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159.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特定法律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人口普查界定区域”,指的是美国人口普查局界定的非建制土地区域。它还阐明了“社区层面环境审查”一词,这包括基于总体规划、社区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可以涉及基于先前报告的进一步否定声明。此外,它将“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定义为《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收入的家庭。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和适用本条文中的法规至关重要。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a) “人口普查界定区域”指美国人口普查局在最近一次十年期人口普查中确定的边界内的特定非建制土地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 “社区层面环境审查”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 经以下任一事项认证的环境影响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A) 总体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B) 对总体规划的修订或更新,其中至少包括土地使用和交通要素。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C) 适用的社区规划。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D) 适用的专项规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1)(E) 总体规划的住房要素,如果环境影响报告分析了拟议项目密度的环境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b)(2) 根据本分部以及根据本分部通过的、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后续审查的实施指南,或根据第 21157.1、21157.5 或 21166 条,在对第 (1) 款 (A)、(C) 或 (D) 项所列任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之后并以此为基础,通过了否定声明或缓解否定声明作为后续环境审查文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c) “低收入家庭”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和 50105 条所定义的极低收入和低收入个人及家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0(d)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93 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及家庭。

Section § 21159.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住房项目获得某些豁免必须满足的标准。项目必须符合申请完成时现行的当地规划和分区法律。必须有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公用设施需充足,且所有费用已支付。场地不得有湿地和受保护的栖息地,且不得损害受保护物种。项目不应列入任何政府危险场地清单,并且必须进行有害物质评估。任何发现的危害都必须降低到安全水平。历史资源以及火灾、健康、地震或滑坡风险不得存在,除非已采取缓解措施。场地不应位于州立保护区内,也不应被归类为公共所有和使用的已开发开放空间,尽管它允许专门为此目的资助的住房开发。

住房项目如果符合适用条款中的标准以及以下所有标准,则根据第 21159.22、21159.23 或 21159.24 条,有资格获得本分部的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a) 项目符合任何适用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地方海岸项目,包括规划或项目所要求的任何缓解措施(以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时该规划或项目存在的形式),以及任何适用的分区条例(以申请被视为完整的日期时该分区条例存在的形式),但如果项目场地未重新分区以符合最新通过的总体规划,导致其分区指定与总体规划不一致,则项目不应被视为与该场地的分区指定不一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b) 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已通过或认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c) 项目和在项目批准前已批准的其他项目能够得到现有公用设施的充分服务,并且项目申请人已支付或承诺支付所有适用的替代性费用或开发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d) 项目场地不包含湿地,不具有任何野生动物栖息地价值,且项目不损害受 1973 年联邦濒危物种法案(16 U.S.C. Sec. 1531 et seq.)或本土植物保护法(《渔猎法典》第 2 分部第 10 章(自第 1900 条起))保护的任何物种,不损害受加州濒危物种法案(《渔猎法典》第 3 分部第 1.5 章(自第 2050 条起))保护的任何物种,并且项目不导致受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时生效的当地条例保护的任何物种的破坏或移除。就本分项而言,“湿地”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 33 篇第 328.3 条中相同的含义,“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鸟类、植物、鱼类、两栖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赖以生存和保护的生态群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e) 项目场地未列入根据《政府法典》第 65962.5 条编制的任何设施和场地清单。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f) 项目场地须进行由环境评估师准备的初步危害评估,以确定场地是否存在有害物质释放,并确定未来居住者暴露于附近财产或活动造成的重大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f)(1) 如果发现场地存在有害物质释放,则该释放应被清除,或该释放的任何重大影响应被缓解至不显著的水平,符合州和联邦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f)(2) 如果发现存在来自周边财产或活动的重大危害暴露可能性,则该潜在暴露的影响应被缓解至不显著的水平,符合州和联邦要求。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g) 根据第 21084.1 条,项目对历史资源不产生重大影响。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 项目场地不受以下任何情况影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1) 经林业和消防局确定的野外火灾危险,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缓解野外火灾危险的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2) 来自附近财产储存或使用的材料造成的异常高的火灾或爆炸风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3) 公共健康暴露风险达到将超过任何州或联邦机构设定标准的水平。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4) 位于根据第 2622 条确定的划定地震断层带内,或根据第 2696 条确定的地震危险区内,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缓解地震断层或地震危险区风险的规定。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h)(5) 滑坡危险、洪泛区、泄洪道或限制区,除非适用的总体规划或分区条例包含缓解滑坡或洪水风险的规定。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i)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i)(1) 项目场地不位于已开发开放空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i)(2) 就本分项而言,“已开发开放空间”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土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i)(2)(A) 公有,或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资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1(i)(2)(B) 通常向公众开放并可供公众使用。

