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设立并管理一项名为“工业电网支持和脱碳计划”的方案。该方案旨在向工业设施提供财政激励,以支持那些有助于电网、减少温室气体并支持州清洁能源目标的项目,同时超越强制性法规要求。

Section § 25662.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为符合特定福利或激励条件的项目和工业设施制定指导方针。符合条件的设施包括从事各种材料制造和加工的设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涉及先进技术,这些技术能够提高电网可靠性、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此类项目必须超越当前的技术标准,并且不能惠及石油和化石天然气设施,也不能将碳捕集用于石油开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a) 委员会可为本条目的目的制定项目和工业设施的资格指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 根据 (a) 款制定的资格指南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1) “符合条件的工业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材料制造、生产和加工的设施,例如化学品、金属、食品和饮料以及非金属矿物(包括水泥、玻璃、电子产品和药品),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和部署能够实现以下至少一项功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i) 增强电网可靠性并使工业设施能够参与公用事业负荷削减计划,例如紧急负荷削减计划。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ii) 将使用天然气或其他化石燃料的工艺电气化。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iii) 整合储能或可再生能源。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iv) 提高能源效率。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v) 开发和部署新型脱碳技术和策略,包括用于产品中的碳捕集,例如碳酸盐矿化和混凝土碳固化,以减少或消除温室气体排放,但地质储存除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B) “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包括旨在使石油生产、加工或精炼设施受益的项目,旨在使化石天然气生产、加工或精炼设施受益的项目,或使用捕获的碳进行提高石油和天然气采收率的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2(b)(2)(A)(C) 项目只有在使用超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0405 条所定义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如适用)的技术时,方可根据本条获得财政激励。

Section § 256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优先考虑那些有利于电网和减少排放的项目,尤其偏向于在用电高峰期支持电网、减少温室气体以及降低资源不足社区空气污染的项目。在高峰期减少需求的项目将获得优先权。委员会必须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合作,确保这些激励措施符合减排目标。此外,接受者可能需要上缴某些排放配额。任何项目获得的资金不得超过总分配资金的20%。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a)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提供财政激励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符合条件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a)(1) 为电网提供重大益处,尤其是在净峰值时段。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a)(2) 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a)(3) 减少资源不足社区的空气污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b)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提供财政激励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在净峰值时段减少需求的项目。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c)(1) 委员会应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以确保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财政激励措施在全州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促进实现州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监管计划可行范围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c)(2) 为遵守本款规定,委员会可要求财政激励措施的接受者向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上缴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5.5部(第38570节及后续条款)第5部分制定的市场化合规机制,免费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工业设施的年度配额数量,该数量应相当于符合条件项目所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2.4(d)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财政激励措施的接受者,不得获得超过根据本条规定分配资金的20%。

Section § 2566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根据当前条款获得财政支持,它就不能再从食品生产投资计划中获得额外资金。简而言之,项目只能从一个来源获得资金,不能同时从两个来源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