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总则
Section § 21080
本法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项目何时需要进行环境审查。通常,如果一个项目是酌情项目,例如修改区划法律或颁发有条件许可证,则需要进行环境审查,除非有豁免情况。豁免情况包括日常维护、紧急情况、被拒绝的项目,以及与奥运会和交通改善相关的、没有重大环境影响的特定项目。如果项目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损害,机构可以发布“否定声明”,这意味着不需要详细审查。然而,如果存在潜在的重大影响,则需要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在公众审查期间,如果缓解措施在减少影响方面等效或更好,则可以进行修改。如果被取消的条件对于减少环境影响是必要的,那么对项目条件的法律挑战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Section § 21080.01
Section § 2108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牵头机构在决定项目是否免于本分部环境法规以及是否需要环境报告方面的职责。如果一个住房项目除了一个条件外都符合豁免,那么只审查该条件造成的影响。报告不需要讨论替代方案或增长影响。
然而,某些具有特定特征的项目,例如面积超过四英亩、存在多个问题或涉及石油基础设施的项目,不适用这种有限审查。法律还明确定义了“条件”和“住房开发项目”等术语以供澄清。最后,对于特定情况,允许在项目申请前就环境影响进行早期咨询。
Section § 21080.02
本法律规定,某些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在国王县科科伦附近建造和运营新监狱设施相关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监狱的规划、设计、选址、建造和维护等方面。
Section § 21080.2
Section § 21080.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金斯县和阿马多县(艾昂)监狱的相关活动不受某些环境法规的约束。这些活动包括根据1983年特定州法规授权的监狱开发、建造、运营或维护。
Section § 21080.3
在决定一个项目是否需要“否定声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之前,牵头机构必须与所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他们可以先非正式地联系这些机构。为了加快这一进程,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可以帮助牵头机构确定哪些机构需要参与。如果是特定类型的项目,项目申请人也可以请求这项帮助。
Section § 21080.3
本法律概述了就可能影响加州原住民部落文化资源的开发项目与他们进行协商的流程。在发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如果部落已要求被告知其传统区域内的项目,机构必须与部落进行协商。此协商请求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原住民遗产委员会将协助识别应咨询哪些部落。部落有30天时间回应新项目的通知,机构必须在收到部落请求后的30天内开始协商。
Section § 21080.3
本节介绍了加州与美洲原住民部落协商的流程,以解决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的影响。它指出,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可以提出措施来减轻对这些资源的负面影响,或建议替代项目。如果部落提出要求,协商必须涵盖项目替代方案和缓解策略。协商过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结束:一是各方就减轻影响的方式达成一致,二是经过真诚努力后,认定无法达成协议。
此外,本节允许部落和公众提供关于这些资源重要性及其所受影响的信息。它还允许项目因这些协商而进行修改。任何参与协商的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Section § 21080.04
本节明确规定,加州环境法(CEQA)适用于纳帕谷沿29号州际公路从Rocktram到Krug的客运铁路服务项目。公共事业委员会是该项目的牵头机构。
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推翻加州最高法院此前一项豁免葡萄酒列车项目遵守CEQA要求的判决。然而,本节仅限于此特定项目,并未赋予公共事业委员会对其他铁路服务项目的任何新权力。
Section § 21080.4
本法律规定了项目需要环境影响报告时各方沟通的流程。牵头机构必须立即通知负责机构及其他相关方需要这份报告。收到通知后,这些机构有30天时间明确他们需要报告中包含哪些环境信息。
为了加快进程,牵头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可以要求召开会议,以确定所需的环境信息。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协助识别相关机构,并确保沟通顺畅,特别是关于有时限的会议。
Section § 21080.05
Section § 2108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州机构,如果其计划获得资源局局长的认证,可以使用包含环境信息的详细监管计划,而不是环境影响报告。此认证仅适用于颁发使用许可证或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标准的计划。
要获得认证,该计划必须采用跨学科方法,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关键目标。它应包括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的措施,咨询公共机构,并就决策提供公众通知。
认证确保该计划符合特定的环境标准,如果计划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这些标准,认证可以被撤销。对批准或认证的法律挑战必须在30天内提出。县和空气质量管理区有具体的角色和职责。
Section § 21080.07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于与位于河滨县或德尔诺特县的新监狱设施的规划、设计、场地征用、建造、运营或维护相关的活动或批准。
Section § 21080.8
Section § 21080.09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共高等教育院校在规划和扩建时如何考虑环境影响。任何院校或医疗中心若计划开发或改变其土地用途,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以评估其影响。这包括院校或医疗中心的长期发展规划。尽管学生入学人数的变化本身不构成“项目”,但如果这些变化超出了规划中的预期并导致了显著的环境问题,法院可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环境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现有的限制入学人数的法院命令将不再可执行,并且参议院第118号法案设定的新要求甚至适用于过去的入学决定。
