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8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本条款的关键术语。“区域”指地表面积,所有距离都在地表测量。“健康保护区”是指“敏感受体”3,2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敏感受体包括住宅、学校和日托中心等教育资源、社区中心、医疗保健机构、寄宿住房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敏感受体是指人们居住、学习、接受护理或服务的任何地点,但大学在某些情况下有例外,即如果其校园内没有日常有人使用的建筑物位于特定设施3,200英尺范围内。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a) “区域”指地表面积,所有距离测量均在地表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b) “健康保护区”指敏感受体3,200英尺范围内的区域。测量应从受体的产权线开始,除非受体建筑物距离产权线后退超过50英尺,在这种情况下,测量应从建筑物占地面积的轮廓线向所有方向延伸3,200英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 “敏感受体”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1) 住所,包括私人住宅、公寓、单元房和居住区。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2) 教育资源,包括学前班、设有过渡幼儿园、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任何年级的学校、日托中心、公园、游乐场、大学和学院。如果大学或学院是运营商井口或生产设施3,200英尺范围内唯一的敏感受体,则如果运营商向部门证明大学或学院校园内没有名义日常入住的建筑物位于运营商井口或生产设施3,200英尺范围内,则该大学或学院不属于敏感受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3) 社区资源中心,包括青少年中心。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4) 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医院、养老院和护理院。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5) 寄宿住房,包括长期护理医院、临终关怀院、监狱、拘留所和宿舍。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0(c)(6) 任何设有对公众开放的业务的建筑物。

Section § 3281

Explanation

自2023年1月1日起,加州将不再批准健康保护区内的油气作业意向,除非这些作业是为了应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威胁、遵守法院命令或关闭特定油井。作业者必须提供详细地图,显示油井周围的敏感区域。这些地图必须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开放,并且个人信息必须被删除。如果作业者因法院命令需要获得批准,他们必须提供一份特定保证金,以支付安全关闭其作业的费用。常规的总括保证金不能用于此目的。请注意,地下储气井不受这些规则的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该部门不得批准健康保护区内根据第3203条提交的任何意向通知,但为以下任何目的所必需的意向通知的批准除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a)(1) 预防或应对对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的威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a)(2) 遵守法院命令,该命令认定拒绝批准将构成财产征用,或法院命令另行要求批准意向通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a)(3) 封堵和废弃或重新废弃油井,包括为封堵和废弃或重新废弃油井所必需的截流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b) 根据第3203条提交意向通知的作业者,但(a)款第(3)项所述的意向通知除外,应向该部门提交一份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该清单和地图根据第3285条规定,涵盖井口或拟议井口位置3,2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区域,并随意向通知一并提交,或提交一份声明,证明作业者已确认且该部门已核实井口位置3,200英尺范围内没有敏感受体。作业者应以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及其在线查看实施条例所有要求的格式提交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如果清单或地图包含任何个人身份信息,作业者应提交一份删除个人身份信息的第二版本。不含个人身份信息的清单和地图应根据第3234条规定向公众提供。除非与根据(a)款批准的意向通知相关联,或经该部门认定为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所必需,否则不得在健康保护区内建造或运营新的生产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c) 如果意向通知根据(a)款第(2)项获得批准,该批准应要求油气井作业者提供一份单独的赔偿保证金,足以支付妥善封堵和废弃作业者的油井或气井以及拆除健康保护区内任何相关生产设施的全部费用。该部门应根据第3205.3条(b)款确定单独赔偿保证金的金额。该保证金应由作业者作为主债务人,并由经授权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签署,其语言和条件应与第3204条规定基本相同,但金额差异除外。根据第3205条授权的作业者总括赔偿保证金不得用于满足本款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d) 地下储气井及相关生产设施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Section § 32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以前的油气田开发成住房或娱乐等项目,通过解决与旧的、未使用的油井相关的问题。如果物业上存在废弃的油井,在新的项目进行之前,需要按照现代安全标准对其进行妥善处理。

