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1(a) “能源委员会”指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31(b) “设施”具有第25545条(b)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但第(4)项除外。
本节为加州法律某特定条目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能源委员会”指的是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设施”的定义与法律的另一部分相同,但有一个例外。
本节要求能源委员会为已申请认证的设施类别编制一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设施类型、潜在地点和可能的环境影响的详细信息。报告应提出减少或缓解这些影响的方法,确定监管机构,并评估累积影响和替代方案。能源委员会在此过程中还必须与相关公共机构合作。这些设施的开发被视为符合环境法规要求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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