Section § 21080.9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或州立大学在制定地方海岸项目或土地使用计划时进行的某些活动,通常不需要遵守特定的环境审查要求。但是,当这些计划获得加州海岸委员会的认证后,它们就必须遵守这些审查要求。一旦获得认证,这些计划将被用于委员会的管理项目。
Section § 21080.10
Section § 21080.11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土地委员会解决土地产权或边界纠纷时,本分部的规则不适用。它也不适用于与这些解决相关的土地交换或租赁。
Section § 21080.12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规划和研究办公室为涉及土地利用或气候相关工作的项目提供财政援助时,如果已有其他公共机构或部落负责环境审查,他们就不需要遵循某些广泛的审查程序。之所以承认此例外,是因为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在这些事务中扮演着特殊角色。
Section § 21080.13
本法律规定,某些铁路项目如果涉及消除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或重建现有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即铁路在道路上方或下方通过),则不受常规环境审查的约束。然而,如果州机构决定某个项目属于此类并决定推进,它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告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同样,如果地方机构做出此类决定,它必须通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书记员。
Section § 21080.18
Section § 21080.20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侧重于步行、骑自行车和滑行(如滑板)的交通计划,不必经过常规的环境审查程序。这些计划可能包括重新划定街道标线、增加自行车停放设施、优化交通信号灯配时,以及为行人和骑车人增设标识等。
然而,这些计划中的每个具体项目仍需考虑环境因素,并且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如果某个项目不属于常规环境审查范围,则必须通知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和当地县书记官。这项特定的豁免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该法律旨在鼓励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并减少对汽车的依赖。
Section § 21080.2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小型管道项目无需遵守常规法规。具体来说,如果项目涉及安装或处理长度不足一英里且位于公共街道或通行权内的管道,则可免除某些规定。这适用于新建安装或对现有管道进行维护的工作。然而,该法律不涵盖与这些地下管道相关的任何地面设施。
Section § 21080.22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准备总体规划修订案时所进行的活动不受本部的规定约束。但是,如果三角洲保护委员会批准总体规划修订案,那么本部的规定就适用。
此外,就特定的监管程序而言,总体规划修订案被三角洲保护委员会视为一项强制性计划。
Section § 21080.23
本法律规定,特定的管道项目可免于遵守某些环境法规。这些项目包括检查、维护或更换管道或其附属设备等活动,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项目长度必须不足八英里,且任何时候的实际施工长度不得超过半英里。项目地点应距离过去一年内获得类似豁免的任何项目至少八英里。工程目的不能仅仅是清理危险土壤,且一旦发现此类土壤必须立即报告。
项目需要制定公共安全通知计划,必须在现有通行权范围内进行,并且事后必须恢复原状。项目必须遵守所有与湿地和濒危物种相关的地方法律、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此外,项目实施方必须通知相关机构和公众,特别是在工程影响私人财产时,必须获得产权所有者的许可。本法律不适用于管道直径增加的项目或在炼油厂边界内进行的工程。
Section § 21080.24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空气污染控制或质量管理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第五篇签发、更改或续期许可证时,本分部的规定不适用。但是,如果该许可证涉及对设施或来源进行物理或操作性变更,那么这些规定就适用。
Section § 21080.25
本节概述了某些项目(如行人、自行车和公共交通改进项目)免于常规环境审查程序的豁免情况。
本节定义了“可负担住房”、“自行车设施”和“公交优先项目”等关键术语,并明确了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豁免资格,包括公交车道改造和零排放公交服务基础设施。
豁免项目不得扩建高速公路车道或拆除可负担住房,并且必须由地方机构实施。对于超过5000万美元或1亿美元的项目,还设定了额外要求,包括举行公开会议以及对种族平等和居民搬迁影响进行分析。
项目必须使用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除非适用例外情况。本法规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27
本法律定义并概述了洛杉矶可负担住房及相关项目的程序。它规定,包括可负担住房、支持性住房和青年过渡性住房在内的特定住房项目,在洛杉矶的某些区域可免除正常的环保法规。一个项目如果所有单元(不包括经理单元)都指定给低收入家庭,其中一部分可能指定给中等收入家庭,并通过地契限制在规定年限内保持可负担,则符合可负担住房的条件。该法律详细说明了项目场地、资金来源、工人薪资要求以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认证需求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必须支付普遍工资,并可能需要签订项目劳工协议。如果活动符合本法规的条件,牵头机构必须提交豁免通知,本法规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27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机构为设立或支持低门槛导航中心而进行的某些活动,可免除特定的监管要求。这些活动包括为这类中心租赁土地、提供财政支持、建造、运营以及签订服务合同。实质上,这通过减少官僚障碍,促进了低门槛导航中心的设立和运营。
此外,“低门槛导航中心”的定义参照了《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21080.2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公共机构进行的某些土地交易是为了保护自然条件、恢复栖息地、持续农业用途、防止洪泛区开发、保护历史资源或维护开放空间和公园用地,则这些交易不受常规环境法规的约束。
即使这些交易可能导致环境或土地用途的变化,只要在批准任何项目之前进行了事先的环境审查,它们就可以不受标准限制地进行。如果公共机构决定某项土地活动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它必须通过特定的备案程序通知州和地方当局。