相关部门可以批准封堵和固定这些油井的计划,甚至在必要时可以钻探新井来妥善封堵旧井,只要这些新井在完成后也同样被封堵。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涉及的土地所有者或企业不得在该地点开展任何新的石油或天然气作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将油气田开发用于非化石燃料生产和注入及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娱乐和商业开发,可能存在已封堵和废弃的油井,或可能需要按照现行法规和监管标准对现有油气井进行封堵和废弃,或重新封堵和废弃,并且健康保护区的设立以及本条的相关限制和要求不适用于非化石燃料生产和注入及相关用途的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1.5(b) 尽管第3281条(a)款有任何相反规定,部门可以根据第3203条批准意向通知,给拥有、购买或租赁含有闲置废弃或先前已封堵和废弃油井土地的公共和私人实体,目的是为了让这些公共和私人实体封堵和废弃,或重新封堵和废弃这些油气井,以便非化石燃料生产和注入及相关用途的开发能够进行。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钻探或改造截流井的意向通知,如果需要对另一口井进行封堵和废弃或重新封堵和废弃,条件是该截流井本身也必须被封堵和废弃。公共和私人实体,以及任何承租人、租户或其他占用者,不得从事根据本款提交意向通知的石油或天然气开发、生产、注入或相关用途。

Section § 3282

Explanation

自2026年7月1日起,位于指定健康保护区内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设施必须遵守特定规定。

运营商需要遵守所有必要的许可证。他们必须张贴处理噪音或气味等投诉的联系方式。夜间噪音水平不得超过正常的背景噪音。应尽量减少光线,以避免影响邻居,特定照明仅用于安保目的。

扬尘控制是强制性的,措施包括限制车速和覆盖储存的材料。如果蒸汽排放不符合规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如果采出水来源发生变化,运营商必须按照特定指南和时间表,提供所有从油田运走的采出水的化学分析报告。

自2026年7月1日起,所有井口位于健康保护区内的石油或天然气生产设施或油井,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a) 运营商须遵守操作该油井和设施所需的所有适用联邦、州和地方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b) 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应在现场周边清晰张贴处理噪音、气味及其他问题投诉的联系信息。此信息应包括运营商雇用的负责人员,以及设施所在市、县、市县(合一)和空气管理区的执法官员。张贴信息的尺寸和格式应符合现有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c) 除非适用更严格的当地要求,否则在晚上8点至早上7点之间,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作业的声级在物业边界测量时不得超过环境噪音水平。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d) 除非适用更严格的当地要求,否则应尽量减少石油或天然气井或生产设施产生的光线,以减少光线超出物业边界。除非紧急情况需要,运营商在晚上8点至早上7点之间,应仅使用为安全和基本安保提供最低强度和覆盖范围所需的照明。照明应加罩或以其他方式定向,使其仅照射到运营商的物业上,而不照射到相邻物业或天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e) 除非适用更严格的当地要求,否则应采取操作措施,防止灰尘和颗粒物扩散到物业边界之外。在物业边界内应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e)(1) 将未铺设道路上的车辆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5英里或以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e)(2) 围堵或覆盖储存的沙子、钻井泥浆和挖掘出的土壤。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f) 如果生产设施,包括健康保护区内所有排放蒸汽的永久性和临时性设备,例如储罐、容器、分离设施、气体处理装置以及其他储存石油液体或采出水的设备,不符合所有适用的空气管理区关于防止蒸汽排放到大气的要求,则应立即暂停使用该生产设施。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g)(1) 运营商须向该部门提供从产出油田运走的全部采出水的代表性化学分析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g)(2) 本款所要求的化学分析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4篇第1724.7.2节中详述的液体分析分析规范,并应在采出水从油田运走后三个月内以及采出水来源发生变化时,提交给该部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2(g)(3) 就本款而言,如果处理工艺或添加剂发生变化,如果添加或移除了一个贡献源,或者如果各个贡献源的相对贡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上次化学分析不能代表从油田运走的采出水,则采出水来源即视为发生变化。

Section § 3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护区内的油气生产设施作业者制定详细的化学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

这些计划需在2028年7月1日前提交,并在2030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如果届时未获批准和实施,作业必须停止,直到合规性得到验证。

