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与游憩部州立公园与游憩委员会
Section § 530
本节介绍了加州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的结构。它指出,该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他们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包括公众代表、文化资源管理专家、公园专业人士,以及环保组织和娱乐产业的代表。此外,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一名立法委员。州长必须确保这些任命符合规定。委员会主席可以任命委员会来处理特定职责,并且任何提及旧委员会的说法都应指向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
Section § 531
Section § 534.5
Section § 535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每年向州长报告州立公园系统中现有的公园和娱乐设施及项目。他们还必须评估州和地方层面所需的娱乐设施和活动。此外,委员会应为未来的公园和娱乐需求提出计划。
Section § 535.5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估部门的延期维护需求,并在公开听证会后评估潜在项目的优先次序。他们还可以就公园政策和项目向州长、立法机构和部门提供建议,并可能举办研讨会审查预算和改进措施。他们的目标是提高游客满意度,保护资源,推广公园,并协助创收。在两个特定的财政年度内,每年拨款 ($120,000) 用于这些活动。
Section § 536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委员会的成员可以获得每日50美元的薪水,每月最高100美元,此外他们还可以报销履行职责所需的实际开支。但是,如果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立法委员退休金制度的成员,他们可以选择不领取这份委员会薪水,并且仍然可以保留其全部退休金福利,而无需重新加入退休金制度。
Section § 538
Section § 540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委员会研究并审议娱乐如何影响加州居民的福祉,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州机构、组织和公民合作,为本州制定并提出一项全面的娱乐政策。
Section § 541
加州州立公园和娱乐部有具体职责来支持公共娱乐。他们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调查现有和所需的娱乐设施,并与地方当局协调项目。他们还支持并建议社区娱乐机构和州政府官员,确保他们了解委员会会议。此外,他们研究并规划未来的娱乐需求,并与各种政府机构合作进行协调发展。
Section § 541.5
本法律条款禁止加州州立公园在2012-13和2013-14财政年度关闭。公园和娱乐部必须在2015年1月1日前制定一项可持续的资金计划。为此,本法案拨款2050万美元,其中1000万美元作为捐赠协议的配套资金,另有1000万美元用于维持公园运营,50万美元用于审计和调查。
部门必须按一比一的比例匹配捐款,并明确规定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相关公园。部门还需要在支出任何资金前30天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尽管在这些财政年度内不允许关闭公园,但部门仍可签订运营协议来管理公园运营。
Section § 541.6
这项法律从2006年的一项债券法案中拨出1000万美元,用于州立公园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开支。基本建设支出是指用于主要固定资产的开支,例如建筑物或公园。加州公园和娱乐部必须在资金承诺前至少30天,将项目情况告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和财政部。此外,任何开支都需要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这笔资金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