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机构”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a) 有毒物质控制部、农药管理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和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b) 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c)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39025 条定义的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d)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40130 条定义的执法机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e) 县农业专员,就其对《食品与农业法典》第 6 部(自第 11401 条起)和第 7 部(自第 12501 条起)的行政管理而言。
(f)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f) 负责管理《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6.7 章(自第 25280 条起)关于地下储罐以及市或县通过的任何地下储罐条例的地方机构。
(g)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g) 负责管理根据《水法典》第 13370.5 条施加的要求的地方机构。
(h)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h)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0 部第 6.11 章(自第 25404 条起)规定的认证统一计划机构。
(i)CA 公共资源 Code § 71011(i) 任何其他州、区域或地方项目许可机构,应许可申请人的请求参与,并经该许可机构同意受本部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