计划应明确监测的化学物质,包括持续检测和响应系统,并制定快速修复泄漏的协议。它们还必须概述与当地应急服务的沟通策略,并遵守各种报告法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 位于健康保护区内拥有生产设施或井口(油气井)的所有作业者,应制定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该计划应不迟于2028年7月1日提交给该部门,并由作业者在2030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对于在2028年7月1日前提交的任何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该部门应在2029年7月1日前批准该计划或发出缺陷通知。自2030年7月1日起,除非已批准的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在该区域全面实施,否则作业者应暂停健康保护区内的所有生产和注入作业。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须经该部门审查和批准,并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且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1) 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应确定化学成分,例如甲烷和硫化氢,以及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当地空气区确定的该区域最受关注的潜在有毒物质,这些物质将作为排放检测系统的检测目标,以确保及早发现可能导致排放影响周边社区的泄漏。并非油田中可能发现的所有化学物质都必须作为检测目标,甲烷可以作为无法持续监测但在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中确定的化学成分的替代物。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法规,以实施并规定排放检测系统的性能标准。该部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第3288条规定的紧急规则制定程序通过此类法规。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2)(A) 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应包括一个持续运行的排放检测系统,旨在快速检测目标化学成分,以便在排放影响周边社区之前识别泄漏。采样位置和采样入口应根据当地气象和最佳实践进行选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2)(A)(B) 排放检测系统应包括一个警报系统,该系统在触发时能有效、即时、可靠地提醒作业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a)(2)(A)(C) 排放检测系统应包括一个新的或使用现有的气象系统,该系统应适当选址并能够持续记录测量数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b) 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应包括一个警报响应协议,该协议规定立即采取行动,迅速识别并修复作为排放源的泄漏。如果未能在发现泄漏后48小时内查明排放源并停止泄漏,警报响应协议应包括一个沟通计划,用于通知当地应急响应人员和公共卫生部门、该部门以及社区居民,包括使用受影响社区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通知。警报响应协议应规定遵守所有地方、州和联邦关于报告危险排放泄漏的要求。作业者在准备警报响应协议时应咨询当地应急响应实体,并应根据当地应急响应实体的需要进行演练。当持续警报事件表明泄漏排放可能已影响周边社区时,警报响应协议应规定收集并确定泄漏附近代表性样本的化学成分;当有理由相信排放成分可能正在变化时,应随后收集并确定样本的化学成分。如果排放源是油井或生产设施的泄漏,作业者应暂停使用该油井或生产设施,直至泄漏得到纠正且该部门已批准恢复使用。如果作业者能向该部门证明排放源与油气作业无关,该部门可以免除警报响应协议下要求的任何额外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c) 该部门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合作开发方法,以提供公众访问作业者从排放检测系统生成的数据的途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d) 部门应在根据第3288条颁布紧急法规后,至少举办三次公开研讨会,向运营者和公众提供关于根据本节制定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的信息和指导。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e) 运营者的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应由运营者审查和更新,并须经部门批准,自部门首次批准之日起至少每五年一次。部门应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公开技术研讨会,向运营者提供关于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的制定、审查和更新的最佳实践的信息和指导。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f) 运营者应记录并保存排放和气象监测记录,包括在泄漏事件期间收集的任何样本的成分,保存期限为10年。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3(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此后每六个月,主管应向适用的立法预算和政策委员会通报在实现分节(a)中关于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的制定、批准和实施的截止日期方面的进展,包括里程碑。

Section § 3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运营商在开始任何钻井工作之前,通知井口3,2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业主和租户。运营商必须提议在钻井开始前后,对附近的水井或地表水进行取样和检测。通知应至少提前30天发出。如果要求取样,则在采集到基线样本之前,不得开始钻井。

水样采集必须由合格人员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检测需要由经认证的实验室分析。基线检测和后续检测都是必需的,并且应检测特定物质,例如总溶解固体和石油烃。

