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数据报告数据管理
Section § 71060
Section § 71061
本法律要求秘书建立一个标准化的电子系统,用于共享环境数据。该系统将有助于满足与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的报告需求。这些法律涵盖危险废物管理、空气质量法规、水资源保护以及与危险物质相关的社区安全等领域。该系统旨在简化数据交换,并确保符合州和联邦的环境要求。
Section § 71062
Section § 71063
本法律条款指示在圣克拉拉县和圣马特奥县开展一个试点项目,以测试提交环境数据的标准化电子格式。这些县内需要遵守特定环境报告要求的商业实体,可以使用这个电子系统。
该项目由已将类似技术用于其他数据交换的商业实体发起。秘书将监督该项目,不使用任何公共资金,仅使用商业参与者提供的资源。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均不构成公开认可。
Section § 71064
本法律条款在一个州机构内设立了环境数据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将由秘书选出,最多七名成员,代表商业、政府和环保团体。这些成员应是电子数据交换领域的专家。
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如何采用最快、最有效和最具成本效益的电子数据格式化标准向秘书提供建议。他们的会议将向公众开放,允许公民就讨论的议题表达意见。
Section § 71065
本法律条文要求,公共机构和企业使用的任何电子数据格式和协议必须与现有系统兼容,以避免额外成本或中断。它必须能与各种计算机系统和技术协同工作,无需特殊调整。
此外,它应允许数据规范的更新或更改,而无需对用户现有硬件或软件进行昂贵的更改。
Section § 71066
本节允许秘书决定报告如何进行电子签名,而不是使用手写签名。它确保一旦您进行电子签名,其效力与在纸上用笔签名相同。秘书还可以设立一种方式,对以软盘或磁带等磁介质格式提交的报告进行签名和认证。
Section § 71067
Section § 7106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使用电子格式和协议向州或地方机构提交环境数据(而非纸质格式)的规则。如果这些电子方法获得咨询委员会的批准,秘书可以将其采纳为替代方案。地方机构可以申请将特定的数据项添加到数据字典中,前提是它们能根据现有法律或科学原理证明其必要性,并且现有数据选项不足以满足需求。
使用经批准的标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数据与纸质提交的数据具有同等效力。然而,没有人被强制使用电子提交;这是可选的。选择进行电子数据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循规定的标准。本法律不限制地方机构要求提交数据的现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