Section § 21080.28
本法律阐明,只要不对土地造成新的物理改变,就可以在公园或开放空间内的特定区域提供公共通道,而无需进行详细的环境审查。这主要涉及维护用于徒步或骑自行车等活动的步道、道路和小径。该规定特别适用于由公园区或大红木步道管理局管理的区域。
要适用此豁免,必须满足多项条件,例如确保变更不会损害文化或敏感物种,并保持活动为低影响。在进行任何变更之前,需要举行公开会议以确保透明度。此外,如果使用此豁免,必须提交官方通知,并且该法律有效期至2030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洛杉矶县的一个项目在本法生效前获得批准,并且开发商放弃了修建某些道路和桥梁的权利,那么该项目就不必满足这些修建要求。如果放弃通行权是为了让州政府保护至少400英亩的沿海湿地,那么这种做法是允许的。地方市政规定也不能强制执行这些修建要求。此外,如果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购买了该沿海区域内的财产,控制这块土地的信托机构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州政府用于保护或娱乐目的,从而绕过其他税法或遗嘱认证规则下的某些义务。
Section § 21080.30
本法律条款将“房地产交易”定义为购买或出售不动产的任何权益。它还规定,由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或财政部作出的,与债券发行、资本项目或房地产交易相关的某些行动、批准或授权,不受本分部管辖。
Section § 21080.31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与供水相关的术语,例如“充足供水”、“家用井”、“安全饮用水”和“供水系统”。它规定了水井项目豁免于某些州法规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将需要修复以确保充足安全饮用水的高风险水井进行分类,以及不影响湿地或不位于历史遗址等标准。该法律还要求,如果豁免可能影响资金,则需通知州政府。
如果牵头机构确定水井项目符合豁免条件,则必须提交豁免通知。本法律将于2028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1080.32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的公共交通机构,但不包括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特定条款设立的机构。自1995年7月1日起,这些机构在因收入不足而削减预算时,可免除某些环境审查程序,除非削减影响到被指定为环境缓解措施的交通服务。在进行此类削减之前,机构必须宣布财政紧急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在30天内回应公众反馈。财政紧急情况的定义是,机构的非限制性现金和短期资金预计在一年内将不足。员工退休金和某些准备金不计入此计算。
Section § 21080.33
这项法律规定,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洪水、地震等)后,公共机构为修复现有公路而进行的紧急项目,不必遵守某些环境法规。但如果该公路是官方指定的风景公路,则不适用此规定。
这些修复工作必须在损害发生后一年内,在公路现有范围内进行。但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任何旨在拓宽或扩建受损公路的项目。
Section § 21080.34
Section § 21080.35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建筑物屋顶或现有停车场安装太阳能系统通常可免除环境法规的限制,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现有停车场”被定义为截至太阳能系统申请时已用于车辆停放至少两年的区域。“太阳能系统”包括所有用于产生太阳能并将其连接到建筑物电力或水系统所需的材料,但不包括变电站。
太阳能设备主要应位于与建筑物相同的地块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英尺,并且必须避开受保护的植物。如果因可能对水质、濒危物种或河床造成影响而需要联邦或州许可证,则免除规定不适用。此外,如果太阳能安装需要移除某些受保护的或树龄较长的本土树木,或者影响输电或配电设施,则免除规定也不适用。
Section § 21080.40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可负担住房项目”。要被认定为可负担住房项目,该项目必须主要用于住宅用途,并专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它还需要符合特定的劳工和地点标准,例如靠近公共交通或公园和图书馆等便利设施。
如果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某些政府行为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构成重大健康危害或离高速公路和活跃的石油开采区太近,则法律豁免这些行为的环境审查。如果项目符合此豁免条件,则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通知。这项法律有效期至2033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42
这项法律列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免于某些法规约束的具体交通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在美国101号公路、805号州际公路、99号州道、12号州道和91号州道等不同公路上的改造和扩建,涉及圣克拉拉、圣迭戈、特哈马、弗雷斯诺、圣华金、奥兰治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等县。除非项目范围在2009年2月1日之后发生变化,与法律描述不符,否则这些豁免将继续适用。
Section § 21080.43
这项法律重申了《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 对项目要求,即必须包含有效解决环境影响的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必须是可实现的、与影响相称的,并有证据表明其有效性。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指南应支持这些原则,包括在 2026 年之前纳入分析交通影响的最新方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立法机关强调了采取平衡方法缓解车辆行驶里程 (VMT) 影响的重要性,并支持诸如 VMT 高效经济适用房等策略。该计划旨在简化和鼓励这些努力,为项目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方式来为符合条件的缓解项目做出贡献,从而提升全州范围内的实践。
Section § 21080.44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如何通过资助有助于减少车辆行驶里程的经济适用房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来缓解开发项目造成的交通影响。它解释说,如果一个项目造成了重大的交通问题,负责机构可以通过向一个旨在支持交通导向型开发的专项基金捐款来减轻这些问题。