Section § 21159.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为农业工人建造、改造或使用住房的开发项目无需进行特定的环境审查程序。主要有两种情况符合条件:一是那些没有获得公共财政援助,但承诺在至少 15 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项目;二是那些获得公共财政援助,并承诺在相同期限内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项目。此外,项目必须位于城市范围内或人口稠密区域,面积不超过五英亩,且住房单元不超过 45 个,或者如果是集体居住设施,则农业雇员总数不超过 45 人。

如果一个项目不符合某些典型标准,但位于城市或人口稠密区域内,只要它邻近现有开发项目并保持相同的规模和住户限制,仍可能符合条件。然而,如果公共机构发现,尽管满足了这些条件,项目仍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或随时间推移产生累积影响,那么环境审查要求仍然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 本分部不适用于符合 (b) 款要求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任何开发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1) 包含为农业雇员建造、改造或使用的住宅,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1)(A) 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是可负担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1)(B) 缺乏公共财政援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1)(C) 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这些住房单元在至少 15 年内持续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2) 包含为农业雇员建造、改造或使用的住宅,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2)(A) 是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65589.5 节 (h) 款 (2) 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2)(B) 开发项目存在公共财政援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a)(2)(C) 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充分的法律承诺,以确保这些住房单元在至少 15 年内持续可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b)(1) 如果开发项目提议在已设市的城市范围内或在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 5,000 人的普查定义区域内,则其项目场地至少有两面与已开发土地相邻,且不超过 45 个单元,或者如果住房由宿舍、营房或其他集体居住设施组成,则为总共 45 名或更少农业雇员提供的住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b)(2) 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划为一般农业用途的项目场地,且不超过 20 个单元,或者如果住房由宿舍、营房或其他集体居住设施组成,则为总共 20 名或更少农业雇员提供的住房。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b)(3) 项目符合第 21159.21 节中的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b)(4) 开发项目面积不超过五英亩,但位于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 1,000 人的区域内的项目场地面积不得超过两英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项目符合 (a) 款和 (b) 款所述标准,但不符合 (b) 款 (1) 项所述标准,则本分部不适用于该项目,如果该项目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c)(1) 位于已设市的城市或普查定义区域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c)(2) 已设市的城市或普查定义区域的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 1,000 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c)(3) 项目场地至少有两面与已开发土地相邻,且项目不超过 45 个单元,或者项目由宿舍、营房或其他集体住房设施组成,总共为 45 名或更少农业雇员提供住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2(d) 尽管有 (c) 款规定,如果正在实施或批准项目的公共机构确定该项目(如果完成)由于特殊情况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同一区域内同类连续项目随时间推移的累积影响将是重大的,则本分部应适用于符合 (c) 款所述标准的项目。
就本节而言,“农业雇员”的含义与《劳动法典》第 1140.4 节 (b) 款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1159.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小型住房项目可免于本分部下的常规监管。具体来说,项目必须包含10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这些单元必须是可负担的,并有法律承诺在至少30年内保持可负担性。

项目还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必须是以前开发过的城市土地或与此类土地相邻,占地面积不超过五英亩,并且位于人口密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密集城市区域。

