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节约与发展定义
Section § 25102
本节解释了在申请场地及其相关设施认证时,“申请”的含义。它指出,如果有人申请地热发电厂及其相关设施,他们可以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个场地和相关设施。
Section § 25103
Section § 25103.7
Section § 25105
本法律定义了“施工”的含义,以及它在设施现场工作中不包括的内容。施工指安装永久性设备或结构,但不包括设置环境监测工具、进行土壤测试、进行地形测量、评估场地是否符合环境要求,或为这些任务创建通道等活动。
Section § 25106
本法律将“公共顾问”一词定义为委员会根据另一项具体法规,即第25217.1条雇用的个人。
Section § 25107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输电线路”。简单来说,它指的是任何将电力从州内的火力发电厂输送到与其他电力系统连接点的输电线。它特别不包括用类似的输电线升级或替换现有输电线,也不包括在现有结构上增加导体或绝缘体等部件。
Section § 25108
本节将“电力公司”定义为任何参与使用任何设施生产、输送或配送电力的人,并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Section § 25110
本节定义了“设施”一词,包括任何输电线路或火力发电厂,或两者的组合,这些都受本分部规则的管辖。
Section § 25112
本节定义了在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的语境中,“委员”或“委员会委员”的含义。它特指根据第 (25200) 条任命的个人。
Section § 25120
本法律将“热力发电厂”定义为一种电力设施,无论是陆上还是浮动的,它使用热能发电,且容量至少为50兆瓦。它不包括与地热项目相关的设施,如井和输送线。此外,风力、水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设施不被视为“热力发电厂”。
Section § 25121
本法律将“燃料”定义为任何主要用于其能量含量的物质。这包括石油、原油、石油产品、煤炭和天然气等。
Section § 25122
本法律将“燃气公用事业”定义为任何从事天然气分配或运输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实体。
Section § 25123
Section § 25124
“主要产油商”是指那些开采石油,且其开采量被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2512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主要天然气生产商”。具体来说,它指的是经委员会认定,生产大量天然气且其产量可能对能源供应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25126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营销商”是指那些销售大量天然气或石油,并且其销售量经委员会认定会对能源供应产生显著影响的个人或公司。
Section § 25128
本法律将“炼油厂”定义为任何加工原油并生产石油产品的工业设施,不论该厂房的规模或产能大小。
Section § 25130
本法律将“非住宅”建筑定义为任何非主要用于居住(如住宅或公寓)且配备有供暖或制冷设备的建筑物。它排除了《1973年统一建筑规范》中规定的某些类别(H型、I型或J型)。
Section § 25133
Section § 25134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热电联产”,即以一种按顺序同时产生电能和热能的方式利用能源。它规定了其运作方式的规则:热电联产项目至少百分之五的能量必须是有用的热能形式。
此外,如果热能是在电能产生之后产生的,那么有用的总电能和一半的有用的热能,应至少占所使用的天然气和石油能量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Section § 25135
本节将“转化”定义为将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能源形式的过程。这些过程包括燃烧、厌氧消化和热解,由此产生的能源可用于供暖、工业供热或发电等用途。
Section § 25136
本节将“残余物”定义为任何剩余的有机材料。这包括农业和林业剩余物,例如针叶树疏伐物、枯死和垂死的树木、各种硬木和软木、灌木丛,以及焚烧、工厂、农田和工业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还有粪肥。
Section § 25140
Section § 25142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石油处理相关的“目的地设施”是什么。目的地设施包括任何设施,例如建筑物或设备,但不包括船舶,这些设施从船只、火车或管道接收大量石油或向其输送大量石油。这些设施涉及散装石油的生产、储存、加工或运输。但是,它不将通过州内公路或铁路线运输石油的火车或卡车视为目的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