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环境审查针对环境强制性项目的快速环境审查
Section § 21159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机构在采纳强制安装污染控制设备或设定性能标准的规则时,进行环境分析。该分析必须涵盖预期的环境影响、可能的缓解措施以及替代合规方法。如果该法规是《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的一部分,分析还应考虑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机构可以使用估算或平均值,但不需要进行推测。在采纳规则时准备一份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即可满足分析要求。该分析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环境、经济和技术要素,但不需要具体审查单个项目。最后,不应因这项要求的分析而延迟规则的采纳。
Section § 21159.1
重点环境影响报告(EIR)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某些项目,主要是涉及污染控制设备的项目。这些条件包括该设备是某个机构的规则或法规所强制要求的。该机构必须已经就该规则或法规准备了一份EIR,其中审查了诱发增长和累积影响、替代方案,并且该审查必须在过去五年内完成。
重点EIR应仅处理原始评估中未考虑的项目特有的环境影响。它不需要再次涵盖诱发增长或累积影响,并且(如果存在)应仅讨论遵守该规则或法规的替代方法。
Section § 21159.2
本节概述了牵头机构应如何处理符合特定标准或要求的项目的环境分析。如果一个项目仅涉及满足这些标准,牵头机构在准备所需的报告(如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环境分析。但是,它们仍必须全面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审查,则应准备一份环境影响报告,重点关注项目具体问题或之前未详细说明的方面。缓解措施应仅针对项目对环境的重大影响,而任何替代方案的讨论应仅考虑满足所需标准的不同方法。
Section § 21159.3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截止日期。首先,牵头机构在认定项目申请完整后,有30天时间决定是否需要环境影响报告。如果需要报告且将外包,牵头机构必须在通知期结束后30天内发出征求建议书,并且合同应在收到建议书后30天内授予。
Section § 21159.4
这项法律明确了哪些州机构必须遵守其指导方针。它适用于六个特定机构,其中包括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等。当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和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2006 年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制定有关安装污染控制设备的规定时,本法也适用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