该基金的资金将用于资助在公共交通附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项目,目的是减少出行距离和对汽车的依赖。该法规设定了项目获得资助的优先顺序,优先考虑在附近区域提供类似效益的项目。
贡献和项目优先级的指导方针将会制定,并且办公室在发布最终规则前会征求公众意见。它不影响地方机构征收与交通影响相关的费用的权利。
Section § 21080.45
本法律规定,某些新的农业雇员住房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免于适用本部的规定。项目必须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要求,并且如果通过特定计划或实体获得资助,例如小乔·塞尔纳农场工人住房补助计划、移民服务办公室、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或非营利资金,则可符合条件。此外,正在进行维修或保养的现有农场工人住房项目也同样豁免。
Section § 21080.4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和县可以通过条例来限制或禁止钻探新的地下水井,或限制现有水井的开采量。这可以通过对水井许可证施加更严格的条件来实现,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可能增加地下水需求的情况下。
本节的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或直至2014年1月宣布的干旱紧急状态仍然有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一旦失效,本节将在次年1月1日正式废止。
然而,本法律不适用于发放新的或更深的地下水井许可证,也不适用于通过任何与新的住宅、商业、工业或机构项目相关的条例。即使在本法律废止后,这些项目仍可能需要钻探或增加地下水井的开采量。
Section § 21080.47
本节定义了与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相关的术语,特别侧重于帮助弱势社区。它明确了哪些项目(如水井、水箱和供水系统)符合条件,必须惠及这些社区,并列出了包含和排除的项目范围。如果项目符合特定条件,包括不影响敏感区域或增加环境风险,则可以免除某些监管要求。
项目必须使用熟练劳动力,并且根据项目是公共还是私人性质,适用多项条件,例如普遍工资要求和使用熟练劳动力。如果项目免于监管,相关实体必须确认其符合劳工和工资标准。此外,还有与劳工实践不合规相关的报告义务和罚款。本节将生效至2032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48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社区供水系统项目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则无需遵循常规的环境审查程序。这些项目必须由2024年债券法案或州的公平与韧性安全可负担资金计划资助,不应涉及建设活动,并且必须为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敏感物种的恢复提供长期效益。它们还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程序。重要的是,即使这些项目免于常规法规,它们仍需遵守其他相关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此项豁免是暂时的,将于2030年1月1日到期。
Section § 21080.49
Section § 21080.50
本节阐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汽车旅馆、酒店或类似建筑可以转换为支持性或过渡性住房的条件。如果改造后独立居住单元的面积增幅不超过10%,且不会对交通、噪音、空气质量或水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改造项目被认定为“临时汽车旅馆住房项目”。该法律定义了“住宅酒店”、“支持性住房”和“过渡性住房”等关键术语,这些术语都旨在为低收入人群(包括残疾人)提供住房和支持性服务。本节还规定,此类项目可免于环境审查,如果获得豁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通知。
Section § 21080.5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公共道路旁和现有路权内进行的宽带部署项目,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不需要经过某些环境审查程序。首先,项目必须在道路30英尺范围内。其次,如果项目是地下安装,必须恢复地表原状;如果是地上安装,则应利用现有电线杆。
第三,项目必须包含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在施工期间进行监测,以保护文化和生物资源。第四,项目必须同意遵守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法律、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例如关于湿地和濒危物种的法律。
此外,项目还必须通知受影响的公共机构,告知当地公众,如果使用私人土地需获得产权所有者许可,并遵守当地法规以减轻任何潜在的负面影响。
Section § 21080.55
Section § 21080.56
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恢复、维护或增强加州本地鱼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某些项目,可免于遵守常规法规。这些项目必须对气候韧性、生物多样性和物种恢复提供长期效益,并包含环境保护措施。只有直接与栖息地恢复相关的建设活动才被允许。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局长必须同意这些评估,并有充分证据和科学依据支持。项目仍需遵守其他法律,并维持环境和公共卫生标准。
此外,一旦项目被认定为豁免,必须在 48 小时内向相关机构提交通知。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会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并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本节仅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1080.57
本节规定,如果公园或非机动步道项目的创建或管理活动由2024年安全饮用水、野火预防、抗旱准备和清洁空气债券法案资助,则某些环境法规不适用于这些活动。这包括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各种任务,例如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运营和维护。
Section § 21080.58
