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当制定针对湿地的地方保护方案。该地方保护方案应当符合本部的规定以及保护计划的政策。
委员会和地方机构的职责地方保护方案
Section § 29401
本法律条款旨在保护和管理苏伊森沼泽地区。它要求地方保护计划确保沼泽地内的任何规划或项目都符合特定的环境政策。这些计划必须包含筑堤、排水、填埋沼泽支流和湿地等活动,以及化粪池和废水处理操作的标准。此外,该法律还侧重于维护沼泽地的自然风貌和栖息地、控制水土流失,并通过分区规划管理土地使用。该法律强调保护植物和野生动物群落,并保护水道,以防止环境损害。
沼泽地内的当地保护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a) 对适用于沼泽地内任何区域的总体或专项计划的任何修订,以使此类计划符合本分部和保护计划的政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b) 针对沼泽支流、受管理湿地和沼泽地的筑堤、蓄水、排水、填埋和疏浚的可执行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c) 针对化粪池运行和废水排放的可执行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d) 由苏伊森资源保护区(Suisun Resource Conservation District)编制的管理计划,旨在保护、维护和增强沼泽地主要管理区域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群落,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沼泽支流、受管理湿地和沼泽地的筑堤、蓄水、排水、填埋和疏浚的可执行标准。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e) 区域划分条例或区域划分图,或两者兼有,指定沼泽地内土地的主要允许用途,此类条例或图应将这些土地现有的农业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用途指定为这些土地的主要允许用途。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f) 针对开发的可执行标准,以确保苏伊森沼泽保护计划图上指定的科林斯维尔(Collinsville)附近深水工业和港口区域的任何用途符合保护计划的政策。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g) 针对沼泽地内任何新开发项目的设计和位置的可执行标准,以保护沼泽地的视觉特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强沼泽地的景观。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h) 针对开发的可执行标准,旨在 (1) 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壤侵蚀,特别是在土壤不稳定区域的施工期间,(2) 要求对地表和地下排水做出特殊规定,(3) 确保平整土地是恢复而非破坏地表径流的自然模式和水量,以及 (4) 限制在自然渗透性土壤和地质区域上建造不透水表面,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控制沼泽地内的侵蚀、泥沙淤积和径流。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1(i) 针对溪流和水道附近开发的可执行标准,以保护河岸栖息地,并防止水道改造或植被清除导致沼泽地内或流入沼泽地的泥沙淤积或径流增加,达到对沼泽地造成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程度。
苏伊森沼泽 地方保护计划 环境政策
Section § 29402
这项法律规定,在沼泽地之外但仍在流域范围内的区域,地方保护计划必须包含管理各种环境方面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土地平整、水土流失、泥沙沉积、地表径流以及溪流沿岸的开发。这些规定必须符合另一条款,即第29401条 (h) 款和 (i) 款中详细说明的具体指导原则。
流域保护 平整土地条例 水土流失控制
Section § 29403
这项法律要求县级湿地地方保护计划包含具体指导方针。它必须确定适合可持续农业的最小地块面积。该计划应制定可执行的规则,限制或禁止对湿地和农业活动有害的土地分割和开发。它还需要制定标准,确保任何类型的农业活动都不会长期损害湿地环境。最后,它应限制农业用地因与农业无关的公共服务费用而产生的财政负担。
在湿地内,除了第29400条和第29401条的规定外,由县准备的地方保护计划的组成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3(a) 确定长期农业使用和生产力所必需的最小地块面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3(b) 限制或禁止与湿地保护和持续农业使用不符的土地分割或其他开发的可执行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3(c) 排除类型和强度与湿地长期保护不符的农业用途的可执行标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03(d) 限制对农业用地征收特别评估费,用于提供其需求并非由这些土地上的农业用途产生的公共服务。
湿地保护 农业用途 土地分割限制
Section § 29405
这项法律允许县和贝尼西亚市制定具体规则,以管理加利福尼亚州费尔菲尔德附近特定区域的土地使用问题,例如平整土地和侵蚀。这些规则旨在控制开发,以防止侵蚀和径流,特别是考虑到该地区地震和滑坡的风险。目标是防止泥沙淤积增加,从而影响附近的湿地。
尽管有第29400、29401、29402和29403条的规定,截至1977年1月1日,位于680号州际公路以西且在费尔菲尔德市(City of Fairfield)市界之外的次级管理区(secondary management area)的该部分区域的当地保护计划,可仅包括由县与贝尼西亚市(City of Benicia)合作制定的条例,这些条例控制平整土地、侵蚀、泥沙、径流和溪畔开发,并符合第29401条(h)款和(i)款的要求。此类条例应考虑该地点的地震灾害以及异常易受侵蚀和易发生滑坡的土壤,并确保次级管理区该部分的任何开发不会导致湿地内泥沙淤积增加。
当地保护计划 次级管理区 680号州际公路
Section § 29406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费尔菲尔德附近特定区域的当地保护计划必须遵守某些规定。所涉区域位于州680号公路以东、州80号公路东南、州12号公路以南,且在沼泽地之外,并在1977年时处于该市的势力范围之内或附近。该计划只能包含基于1974年科迪利亚地区总规划的分区条例,以及第29401条中规定的,处理平整土地、侵蚀、泥沙沉积、径流和溪边开发活动的某些环境条例。
当地保护计划 分区条例 科迪利亚地区总规划
Section § 29407
这项法律规定,在Shiloh路以西、12号州道以南的特定区域,当地规定不能阻止为现有农业用途进行的建筑改进,包括单户住宅的建设。此外,只要不影响正在进行的农业活动,该区域的农业用地分割也是允许的。
当地保护计划 次级管理区 Shiloh路
Section § 2940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迪亚布罗山基线附近的特定地块上,在1977年之前已被划定为非农业用途的现有非农业活动继续和发展。这些活动不得损害湿地环境。未来这些地块的任何其他用途也必须与保护湿地及其野生动物相协调。
非农业用途 土地分区 湿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