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合伙企业存在于以下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开采矿产而拥有或取得采矿权,并实际从事该采矿权的开采工作。在不与本章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采矿合伙企业应以与其他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根据《公司法》第16111条,通过《统一合伙法》(《公司法》第二编第1章(第15001条起))或《1994年统一合伙法》(《公司法》第二编第5章(第16100条起))进行管理。
矿山与采矿采矿合伙企业
Section § 3940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两个人或更多人拥有或购买采矿权,并积极开采以提取矿物时,就形成了采矿合伙企业。尽管采矿合伙企业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它们通常遵循加州其他合伙企业法律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同规则。
采矿合伙企业 采矿权 矿物开采
Section § 3942
本法律解释了采矿合伙企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利润和损失。每个成员根据其在采矿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占合伙人总所有权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润或损失份额。
采矿合伙企业的成员按照其在矿山中拥有的权益或份额占合伙企业全部资本或全部股份数量的比例,分享其利润和损失。
采矿合伙企业 利润分享 损失分担
Section § 3943
如果您是采矿合伙企业的一员,您拥有一项权利,称为留置权,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偿还合伙企业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者如果您为合伙企业投入了资金。即使合伙人之间有相反的协议,这项权利也依然存在。
采矿合伙企业的每个成员对合伙财产享有留置权,以偿还其债权人的债务,以及其为合伙企业使用而垫付的款项。尽管合伙人之间存在不得享有此留置权的协议,此留置权依然存在。
采矿合伙企业 留置权 合伙财产
Section § 3945
如果你是一个采矿合伙企业的成员,你可以将你在矿山和业务中的份额出售给他人。这不会终止合伙关系,新的所有者将从购买之日起成为合伙人。
采矿合伙企业 合伙人权益出售 出售矿山份额
Section § 3946
如果有人购买了采矿合伙企业的权益,那么他或她将承担合伙人享有的任何债务或留置权,除非该购买者是诚实购买,支付了公平价值,并且不知道这些债务或留置权。
采矿合伙企业 权益购买者 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