本节为加利福尼亚州建设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住房项目提供了具体指导。它定义了什么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住房项目,并描述了这些项目不能建造的某些地点,例如农田、湿地、高火灾区和受保护的动物栖息地。该法规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豁免某些要求,例如获得能源效率的LEED白金认证、限制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及保持熟练和受训的劳动力。住房项目在某些用途(如餐饮或停车)上的空间不能超过规定百分比,并且必须主要位于主要交通枢纽附近。项目还必须避免取代租户住房、历史建筑,并且不能超过某些规模限制。该法律通过要求公开听证会和项目通知来鼓励透明度,并规定项目不得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本法规将生效至2032年1月1日。
Section § 21080.61
本节规定,某些针对公共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项目,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免于适用本分部规定。这些条件包括不增加设施的设计容量,并由具有污染最小化程序的公共机构批准。此外,项目不得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在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城市中,由城市非民选机构批准的项目不得提出上诉。如果项目被认定为豁免,必须向相关的州和地方机构提交正式通知。此豁免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1080.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加州的环境法规不适用于奥兰治县石膏峡谷退伍军人公墓的开发:首先,该公墓的土地使用强度低于2005年一份环境报告中最初规划的强度;其次,2020年的一份特定补充文件评估了该公墓的环境影响。这项豁免仅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有效。
Section § 21080.66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某些住房开发项目何时可以免除环境法规的限制。要符合条件,项目必须满足特定要求,例如场地面积在某些情况下不超过20英亩或4英亩,并且通常必须位于城市区域。场地必须曾有城市开发,或者被城市用途所环绕。
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分区法律,并且不能涉及拆除历史建筑。如果可能影响到与文化相关的资源,住房开发项目必须与美洲原住民部落进行协商,并确保符合特定的环境和健康标准。
此外,建筑工人必须获得普遍工资。最后,任何豁免项目仍然有资格获得某些奖励和激励,地方政府必须为已批准的项目提交豁免通知。
Section § 21080.6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某些类型的项目可免除特定的环境法规,但位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上的项目除外。这些项目包括不位于居民区的日托中心、小型乡村医疗诊所或联邦合格医疗中心、位于工业区内的非营利性食品银行或食品储藏室,以及同样位于工业区内的先进制造设施。
Section § 21080.7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高速铁路项目可免除特定的环境审查要求。这些豁免适用于涉及电动高速列车维修设施或客运火车站的开发或改造项目。要符合条件,这些项目必须已在早期的环境报告中进行过评估,包含所有必要的缓解措施,并且位于经批准的高速铁路线附近。然而,位于受保护自然土地上的项目不在此列。只有本法律中明确提及的项目才可豁免,所有其他项目都必须遵守环境法规,除非有单独的豁免规定。
Section § 21080.73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住房开发项目必须被视为酌情项目,这意味着它们需要接受更详细的环境审查。这适用于根据2020年人口普查,项目位于人口介于85,000至95,000之间的城市,以及人口介于440,000至455,000之间的县。此外,项目场地必须包含淡水湿地、位于监管洪泛区内,或毗邻加州历史地标。
Section § 21080.0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与住房相关的重新分区行动是根据特定政府法典批准的住房要素计划的一部分,则它们不受环境审查规则的约束。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即通常的规则仍然适用,例如当重新分区允许建造分拨中心、石油和天然气基础设施,或者涉及自然和受保护土地时。如果受保护土地涉及重新分区但被排除在外,则豁免仍然可以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被排除的地块都将单独处理,并必须遵循标准的环境审查程序。
Section § 21081
加州的公共机构不能批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对项目进行修改以减少影响;由另一个机构负责这些修改;或者因经济、社会或其他特定原因,认定缓解措施不切实际。如果缓解措施不可行,该机构必须认定项目的效益大于其对环境的影响。
Section § 2108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条件下,市或县何时无需为住宅项目进行新的交通研究。对于在公共交通附近地块上、单元数不超过100个的项目,如果它们符合当地规划并且之前已解决了环境问题,则可以免除一些交通影响的调查结果。
但是,如果项目提案在原始环境审查五年后才提出,如果该区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过去的审查存在未解决的交通问题,或者项目占地超过四英亩,则不能使用此豁免。此外,市县仍可为行人和骑自行车者实施安全措施,并且法律坚持要求分析交通影响并承认任何潜在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1.3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涉及翻新、改造、重新利用或替换一栋废弃、破旧或空置超过一年的现有建筑,并且满足特定条件,那么牵头机构无需评估其美学影响。这些条件包括:场地靠近城市区域、项目包含住房建设、建筑高度没有过度增加,以及不会产生过多的光线或眩光。然而,如果项目可能影响州级风景公路或历史遗迹,则仍需进行美学评估。本法律还澄清了“破旧”的定义,并要求在不评估美学影响时提交通知。此规定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21081.5
Section § 21081.6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机构在批准项目时应如何管理环境影响。它要求这些机构建立一个计划,以监测和报告项目将如何减轻或避免重大的环境影响。牵头机构必须保存其决定的记录,并告知这些记录的存放地点。缓解措施需要通过许可证条件或协议来强制执行。负责环境资源的机构必须在公众审查期结束前,为这些措施提供指导或目标。如果他们提交措施,这些措施应仅限于其权限范围内的资源。机构仍保留根据环境影响调查结果批准或拒绝项目的权力。
Section § 21081.7
