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行政管理
Section § 3101
这项法律要求监督员为本章中提到的每个区任命一名首席副手和至少一名区副手,并明确他们的职责。
Section § 3106
本法律规定,监督员负责监督与油气井相关的整个过程。这包括油井的钻井、作业、维护和废弃,以及储罐和相关设施的处理。他们的职责是防止对生命、健康、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损害,并避免污染水源。
监督员允许石油作业者使用行业方法来最大化油气开采,前提是这些方法获得批准。本法律还提供了关于承租人和作业者如何合理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指导方针。
此外,监督员可以要求作业者建立系统来监测和检测土壤和水中的任何溢出或泄漏。总体目标是明智地开发油气资源,以满足州的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和环境损害。
Section § 3106.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等地方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自己的石油和天然气作业规定或禁令。如果这些地方规定能为公众健康、环境或气候提供更好的保护,它们可以超越州法律的规定。
如果地方当局实施此类规定,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必须负责妥善关闭和拆除其油井和设施。地方实体被定义为任何市或县,包括那些拥有特许状的市或县。
Section § 3106.5
这项法律允许监督员在主管的批准下,每年从该部门的预算中花费最高一万美元,用于支持西克恩石油博物馆的活动。
Section § 3107
每个区域的区域负责人,由主管选定,负责收集油气井的信息,以确定油、气和含水层的位置。他们的工作包括制作地图和工具来确定这些资源的存在,并就如何最好地保护它们(特别是灌溉和生活用水)向作业者提供建议。他们还协助主管决定油井的测试或维修。所有这些信息都存储在区域负责人的办公室。
Section § 3108
每年10月1日前,监督员必须发布一份报告供公众查阅。这份报告必须列出几个关键事项:过去一年加州每个县的石油和天然气总产量,该部门的总成本(包括来自普通基金用于油井和设施清理的任何资金),以及未支付的评估或费用的总金额。报告还可以包括监督员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3108.5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6年7月1日之前,部门监督员必须将井记录、测井数据和报告等公共信息在线公开,但根据其他条款被标记为机密的信息除外。这些记录应按井、作业者或项目进行组织,并易于搜索。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违规通知和命令也必须在线公开。
部门应持续改进这些材料的访问便利性,优先处理未废弃井的井信息和文件。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每年需向加州自然资源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进展报告,直至2027年7月1日。
Section § 3109
Section § 3110
这项法律规定,司库根据第 7 条(自第 3400 节开始)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该基金设立在州金库中,这笔钱将按照第 3401 节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3111
本法律规定,所有因石油、天然气和地热项目维修工作而收到的偿还款项,都应归还到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管理基金。从这些油井或在相关工作中获得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也需要存入该基金。这笔钱随后将按照另一条款(第3401条)中规定的规则使用。
Section § 3112
自1980年1月1日起,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不得采纳或公布某些建筑施工标准,除非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列出的具体规定。如果这些条件未满足,该标准则无效。1980年之前制定的标准将仅在被修改或纳入《州建筑标准法典》之前保持有效,且最迟必须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完成。
Section § 3113
本节要求该部门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其亲自和远程见证操作的报告。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必须见证和可以见证(“shall-witness”和“may-witness”)的操作类型和数量,并重点关注“关键油井”上的操作。
该部门被允许远程见证某些操作,但此灵活性将于2028年1月1日结束。主管只能在个案基础上授权远程见证,并且必须提供书面指导并保存此类授权的公开记录。
法律强烈倾向于亲自见证,特别是对于对公众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的操作。本节提供了“关键油井”、“可以见证”和“必须见证”等关键术语的定义,以及远程见证方法的描述。
Section § 311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护部每年向州立法机关报告地下注入控制计划的情况。这份报告是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协商后编制的,其中包含了过去一年活动的详细信息,例如项目批准的数量和位置、申请审查的平均时间、待处理的项目,以及任何已查明的违规行为和执法行动。
报告还涵盖了人员详情、立法变更以及对法规的遵守情况。本节将于2029年停止生效,并于2030年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