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节约与发展划定输电走廊
Section § 25330
本节定义了其所属章节中使用的重要术语。“可行”一词的含义与另一项法律(第 21061.1 条)中的含义相同。它明确指出,“高压输电线路”是指输送 200 千伏或更高电压的线路,或由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线路。“输电走廊区”被描述为可以建设和运行高压线路的区域,通常宽度不超过 1,500 英尺,除非特殊情况需要更宽的区域,例如现有土地用途或环境问题。
Section § 25331
Section § 2533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在制定战略计划以确定适合输电走廊区的区域时,应如何与地方政府和部落合作。委员会必须与市、县、联邦机构和美洲原住民部落进行沟通,以找到合适的区域。他们应努力使其计划与现有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一致。重要的是,未经部落批准,他们不得在部落土地内指定走廊。
Section § 25334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委员会在收到指定输电走廊区域的申请或自行启动指定程序时必须遵循的流程和程序。委员会必须在当地报纸和网上公布申请,并通知业主以及市县等相关机构。
委员会还必须让加利福尼亚原住民部落参与进来,并收集关于该区域对环境和公共健康等方面影响的意见。此外,申请人必须承担所有审查费用;如果委员会自行启动指定程序,则会设定附加费来弥补成本。
审查拟议区域的市或县可以要求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2533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在收到输电走廊区域的申请后45天内,启动公众信息听证会。这些听证会在拟议区域所在的县举行,目的是向公众和相关机构介绍该项目。听证会还将解释该区域如何与州的电力输电网计划相符,收集公众的初步反馈,并探讨拟议区域的合理替代方案。
Section § 25336
本节规定,在最终信息听证会结束后的155天内,委员会必须举行一次预审会议。其目的是确定要讨论的问题、安排听证会,并设定公众意见和证词的提交截止日期。之后,委员会将在15天内发布一份听证令,其中列出所有必要细节。
随后,将根据听证令举行听证会,以收集根据另一节详细规定作出调查结果和结论所需的信息。
Section § 25337
在环境影响报告完成后180天内,委员会必须发布一份拟议决定,评估拟议输电走廊的多个方面。这包括其与战略计划的契合度、其基于环境和公共因素的适宜性,以及任何必要的缓解措施。其他相关问题也可能被考虑。
Section § 25338
Section § 25339
Section § 25340
Section § 25341
如果市或县收到一份位于指定输电走廊区域内的开发项目申请,且该项目可能影响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知委员会。该通知应包含项目申请,并给予委员会至少60天的时间提出意见。
如果委员会认为该项目可能会阻碍输电线路的建设,他们可以建议修改以尽量减少或消除问题。市或县在对项目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审查这些意见。
如果委员会不同意该项目,市或县必须书面解释为何未采纳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