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a) 全部或部分位于沿海区域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当地政府,应根据适用情况,作为以下两者之一的一部分,制定一项海平面上升计划: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a)(1) 须经加州沿海委员会批准,并符合根据第30985.2条(a)款制定的指导方针的地方沿海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a)(2) 须经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批准,并符合根据第30985.2条(b)款制定的指导方针的次区域旧金山湾海岸线韧性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 根据(a)款要求制定的海平面上升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1) 使用现有最佳科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2) 一项脆弱性评估,其中包括努力确保弱势社区的公平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3) 海平面上升适应策略和建议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4) 确定牵头规划和实施机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b)(5) 根据情况和预测,并由地方政府与加州沿海委员会或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视适用情况)协商确定,视需要进行更新的时间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c) 根据(b)款(5)项要求制定的海平面上升计划更新时间表,至少应包括对关键公共基础设施成本的经济影响分析,以及根据(b)款(3)项实施海平面上升适应策略和建议项目的建议方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d) 所有受(a)款要求约束的当地政府,应在2034年1月1日前遵守本条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985(e) 就本条而言,“关键公共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道路、机场、港口、蓄水和输水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发电厂和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