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50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湿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无论你是否已经从州或地方机构获得了其他许可,你都需要获得一种特殊的许可,叫做湿地开发许可证。这项要求自1978年1月1日起生效。

除获得任何地方政府或州、区域或地方机构依法要求的任何其他许可外,自1978年1月1日起,任何希望在湿地进行或从事任何开发的人员,均应获得湿地开发许可证。

Section § 295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指定管理区内规划的任何湿地开发项目都需要从委员会获得一种名为“湿地开发许可证”的特殊许可。此许可将取代通常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许可。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当地的保护政策或计划,委员会将批准此许可。在当地保护计划获得认证后,委员会可能会授权地方政府为影响较小的开发项目颁发此类许可。

地方政府可以对许可申请做出决定,但这些决定可以向委员会上诉。在上诉时,委员会将审查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当地计划。委员会保留在必要时收回其授权的许可权力的权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1(a) 在主要管理区内,根据第29500条规定所需的湿地开发许可证应从委员会获得,并应代替法律可能要求委员会颁发的任何其他许可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1(b) 如果委员会认定拟议开发符合本部规定和保护计划的政策,或符合经认证的当地保护计划(如果存在),则委员会应根据本条颁发湿地开发许可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1(c) 在当地保护计划获得认证后,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界定并授权具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行使委员会根据本条对对湿地没有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的许可权限。任何已获得委员会根据本条授权其部分许可权限的当地政府,如果认定拟议开发符合当地保护计划,则应根据本条颁发湿地开发许可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1(d) 当地政府根据本条对湿地开发许可证申请采取的任何行动,可根据第29522条向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在上诉时,如果认定作为上诉标的的拟议开发符合当地保护计划,则应颁发该许可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1(e) 委员会根据本条授权的任何许可权限,可随时因正当理由撤销。

Section § 29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指定的主要管理区内,由苏松资源保护区制定并经委员会批准的地方保护计划中详细说明的项目,不需要湿地开发许可证。

Section § 29502

Explanation

如果你计划在湿地的次级管理区内进行开发项目,你需要一个叫做“湿地开发许可证”的特殊许可。除非第29505条另有规定,这个许可必须从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那里获得。

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他们处理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或开发许可证的正常程序来处理湿地开发许可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2(a) 除非第29505条另有规定,在次级管理区内,根据第29500条要求办理的湿地开发许可证,应当从对拟议开发项目所在土地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取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2(b) 地方政府可以将其签发湿地开发许可证的程序,纳入其与签发任何其他土地使用或开发许可证相关的程序中。

Section § 29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地方政府何时可以颁发湿地开发许可证。在某个区域的保护计划获得认证之前,政府只能在开发项目符合保护计划的政策且不干扰未来计划准备工作的情况下批准该项目。一旦计划获得认证,政府只有在开发项目与经认证的计划保持一致时才能批准。

Section § 29504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就湿地开发许可做出决定,你通常可以向委员会上诉此决定,除非申请被直接拒绝,或涉及当地分区规划中已批准的主要允许用途。在地方保护计划获得认证之前,委员会将批准符合保护政策且不阻碍地方计划的项目上诉。认证后,如果符合地方计划,上诉将获批准,但不可上诉的行动除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a) 地方政府根据第29503条 (a) 款就湿地开发许可申请采取的任何行动,拒绝该申请的行动除外,均可向委员会上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b) 除本条 (e) 款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根据第29503条 (b) 款就湿地开发许可申请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向委员会上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c) 在地方保护计划认证之前,委员会在收到上诉后,仅在发现作为上诉标的的拟议开发项目 (1) 符合本分部和保护计划的政策,且 (2) 不会妨碍地方保护计划的制定时,才颁发湿地开发许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d) 在地方保护计划认证之后,委员会在收到上诉后,仅在发现作为上诉标的的拟议开发项目符合地方保护计划时才颁发湿地开发许可。但是,本款不授权委员会在收到上诉后审议地方政府就湿地开发许可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该行动根据本条 (e) 款的规定不可向委员会上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e) 地方政府就湿地开发许可申请采取的以下行动,根据本条不可向委员会上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e)(1) 任何拒绝湿地开发许可申请的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4(e)(2) 任何认定某项开发是根据分区条例或分区图(已由委员会认证为地方保护计划的一部分)的主要允许用途的行动,以及任何授权该开发的行动,但仅限于该行动基于上述认定的范围。