当公共机构根据另一项法律要求制定交通报告或监测计划时,他们必须将这些信息提交给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如果该项目在全州或区域等较大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则适用此规定。交通规划机构和交通部都必须制定关于如何提交这些报告或计划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2108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制定规则和流程,以评估项目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这些报告用于评估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与市或县边界重合的学区或其他区,可以选择遵循市或县已制定的程序,而无需自行制定。这些程序必须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资源局局长设定的指南。机构必须在局长发布相关指南后60天内制定这些程序。
Section § 21082.1
这项法律规定,环境报告,例如环境影响报告(EIR)或否定声明,必须由公共机构编制或委托编制。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些机构提交信息或意见,这些提交内容应被考虑并可能纳入报告中。主要的公共机构,即牵头机构,必须独立审查这些文件,确保它们反映其自身的判断。草案文件必须传阅,并且在通过或认证之前,审查结果必须显示出独立的分析。最后,这些文件需要由牵头机构在线发布,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
Section § 2108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就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做出决定。主管机构必须根据全部记录中的确凿证据做出决定。
如果人们对潜在的环境影响存在争议,这并不意味着需要环境影响报告,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损害。
没有证据的推测或假设是不够的;证据必须是事实性的,并有合理的假设或专家意见支持。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存在重大影响,则需要一份报告。
此外,仅仅因为一份报告或其评论声称存在重大影响,并不意味着项目实际会产生这种影响。
Section § 21082.3
本节涉及可能影响部落文化资源的项目。如果项目可能影响这些资源,项目规划者和当地部落必须讨论减轻或防止损害的方法,并且这些措施应包含在项目的环境文件中。部落在此过程中分享的所有关于部落文化资源的详细信息均保密,除非部落同意披露。负责项目的机构必须与部落协商,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必须考虑其他减少损害的方法。保密信息仅在关键方之间共享,并排除在公开文件之外,除非以概括性术语描述。本法律还确保州与部落之间的协商和保密保护不受这些要求的影响而继续有效。
Section § 21082.4
当机构在环境审查中评估一个项目时,它们可以考虑各种效益,例如经济、社会或技术上的收益,以及不批准该项目可能带来的任何负面后果。这些考虑必须有确凿证据支持,并考虑到项目的整体背景。
Section § 21083
本节要求规划和研究办公室制定指南,供公共机构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这些指南应帮助机构确定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当项目降低环境质量、产生相当可观的累积效应或对人类造成不利影响时。指南还概述了如何确定项目的牵头机构,以及何时将环境报告提交给州信息交换中心。指南必须每两年审查一次,并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采纳。
Section § 21083.01
这项法律规定,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在下一次更新环境审查指南时,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必须与林业和消防局合作,提出修改建议,为高火灾风险区域的项目增加火灾危险影响问题。这些建议将提交给自然资源局局长。局长负责审查并批准这些修改。
Section § 21083.1
本条旨在确保,当法院解释本法律分部或与之相关的州指南时,不应在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增加额外的步骤或规则。其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和指南的具体规定,而不扩大其要求。
Section § 21083.2
本法律规定了在评估项目环境影响时如何处理考古资源。牵头机构必须评估项目对独特考古资源的潜在影响,这些资源具有重要的科学或历史价值。如果项目可能损害这些资源,机构应考虑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例如规划施工以避开它们,或采取保护措施。如果无法原地保存,项目申请人必须承担部分缓解损害的费用。缓解费用有上限,具体金额取决于项目类型,按项目成本的特定百分比计算。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进行发掘,如果在施工期间发现重要资源,可能适用特殊规定。地方机构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必须由项目申请人支付。本法律不废止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Section § 21083.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在2027年7月1日之前,绘制出加州所有城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填充地块地图。这些地块被指定用于与当地规划和认证标准相符的开发。目标是促进紧凑型开发,以帮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土地、支持可持续交通并改善社区生活。
该过程包括地方政府在最终确定前审查和评论草案地图。公众意见也会通过会议和评论期得到考虑。法律还规定了根据土地利用指定变化进行定期更新。
该法律排除了在绘制地图或定义符合条件的地块时遵守某些政府程序法规的要求,而是依赖于本地信息。
Section § 21083.3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某些开发项目何时需要进行环境审查。如果一块土地已被划定区域或规划用于特定建筑密度,并且之前已核准了环境审查,那么进一步的审查只需处理项目新的或独特的环境影响,除非有新信息表明影响比最初设想的更大。地方机构必须根据先前环境审查中确定的缓解措施来处理任何重大的环境影响。
如果已通过旨在管理此类影响的一致政策,则项目影响不被视为独特。如果社区规划支持区域划分变更并符合某些政府要求,则相关项目可能免于详细审查。只有参与了相关公开听证会的个人才能质疑项目符合性评估,除非未满足公开通知要求。
最后,最初不符合标准的老旧社区规划可以修订以符合当前标准,前提是其环境审查仍然有效且未受到法律质疑。
Section § 21083.4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橡树林地免受县内开发项目的重大影响。如果县发现某个项目可能损害橡树林地,就必须采取一项或多项缓解策略。选项包括通过地役权保护橡树林地、种植和维护新树、向橡树林地保护基金捐款,或采用县制定的其他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不适用,例如经济适用房项目、具有特定保护计划的项目、农业用地使用,或《公共资源法典》中列出的特定项目。如果采取了缓解策略,它们仅满足与橡树相关的环境影响的合规要求,但不会改变其他环境或法律义务。最后,这项法律不限制公共机构在环境合规方面的权力。
