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保护定义和总则
Section § 3002
Section § 3005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体的人类,还包括商号、协会、公司以及其他作为一个单位共同行事的团体。
Section § 3006
本节澄清,当法律提及“油”时,其意指石油;当其提及“石油”时,也意指油。实质上,在此语境下,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Section § 3008
本节定义了与石油和天然气相关的不同类型的井。“井”可以是用于油气作业中抽取或注入流体的。“探井”用于寻找新的油气田。“活跃观测井”用于监测压力或温度等数据,公司必须每年报告这些数据。“闲置井”指连续24个月未生产或注入任何物质的井,它会一直保持闲置状态,直到被妥善废弃或重新开始生产六个月。“长期闲置井”指已闲置八年或更长时间的井。“低产井”产油或产气量非常少,但不包括储气井或注入井等特殊用途的井。
Section § 3010
本法律定义了石油和天然气作业中何为“生产设施”。它包括这些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设备,例如储罐、管道和泵,但不包括根据另一项法律由州消防局监管的管道。
Section § 3011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通过在碳氢化合物和地热资源开发过程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目标。其目的是在支持清洁能源工作的同时,满足加州的能源需求。
主管需与其他机构合作,以符合《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并推进本州的清洁能源目标。
Section § 3015
Section § 30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因根据普通法、租约或任何协议丧失权利而不再有权移除地下个人财产(例如油井),那么该财产将成为矿产权益所有人的财产。如果矿产权益所有人以超出违约情况下通常范围的方式保留了对油井作业的控制权,他们将对该油井承担共同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与其他人一起被追究责任。
Section § 3017
这项加州法规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旨在确保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负责承担油气井妥善关闭和场地恢复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此外,该法律旨在防止州政府承担这些费用,为此要求,除非有担保金来支付关闭和恢复场地的全部费用,否则任何油井都不能转让给其他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