Section § 29505

Explanation

如果您计划在加州的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上进行开发,您不需要地方政府的许可证,但需要从委员会获得湿地开发许可证。这同样适用于不需要地方许可证的公共机构开发项目。委员会只有在开发项目符合保护计划或地方保护计划的目标时才会批准许可证。

任何人无需从地方政府获得湿地开发许可证,用于在潮汐地、水下地或其他公共信托土地上进行的任何开发(无论是否已填海),或用于公共机构进行的、无需地方政府许可证的任何开发。但在此类情况下,必须从委员会获得湿地开发许可证。如果委员会认定拟议的开发符合本分部和保护计划的政策,或符合经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如有),则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颁发湿地开发许可证。

Section § 29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获批的许可证或经上诉批准的行动,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件由委员会设定,旨在确保该开发或行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护计划。

Section § 29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1978年1月1日之前获得了开发权,或者从相关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获得了有效的开发许可,他们就不需要根据当前分部的规定再申请新的许可。但是,未经事先批准,他们不能进行重大改动。

任何声称因既得权而获得豁免的人,必须在1979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果他们错过了截止日期,他们的项目将需要符合当前的审批要求。委员会将制定程序,包括公开听证会,来决定豁免申请是否有效,并且可能会要求提供支持证据。

委员会也有责任向公众告知这些规定,但未收到通知并不会延长提交豁免申请的截止日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7(a) 任何在1978年1月1日之前已获得开发既得权的人,或已根据《政府法典》第7.2篇(自第66600条起)从委员会获得有效开发许可的人,或根据《渔猎法典》第2部原第9章(自第1850条起)从委员会或任何地方政府获得有效开发许可的人,无需根据本分部规定取得该开发的许可。但是,未经根据本分部规定事先批准,不得对任何此类开发或此类许可授权的活动进行重大变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7(b) 任何声称对某项开发拥有既得权并因此免除本分部要求的人,应在1979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向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书,书面通知委员会。如果任何人在该日期或之前未提交豁免申请书,则该人的开发应受本分部批准要求的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7(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程序,包括公开听证会,以确定豁免申请,并可要求提供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据,包括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或宣誓书,以支持任何此类申请。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7(d) 委员会应采取合理措施通知人们本条的规定,但任何人未收到此类通知的事实不应延长根据本条必须提交豁免申请的期限。

Section § 29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何时不需要沼泽地开发许可证。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改造独户住宅或进行不扩大原有范围的维修时,您不需要许可证。但是,如果任何维修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仍然可能需要许可证。连接现有设施的公用设施也不需要许可证,除非委员会认为可能对沼泽地资源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如果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认定某些开发项目或区域不会产生重大的负面环境影响,则可以免除其许可证要求。

Section § 29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立即采取行动,无需事先获得许可即可保护生命和公共财产,只要他们在三天内通知委员会。这适用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情况。但是,未经许可,他们不能永久建造价值超过25,000美元的结构。

对于第一部分未涵盖的紧急情况或小型改进,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不遵循常规程序签发许可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9(a) 当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生命和公共财产免受迫在眉睫的危险,或为恢复、修复或维护因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而毁坏、损坏或中断的公共工程、堤坝、堤防、公用设施或服务时,在开始此类行动之前,无需委员会的许可,但前提是,在灾害发生或危险发现之日起三天内(以先发生者为准),从事此类行动的人员将根据此类行动所开展工作的类型和地点通知委员会执行主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委员会执行主任可以免除此类工作的许可或其他授权要求。但是,本节不授权永久建造价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结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509(b)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由委员会执行主任签发湿地开发许可证,无需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适用于紧急情况(但本节 (a) 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除外)或小型维修或改进。

Section § 29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特定区域的上诉程序运作情况,并且必须在地方保护计划获得认证后的两年内提交。该区域的地方政府有机会在报告提交给立法机构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和评论。他们的反馈意见,连同委员会的回复,必须包含在最终报告中。

地方保护计划认证后不超过两年,委员会应向立法机构报告次级管理区域内上诉程序的运作情况,具体依照第29504条(b)款的规定。在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构之日前不少于60天,该报告应提供给沼泽地内具有管辖权的每个地方政府进行审查和评论。在报告必须提交给立法机构之日前不超过30天,任何地方政府的评论应提交给委员会。每项此类评论都应连同委员会的回复一并纳入委员会的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