面的这些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b)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各区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b)(1) 确保与美国、本州、县、市、公共区、其他资源保护区、个人、协会和公司的权限和政策保持一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b)(2) 经所有者同意,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建造任何必要的工程,用于保护、养护、恢复或增进自然资源,改善或增强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或韧性,减轻或固存碳排放,或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以及稳定侵蚀。
(3)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b)(3) 促进流域恢复和增进的协调资源管理工作。
(4)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b)(4) 制定并实施土壤、水和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自然资源保护、增进、恢复、适应和韧性的项目和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c) 各区不得为发电目的蓄水,也不得为自身或他人使用而生产或分配电力。

Section § 9001.5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认识到,保护和管理自然及生产性土地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方法。这些努力有助于从空气中清除碳并将其储存在生态系统中。

除了碳效益,管理这些土地还提供其他公共优势,例如适应气候变化、改善水质、防洪、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提供娱乐和经济效益。

州政府机构在制定与这些土地相关的决策时,必须考虑这些政策,并与土地所有者合作,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生产性土地”包括用于农业和林业的区域,而“自然土地”则涵盖森林、湿地、公园等。本节不改变地方或州政府对这些土地的现有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a) 本州的政策是,保护和管理自然和生产性土地是实现州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重要战略。对这些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促使从大气中清除碳,并在地表、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固存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b) 保护和管理自然和生产性土地提供多重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改善水质和水量、防洪、确保健康的鱼类和野生动物种群,以及提供娱乐和经济效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c) 所有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资源局、食品和农业部以及加州环境保护局,及其各自的部门、委员会和理事会,在修订、采纳或制定与保护和管理自然和生产性土地相关的政策、法规、支出或拨款标准时,应考虑本节规定的政策。州机构应结合州的其他战略来实施此要求,以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旨在促进自然和生产性土地所有者的合作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d)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d)(1) “生产性土地”指用于耕作、放牧或林产品生产的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d)(2) “自然土地”指由森林、草原、沙漠、淡水和河岸系统、湿地、沿海和河口区域、流域、荒野或野生动物栖息地组成的土地,或用于娱乐目的的土地,例如公园、城市和社区森林、步道、绿化带以及其他类似的开放空间土地。就本款而言,“公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共绿地的区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1.5(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市、县、市县、州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与自然和生产性土地相关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9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声明,无论是在私人还是公共土地上建设和维护资源保护项目,都造福于所有人。政府可以使用公共资金来规划、设计和实施这些项目,并将其视为服务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

特此声明,作为立法决定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2(a) 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建设和维护资源保护工程符合公共利益并为了公共福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9002(b) 州、县、市、区或其他可用或可能可用的公共资金,用于上述工程的规划、设计或实施,以及用于在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建设或维护此类控制或预防工程的支出,构成为了公共福祉的支出。

Section § 90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的资源保护区被官方认定为州法律框架下的非营利部分。具体而言,在处理涉及州机构的合同时,这些区应被视为州机构本身。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资源保护区是州的法定分支机构,因此是非营利实体。仅为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之目的,资源保护区应被视为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