检测结果需要在钻井完成后120天内,与相关的州委员会和受影响方共享。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a) 在健康保护区内开始任何需要根据第3203条发出意向通知的工作之前,运营商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送达记录,联系井口3,200英尺半径范围内的业主和租户,并提议在钻井前后对其物业上的水井或地表水进行取样和检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b) 运营商应按照 (a) 款的规定,至少在开始钻井前30天联系业主和租户。如果业主或租户要求对水井或地表水进行取样和检测,则在采集到基线水样之前,不得开始钻井,但前提是业主或租户的请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0天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送达记录提交给运营商,且地表业主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天内提供必要的便利以采集水样。运营商应在钻井完成后不早于30天且不晚于60天内采集后续水样。本节要求的取样和检测费用应由运营商承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c) 在健康保护区内开始钻井之前,运营商应向该部门提供按照要求识别和通知业主及租户的努力证明文件。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 运营商应根据本节规定进行基线和后续水样采集和检测,遵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1) 水质取样应由具备适当资质的人员进行,方式应符合标准环境行业惯例和保管链协议。取样过程的文件应准确描述取样地点和取样过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2) 水质分析检测应由已根据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环境实验室认证计划获得认证的实验室进行,以执行完成本款所需分析的必要检测,但标示为现场检测的除外,现场检测可由任何有资格取样和解释所需检测结果的人员进行。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3)(A) 水质检测应包括在开始钻井前的基线测量,以及钻井完成后的后续测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3)(A)(B) 本款要求的液体分析应包括对以下所有项目的检测:总溶解固体;作为原油的总石油烃;主要阳离子 (Ca, Mg, Na, K, Fe, Mn, Sr, B);主要阴离子 (CI, SO4, HCO3, CO3, Br, I, NO3);《加州法规》第22篇第66261.24条 (a) 款 (2) 项 (A) 和 (B) 分项中列出的任何成分;放射性核素;用于钻井泥浆和洗井液的适当指示化学品;总碱度和氢氧化物;电导率;pH值;和温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3)(A)(C) 该部门或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检测其他成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4) 在健康保护区内钻井完成后120天内,运营商应将任何基线和后续水质检测结果提供给该部门、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地表业主和提出请求的租户。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5) 应通知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至少在本节规定的取样前五个工作日,以便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见证取样。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4(d)(6) 根据本节收集的水质数据应在钻井完成后120天内,以电子格式提交给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相应的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该格式应遵循《加州法规》第23篇第3部第30章(第3890条及后续条款)中详述的指南。

Section § 3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井口和生产设施的经营者在2025年7月1日前,向州政府的一个部门提交一份敏感受体(例如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场所)的清单和地图,这些敏感受体位于其运营设施3,200英尺范围内。经营者必须提供详细信息,例如与敏感受体的距离以及井口和设施的精确位置。

每年7月1日前,经营者必须用最新信息更新这些清单,并检查其运营是否位于健康保护区内。如果其运营设施周围没有变化,经营者应声明无需更新。

州政府部门每年会检查至少30%的提交材料,以确保准确性,并通知经营者任何错误。所有清单和地图数据都必须在线向公众公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 每一经营者应于2025年7月1日前向该部门提交一份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1) 按油田列出经营者井口和生产设施3,200英尺范围内的所有敏感受体清单。对于列出的每个敏感受体,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1)(A) 敏感受体与位于该特定受体3,200英尺范围内的每个井口或生产设施之间的距离。井应通过API编号识别,生产设施也应明确识别。井口和生产设施的经度和纬度也应提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1)(B) 敏感受体的类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1)(C) 一张显示每个敏感受体相对于经营者井口和生产设施位置的地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a)(2) 每位经营者根据其敏感受体清单出具的声明,其中应说明经营者对其井口和生产设施是否位于敏感受体3,200英尺范围内的判定。如果经营者已识别出足够的敏感受体,使其整个运营区域均位于健康保护区内,则可停止在其清单中添加新的敏感受体,并判定其所有井口和生产设施均位于健康保护区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b) 每年7月1日前,所有经营者应根据(a)款向该部门提交一份最新的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其中信息不得超过90天,并应就其每个井口和生产设施在健康保护区内的位置作出新的判定。如果经营者井口和生产设施周围3,200英尺范围内的敏感受体位置没有变化,经营者应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无需对判定进行任何更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c) 该部门应审查每年根据本节提交的清单和相关地图中不少于30%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该部门应将经其确定的提交清单和地图中的任何不符之处通知经营者。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5(d) 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所有当前的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

