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48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25488

Explanation

“第24篇标准”一词用于描述由某个特定委员会制定的针对非住宅建筑的建筑标准。

“《第24篇标准》”指由委员会制定的非住宅建筑标准。

Section § 25488.5

Explanation

本节将“建筑标准”定义为一种与建筑物建造和安全相关的特定法规。它引用了法律中另一部分的定义,具体来说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并指出该标准必须是由相关委员会采纳的。

“建筑标准”指经委员会采纳的、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中定义的建筑标准。

Section § 25489

Explanation

本节将“生命周期成本”定义为建筑物能源系统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内,购置、运行、维护和建造所涉及的总体估算费用。这包括燃料、材料、设备、人工和维修的费用。

“生命周期成本”是指对结构内部或与结构相关的任何能源系统在结构整个设计寿命期内的购置、运营、维护和建造总成本的估算。“生命周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燃料、材料、机械、辅助设备、人工、服务、更换和维修的成本。

Section § 254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政府机构”的含义。它包括任何与州、县、市、区、政府协会或联合权力机构相关的公共机构。

“政府机构”指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州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协会和联合权力机构。

Section § 25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结构”定义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英尺的建筑物,且其供暖、制冷、热水或照明系统每年运行时间超过1,000小时。简而言之,它针对的是那些拥有活跃的室内环境维护系统的大型建筑物。

Section § 25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79年1月1日起,任何政府机构计划建造的新建筑都必须符合《第24篇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25493.5

Explanation
从1980年1月1日开始,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开始建造新建筑,除非这些建筑符合《州建筑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相关建筑标准。

Section § 25494

Explanation
截至1978年7月31日,一个委员会需要制定一份指南,说明政府机构和公众如何比较不同建筑设计的长期成本。这份指南将根据建筑物的位置和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帮助评估其成本。

Section § 25495

Explanation

截至1978年7月3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为新建建筑制定促进节能的指南。这些指南涵盖的选项包括利用自然采光、改进供暖和制冷系统、增强自然通风、控制太阳热量获取,以及纳入太阳能等替代能源。政府机构在竞争性招标中决定建筑设计时,可以参考这些指南以及相关的成本分析。

委员会应不迟于1978年7月31日制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指南,其中应包括节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然采光、供暖通风和空调经济器循环、自然通风、建筑围护结构太阳得热控制机制,以及空间供暖和热水供应的太阳能等替代能源系统和负荷管理策略。政府机构可自行选择考虑这些指南以及根据第25494条进行的成本分析,以在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最终选择建筑设计。

Section § 25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1978年7月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为现有建筑制定一套可选的照明标准。这些标准详细说明了不同任务和区域的照明水平、照明开关和控制系统,以及与照明相关的能源预算。委员会还可以就这些标准向公众和政府机构提供建议。

Section § 254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新建的州有建筑都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除非在经济上或物理上不可行。州建筑师可以根据这些可行性问题批准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