然而,如果项目因特殊情况可能对环境或当地居民产生重大影响,则仍可能受到监管。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 本分部不适用于任何由建造、改造或使用包含100个或更少单元且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住宅住房组成的开发项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1) 开发项目的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足够的法律承诺,以确保住房单元持续可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期限至少为30年,且月度住房成本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确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 该开发项目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A) 该项目符合第21159.21条所述的标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B) 项目场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B)(i) 曾被开发用于合格的城市用途。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B)(ii) 紧邻该场地的地块已开发用于合格的城市用途,或者该场地周边至少75%的边界与已开发用于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且该场地周边剩余25%的边界与曾被开发用于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并且该场地尚未开发用于城市用途,且该场地内的任何地块在拟议开发该场地之前10年内未被创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C) 项目场地面积不超过五英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a)(2)(D) 项目场地位于城市化区域内,或位于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5,000人的普查定义地点内,或者,如果项目包含50个或更少单元,则位于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2,500人且总人口至少为25,000人的建制市(incorporated city)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满足(a)款所述的所有标准,但(a)款第(2)项的(D)分项除外,且该项目位于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1,000人的建制市或普查定义地点内,则本分部不适用于该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c) 尽管有(b)款规定,如果该项目因特殊情况或因项目附近可合理预见的项目的相关或累积影响,可能对环境或项目居民产生重大影响,则本分部适用于符合(b)款标准的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d) 就本条而言,“住宅”指由以下任一用途组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d)(1) 仅住宅单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3(d)(2) 住宅单元以及主要服务于社区的商品、服务或零售用途,且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Section § 21159.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住宅项目满足所有特定条件,它们就不受某些环境审查要求的约束。这些条件包括项目位于城市区域的填充地块上,占地面积小于四英亩,单元数量少于 100 个,并且靠近公共交通。此外,一部分单元必须服务于中等至极低收入家庭,或者必须支付等额费用。该开发项目应鼓励高密度住房。

然而,如果可能存在独特的环境影响,或者在环境审查后发生重大变化,则适用例外情况。如果适用例外情况,则只需评估具体影响。“住宅”一词也包括一些服务于当地社区的商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本分部不适用于某个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1) 该项目是位于填充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2) 该项目位于城市化区域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3) 该项目符合第 21159.21 节的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4) 自根据《政府法典》第 65943 节项目申请被视为完整之日起五年内,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已获认证或通过。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5) 项目场地总面积不超过四英亩。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6) 该项目不包含超过 100 个住宅单元。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7) 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7)(A)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7)(A)(i) 至少 10% 的住房出售给中等收入家庭,或不少于 10% 的住房出租给低收入家庭,或不少于 5% 的住房出租给极低收入家庭。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7)(A)(i)(ii) 项目开发商向适当的当地机构提供足够的法律承诺,以确保住房单元持续可用并供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使用,其每月住房成本根据《政府法典》第 65589.5 节 (h) 款 (3) 项确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7)(B) 项目开发商已根据当地条例支付或将支付替代费用,金额足以促成开发等同数量的单元,否则根据 (A) 项要求。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8) 该项目位于主要交通站点半英里内。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9) 该项目不包括任何超过 100,000 平方英尺的单层建筑。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a)(10) 该项目促进高密度填充住房。密度至少为每英亩 20 个单元的项目应被推定为促进高密度填充住房。密度至少为每英亩 10 个单元且密度高于 1,500 英尺范围内住宅物业平均密度的项目应被推定为促进高密度住房,除非证据优势表明并非如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本分部应适用于符合 (a) 款所述标准的开发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b)(1) 存在合理可能性,该项目将由于特殊情况对环境产生项目特定的重大影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b)(2) 自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获认证或通过以来,项目正在进行的情况发生了与项目相关的重大变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b)(3) 出现了关于项目正在进行的情况且与项目相关的新信息,这些信息在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获认证或通过时未知且无法得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c) 如果项目符合 (a) 款所述标准,但由于符合 (b) 款所述标准而未获本分部豁免,则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中对项目环境影响的分析应限于对项目特定影响以及根据 (b) 款 (2) 或 (3) 项确定的任何影响的分析。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d) 就本节而言,“住宅”指由以下任一组成的用途: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d)(1) 仅住宅单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4(d)(2) 住宅单元以及主要服务于社区的商品、服务或零售用途,且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5%。