Section § 3286

Explanation

自2030年7月1日起,在加州健康保护区内运营油井或生产设施的公司必须每年提交关于其排放和泄漏相关运营的详细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含排放检测系统停运时长、警报次数和原因、泄漏和维修详情、对社区的通知以及任何要求的地下水检测等信息。提交的信息必须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关于在线访问的要求,并将在一个州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 自2030年7月1日起,且不迟于每年由该部门确定的日期,拥有位于健康保护区内的井口或其他生产设施的运营商,应按地点向该部门提供至少以下信息,其格式应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Public Law 101–336)及其在线查看实施条例的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1) 排放检测系统未运行的次数和时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2) 经确认的警报次数,以及警报原因。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3) 发生的泄漏次数、修复泄漏所需时间,以及泄漏的简要描述,包括对空气质量和社区暴露的影响。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4) 在泄漏持续48小时后,周边社区被通知的次数。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5) 因泄漏而暂停生产和注入作业以及设施其他用途的次数和时长。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a)(6) 按地点进行的任何基线和钻后地下水检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6(b) 该部门应将运营商提交的信息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公开。

Section § 32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到2030年7月1日,以及此后每年,一个部门必须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健康保护区的报告。这些报告需要涵盖各种细节,例如这些区域内有多少油井和设施,它们保护的人口规模,以及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的状况。其他要点包括某些行动的批准数量、收到的敏感受体清单,以及关于泄漏和警报的汇总信息。该部门还需要报告因扬尘、噪音及其他问题而发出的违规通知数量、发布的命令,以及钻井前后地下水测试的结果。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但在2030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部门应向适用的预算和政策委员会提交一份立法报告,说明该部门健康保护区的实施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a) 按运营商和油田划分的健康保护区内油井和附属设施的数量和类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b) 健康保护区所保护的估计人口。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c) 按作业和地点划分的泄漏检测和响应计划的状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d) 按运营商和油田划分的在健康保护区内批准的意向通知的数量和类型,以及意向通知获得批准的原因。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e) 按运营商和油田划分的该部门收到的敏感受体清单和地图的数量。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f) 按运营商和地点划分的检测到的泄漏以及与泄漏相关的警报的汇总信息。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g) 按运营商和油田划分的该部门根据本条规定,针对扬尘控制、过量噪音和光线以及其他要求发出的违规通知的数量。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h) 按运营商和油田划分的监督员根据本条规定发出的命令的数量。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7(i) 按运营商和地点划分的进行基线和钻后地下水测试的次数。

Section § 3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加州政府机构,例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快速制定并执行紧急规章以履行其职责。这些紧急规定可以绕过常规程序,以应对有利于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一旦颁布,这些紧急规章可以生效两年,或至少到2026年7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该部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制定、通过并执行为履行、管理和执行其在本条下的职责所必需的任何紧急规章。根据本条制定、通过或执行的任何紧急规章,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通过;并且,就该章而言,包括《政府法典》第11349.6条,该规章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以及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该部门、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通过的紧急规章可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两年,或直至2026年7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328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本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限制负责管理水和空气质量的州级和地方机构的职责或权力。此外,它允许市和县制定比州政府更严格的石油和天然气开发规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9(a)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地方空气质量区的权力或管辖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89(b) 本条不禁止市、县或市县对石油和天然气开发施加更严格的法规、限制或禁令。

Section § 329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各环境委员会,例如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与相关地方机构合作。他们需要与负责健康保护区的部门建立正式协议,即谅解备忘录。这些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在执行环境保护方面各自的职责,并且必须在2025年6月1日前完成。该部门还可以在必要时与其他州和地方实体签订类似的协议。

Section § 32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督员有权拒绝、收回或暂停许可证。这是为了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监督员还必须监督石油和天然气作业,以防止对人员、财产和环境(例如用于饮用或农业灌溉的水源)造成损害。