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环境审查住房项目特别审查
Section § 21159.2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特定法律条文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人口普查界定区域”,指的是美国人口普查局界定的非建制土地区域。它还阐明了“社区层面环境审查”一词,这包括基于总体规划、社区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计划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可以涉及基于先前报告的进一步否定声明。此外,它将“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定义为《健康与安全法典》中规定收入的家庭。这些定义对于理解和适用本条文中的法规至关重要。
Section § 21159.21
本节概述了住房项目获得某些豁免必须满足的标准。项目必须符合申请完成时现行的当地规划和分区法律。必须有社区层面的环境审查,公用设施需充足,且所有费用已支付。场地不得有湿地和受保护的栖息地,且不得损害受保护物种。项目不应列入任何政府危险场地清单,并且必须进行有害物质评估。任何发现的危害都必须降低到安全水平。历史资源以及火灾、健康、地震或滑坡风险不得存在,除非已采取缓解措施。场地不应位于州立保护区内,也不应被归类为公共所有和使用的已开发开放空间,尽管它允许专门为此目的资助的住房开发。
Section § 21159.22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为农业工人建造、改造或使用住房的开发项目无需进行特定的环境审查程序。主要有两种情况符合条件:一是那些没有获得公共财政援助,但承诺在至少 15 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项目;二是那些获得公共财政援助,并承诺在相同期限内为极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项目。此外,项目必须位于城市范围内或人口稠密区域,面积不超过五英亩,且住房单元不超过 45 个,或者如果是集体居住设施,则农业雇员总数不超过 45 人。
如果一个项目不符合某些典型标准,但位于城市或人口稠密区域内,只要它邻近现有开发项目并保持相同的规模和住户限制,仍可能符合条件。然而,如果公共机构发现,尽管满足了这些条件,项目仍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或随时间推移产生累积影响,那么环境审查要求仍然适用。
Section § 21159.23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小型住房项目可免于本分部下的常规监管。具体来说,项目必须包含100个或更少的住房单元,这些单元必须是可负担的,并有法律承诺在至少30年内保持可负担性。
项目还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必须是以前开发过的城市土地或与此类土地相邻,占地面积不超过五英亩,并且位于人口密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密集城市区域。
然而,如果项目因特殊情况可能对环境或当地居民产生重大影响,则仍可能受到监管。
Section § 21159.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住宅项目满足所有特定条件,它们就不受某些环境审查要求的约束。这些条件包括项目位于城市区域的填充地块上,占地面积小于四英亩,单元数量少于 100 个,并且靠近公共交通。此外,一部分单元必须服务于中等至极低收入家庭,或者必须支付等额费用。该开发项目应鼓励高密度住房。
然而,如果可能存在独特的环境影响,或者在环境审查后发生重大变化,则适用例外情况。如果适用例外情况,则只需评估具体影响。“住宅”一词也包括一些服务于当地社区的商业。
Section § 21159.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何时无需经过典型的环境审查程序。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至少三分之二的空间用于住宅用途,符合当地规划和分区规定,并满足一定的密度要求。项目应位于主要被城市区域环绕的小型场地(最多五英亩),不具备稀有物种栖息地的价值,且不应对交通和空气质量等造成负面影响。主要要求包括位于指定的城市化区域内,并由必要的公用设施提供服务。但是,如果项目可能损害历史、风景或部落文化资源,或者可能产生其他重大的环境影响,则不符合豁免条件。最后,如果机构决定批准此类项目,他们必须通知相应的地方和州办公室。
这项法律将于2032年1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