Section § 21083.05
Section § 21083.5
Section § 21083.6
Section § 21083.7
如果一个项目既需要州级的环境影响报告,又需要联邦级的环境影响声明,牵头机构应尽可能尝试使用联邦文件来满足州的要求。为此,牵头机构需要尽快做两件事:首先,它们应咨询负责环境影响声明的联邦机构。其次,它们需要就任何讨论项目的会议通知联邦机构。
Section § 21083.8
本节涉及已关闭或调整的军事基地再利用规划。“再利用计划”由地方政府制定,包括发展政策、地图以及住房和工业等区域的土地指定。在评估这些计划的环境影响时,分析应考虑联邦关闭最终确定时基地的状况,以及如果计划未能实施,它不仅现在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如何影响环境。
基地再利用在环境审查中被视为一个单一项目,但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机构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环境影响,并咨询其他机构。本节要求提供文件,解释再利用计划如何与现有标准保持一致,以及它们带来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尽管必须彻底审查过去的有害物质,但有关水和有害物质等特定环境法律仍然适用。后续开发必须遵守所有联邦、州和地方环境法律。
Section § 21083.09
法律要求,到2016年7月1日,加州的规划与研究办公室以及自然资源局局长,必须更新州环境审查流程中的特定指南。这些更新需要将古生物资源的评估与部落文化资源的评估分开,并引入专门针对部落文化资源的问题。
Section § 21083.9
本法要求牵头机构就某些项目至少召开一次“范围界定会议”。如果交通部提出请求,或项目具有全州、区域或重大区域影响,则需要召开范围界定会议。机构必须通知相关的当地政府、负责机构以及已请求通知的各方。通知可以与其他公开会议的通知合并。如果项目根据联邦环境法召开了范围界定会议,只要符合通知规定,该会议即可视为满足本要求。此外,与市或县就总体规划变更进行的讨论可以在这些范围界定会议期间进行,允许它们同时提供反馈。
Section § 21084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以及Section 21083中的指南,哪些类型的项目可以免于进行广泛的环境审查。通常不会损害环境的项目可以列入豁免清单。但是,如果一个项目可能损害公路附近的风景资源、位于受污染的土地上,或者对历史遗址产生重大影响,它将不符合这项豁免的条件。
此外,如果项目遵守所有相关的环境法规和地方计划,仅凭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并不会使其失去豁免资格。
Section § 21084.1
Section § 21084.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部落文化资源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它就被认为对环境具有重大的影响。
Section § 21084.3
本节要求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损害部落文化资源。如果一个项目可能对这些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并且在协商过程中没有找到解决方案,机构应考虑采取某些缓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规划施工以避开资源,将其纳入绿地,并以文化上适当的尊重和尊严对待它们。保护还可以包括确保资源的文化完整性和传统用途,对其保密,以及设立永久性保育地役权以适当管理和保存这些场所。
Section § 21085
这项法律指出,对于住宅项目,居住者或访客制造的任何噪音,不被算作对环境的重大影响。
Section § 21085.2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的住宅或混合用途住房项目。“长期发展规划” 是指为实现学术目标而制定的大专院校或医疗中心校区发展蓝图。
如果项目场地不超过五英亩且大部分被城市开发环绕,并且该项目已在校区的开发规划中进行过评估,那么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环境报告中无需考虑此类住房项目的其他选址。
Section § 21086
Section § 21088
Section § 21089
本节允许牵头机构向项目提案人收取费用,以弥补编制环境文件(如否定声明或影响报告)的成本。但是,与不遵守规定相关的诉讼费用不得追回。渔业和野生动物部可以收取备案费,并且在这些费用支付之前,批准不最终生效。公共机构也可以收取环境文件副本的费用,只要该费用不超过复制成本,并且可以电子形式提供这些文件。“环境文件”涵盖了各种材料,例如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根据联邦标准编制的文件。
Section § 21090
这项法律规定,当提出再开发计划时,需要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IR)。它可以是总体、规划或项目EIR,报告必须说明是哪种类型。如果是项目EIR,所有与再开发相关的活动都被视为一个项目。
如果发生某些变化或新事件,则需要进行额外的环境审查,具体规定在法律的另一条款(第21166条)中。
Section § 21090.1
本法律规定,地热勘探项目被视为独立于任何后续的地热田开发项目。这种区分意味着,出于法律目的,每种类型的项目都独立于其他项目进行评估。
Section § 2109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开发项目相关环境文件所需的公众审查期。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草案,审查期至少为30天,如果涉及州机构,则延长至45天。拟议否定声明的审查期至少为20天,如果涉及州机构,则为30天。如果州信息交换中心的审查期更长,公众审查期应与之匹配。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提交评论的流程,并要求牵头机构对公众审查期内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回应。
评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被视为与书面评论相同。它还讨论了缩短审查期的潜在标准,但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不得少于30天,对于否定声明不得少于20天。此类缩短需要由牵头机构提出申请,并且不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环境意义的项目。
Section § 21091.5
Section § 2109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牵头机构就即将开展的项目相关环境报告向公众发出通知的要求。如果机构正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否定声明,它必须提前告知公众。通知必须包括意见征询期、公开会议的详细信息、项目地点、潜在环境影响以及如何查阅相关文件。重要的是,通知必须实质性合规,这意味着细微问题不会使其失效。
通知必须发送给那些已请求通知的人,并在线发布。它还可以刊登在报纸上、在项目现场展示,或直接邮寄给附近的业主。如果项目涉及焚烧某些废物,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在四分之一英里半径范围内进行额外通知。机构如果愿意,可以提供更多通知,并为了效率将通知与其他法律要求结合起来。
