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同意并接受《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定》,包括其任何变更、延期或续签。这意味着一旦该协定按照其第八条的规定生效,协定中的规则将成为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一部分。

Section § 327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美国几个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修订、延长和续签最初于1935年创建的州际协定,以保护石油和天然气,主要目标是防止浪费。如果至少有三个州批准且国会同意,该协定可在参与州生效。各州必须颁布或维持法律,以防止低效做法,例如不当钻探或浪费性燃烧天然气。该协定并非旨在控制油价或制造垄断,而是侧重于资源保护。

一个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监督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工作并提出建议。该委员会的决策需要多数票通过,并且不强加各州之间的财政义务。各州可在提前60天通知后退出该协定。该安排将一直有效,直到国会另有决定或某个州选择退出。

第3275节中提及的州际协定条款如下:
 修订、延长和续签《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定》的协议
鉴于,1935年2月16日,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签署了《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定》,该协定随后由俄克拉荷马州、德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伊利诺伊州、科罗拉多州和堪萨斯州正式批准和核准,其原件现存放于美国国务院;
鉴于,自1971年9月1日起生效,各缔约州认为有必要修订该协定,以规定在国会同意其修订形式后,该协定将保持有效,直至国会撤回该同意;
鉴于,经如此修订的该协定原件,在签署后将立即存放于美国国务院,其真实副本如下:
 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定
第一条
本协议可在任何缔约州根据该州规定随时生效,并在德克萨斯州、俄克拉荷马州、加利福尼亚州、堪萨斯州和新墨西哥州中的任何三个州批准且国会同意后,在批准本协议的州内生效。任何产油州均可按以下规定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
 第二条
本协定的宗旨是通过防止任何原因造成的石油和天然气物理浪费来保护石油和天然气。
 第三条
受本协议约束的每个州同意在合理时间内颁布法律,或者如果法律已经颁布,则同意继续使其生效,以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以下方面的预防: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a) 以低效油气比操作任何油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b) 用水淹没任何能够以商业数量生产石油或天然气,或两者兼有的地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c) 天然气井中天然气可避免地逸散到空气中或浪费性地燃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d) 制造不必要的火灾隐患。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e) 钻探、装备、定位、间距或操作油井,以致造成石油或天然气的物理浪费或最终采收量的损失。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76(f) 在任何油井生产中低效、过度或不当使用储层能量。
上述主题的列举不应限制任何州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
受本协议约束的每个州同意在合理时间内颁布法规,或者如果此类法规已经颁布,则同意继续使其生效,规定违反其有效石油和/或天然气保护法规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有效规则、命令或条例生产的石油,应被禁止进入商业流通;并规定对石油或天然气的浪费处以严厉处罚。
 第五条
本协定的目的并非授权加入本协定的州限制石油或天然气生产以稳定或固定其价格,或制造或永久化垄断,或促进管制,而是仅限于在合理限制内保护石油和天然气并防止其可避免的浪费。
 第六条
加入本协定的每个州应任命一名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特此设立并指定为州际石油协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定期调查并查明可能揭示的实现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和防止物理浪费的方法、实践、情况和条件,并在此委员会认为有利的间隔期内,向各州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以供采纳或拒绝。
委员会应有权建议协调各州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以促进从各州石油储量中实现最大最终采收量,并建议实现石油和天然气最大最终采收量的措施。该委员会应组织并采纳适当的规章制度以开展其业务。
委员会不得采取任何行动,除非: (1) 经任何会议上所代表的全体缔约州多数票赞成,且 (2) 经该会议上缔约州多数权益的同意票,该权益的确定方式如下:各州的投票权应按其在前一个日历半年期间的日均产量与该期间内全体缔约州的日均产量之比所确定的十进制比例计算。
 第七条
任何州加入本协议后,不应对任何其他州承担财务义务,任何州违反本协议条款,也不应使其对加入本协议的其他州承担财务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国会撤回其同意。但任何加入本协议的州,可在提前六十 (60) 天通知后,退出本协议。
签署国的代表已签署本协议的唯一正本,该正本应存放于美国国务院档案处,并应将一份经正式认证的副本送交各签署州的州长。
本协议经第一条规定之批准和核准后生效。任何产油州均可通过签署一份副本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该副本应以类似方式存放、认证和批准。
于1935年2月16日,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签署。
鉴于,上述《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议》的初始形式此前已在国会同意下正式续签并延长至1971年9月1日;并且
鉴于,希望修订上述《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议》,使其自1971年9月1日起生效,并续签和延长经修订后的该协议:
因此,本文件特此证明:
兹特此同意,自1971年9月1日起,于1935年2月16日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签署并现存放于美国国务院的题为《州际石油和天然气保护协议》的协议,特此修订其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本协议应持续有效,直至国会撤回其同意。但任何加入本协议的州,可在提前六十 (60) 天通知后,退出本协议。”
并且,经如此修订的上述协议特此续签和延长。本协议经签署、批准和核准后生效,如经修订的上述协议第一条所规定。
签署国已签署本协议的唯一正本,该正本应存放于美国国务院档案处,并应将一份经正式认证的副本送交各签署州的州长。任何产油州均可通过签署本协议的一份副本成为本协议的缔约方,该副本应以类似方式存放、认证和批准。
由各签署州通过其各自州首府的适当官员,在所示日期签署,并经法规和决议正式授权,但须受各州立法机构法案的限制和条件约束。

Section § 3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为该州在州际石油契约委员会的官方代表。州长负责所有相关职责。保护局局长担任助理代表,并在获得授权时代表州长行事。如果局长不在,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将接任助理代表。州土地委员会执行官是副代表。助理代表和副代表也执行州长交办的任务,以帮助加利福尼亚州与契约目标合作。

州长特此被指定为加利福尼亚州在根据本条批准的契约中规定的州际石油契约委员会的官方代表。州长应为加利福尼亚州行使和履行该契约赋予州际石油契约委员会代表的所有权力和职责。保护局局长特此被指定为助理代表,当州长授权其行事时,他或她应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在州际石油契约委员会的官方代表。在他或她缺席时,州石油和天然气监督员特此被指定为助理代表。州土地委员会执行官特此被指定为副代表。此外,助理代表和副代表均应履行州长可能指定的其他职责,这些职责对于使加利福尼亚州能够充分合作实现契约目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