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篇标准》”指由委员会制定的非住宅建筑标准。
能源系统定义
Section § 25488.5
本节将“建筑标准”定义为一种与建筑物建造和安全相关的特定法规。它引用了法律中另一部分的定义,具体来说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并指出该标准必须是由相关委员会采纳的。
“建筑标准”指经委员会采纳的、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中定义的建筑标准。
建筑标准 施工法规 安全规范
Section § 25489
本节将“生命周期成本”定义为建筑物能源系统在其整个使用寿命期内,购置、运行、维护和建造所涉及的总体估算费用。这包括燃料、材料、设备、人工和维修的费用。
“生命周期成本”是指对结构内部或与结构相关的任何能源系统在结构整个设计寿命期内的购置、运营、维护和建造总成本的估算。“生命周期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燃料、材料、机械、辅助设备、人工、服务、更换和维修的成本。
生命周期成本 能源系统 总成本估算
Section § 25491
本节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政府机构”的含义。它包括任何与州、县、市、区、政府协会或联合权力机构相关的公共机构。
“政府机构”指任何公共机构,包括任何州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协会和联合权力机构。
政府机构 公共机构 州机构
Section § 25492
本法律将“结构”定义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英尺的建筑物,且其供暖、制冷、热水或照明系统每年运行时间超过1,000小时。简而言之,它针对的是那些拥有活跃的室内环境维护系统的大型建筑物。
建筑物定义 大型建筑物 建筑面积
Section § 25494
截至1978年7月31日,一个委员会需要制定一份指南,说明政府机构和公众如何比较不同建筑设计的长期成本。这份指南将根据建筑物的位置和公用事业服务区域,帮助评估其成本。
建筑生命周期成本 政府机构 公众比较
Section § 25495
截至1978年7月31日,一个委员会必须为新建建筑制定促进节能的指南。这些指南涵盖的选项包括利用自然采光、改进供暖和制冷系统、增强自然通风、控制太阳热量获取,以及纳入太阳能等替代能源。政府机构在竞争性招标中决定建筑设计时,可以参考这些指南以及相关的成本分析。
委员会应不迟于1978年7月31日制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指南,其中应包括节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然采光、供暖通风和空调经济器循环、自然通风、建筑围护结构太阳得热控制机制,以及空间供暖和热水供应的太阳能等替代能源系统和负荷管理策略。政府机构可自行选择考虑这些指南以及根据第25494条进行的成本分析,以在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最终选择建筑设计。
节能 设计指南 自然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