Section § 21092.1
在环境影响报告最终确定之前,如果增加了重要的新信息,机构必须再次通知公众并进行协商,以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这些变化。这一额外步骤是为了在报告获得认证之前保持透明度和适当的沟通。
Section § 21092.2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环境通知必须发送给已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请求的个人。人们可以要求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接收这些通知。感兴趣的人需要提交一份请求,该请求可能需要每年续期,并且他们可能需要支付费用,除非他们来自另一个公共机构。
即使有人没有收到他们请求的通知,只要机构大致遵守这些规定,某项行动也不会因此失效。此外,立法者可以请求获取影响其选区的项目信息,并且这些通知也必须在机构的网站上提供。
Section § 2109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项目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那么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及其网站上张贴一份通知。这份通知应张贴30天。如果是“否定声明”(这意味着项目可能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那么该通知应张贴20天。但法律也可能要求其张贴30天。县书记官必须确保在收到这些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其张贴。
Section § 21092.4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一个项目对广泛区域产生重大影响时,牵头机构必须与交通规划机构以及拥有附近交通设施的公共机构进行沟通。此次协商旨在收集关于项目可能如何影响道路、公共交通、高速公路和铁路服务的信息。被咨询的机构必须收到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文件。
在此背景下,交通设施指的是项目五英里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和公共交通,以及项目十英里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服务。
Section § 2109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牵头机构在认证环境影响报告(EIR)之前至少10天,必须就公共机构对报告提出的意见提供书面答复。这些答复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
如果公共机构对与项目相关的否定声明提出意见,牵头机构需要告知他们任何相关的公开听证会。此通知也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要求。
重要的是,如果意见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法律不要求机构答复逾期意见或延迟做出决定。
Section § 21092.6
这项法律要求牵头机构查阅特定的政府清单,以确定项目或其替代方案是否位于可能存在环境问题的地点。机构必须注明该地点是否在项目申请人尚未识别的清单上。有关清单的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环境通知和报告中。
如果牵头机构未能准确报告此信息,一旦加州环境保护局(CalEPA)收到项目的环境文件,就必须告知该机构该地点所涉的任何清单。但是,如果CalEPA未能通知该机构,则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21093
Section § 21094
这项法律是关于在环境审查中使用一种称为“分级审查”的流程。如果一个项目遵循一个已经获得环境批准的更大计划或政策,那么只有当新项目产生以前未涵盖的新环境影响时,才需要为其编制单独的报告。这条规则适用于新项目符合初始计划目标和当地分区规定。
新项目首先需要进行一项初步研究,以确保它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环境影响。公共机构可以依赖原始环境报告和新报告。任何新报告都必须提及原始报告,并说明在哪里可以查阅。该制度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21094.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环境审查如何应用于填充项目,即在已城市化区域内的开发项目。如果市或县的规划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EIR),那么对新项目的进一步审查将仅限于处理先前报告中未涵盖的新的或增加的环境影响。填充项目需要特别考量,以确保它们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指南,尤其是在排放和其他标准方面。
填充项目可以包括在已开发的城市场地上的住宅、零售、商业、交通枢纽、学校或公共办公楼。当此类项目可能导致以前未识别的重大环境影响时,所需的报告无需考虑替代地点或增长影响,从而简化了流程。这项法规仅在针对填充项目的某些全州指南制定后才生效。
Section § 21094.5
本节规定,土地利用和气候创新办公室负责制定指导方针,以支持城市填充项目,即在现有城市区域内进行的新开发。这些指导方针将由自然资源局认证。它们旨在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政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用水量,创建高效的交通区域,并确保公共健康保护。
此外,这些指导方针应鼓励智能和经济适用房的增长,并每两年更新一次,以解决潜在的法律和清晰度问题。这些更新旨在帮助简化开发流程并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Section § 21095
本节阐述了加州如何希望更好地分析农地转为其他用途时的环境影响。资源局将与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合作,更新州指南,以确保这些影响得到全面准确的评估。
保护部将与美国农业部合作,创建一个土地和场地评估示范系统,但他们需要从州普通预算以外的来源寻找资金。如果他们找到资金并创建了这个系统,资源局可能会采纳它,而不是制定新的指南。
Section § 21096
Section § 21097
Section § 21098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某些区域的定义,以及当项目影响到军事区域时需要遵循的程序。“低空飞行路径”是指军用飞机可能在1,500英尺以下飞行的航线,“军事影响区”是指军事设施附近的区域。“特殊使用空域”则专用于特定的军事活动。如果一个项目位于这些区域内,并且涉及重大变更(例如总体规划修订)或被认为对大范围区域具有重要意义,则必须通知军方。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无需通知,例如根据健康与安全法规采取的某些响应行动。项目对军事活动的影响本身不自动等同于环境损害,除非存在其他对环境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