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废油回收法
Section § 3460
本节阐明了与废油回收相关的某些术语的含义。“废油”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定义,“回收”指将废油准备用于再利用,但不包括将其用于除尘、除草或作为燃料。本节还明确了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并广义地定义了“个人”以包括各种实体。最后,本节提到1987年的修订不影响关于将废油与其他油混合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现有法规,并保留了监管此类做法以符合回收标准的权力。
Section § 3462
这项法律承认,加州每年产生近1亿加仑的废旧汽车和工业用油。它认识到废油可以作为宝贵的资源进行回收利用,但仍有很大一部分被浪费或不当处置,从而导致污染和健康危害。
Section § 3463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废油以经济有效且环保的方式尽可能多地被收集和回收。这样做是为了节约重要的石油资源,改善自然和人类环境,并保障公众健康和福祉。
Section § 346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开展一项公共教育活动,宣传收集和回收废油的重要性,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他们必须制定规则,要求每年销售超过500加仑油品的商家张贴附近废油收集设施的地点。在5%或以上人口不以英语为主要语言的地区,标识必须是双语的。
委员会还需设立一个废油信息中心,提供废油处置的法律要求详情,并帮助人们了解如何以及在何处妥善处置废油。
此外,该法律鼓励通过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来创建自愿性废油回收计划,并推动在州和地方运营中使用价格合理的回收油。
Section § 3466
本法律条款规定,必须有指导方针,说明人们可以安全方便地投放不超过五加仑废油的地点。这项服务应免费提供。此外,不当处置废油是违法的,并可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特定条款受到处罚。
Section § 3469
这项法律鼓励委员会以及所有州政府官员和雇员购买那些被声称质量与新油产品相当,并遵循特定标准的再生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