Section § 2115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何时无需经过典型的环境审查程序。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至少三分之二的空间用于住宅用途,符合当地规划和分区规定,并满足一定的密度要求。项目应位于主要被城市区域环绕的小型场地(最多五英亩),不具备稀有物种栖息地的价值,且不应对交通和空气质量等造成负面影响。主要要求包括位于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内,并由必要的公用设施提供服务。但是,如果项目可能损害历史、风景或部落文化资源,或者可能产生其他重大的环境影响,则不符合豁免条件。最后,如果机构决定批准此类项目,他们必须通知相应的地方和州办公室。

这项法律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a)(1) “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指仅包含多户住宅用途或多户住宅与非住宅用途混合的项目,其中至少三分之二的开发建筑面积指定用于住宅用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a)(2) “基本环绕”指项目场地周边至少75%的边界与已开发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或仅通过已改善的公共通行权与此类地块分隔。场地周边其余部分与在已认证环境影响报告的分区规划、社区规划或总体规划中指定用于合格城市用途的地块相邻,或仅通过已改善的公共通行权与此类地块分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 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法定豁免或类别豁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本节所述的所有以下条件,则本分部不适用于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1) 项目符合适用的总体规划指定和所有适用的总体规划政策,以及适用的分区指定和法规。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A) 批准或实施该项目的公共机构根据充分证据确定,项目住宅部分的密度不低于以下各项中的较大者: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A)(i) 与项目场地周边相邻,或仅通过已改善的公共通行权与项目场地周边分隔的住宅物业的平均密度(如有)。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A)(ii) 项目场地1,500英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的平均密度。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A)(iii) 每英亩六个住宅单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2)(A)(B) 项目的住宅部分是包含六个或更多住宅单元的多户住房开发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3) 拟议开发项目位于县的非建制区域内,项目场地不超过五英亩,且基本环绕着合格城市用途。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4) 项目场地不具备濒危、稀有或受威胁物种栖息地的价值。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5) 项目的批准不会对交通、噪音、空气质量、温室气体排放或水质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6) 场地可由所有必需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充分提供服务。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b)(7) 项目位于美国人口普查局指定为城市化区域或城市群边界内的合法地块或多个地块上。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条件,则 (b) 款不适用于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1) 同一地点同类型连续项目随时间推移的累积影响是重大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2) 由于特殊情况,项目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合理存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3) 项目可能对正式指定为州风景公路内的风景资源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树木、历史建筑、岩石露头或类似资源。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4) 项目位于根据《政府法典》第65962.5节编制的任何清单所列的场地。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5) 项目可能导致历史资源的重要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c)(6) 项目可能对第21074节所定义的部落文化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d) 如果牵头机构根据本节确定项目不受本分部管辖,并决定批准或实施该项目,则牵头机构应按照第21152节 (b) 和 (c) 款规定的方式,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县的县书记官提交通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1159.25(e) 本节仅在2032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115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项目涉及建造住房时,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够以类似方式解决环境影响,公共机构不得通过减少住房单元数量来解决环境问题。这项规定不影响关于住房密度可以有多高的任何其他规定。

Section § 21159.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项目不能被拆分成更小的部分,目的是为了利用本法律可能提供的一些豁免。

一个项目不得被分割成更小的项目,以符合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豁免条件。

Section § 21159.28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符合经批准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可持续或替代策略中的用途和密度规划,那么它就不需要就某些影响(如增长或汽车出行)提交详细的环境报告。这也包括不需要讨论减少住房选择以管理汽车出行的问题。 尽管这些项目不需要详细说明某些影响,但它们仍必须遵守任何针对交通系统影响的特定条件或费用。 “住宅或混合用途住宅项目”是指至少75%的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用途的项目,或属于交通优先开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