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章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a) “天然气买方”指燃气公司、地方公有燃气公用事业、非核心燃气客户或核心运输代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b) “核心运输代理”具有与《公用事业法》第980条(b)款所规定的含义相同的含义。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c) “部门”指地质能源管理部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d) “燃气公司”具有与《公用事业法》第222条所规定的含义相同的含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e) “天然气基础设施”指用于天然气生产、收集和增压、处理、输送、储存或分配的天然气设施,这些设施对于向加利福尼亚州的终端用户输送天然气是必需的。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f) “非核心燃气客户”指直接从天然气生产商或天然气销售商采购,且不是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燃气公用事业的实体。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g) “采购”指通过所有权或合同获得。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5550(h) “追踪”指使用一个系统来传达特定数量天然气从其初始生产到其输送给本州终端用户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