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定义
Section § 21060.1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农业用地”。它包括根据美国农业部为加州量身定制的标准,被划分为优质农田、全州重要农田或独特农田的土地。如果土地尚未按这些分类进行勘测,则必须符合《政府法典》另一特定条款中关于“优质农业用地”的定义。
Section § 21060.2
这项法律将“快速公交”定义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公共大众运输服务。它必须由公共机构或公私合营企业提供,并具备特定功能。这些功能包括全时专用公交车道或专用于交通的独立路径,在高峰时段服务间隔不超过15分钟,公交信号优先以减少停车,全门上下车,促进速度的票务系统,以及明确界定的站点。法律还明确了“快速公交站点”的含义——即这类公交车的明确停靠点。
Section § 21060.3
Section § 21060.5
“环境”一词指拟议项目可能影响的某个区域内的所有物理条件。这包括土地、空气、水、矿物、植物和动物等自然元素,以及噪音水平和具有历史或视觉重要性的物体。
Section § 21061
环境影响报告(EIR)是一份详细文件,用于评估拟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它会引用公开信息,这些信息无需重复,但应被引用并可供公众查阅。
环境影响报告必须包含相关部分的意见,并且要求帮助公共机构和公众了解项目影响,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方法,并建议替代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需要包含索引或摘要以方便查阅,但缺少这些内容并不会导致根据特定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21061.3
“填充地块”指的是城市区域内一块尚未开发或以前曾用于城市用途的土地。如果它尚未开发,则必须毗邻已用于城市活动的区域,且其边界至少75%与此类区域接壤。此外,除非由重建机构创建,否则该土地在过去10年内不应有任何新创建的部分。如果它以前曾被开发,那么它就是一块以前用于城市功能的土地。
Section § 21062
本节定义了“地方机构”是什么,具体说明它是指任何非州级实体(如州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公共机构。它还明确指出,城市重建机构和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都被视为地方机构,而不是州级实体。
Section § 21063
本节从法律角度定义了“公共机构”的含义。它包括州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以及各种区域和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县、市、区域机构、公共区和重建机构。
Section § 21064.3
“主要交通站点”是指具有特定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地点。这可能是一个现有的轨道交通站或快速公交站,一个有公交或轨道交通连接的渡轮码头,或者是一个繁忙的交叉路口,有两条或更多主要公交线路在此交汇,并且在高峰时段,公交车每20分钟或更短时间一班。
Section § 21064.5
Section § 21065
本节定义了“项目”的概念,主要从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来界定。它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发生物理变化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由公共机构实施,也可以由个人在公共机构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或监管援助下实施。此外,它还涵盖了涉及从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获得许可(如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
Section § 21065.5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地热勘探项目”。它涉及不超过六口井以及钻探和测试设备。此类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检查是否存在地热资源并了解其特征。这在启动一个更大的地热田开发项目之前进行。这些井必须距离任何能够商业化生产地热资源的井至少半英里。
Section § 21066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包括企业、组织、政府实体,甚至美国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只要联邦法律允许。
Section § 21067.5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哪些土地属于“自然和受保护土地”。这些土地包括各种类型,如州立公园系统、荒野地区和海洋保护区。它还包括国家公园、休闲区、国家纪念碑和生态保护区等区域。危险废物场所只有在未被认定适合新项目的情况下才算在内。这还包括没有认证的洪道区域、处于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湿地附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区。此外,它涵盖了易受高火灾危险影响的区域(除非有缓解措施),以及指定用于农业保护的土地。最后,它还包括对自然群落保护或作为各种保护法案下的栖息地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
Section § 21068
这项法律定义了某事物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含义。它指的是对环境造成的任何重大的,或潜在重大的负面影响。
Section § 21068.5
“分级制”是指环境规划中的一种方法,首先在一份总体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处理广泛的主题和环境影响。这份报告通常是为政策、计划、项目或条例制定的。随后,会制定更详细或具体的报告,这些报告会引用那些更广泛的报告,并侧重于可以减少的,或在早期文件中未被认定为重大的环境影响。
Section § 21069
“负责机构”指的是除了主要牵头机构之外,负责实施或批准某个项目的任何公共机构。
Section § 21071
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化区域”可以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首先,它可以是一个人口达到10万或更多的已建制市,或者是一个人口较少但与一两个邻近城市合并后总人口达到10万的城市。其次,它可以是一个非建制区域,该区域要么被城市环绕,人口密度与周边城市相符,且总人口至少达到10万人;要么位于城市增长边界内,且人口密度至少为每平方英里5,000人。
此外,这个非建制区域的开发计划必须得到县监事会的支持,这些计划应鼓励高效增长、住房、交通和环境保护,并遵循特定的审查程序。
Section § 21072
本法律条款将“合格的城市用途”定义为任何用于住房、商业、公共服务、交通设施、购物或这些目的混合的区域。
Section § 21073
本法律条文将“加州原住民部落”定义为任何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并根据2004年法规的特定法定目的,经原住民遗产委员会认可并列入名单的原住民部落。
Section § 21074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哪些属于“部落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是对于原住民部落具有文化重要性的遗址、场所或物品,并且必须符合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条件,或已列入地方历史登记册。它们也可以由某个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和证据认定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如果文化景观符合这些标准且其边界明确界定,它们也属于部落资源。某些考古或历史资源如果符合必要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部落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